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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Morgan 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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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861年英國畫家John Morgan的代表畫作「陪審團」, 生動地描繪了12名陪審員的實況。 The Jury (oil on canvas) was painted by John Morgan in 1861 at the Assizes held at County Hall, Market Square, Aylesbury. http://www.coulborn.com/ furniture-categories/ notable-sales/morgan/

[美國法專欄]馬總統即將擔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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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馬總統即將擔任陪審員! 馬總統卸任後,在芝加哥仍有居所, 庫克郡法院院長表示已傳喚馬總統參與下個月的陪審活動! 如同我們先前介紹的, jury duty是一項重要的美國公民義務, 如收受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依法可予以處罰。 除了日前介紹的小天后Taylor Swift以外, 連前總統Bush也擔任過陪審員(候選人)呢! http://edition.cnn.com/2017/10/28/politics/obama-jury-duty/index.html?sr=fbCNN102817obama-jury-duty0743AMStory

英國法庭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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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專欄] 英國的法庭座位,跟美國完全不同, 被告坐在最後(或側面),律師與被告分離、坐前方, 控辯雙方律師不對立,均面向法官。 證人面向律師,陪審員同美國在側面。 以下圖為例,最前排戴假髮是訴訟律師,第二排是solicitor,第三排白衣是被告。 (註:每個法庭不一定,但大致是這樣) https://www.futurelearn.com/courses/crime-to-punishment/2/steps/220448?utm_campaign=Share+Links&utm_medium=futurelearn-open_step&utm_source=facebook

[陪審專題9]舊金山女死亡案,謀殺、過失致死均判決無罪

[美國法專欄]舊金山女死亡案,謀殺、過失致死均判決無罪 美國今天最重要的法律新聞。 被告辯稱槍是撿到的,不知道是槍,誤觸扳機後擊中被害人。 陪審團判決均無罪。 川普及司法部長表達強烈不滿。 (那要改成大陸法系職業法官制嗎XD??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y/realtime/20171201/1251395/

[陪審專題8]警槍殺非裔男陪審判無罪 法官看不太下去

警槍殺非裔男陪審判無罪 法官看不太下去 (警告:影片含血腥內容!請斟酌是否觀看) 美國非裔男子卡斯提爾(Philando Castile)去年7月在明尼蘇達州臨檢時,遭警員亞尼茲(Jeronimo Yanez)開槍擊斃,行車紀錄器影片引起爭議,陪審團在上個月判亞尼茲無罪。而主持該案的法官最近致書陪審團,一方面肯定他們做出這個艱難的決定,但另一方面卻也點出他們「違背了大眾及媒體的期待」。 根據美國廣播公司(ABC)報導,由多為5名女性及7名男性,並且其中多為白人所組成的陪審團於6月16日宣判,亞尼茲2級殺人罪和故意開槍危害安全兩項罪名無罪,引發民眾怒火。一般來說,在做出判決後,法官會馬上與陪審團對談,但像此案法官萊瑞(William H. Leary III)這樣寫信很少見。 萊瑞在信中表示,警方行車紀錄器的畫面,以及陪審團「沒被要求去注意的事情」是引發輿論抨擊的主因,「身為陪審團,你們只需判斷是否有犯罪事實,但你們永遠不需要判斷,種族歧視是否還繼續存在,也不需要了解是否有些人是不是受警方的策略影響,而絕望至極,或是警方的訓練到底足不足夠。」萊瑞隨後拒絕發表評論,並表示其餘的討論沒什麼意義。 http://edition.cnn.com/videos/us/2016/07/07/graphic-video-minnesota-police-shooting-philando-castile-ryan-young-pkg-nd.cnn/video/playlists/philando-castile-shot-in-minnesot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hooting_of_Philando_Castil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706/1155370/ http://edition.cnn.com/…/philando-castile-shot-in-minnesota/

[陪審專題7]陪審團或法官審理?

[陪審專題7] 美國法專欄 對刑事辯護人而言,究竟要交給把被告的命運交給12名素人(陪審團)還是1個職業法官,實在是很難以取捨的問題。 這則報導採訪了幾位律師和前檢察官, 大部分似乎都傾向選擇陪審團審理,尤其是案件具有一些「感情因素」時。 重點是,只要說服12人中的其中1人不投下有罪票, 就足以製造hung jury,這比說服法官容易多了。 what do you think? 關於hung jury延伸閱讀: 南卡警察槍殺黑人,陪審團無法定罪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95.html http://www.silive.com/…/07/take_your_chances_with_12_juro.h…

[陪審專題6]三論改良式當事人主義–陪審制的法理與功用質疑

[陪審專題6]三論改良式當事人主義–陪審制的法理與功用質疑 (小編並不完全贊同本文,但分享各方意見) 「對實務運作與各國統計數字不陌生的人都知道,經過偵查的篩選後,不論是否採取陪審或參審,或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絕大多數的被告都是成立犯罪,更重要的問題是在選擇合適的法律效果。趙藤雄的兩億換緩刑,合適與否,就引發社會大眾不少非議。若是不能讓平民參與法律效果的決定,所謂人民參與審判的意義,根本上是大打折扣,即對絕大多數的案件來說,陪審只是聊備一格,卻浪費不少時間與資源。尤其,未受法律訓練的平民,其最能透過人生經驗督導職業法官的地方,就在法律效果的裁量選擇,捨此不為的陪審制,就算有其宣稱的較不受職業法官的自主性,亦難發揮太大用處。 據此,引入在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效果選擇,都能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的參審制,應該是比較配合我國需要的理想制度。論者常說,參審制下的平民參審員容易被職業法官牽著鼻子走,此是否在我國施行後會有如此現象,猶待觀察。只是套句大力推動陪審團的人士說法,請不要太小看跟職業法官一同辦案的素人法官。更何況,人民參與全套的參審制,其於判決評議時 的出席與討論,亦會對職業法官造成不小的牽制作用,就算要牽鼻子,也必須配合鼻子的長短。總之,讓整個審判程序攤在平民眼前的參審制,理應比只能讓平民認定事實的陪審制,更具有排除職業法官壟斷的透明化溝通意義與效果,當然也讓參與過的人民更懂得法官在考量甚麼,豈不是更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http://www.storm.mg/article/250100

[陪審專題5]觀審制有違憲之虞

[陪審專題5] 觀審制有違憲之虞 以前沒注意過釋字378號解釋理由書,長知識了(內文387應為筆誤)。 雖然小編不認為陪審制違憲, 不過用職業懲戒法庭的說理來推衍陪審制可能....論理仍須加強?(仔細看解釋理由第二段「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715/433456/

[陪審專題4]法官投書:陪審制哪裡有違憲?

[陪審專題4]法官投書:陪審制哪裡有違憲? 許宗力院長質疑陪審制違憲後,蔡法官隨即回應反擊 沒有理由就定罪處罰被告,這不但違憲,也違反常識,當然不應該如此。因為被告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處罰就沒有意義,也沒有正當基礎。但是陪審是沒有理由就將被告定罪嗎?顯然不是! 經過陪審審判定罪的被告,都經過檢察官起訴並在法庭上逐一詰問證人、展示證據,被告的辯護人不但可以事先透過證據開示,掌握起訴被告所憑的證據,也可以當庭透過反詰問、提出相反證據,為被告伸冤辯護。最後陪審團判被告有罪,不就是因為陪審團採信檢察官的舉證,足以無合理懷疑地將被告定罪?怎會認為陪審判決沒有理由呢? 當然,被告可能對於陪審團採信檢察官舉證,感到無法信服,但在職業法官審判也是如此啊!對於理由不能信服,與沒有理由,是兩回事,怎能混為一談呢?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635

[陪審專題3]吳俊達:擔任陪審員很爽嗎?

[陪審專題3]吳俊達:擔任陪審員很爽嗎? 「如果」 陪審團必須連續關在像國家考試闈場一樣的籠子內五天就好(依照國外立法例,在案件審結之前,陪審員必須配合集中審理而必須暫時隔離,以避免遭受不當接觸、干擾或施壓),隔離期間不能用智慧型手機,沒有網路,完全不能看新聞,而這個超級大案件還可能因為證據蒐集及提出的問題,在五天內無法結案,必須多延宕個幾天,才能繼續審理,因此委屈你得多關幾天,請問你還那麼想體驗陪審員工作嗎? 當然,國家會給擔任陪審員報酬,但是給多少呢?想想司法預算都已經解決不了法官、檢察官過勞問題了,還有多少報酬給陪審員?至少,可能沒辦法給你正常上班一樣的日薪。 當你收到可能擔任陪審員的通知時,你要不要跟老闆請假?會不會擔心被老闆解僱?你去幹了幾天陪審員回來之後,有職務代理人會協助清空你爆肝的工作量?你老闆會佛心支持你,維護司法正義,務必要當個盡責的陪審員? 如果老闆明示、默示暗示你,去當陪審團就看著辦,你還敢去嗎?到底是老婆和嗷嗷待哺的小孩重要(當然老婆還不至於因為你被隔離,就跟隔壁小王跑了),還是坐在被告席上「這個曾經遊走法律邊緣,而被檢 察官起訴」的被告,誰對你比較重要?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402/1089529

[陪審專題2]一切都從這裡開始

[陪審專題2]一切都從這裡開始 對關心陪審制的小編來說, 這是2月份最重要的一則新聞。 許院長的違憲說是否屬實? 就請大家藉由本站一系列的陪審專題,繼續看下去。 -- 許宗力文中對於法官們關心的人民參與審判問題寫道,「我可以在此坦然向大家報告我的看法,至少我認為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嫌,因為陪審制的判決是不附理由的,我很難想像不附理由的有罪或不利判決在正當程序面前站得住腳,當然,除非修憲,學美國憲法,明白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289824

[陪審專題1]夢中情人的陪審怕只在好萊塢(林臻嫺)

[陪審制專題1]評議秘密原則及其例外 (小編還來不及介紹最高法院最新出爐的Rodriguez判決, 就被林法官搶先一步了,哈哈! 也感謝林法官持續的法律教育投書~~ 不如就讓這篇專業好文作為本站陪審專題的開路先鋒吧! Rodriguez案是少數觸及評議秘密原則的最高法院判決, 並且樹立了評議原則的例外,對此刻想引進陪審的臺灣來說, 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上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針對陪審參審展開辯論,有論者比喻陪審制就像「夢中情人」般美好,筆者認為陪審制既能讓法官成為單純指揮訴訟者,無須再絞盡腦汁撰寫不白話的判決理由,且施行成本也不用法官來煩惱,確屬夢中情人無誤。 在今年3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甫宣判的 Pena-Rodriguez v. Colorado案,便標示這種轉變。此案被告是墨西哥裔被指控性侵,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後,被告律師主張評議時,有陪審團成員曾說出充滿種族偏見的話語,如「我想就是他做的,因為墨西哥男人會為所欲為,只要他們想的話」,要求重審。 這次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改認:美國陪審制中的種族偏見難以根除,而陪審評議秘密又將使這問題更加惡化,如不讓其他陪審員於事後舉發,並不合理,因此撤銷發回原法院,並認如讓陪審評議繼續以秘密原則來掩飾,反才會讓公眾對陪審制喪失信心! 故在摘掉秘密面紗後,美國陪審的真實案例似也是千瘡百孔,主張陪審如「夢中情人」的大概都是好萊塢看太多吧。還是說台灣引進陪審,就會比美國陪審員的行為更高尚,絕不會有「行為不檢」或「政治偏見」?絕不會造成冤案?唉!有夢雖美,但夢醒後的現實真能如此?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if_racial_comments_made_jury_deliberations_courts_should_investigate_says_s

Master Yoda:帝國大反擊 The Empire Strikes Back

Master Yoda:帝國大反擊 The Empire Strikes Back 不覺得詮釋學循環那段很詭異嗎?是要掉書袋4 ni ? 小的孤陋寡聞,第一次聽到hermeneutic circle可以跟奶嘴法官扯上關係。 司改一方面強調「素人陪審團」的偉大,另一方面又強調法官必須經驗豐富,你沒有發現這兩件事根本矛盾衝突嗎?? 因為23歲的「奶嘴大學生」依法也可以擔任陪審員啊! 案件評議時奶嘴陪審員跟老人一樣票票等值啊! 如果沒唸過法律、毫無社會歷練的奶嘴大學生都可以當法官, 為什麼專業的法律人不能當法官? 照這種說法,陪審員應該限制40歲以上「閱歷豐富人士」擔任吧?但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這樣設計。WHY? 因為陪審制的前提是認為「法律是直觀自明的」,跟詮釋學循環或Berufsbildung(職業養成)毫無關係。 推陪審時就說年齡不重要,打倒法官時就說閱歷要豐富。 不要再選擇性辦案、拿張飛打岳飛了好嗎!!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28/8911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