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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談pro bono(公益案件)

[美國法專欄]談pro bono(公益案件) 關於陳瑞仁檢察官的「省錢的司改」文章, 網路上有不同的意見(例如著名網站P律師) (請先閱讀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678) 事實上,如同陳文所述, 美國法一直有pro bono(公益案件)時數的存在, (有看good wife法庭女王應該會想起Diane律師一直碎念pro bono時數怎麼還沒完XD) 美國律師協會模範規則第6條規定「律師有義務對無資力者提供服務,每年應至少公益服務50小時。」 因此,美國許多州都有強制pro bono的規定, 例如AK,CA,AR,AZ,CO,HI,GA,ID,IA,KY州等等。 (有少部分不強制要求,另一小部分只要求20~30小時) 另外例如紐約州規定要入公會前先做個50小時pro bono再來申請, 也算是另一種形式。 小編一向主張律師應該維持高錄取率, 因此,在律師並非稀缺的時代, 課予律師相應的pro bono職業義務,以回饋社會,應屬合理。 當然,如果認為50小時真的太多,律師負荷不了 可以考慮下修到40小時或甚至更低。 (假設一個案子8個工作時數來算,一年不到7個案件,說真的應該不算很多) 但若是主張律師根本沒有pro bono的義務與社會責任, 小編是較不贊同。 ps.至於法扶雇用專任律師的方法,本來就與一般律師相同, 是以勞保方式保障, 除非是希望再回到過去的公設辯護人制度(which is fine for me), 否則依當前編制員額緊縮政策下, 政府不太可能再以公務員職缺做pro bono的業務。 感謝ABA製作這麼精美的一覽表 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bono_public_service/policy/state_ethics_rules.html 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bono_public_service/policy/aba_model_rule_6_1.html https://www.nycourts.gov/attorneys/probono/baradmissionreqs.shtml

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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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法改司為司法界發聲的努力有目共睹,令人敬佩, 不過小編對於這裡面一段話有點想法。 「於刑事,請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這句沒有問題) 「法院本來就應該中立,澈底聽審。也請擺脫高定罪率及法院務求詳盡調查證據的枷鎖」 這一句貫徹聽審,好像認為如果「非單純聽審的法院」(例如職權主義的國家)法官就不夠中立?尤其下一句把「職權調查」跟「強逼認罪」放在一起,更讓人擔心該文對於「職權調查」是否存有過度的負面印象?職權調查也包含還給被告清白的功能啊。(小編親自遇過被告認罪但法官「依職權調查」判無罪的案例) 「有多少案件是職權調查、強逼認罪、或以推測之詞入人於罪的? ...成天聽證人及被告謊話連篇、反覆、矛盾,然後去猜哪些是真的,不累嗎? 監視器、DNA、指紋,一翻兩瞪眼,不是很好? 且用猜的,果真能超越合理懷疑? 」 強逼認罪當然是不可取也不合法的方法, 但是「以推測之詞入罪」,依上下文脈絡應該是指「對卷內互相衝突矛盾的供述證據,予以證據評價後的結論」,而證據評價本有一定空間, 即使陪審團審判也是會面對開庭時「證人甲說 一套、證人乙說另一套」或被告、證人供述前後不一的情形, 此時陪審員也必須做出決定,這樣算是「以推測之詞入罪」嗎? 「若檢方起訴證據不夠,請上級審支持勇敢判無罪的下級審判決。」 這當然沒有問題,但是也無法忽視確實存有一些原審判無罪,上訴審改判有罪的案例。使無罪者獲得清白、有罪者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制裁),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功能與目的之一。 最後,如同本站所提過,對抗制並非毫無缺點(Warren大法官言), 而我國目前也仍是以職權主義色彩為重(張明偉教授), 我國現在的問題是,檢察官制度設計朝向: 偵查階段職權主義(包山包海的任務項目及精緻偵查), 審理階段當事人主義(公訴角色), 這種制度不但舉世罕見,大概也只有神仙能夠勝任。 (美國當事人主義下,檢察官人數是刑庭法官的3倍以上, 而且檢察官只負責公訴,不偵查,也不訊問,當然更沒有外勤)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6.html 黃里歐   粗略閱覽「一位法官的新年有感」乙文,該文的為文者,大概主要是一吐心中的萬般的無奈及積藏既久之苦水,並希望透過該文可令外界能夠正視司

台灣第一位檢察官王育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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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位檢察官王育霖 台南人,東京帝大法律系畢業, 曾任日本京都地檢檢察官,為日本第一位台籍司法官。 二戰後在新竹擔任檢察官,因查緝貪污案件時得罪新竹市長,因而辭職。 228時期為警逮捕,以酷刑折磨,最後處死並棄屍淡水河。 王檢察官不顧個人仕途與生命,堅持為正義奮鬥犧牲的故事,值得我國司法界重視與紀念。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40638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8E%8B%E8%82%B2%E9%9C%96

川普提名大法官

美國大法官是終身職,而且只有9席, 保守派、自由派永遠都在拉鋸, 很多爭議判決都是以5-4險峻通過的, 總統對於提名權莫不審慎以對。 因為一旦「預估錯誤」, 例如自己提名的大法官日後卻不支持自己的法案或政府立場, 就給自己打臉了。(歷史上發生過很多這種事) 馬總統最後一年提名的Garland法官,國會進行杯葛而沒有審查, 川普提名的人選能否順利過關?值得全世界注意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20.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us/20170202/1047169/%E7%99%BD%E5%AE%AE%E7%9B%B4%E6%92%AD%E5%A4%A7%E6%B3%95%E5%AE%98%E6%8F%90%E5%90%8D%E6%9C%83%E3%80%80%E7%B6%9C%E8%97%9D%E5%8C%96%E5%A6%82%E5%AF%A6%E5%A2%83%E7%A7%80

美國不歡樂

在我們歡樂過年的期間, 美國法律圈發生了好多事情。 川普頒佈行政命令, (馬政府留下的)代理司法部長Yates認為命令違法, 川普在24小時內火速撤換新的司法部長, 另外紐約法院的法官裁定該命令停止執行, 還有川普昨天提名了新的大法官人選, 每一則都是影響重大的法律議題。 川普這麼搞下去,法律人會很忙啊..... 小編也沒有力氣一一介紹了XD https://udn.com/news/story/5/2257951

[法學教室]意圖犯(續)評最高法院96台上598

[法學教室]意圖犯(續)評最高法院96台上598 案例:被告於討債過程中發現對方在錄影,為湮滅證據遂強取攝影機,進而發生扭打,最後取走攝影機。 解答:強盜罪不法所有意圖包含占為己有與排斥所有2要素,前者只要短暫為之,後者需長期排斥之意。 本案中湮滅證據是被告之動機,也是目的,被告至少對錄影機內之記憶卡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為搶奪攝影機而施以強暴,被告成立強盜罪。 最高法院將「湮滅證據」認為「不具不法所有意圖」,黃教授認判決有誤而撰文。可惜的是,原本一二審正確的見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即順從上意,從強盜罪改判傷害及強制罪,因而確定。(台灣高96上更一155) (黃惠婷教授,意圖與動機,月旦154期,頁260)

釋字228號解釋 司法官業務過失?

釋字228號解釋 司法官業務過失? 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 剛好讀到陳瑞仁老師「執法所思」書中談到此一釋字。 感謝1樓的提問,老實說這不是個簡單的問題,嘗試回答如下:在這則釋字的脈絡下,強調的是司法官對於個案有不同的心證確信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心證不同,或者下級與上級心證不同,就認為「不被支持的認定」是有過失。所以,合理範圍指的是,司法官必須在1.法律以及2.倫理規範的限制內做決定,在此前提下做的決定,不會有故意或過失侵權的問題,因為行為是合法的。 而1.法律的部分,就包含您說的155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網紅專欄]當你看懂,法官怎會懂?

[網紅專欄]當你看懂,法官怎會懂? (新春期間,帶給大家最期待的網紅專欄!) 最近圈內的識字率戰爭,讓我想起了過去一段很有趣的往事。 . 約10年前還是ㄧ個律師事務所裡的小助理,事務所當時承接高雄ㄧ個非常知名的公司家族爭產的案件。 . 當時雖然負責的律師是直接對應公司高層,但通常由高層特助負責聯繫。這個特助官位很小,卻常常頤指氣使的要求承辦律師在狀紙上改東改西,一副食品營養學系畢業的她比律師懂繼承法。這應該就是典型的狐假虎威了吧? . 素日溫和有禮的承辦律師就算有再好的脾氣,也被這位大小姐弄得很毛。 - 有一次,律師照慣例把寫好的狀紙伊妹兒給客戶確認,果然毫無意外的又接到這位特助的「隔空指導訴狀寫作」電話。電話中,特助不滿的質問律師 「為什麼你寫的狀紙, 我都看不懂?」 . 只聽到這個律師淡淡的回答: . 「因為如果我要寫到讓你看得懂,法官就會看不懂啦!」(掛電話)

[電影推薦]關鍵少數 Hidden Figures

[電影推薦]關鍵少數 Hidden Figures 剛從電影院出來,就忍不住要跟大家推薦這部好片了! 關鍵少數(原文「隱藏人物」,香港翻「無名英雄」) 是一部真實電影,敘述1950年代種族隔離制度下的美國, 黑人女性在雙重弱勢的身份下 (女性科學家已經很少,更何況是黑人) 如何面對工作、生活上的種種歧視, 為了NASA、科學發展以及黑人權益奮鬥,最終成功的感人故事! 裡面很寫實的一段是,女主角雖然被提拔到研究部門, 但是該大樓卻沒有「有色人種廁所」, 導致女主角必須至800公尺外的「黑人廁所」如廁! (經典金句 Here in NASA we pee the same color! 相信不管大人小孩、女性男性都會被本片劇情所感動, 本片已獲得奧斯卡最佳影片提名,奧斯卡最佳女配角得主Octavia Spencer也因此片再度獲得今年奧斯卡提名, 馬總統也曾特地拜訪向演員致意, 總之非常推薦將本片列入過年必看清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a5UH797-dw

[法學教室]意圖犯

[法學教室]意圖犯 對意圖而言,行為目的的實現可以不是最後目的,也可以不是主要目的,甚至不是唯一追求的目的,亦即意圖可以只是附帶目的。 行為人雖致力行為結果實現,但不以行為人認為此目的值得追求為必要,即使行為人非積極致力於結果實現甚至不希望發生,但只要行為人認知為了實現希望發生的最後目的,邏輯上必然會發生此結果,也可以肯定意圖的存在。 特定意圖是否實現,不影響既遂成立。 (黃惠婷教授,意圖與動機,月旦154期,頁256)

[網紅專欄]檢察官的男兒淚

[網紅專欄]檢察官的男兒淚 (快過年了,分享網紅檢座的爆笑趣聞給大家散佈歡樂吧~~) 我有一個學弟跟我同年考上,雖然考上律師應該很開心,但他因為沒考上司法官抱著我痛哭,我還記得買了2手啤酒陪他喝到天亮,遙祭他司法官夢碎。6年後,我就看到他在臉書上曬保時捷,那天我第一次坐保時捷的副駕座,望著窗外,默默流下眼淚,而且中午還是他請吃老乾杯吃了5千多元⋯

[網紅專欄]律師考試60及格制是哪招?

[檢察官投稿]律師考試60及格制是哪招? (非常榮幸又邀請到一位網紅檢察官成為我們的「專欄作家」, 這位前輩行文幽默風趣、妙筆生花,多產型網紅作家, 日後慢慢跟大家分享~) 律師考試60及格制這件事,看了一些市面上的討論,覺得很奇怪。   就算要反對60分及格制,理由很多,但不該是:「考過60分的人也不能保證比沒考過60分的人會辦案」。   如果這個見解是對的,那我們又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第300名律師比第800名律師更有能力辦案呢? 再往下推就會變成   「我們又有什麼證據證明,律師比一般沒通過律師考的人更會辦案呢?」    這個邏輯對嗎? 顯然不太對吧? 難不成最後要變成不論有沒有律師資格都可以執律師業務?   上述的邏輯主要錯在把不同的事情摻在一起談了吧?!   比較合邏輯的看法,應該是   一、律師考試是否需要且能夠偵測辦案能力與品質? 二、如果第一個問題答案為「是」,那60分及格制度,是否比起現狀下採名額制的方式,更優、更適合達成第一個問題的目的?   我個人的看法是: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一、律師考試從來都不是在檢測考生的辦案能力與品質。這個考試主要在確認一個將來執業的律師,是否真的具備可以進行訴訟或處理法律事務的「法律專業程度」。你要說這是死讀書,我說沒錯,但可以換個語彙叫做「純念書」,別奢談辦案,光是把書讀好就不見得做得到了。如果一個律師,連請求權基礎都弄不懂、連證據能力跟證明力都無法分辨、連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與實務通說見解都不知道、連大法官解釋明文要求的內涵都可以自我隨意添加''內容物''。   這樣的律師你敢委任嗎? 我不知道你,但至少我不敢。   別說辦案了,先回答易服勞役跟易服社會勞動差在哪裡就好。(把你手中的GOOGLE放下)   二、60分及格制並不會比現狀的名額制更好。以會計師來說,60分及格制或許是適合的。因為會計考試大部分都有標準答案,也就是分錄、計算、帳務處理都是有同一套標準,所以透過60分及格制是可以檢測出考生的會計水準。   但法科考試不是這樣的,對同一個法律問題(就光講法律問題不扯事實),都會有不同的學說見解跟脈絡,面對一個事實案例怎麼做法律判斷,會因為各家學說見解不一樣,同時涉及改考卷老師的主觀想法跟獨家見解,導致出巨大或些微的差別,所以有可能出現「全國平均分數低於40分,

人人可過年

有去歐美旅遊過的朋友一定知道, 光是平日晚上或週末要找開門的店家已不容易, 更何況重要節慶或過年。 每一個服務業的員工,也都是社會一份子,有朋友有家人, 在過年闔家團圓的時刻,絕對有權利暫時放下工作, 跟大家一樣享受普天同慶的春節喜悅。 也希望有一天,每逢重大節慶的時候, 臺灣的店家也能稍事歇息,讓員工過節成為基本人權。 (當然也感謝因業務需要而不得不值勤留守的軍警消伙伴!) https://tw.news.yahoo.com/%E8%AE%93%E5%93%A1%E5%B7%A5%E5%90%83%E5%B9%B4%E5%A4%9C%E9%A3%AF-%E8%90%8A%E7%88%BE%E5%AF%8C%E9%A6%96%E5%89%B5%E9%99%A4%E5%A4%95%E5%A4%9C7-9%E9%BB%9E%E6%9A%AB%E5%81%9C%E7%87%9F%E6%A5%AD-064600393--finance.html

[檢察官投稿] 看見 蓮花

[檢察官投稿] 看見 蓮花 昨天剛好看MOD一部紀錄片 <<眼不見為淨Out of Mind,Out of Sight>>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S6jmwv_nEc 其實原本片名更貼切,不存心中,不在眼底。 (講精神病患的處遇,很好看) 司法改革喊得漫天價響,無論是被告辯護權或被害人參與權的擴張 (好吧,我必須承認昨天看到羈押修正草案通過,還是有點五味雜陳) 像某老師說的,這可能都是非常少數的有能力的被告(或其他當事人)會使用的。 絕大部分的被告譬如七八成以上的毒品案件當事人(或者是現在真的都還很年輕的詐欺車手),就是在每一個程序中過水、被決定、被處罰,然後再一次的被逮補、被決定、被處罰。 我們當然覺得這些行為不可取,但是如果有一天我們是他的家人、師長、親友,會希望國家給予的除了處罰之外,還有什麼?? 很多吸毒案件就真的是爸爸媽媽看不過去,偷偷拍照錄影來檢舉的。 他們有時候很害怕(因為施用毒品的人可能很容易動怒) 有時候卻又很憂傷(畢竟是他的小孩,又可能要去關個三四個月,然後再惡性輪迴一次)。 昨天在捷運上遇到一個小姐,她在大安森林公園站月台,問我們怎麼樣轉去公館站。 她是台北市的住民,外貌看起來應該是中上的上班族,但也會搞不清楚怎麼轉乘。 我遇到很多當事人,是騎機車從來不坐捷運的(因為騎機車通勤費比較便宜)。甚至沒有機車,隨手偷車代步的。 他們對於國家的公共建設(乃至於相類的補助資源),絕對是資訊饋乏,也恐怕很難逃離階級再一次的複製。 可能剛好頻率對到,講了一下日本台灣捷運文化的不一樣。 她突然說,台灣很多人不喜歡有人帶貓狗上捷運、之前去從事12夜救援浪浪的活動,人少的可憐等種種。 然後說,""雖然我們素昧平生,但我傳達這樣的信念給你,那就是很好的一步。"" 總在這時候,覺得這塊土地的人們還是滿可愛的。 可能,我們有時如果能夠看得寬一點、遠一點。 那些本來沒有關係的人,也因此有了關係。 有關係之後,會想讓他/她變得更好。 閉眼不見也是選擇。 張眼不見也是選擇。 我選擇看見蓮花,也看見其生於汙泥之中。

[學習司法官投稿]侏儸紀公園歷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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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司法官投稿]侏儸紀公園歷險記 非常感謝學習司法官願意將實習心得分享給本站的粉絲! 讓學官帶領大家一起進入侏羅紀的世界吧(誤)~~ -- 菜味學習生日誌 不知道是特地挑過還是怎麼樣, 人們口中的侏儸紀公園院方園區, 派出的各站師資風格迥異, 有很優秀卻不太好親近的、要求特別嚴格的、 情緒起伏有點大的、思考速度快到我跟不上的、 講話速度慢到我表情都僵了的、 親切到好像隔壁賣麵大姐的、 開庭都笑咪咪好像醫生在問診的... 我看到他們有時也會因為案子太多而有點不耐煩, 有時也因為案子太難而陷入無止盡的思考和自問自答, 偶而他們也會身體不舒服卻因庭期定了仍勉強來開庭, 有些時候礙於法律規定,他們也只能忍痛作成某些決定... 因為,名為法官的人,其實也不過一介凡人, 但不管風格如何,最後總不忘提醒離站前的菜味小鬼 這是一條只有良心指路才能走下去的修羅道。 不知是特地挑過還是如何, 但我想我會牢牢記著用良心去指路, 不管這是不是修羅道。 往侏儸紀公園檢方園區出發繼續學習吧!!

[實務見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實務見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四號 證人之陳述如具有互補性 或關連性,其陳述縱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 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 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倘將證人之陳述予以割 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其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 別,即悉予摒棄,此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 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且吳正雄係被告之兄,其在法院 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業經過權衡利害得失,其證詞又多與吳正雄 在偵查中之證述有所出入及矛盾,其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 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 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 吳正雄證詞前後不一,然本件案發至今歷時已久,人之記憶未免 衰退,況被告與吳正雄為同胞兄弟,吳正雄身心所受壓力之大可 以想見,反之其於本案偵查初期,距本件案發時較近,記憶猶新 ,所受之外力干擾亦較少,當時之指述應較為可信。

[深入報導]法律系太多?美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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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報導]法律系太多?美國的作法 跟我國律師改革時事有關,極具參考價值,小編就順手翻譯一下。 美國教育部宣布不再對Charlotte School of Law (CSL) 這間學校的學生提供任何政府補助款, 是史上第一次有學校遭受如此處分。 因美國律師協會ABA認為CSL學生的律師考試及格率太低, 於2016年11月間,將CSL列入觀察名單。 這篇富比士文章認為, 以往法律人薪資優渥,吸引很多學生就讀, 法學院如雨後春筍般增生, 2010年全美法學院入學人數達到38000人, 但此後就一路溜滑梯跌到剩下七成。 如此導致後段班的學校為了賺錢, 只好將以前入學考試LSAT成績太低、根本進不了法學院的學生也招收進來。而CSL就是其中的例子。 富比士作者認為,不應該拿CSL開刀, 因為這樣只會讓更爛的學校去收下這些後段學生。 教育部應該取消全國所有的法律系學生補助款, 根本不需要拿納稅人的錢補助任何一個法律系學生, 讓法律教育完全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只有願意付出相對應學費的人,才可以進入法學院。 同時也可以阻止ABA一再放任法學院學費漲價的問題。 延伸閱讀:「兩年內通過國考,否則掰掰」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html http://www.forbes.com/sites/georgeleef/2017/01/13/we-have-too-many-law-schools-but-this-isnt-the-way-to-thin-the-herd/#5aa8432b7d67 延伸閱讀:「兩年內通過國考,否則掰掰」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html http://www.forbes.com/…/we-have-too-many-law-schools-but-…/…

[影片很好笑]法官真情告白 判死判生的掙扎

[影片很好笑]法官真情告白 判死判生的掙扎 本站迄今仍沒有處理我國的死刑議題, 因小編認為目前的氣氛可能還不足以理性的討論此一問題, 所以暫不向大家剖析。 關於我國死刑的文章, 暫時就不對內容多加評論,只是讓大家看看各種說法,合先敘明。 (關於美國死刑的介紹,請見「美國死刑公投」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67.html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9/blog-post.html

律師考試的驚人變革方向

律師考試的驚人變革方向 「考選部表示,改革方案仍採兩試,第一試屬於法律基本知能測試,考3科,包括基礎法律科目綜合法學一及綜合法學二,及與法律選試科目(7選2),全都是測驗題。第一試及格標準為換算百分制後,各類別各達60分才算及格。一旦通過第一試,即取得第二試兩次應試資格。 至於第二試考的是律師專業執業能力,分成國文與專業科目,一共考5科。專業科目分公法、民事法、刑法及商事法4大科,每科200分,考試時間一律為3小時。現行考試題目多,這次擬將每科只考實務案例題1至2題,採題庫命題。 考選部表示,第二試採科別及格制,專業科目以每科換算百分制後60分為及格,未及格科目則可保留,應考人可在3年內補考不及格的科目,不必每年從頭考一次。」 本站支持保留成績以及繼續教育的方式,反對刻意縮減名額, 評析請見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0.html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229010

「改革」律師

有教授認為「律師業並不是不需要改革,但是這應該是律師公會應該去努力的地方,而不是號稱律師主管機關應該去考慮的點。」 當然律師公會自己願意改革進步確實是很好, 如果沒有的話...主管機關當然就得出面解決了。 至於律師公會主管機關是否應改為司法院, 倒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只是我國「司法行政權」再這樣繼續膨脹下去的話, 「司法院」這個結合司法+行政的組織將會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怪異制度。雖然在我國這已經是擋不住的趨勢。 小編指的是釋字530最後一段,if you know what i mean http://magazine.chinatimes.com/thejournalist/20170112001641-3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