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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隆子救司法

松隆子救司法 三方案讓檢察官擺脫「微罪」案件 1.「警察微罪處理權」 2.「微罪轉自訴」 3. 倣造德國制度,在各地檢署另設「 副檢察官」,專門處理「微罪」案件。(日本也有相同制度,即松隆子一直想考的「副檢察官」) 本站成立以來一再疾呼輕微案件應轉向分流, 並主張1 & 3方案, 很高興這個議題得到重視,無論採哪個方案,都會比現在更好! ps.松隆子最後在電影版考上囉 ps2.日本檢察事務官、法院書記官、警察官、皇宮護衛官、海上保安官、自衛隊警務官等具備一定年資者得經審議會選考合格後,被採用成為副檢察官(二級) 日本的法官與檢察官定位之分析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www.npf.org.tw/2/8855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913

[移工專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移工專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我國執法單位對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罪(labor exploitation) 的認知存有重大偏差。 但似乎不能全怪警方,因為過往實務連法官檢察官都嚴重誤解勞力剝削罪的內涵。 2015年美國人口販運報告即指出我國「檢察官和法官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認識仍然有限,對於人口販運犯罪的警覺和判別仍不足。」 https://www.ait.org.tw/…/2015-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 最高法院於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終於撥亂反正,首度正視勞力剝削罪之「心理強制」本質,並強調「真實同意」之重要性: 「又人口販運行為之不法手段範圍廣泛,除事實強制外,尚包括心理強制;諸如透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透過其他形式之脅迫、誘拐、欺詐、濫用權力、濫用脆弱境況,或透過授受酬金或利益而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包括行為人使用不法手段,縱事先得到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仍不發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或違法之效力。因此「勞動剝削」之認定,除應注意前揭要件外,並應體察國際公約精神,除強制(手段不法)勞動外,是否違背當事人之意願(指真實的同意)乙節,尤其重要。 另外我國法之勞動條件法規,亦屬勞動剝削判斷準據之一。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參照上揭部分對照資料,上訴人不但剋扣應給予之加班工資,且就實際加班時數僅核給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原審似未實際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卻於理由直接判斷上訴人並無為「剝削」行為,自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法。... 再者,A1至A7均爭執所獲取之工資不合理,如有爭執即遭甲○○辱罵或恐嚇遣返,或有部分外勞於第一審說願意多加班(清洗餐盒),是否為彼等真實同意?以上諸端,事實部分未臻明確、尚待釐清,原審未進一步調查,自有調查未盡之違失,而構成撤銷發回之原因。... 再者,倘勞工係因顧念勞資合作之精神,不得已而配合值日(夜),卻可能造成自週日整日起,挨餓至週一中午才有飯吃(見偵字第3194號卷(一)第三十九頁A2之供述);苟若無訛,如此不友善的勞動條件,勢將影響我國在國際上勞動人權之評價,檢察官第二審上訴指摘及此,是否全無可採?亦待斟酌。... 甲○○將A1至A7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包含在基本工資(17,280

檢察官的感嘆:英雄氣短,正義之路迢迢。

檢察官的感嘆:英雄氣短,正義之路迢迢。 (小編掛保證,好文推薦! 在風聲鶴唳整肅司法的同時, 也請想想當優秀司法官紛紛求去後,臺灣真的會變得更好嗎?) 我贊成司法官系統強化汰劣機制,然現今氛圍下,是否已讓諸多「良幣」先自我退場、拒絕再玩? 或許,我們會懷念曾幾何時,在高雄氣爆案、台南維冠案等重大案件,有一群檢察官抱著平實初心,兢兢業業的身影。公益、人權律師很多,但恐要有所體悟,收入頂多與現職司法官待遇相去無幾。我們當然尊重被告的辯護權,但希望那時候,在人民控訴財團、黑金犯罪不公不義時,曾是辦案好手的檢察官們,名字不會掛在委任律師名單上。 否則,我們雖能祝福學長個人,但恐怕不能祝福台灣。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0/1060428/

司法機關不是24小時營業的7-11:關於外勤派車

司法機關不是24小時營業的7-11:關於外勤派車 幾百塊的車資,檢察官絕對付得起, 但問題不在檢察官可否負擔,而是正正當當的執行公務, 為何檢察官必須自掏腰包? 耳聞早年的行政相驗(衛生局醫師)家屬都會包紅包給醫生, 不是為了關說或賄賂,只是因應習俗去霉氣。 假設檢察官以後外勤需自掏腰包,則收家屬紅包,似乎也不犯法? 更重要的是,最近這些新聞都沒有點到的癥結在於: 為何法院、地檢署必須24小時營業? 以外勤相驗為例,若非重大事件(如空難、蝶戀花或殺人等), 究竟有何必要一定要在下班時間立刻前往相驗? 勞基法一例一休、地檢司機無法出勤正是表彰對勞動者身心健康的保障,同時維護工作的品質,因此對於超時的業務也只能說抱歉。 則下班時段非緊急案件,為何檢察官仍須不眠不休加以處理? 等到翌日上班時間處理,有何不妥? 反觀外國法院、地檢署,真有24小時營業之「優質」服務嗎? (筆者所知,美國法院連遞狀都受上班時間限制,若下班後才遞上訴狀,即使只晚幾秒鐘,天大的案件也只能駁回) 何不趁此一例一休、人力短缺的事例, 好好反思司法機關24小時營業的必要性? ps.筆者認為即使是便利商店,也應該有適度休息時間,本站在除夕前亦有分享相關新聞。 「另有檢察官表示,檢警因體恤死者家屬的悲傷心情,加上多停屍一天就得多支出相關費用,都會想盡快完成相驗,盡早發還遺體讓家屬處理後事,偏偏遇到一例一休的工時問題,還是希望高層盡快補足司機人力,讓司機們能合乎工時,也讓地檢署辦案時不會面臨無司機可協助的窘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2/1061373/

張淑晶們與檢察工

張淑晶們與檢察工 目前實務上都是仰賴檢察事務官來處理大部分濫告案件, 但不管是檢察官或事務官,都不該浪費寶貴時間處理濫告案件, 而排擠掉其他重要、耗時耗力的刑事案件調查, 故本站一向主張刑訴修法必須要從源頭控管案件來源(例如:雙偵查、給予事務官微罪處分權、緩和起訴法定主義等), 偵查、審理才有可能精緻 「張女幾乎都是到地檢署申告,地檢署旋即分案由檢察官處理。為了解事實經過,通常會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張女讓檢察官啟動偵查的成本,幾乎只有來地檢署的交通費用,讓被告收到傳票,就已達到向房客索賠的目的。最後結果雖然不起訴,但房客早已承受官司壓力及負擔出庭的費用。案件負荷超量削弱檢察官主動偵辦能量。 以筆者任職的新北地檢署為例,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8、90件,加上未結140至150件,每月要處理超過200件,還有值班勤務(人犯處理及相驗),已是工作超時的檢察工了。 司改會議即將召開,沒有正視張淑晶現象造成的問題,沒有解決檢察官工作負荷超量的問題,一味要「不吃草的馬兒跑得快又好」的司法改革,只會讓檢察官變成過勞的檢察工,而「張淑晶們」仍舊會一再出現,這應非國人期待的司法改革。」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0/1059862/

劉孔中教授:台灣年金改、教改、司改喊得價響,改成了又如何?

劉孔中教授:台灣年金改、教改、司改喊得價響,改成了又如何? (劃錯重點:為免以後當台勞被歧視,大家在台灣也別歧視外勞啊 新加坡只有二間法學院,以刑法與家事法為主的第三間法學院最近才開張,學生畢業後百分之百通過律師考試並就業,具備高度國際競爭力與可移動性、享有高收入,不願擔任台灣人眼中高薪的教授工作。 相形之下,台灣有卅幾間法律系所,律師考試只有十%通過率,即便考上,實習一位難求,正式開始律師工作,前五年薪資大概都不會超過五萬台幣,約是新加坡一般鐘表公司的零經驗售貨員水準。 新大法學院教員中三分之一是外籍,教授薪水約是行政人員的五至八倍。新加坡五百萬人口,約五所大學,依此比例,台灣應該只有廿三所大學,結果我們大學的數量卻五倍之多,怪不得薪資只有人家的五分之一。 我不禁想台灣年金改、教改、司改喊得價響,改成了又如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293642

司法官的背後:你不知道的案件量

司法官的背後:你不知道的案件量 感謝來自血汗之鄉桃園的第一手情報。 這幾年來小編去一些診所看病時,常常出現: 「掛號等待近1小時,進入診間不到1分鐘,醫生就喊下一位」 ,心裡不禁抱怨醫生真的有耐心聽我講嗎? 這實在跟地檢署開庭有異曲同工之妙。 而這就是血汗地檢的運作方向。 司法改革有要改嗎? 沒有 人力不足有要補嗎? 沒有 業務繁雜要縮減嗎? 沒有 疏解訟源有配套嗎? 沒有 偵查制度要調整嗎? 沒有 司法官退休金要砍嗎?這是一定要的。 「以筆者任職的桃園地檢署為例,全署有約半數的檢察官未結案件達180件以上,若以一般每週開庭20件計算(其他時間得用來值班、寫書類、查閱資料、批閱公文、聯繫相關單位等),你的案件就會在近200件滿格的海中漫長等待,約莫2個多月後,前方案件一一被檢察官烹煮完畢才會輪到你的。 當你走進法庭,你期待的是問案懇切,對你案情瞭若指掌、狀況內的檢察官?還是滿臉不耐,不清楚你已經提出過什麼證據資料、狀況外的檢察官? 司法工作牽涉到被告的清白冤枉、被害人的血淚泣訴,馬虎不得,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案件延宕,新鮮的事證也會滅失,於是乎檢察官只能自承駑鈍,望著不盡完美的結案成果興嘆。 血汗的司法工作環境,所犧牲的正是人們追求正義的渴望。」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17/1058245/?utm_source=Line&utm_medium=Android_Share&utm_campaign=%E5%8D%B3%E6%99%82%E6%96%B0%E8%81%9E%2F%E6%9C%80%E6%96%B0%2F%E6%AA%A2%E5%AF%9F%E5%AE%98%EF%BC%9A%E8%8B%A5%E6%AA%A2%E5%AF%9F%E5%AE%98%E9%81%8E%E5%8B%9E+%E6%9C%83%E4%B8%8D%E6%9C%83%E7%99%BC%E7%94%9F%E6%82%B2%E5%8A%87

失序的秩序行政

一個理想的法律秩序,是由行政管制、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共同交織而成的法律網。 當主動積極、資源充沛,也理應最完善的行政法律失效時, 光靠民刑事判決書幾張紙、幾個字,是很難改變大環境的。 每每推出行政管制措施時,各方利益團體與民代無不想方設法攔阻,或是發展規範與執行面脫離的「上有對策、下有政策」, 因循苟且的結果,就是全民承擔「遊覽車事故一再發生」、「禽流感連環爆」。

[輕鬆小品]但願人長久,光棍不再有

[輕鬆小品]但願人長久,光棍不再有 (這是中國某檢察官面對即將來到的情人節所寫的趣味文章, 給大家笑笑~~) 平時辦案,你只需要瞭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住址、學歷、民族、職業... 你可以一年辦案100件,但你能一年脫單幾次? 可見脫單比辦案難太多了! 想要脫單,除了上述的資訊,你還得深入瞭解她的興趣、愛好、星座、朋友圈、什麼時候水逆、喜不喜歡看韓劇、是甜粽子黨還是鹹粽子黨、愛不愛吃皮皮蝦... http://chuansong.me/n/1555984652433

林肯總統

2月12日是美國林肯總統的生日, 他也是位自學考上律師的法律人, 其實在南北戰爭的過程中,林肯也做了一些法律上有爭議的措施, (例如禁止被拘禁的反叛軍享有憲法保障的提審權利), 以及一些軍事上的擴權, 但是他本人堅信為了美國的統一,有時必須捨棄憲法的部份規定。 (「最後的正義」一書有介紹)

[元宵愉快]法官的抉擇:時鐘不準怎麼辦?

[元宵愉快]法官的抉擇:時鐘不準怎麼辦? 團圓快樂的元宵節,當然要跟大家分享趣味影片~~ 這是美國法庭實境秀, 當事人都是真人,非演員,法官當然也是真的。 (小編只能說米國真是無奇不有啊,連真法院都可以拍成節目來賣) 這是羅德島州首府Providence市法院的案件, 治安法官Frank Caprio負責交通、刑事預審等案件。 另外,大陸法系最羨慕的大概就是美國法官極大的裁量空間以及(事實審)不用寫判決書的好處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yXUHNUVL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