解送微罪通緝犯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2月 01, 2017 有檢察官打臉稱,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對檢察體系外不能公開,但檢察體系內互相通知不是難事,如果只有微罪、沒有羈押問題,地檢署間可互相幫忙代訊問;例如,日前台南抓到一名中風半身癱瘓、遭高雄地檢通緝的侵占案通緝男子,警察變成看護,將半癱男子抱出、抱入,從台南送到高雄,其實南檢、雄檢間可以互相配合,傳真資料代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也維護警察權益。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26850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 4月 04, 2017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今天來談一下公法, 以憲法或行政組織法(Organisationsrecht)的觀點來說, 對於機關設計或定位並沒有本質上的必然,依照通說所採的「功能最適理論」,也就是把這個「事務」放在哪一種「組織」、「程序」、「規範結構」裡面,能達到該事務的「最佳效果」者,就應該採取那一種「組織程序」來運作。以上說明相信任何留學國的學者或讀者應該都能接受。 因此,檢察官應該如何定位,放在行政或司法(不可能是立法權),也必須依照功能最適理論來判斷。 注意,檢察官的功能作用,確實有很多行政權的功能(比如說指揮警調),所以檢察官「含有」行政官的性質。另一方面,檢察官在訴訟審理過程並不是終局裁決者,所以也不是狹義的司法官。如果認為檢察官「還有」中立客觀義務的話(刑訴第2條),檢察官就會是介於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機關。 行政法上發展出「獨立性機關」來解決這類問題,比較有名的獨立性機關有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選會和真調會。不知道各位覺得上開機關是否真的很「獨立」,還是有受到政治的影響?如同水瓶時代的文章所提及,根據613號解釋,即使定位為獨立機關,行政院仍有部分人事權,以符合「責任政治」(換言之,獨立機關再怎麼獨立,都必須向「行政院長」負責)。如果檢察官辦案必須向行政院長「負責」,假設有檢察官「白目地」「辦」了行政院長的愛將或「辦不出」在野黨的重要人士,此時是要檢察官「辭職以示負責」嗎? 欲將檢察官化約為一般行政官,並沒有本質上的絕對不可,但是如何確保其獨立性、抵抗政治勢力介入?提倡此說的專家學者似乎完全處於空中畫大餅的階段。只跟你說檢察官本質上就是行政官,卻沒有提出變成行政官之後要如何設計可行的保障獨立性方案。這就像設計師跟你說你家現在的裝潢設計都是狗屁,叫你全部拆掉以後,卻根本畫不出新的設計圖。這種設計師你敢找嗎? 當然,如果認為檢察官根本沒有中立客觀義務,是否訴追只需完全聽從上級決定,沒有自主決斷的空間,則檢察官就可以100%的定位為純行政官。 閱讀完整內容
美國檢察官制度 - 8月 19, 2016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ABA Journal 7月份人物專訪, 標題是「她還未達飲酒年齡,但已經可以把人送進監獄」, 這位神人Robyn K. Crawford,20歲即擔任佛州助理檢察官(職務內容等同我國檢察官,詳後述) Crawford 16歲高中畢業,大學2年、學士後JD 2.5年 (美國法學院為學士後就讀),在20歲時順利拿到學位並通過律師考試,得到佛羅里達州第五法院Citrus郡的助理檢察官工作,現年21歲。 Crawford14歲時參加青少年處遇計畫即立志研讀法律 (比小編還早啊~小編是16歲受Hero久利生公平感召XD) 她認為年齡不是問題,工作時也沒有人提起,重點在於互相尊重。 美國的檢察官係由選舉產生, 原則上一個地區只有一個檢察官(稱為SA or DA), 例如基隆市就只有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選上之後,會招募自己的辦案團隊,也就是助理檢察官 (和調查員等等),檢察官實際上只負責執法方針、政策, 或偶爾主持記者會 (實際上檢察官的目標大多是以後繼續參選議員或州長,例如柯林頓當州長前就擔任阿肯色州檢察總長,檢察官通常只是政治跳板), 實際上辦案、蒞庭者全部都是助理檢察官(ASA或ADA)。 所以,美國的檢察官職務內容其實接近我國的地檢署檢察長(不負責辦案),而助理檢察官的工作才是我國檢察官的內容。 美國檢察官要對執政期間的治安、犯罪追訴率負責, 如果民眾覺得治安都沒有改善,就無法連任或選舉其他職位了。 (例如OJ辛普森案檢方輸了,檢察官Gil Garcetti想選州長的計畫也就破滅了!但是他兒子Eric Garcetti現在當了LA市長! 下次再談辛普森案趣聞 閱讀完整內容
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 7月 21, 2017 [美國法專欄]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感謝網友黃鈞勵先生的分享) 繼上次分享檢察官薪資後, 網友又提出了美國勞工資料統計局的數據: 2016年美國全國律師薪資中位數為118160美元,美國法官薪資中位數109940美元,而採終身制的聯邦法官中位數則達123060美元! 聯邦法官還享有「以最後任職時薪水」計算的終身俸,所得替代率100%! https://www.bls.gov/ooh/legal/lawyers.htm https://www.bls.gov/o…/legal/judges-and-hearing-officers.htm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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