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檢察官」標籤的文章

解送微罪通緝犯

有檢察官打臉稱,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對檢察體系外不能公開,但檢察體系內互相通知不是難事,如果只有微罪、沒有羈押問題,地檢署間可互相幫忙代訊問;例如,日前台南抓到一名中風半身癱瘓、遭高雄地檢通緝的侵占案通緝男子,警察變成看護,將半癱男子抱出、抱入,從台南送到高雄,其實南檢、雄檢間可以互相配合,傳真資料代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也維護警察權益。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26850

美國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的「薪情」大不同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的「薪情」大不同 關於美國奧勒岡州Deschutes郡的報導: 該地區之檢察官起薪為年薪86,249美金,每年加薪; 而(與州政府簽約的)公設辯護人起薪為64,448美金,兩年加薪一次,即使服務7年也比不上檢察官的起薪。 檢察官每年處理約200件案件,公辯需處理307件案件。 而年輕的公辯通常在服務數年後選擇離去, 雖然相關團體每年均遊說立法者應立法增加公辯薪水, 以平衡與檢方之差距,但每次草案都在議會無疾而終。 曾擔任6年公辯的現任檢察長表示, 遇到非輕罪的案件, 經驗不足的公辯與老經驗的控方相較之下, 會處於較明顯的劣勢。 http://www.bendbulletin.com/localstate/5432071-151/wage-gap-leads-to-unequal-representation-in-criminal

美國刑事程序與地檢署人力

圖片
美國法專欄 這個圖片介紹了美國刑事程序主要流程 網頁也順便介紹了加州聖地牙哥郡地檢署, 檢察長管轄旗下310位律師(等同我國檢察官),180位調查官(必須具有4年以上刑警經歷),另外還有700餘位行政人員。 是全美規模第6大的地檢署。 附帶一提,SD人口約330萬人。 這個地檢署的規模遠遠大於臺灣~~ http://www.sdcda.org/office/criminal-justice-system.html

只有轟轟烈烈的起訴才叫辦大案嗎?

只有轟轟烈烈的起訴才叫辦大案嗎? 小編之前在座談會中提出類似的概念。 既然淘汰不適任者現階段這麼困難, 不如先從管理的另一方面,也就是「正向鼓勵」著手。 美國各地方每年均會評選出Judge of the Year、 Top 10 Lawyer of the Year等, 我國也可以藉由現有的民眾問卷、律師公會及審檢辯的共同推舉, 每年度選出各地前十名優秀法官、檢察官及律師。 不能公布吊車尾的,但推舉模範生總是可以的, 而且也讓更多民眾知道優秀法律人的存在, 對內部人而言,也可以鼓勵模仿學習。 最重要的,這個積極管理方式完全不用修法,也花不了幾毛錢,何樂而不為? 另外林檢很敏銳的提到一個問題, 檢方辦案只有起訴叫辦大案嗎?難道認真的調查後給予一個公正的不起訴處分,就不算是優秀的檢察官? 如果只有「所謂的辦大案」才能升主任, 難怪一堆人嚷嚷檢察官不過是行政官而已。 「可是,要激勵檢察官認真辦案,真的不能只靠升官。因為這不僅扭曲心態,長期下來更是沒有效果。這就像以前大學聯考一樣,為了逼學生用功念書所以聯考,結果大家只會迎合考題。最慘的是,只激勵了高三那一年(還有重考那一年),高一高二也是在混,一旦考上大學就立刻放鬆,沒考上就轉行就業。用這一套來激勵檢察官,效果真是驚人相似。升官激勵制度也快窮途末路,因為高檢開缺名額快要歸零,獎勵的籌碼已經幾乎用光。 要鼓勵檢察官認真辦案,正確之道應該是肯定他的專業,讓他感到自豪光榮。當一個檢察官因為認真辦了一件案件,聰明而原創性地蒐集到證據,深湛的法學進行了詮釋和論證,或者圓滿的和解了爭端,被檢察官同儕所傳頌、仰慕與學習,這便是無上的光榮。要塑造這樣一種正向肯定的文化,檢察體系應該設立專業獎項,而且是大量的獎項,起訴好的可以得獎,不起訴好的也可以得獎,兩種同樣給予專業肯定的獎項,讓檢察官客觀中立的司法屬性,藉此彰顯出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626/1148005

卻顧所來徑── 寫在哲五之後(文長)

[檢察官投稿]卻顧所來徑── 寫在哲五之後(文長) 週五夜裡,慕哲咖啡地下室來了大學法律系學生、公民老師 也有對司法體系滿腹抱怨的人們。 不意外,這就是法庭人來人往的日常組合。 這場講題是說”司法官如何與社會對話” 想起還是法律系學生時,以為考上國考(毋論律師、司法官),一切就海闊天空。 考上司法官,以為兢兢業業把本分做好,自然能贏得人家尊重 (彼時還年輕,所謂升官圖也者,還離我如浮雲。但馬柯關說及衍生的洩密案,的確是重重一擊)。 然而,社會氛圍的現實,顯然並非如此。 就像是昨日聽到一位學長發言,很驚訝於如果對高檢署有些不同意見,竟然會害怕落入”不實任聯盟”。 講者分享,弄粉絲專業,是要消解具名撰文壓力。 也有靠北書記官的小編要壯士一去兮不復返地說,沒關係,我就是小編,有責任我來扛。 其實與社會對話的背後,多少還是背負了一些,說真話後的寒蟬壓力。 那麼,這樣的壓力究竟從何而來呢? 如果沒有削減這樣的壓力,或許還是少了(對內、外)對話的真誠與可能性。 ** 又,在幾次比較公開的與外界對話場合 民眾問的,多半是覺得審判(起訴)品質不佳 圈子裡的人想的,多半是自己的過勞。 我真誠覺得,很少人不覺得自己工作不累,這是人性。 體制內部應該就現有的員額情況下 比較科學化的、盤點每個工作岡位的通常工作負擔 把數字攤開來看,合理的調動人員結構才有說服力。 就像目前教學醫院的醫生值班、看診,絕對是過勞。 然而一但醫療結果不如預期 “”庸醫、醫療疏失””等字眼(如同我們不喜愛的”恐龍法官”、”濫權起訴”)等,絕對無法削減。 我想一味地說自己過勞,對外去合理化目前不OK的工作表現,恐怕不同工作岡位的人,認同度絕對不高。 這應該是體制內要去大聲疾呼的事情。 ** 講到如何提升整個人員素質、工作表現。 不只是對所謂主任的遴選、續任評鑑恐怕是具文。 說實在,到底我是不是個夠格的檢察官?從來也沒有一個比較好的回饋機制去反應、檢討。 很有可能我自以為好,恐怕是一廂情願。 可能我某些地方不錯,但有些壞的地方,沒有人指出來。 一個人未結案少,你可以說他效率高,也可以說他草率結案。 一個人未結案多,你可以說他深思熟慮,也可以說他怠惰懶散。 案子不能選人,創造了公平,但卻也少了市場監督。 這在過去,一直頂多是用”風評”、”自律”這樣的機制,頂多是有些業務檢查來做某程度的督導,即便現在有了個案評鑑。 ...

[檢察官投稿]親子檢改

[檢察官投稿]親子檢改 這二天有非常多的感想值得大書特書,不過有件事情讓我覺得很溫馨。昨天的劍潭檢察官聚會,有好幾位學長姐帶著小孩一同到場。而好幾位檢察界的大前輩在台上講話時,孩子的聲音此起彼落,但是大家都很平常,讓孩子的聲音,跟發言的聲音和平共存。大人也抱著孩子一邊站著聽,而不是走出去。 如果是在充滿了檢察長或是各局長隊長的檢警聯繫會議,還會有這樣的場面嗎? 孩子的聲音是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就跟救護車、喇叭聲、垃圾車的聲音一樣正常。沒有人應該為這些聲音感到抱歉,或是留在家裡。 孩子留在家裡,就等於有一個大人需要跟著留在家裡。而這個留在家裡的大人,就會跟著失去參與會議、對公共事務發言的權利。 所有的人都互稱學長姐,沒有老師、主任、檢察長的稱呼。部長的發言,台下的人,也沒有全程必須留到最後的義務。 這種形式和會議的呈現,某程度上也是一種鬆動階級的宣示。(對,只是宣示) 剛剛在捷運上有個孩子哭得很淒厲,以前的我心裡或許會很不滿,或許會看媽媽。但打從心裡接受這是生活的一部分時,發現這個聲音竟然可以消失不見。就跟救護車或飛機聲一樣。

眼睛長在頭頂上的司法官?

司法官的過勞大家都知道了, 但是司法官以外的伙伴過勞問題,需要機關首長重視與改進。(一句話:補人或減少業務量!) 對司法官而言,他們也很希望搭配的書記官有良好的工作環境,但很妙的是,書記官配置、考績等管理事項卻不是司法官決定的。(由科長或書記官長決定) 另外,確實有的司法官眼睛長在頭上, 但不要忘記也有相當數量的司法官,其實以前都是書記官、事務官、法助考上的,怎麼可能不知道其他伙伴的辛勞之處?! 只能說那種眼睛長在頭上的人,不管有沒當司法官,大概都一樣吧! 講白了,會讀書的人不一定有禮貌或有同理心,這是個人修養與做人處事失敗的問題。 最後,近年來書記官、事務官、法警等伙伴,也陸續成立團體來爭取權益,這是很好的現象。(其實問題10年前就存在,早該組織了 http://www.peoplenews.tw/…/46cb2b7c-2aa4-434e-9660-d6ddebaf…

自認司法官,又領績效獎金?!

因為與吳研究員非臉書好友,無法留言回應, 只好在這邊說明。 吳教授留言提到檢察官「一邊自認司法官,一邊各種領績效獎金」, 如果指的是「破案獎金」、「查獲毒品獎金」等,那要澄清一下: 目前已經有許多檢察官並沒有領破案獎金 (小編認為有領的檢察官應該是少數,但因為沒有全國統計數據,所以不敢說到底還有幾個人再領,但至少有相當數量的檢察官是沒有領的) ps.如果吳教授說的是「公務員年終考績獎金」,那是全國公務員都有的,與案件無關。

理論很好,出一張嘴大家都會

「理論很好,出一張嘴大家都會」 看完以上的提案和決議後,不知道各位是否發現了。這些委員心中未來的檢察官,是行政官但卻可以保持獨立自主、無強制處分權、偵查中無資訊優勢、不管起訴、不起訴、蒐證過程都要接受強力監督、究責,在這種猶如被綁成木乃伊的情況下,仍要求我們必須將每個案子查清楚,蒐證的過程要迅速又確實、有罪的被告一定起訴、無罪的被告一定不起訴。除了神鬼傳奇裡復活的木乃伊之外,我實在想不出其他的圖像來表達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26/1126605/

濫權起訴與數字管理的迷思

濫權起訴與數字管理的迷思 日本的起訴有罪率是99%,我國是95~96%, 「如果」說我國檢察官有濫權起訴的問題, (先別提改革派最愛的「當事人主義」國家,有罪率只有7成) 其實該思考的是, 當起訴門檻要求到99%,代表的其實是有些原本可以判有罪的案子,檢察官為了面子或各種原因,不願意起訴,轉而做不起訴處分。反正可以保持自己有罪率的統計數據,何樂而不為? 但是這樣的檢察官真的好嗎? 另外,99%有罪的國家,那審理程序還用玩嗎? 這就是典型「追求數字」產生的問題。 PS.以前唸過某文章,日本檢察官若收到無罪判決視為奇恥大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31/1129413/

[檢察官投稿]虛實之間的性侵害案件

[檢察官投稿]虛實之間的性侵害案件 (感謝檢座無私分享~~ 【之一】 2年前起訴的一件性侵害案件終於判了下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又是件精彩的「偵續」案(被不起訴之後,因告訴人再議,發回到我這裡重啟偵查的案件)。 面對智能障礙者的案件始終是項挑戰,她們有時會非常確定的告訴你精確日期,幾年幾月幾日,一字不差,甚至強調「之所以記得那是因為...」,但常常與客觀事實不一致。 有時為了對抗這種「不一致」,讓「偵續」案件起死回生,得花上較大的氣力。比方說,想方設法去發現被害人斬釘截鐵講的「9月10日」其實很有可能是「10月9日」;比方說,要面對某些說法像是「這被害人很狡猾,說謊成性」,要挑戰妳的學長姐。 我必須承認法院對待性侵被害人是嚴苛的(當然,這有極重要的理由,對被告必須無罪推定,對證據必須嚴格檢視)。然而這嚴苛的部分做得好,定罪的機率就大。 【之二】 另外一種是疑似智能障礙的被告(說是疑似,是因為沒有障礙手冊),在警局裡認罪,做了一份流暢無比的筆錄,彷彿理解力滿分。這樣的筆錄讓人多高興,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迅速結案,耶。 但當妳與他真實的面對面,問答之間,對方即便認了罪,但就是有某種難以言喻的特性,讓妳雷達逼逼作響,無以言說的經驗值告訴妳這個人可能有智能方面的問題。 於是回去花了幾小時重新比對了所有監視器畫面,警方聲稱的「深色衣服」怎麼看都是淺色的。OUT。這當然要做不起訴處分。

偵查不公開的界線,誰說了算?

偵查不公開的界線,誰說了算? 報載「最近士林地檢署在新檢察長張清雲接任後,作風大變,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有媒體記者抱怨,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都以無關『公益』為由,拒絕提供任何資訊,與媒體關係降到冰點。」 咦?!難道跟公益有關的資料,就可以提供給媒體嗎?偵查不公開和「公益」有什麼關係?跟「公益」有沒有關,是誰說了算? 首先,讓我們翻一下「偵查不公開」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所以,偵查中的資訊,「原則上」全部都是不公開,只有例外因為『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才能「例外地」公開。因此,士林地檢署的發言人以「無關公益」為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本來就是合法、合理的作法。 而且,偵查中的資料是否與公益有關,應該是由握有資料的檢察機關來判斷,而不是由記者來判斷。並不是由檢察機關說明公開資料為何與公益無關,而是應該由希望取得偵查中資料的記者來說服、說明為何公開偵查中資料與公益有關,而有公開的必要。因此,這篇報導應該具體說明到底記者認為士林地檢的何項資料與公益有關而應公開,而不是空言指責士林地檢發言人不願意提供資料。 最後,因為地檢署發言人不願意提供資料,而寫文章修理地檢署的媒體和記者,不正是偵查不公開無法落實的原因嗎?今天檢察機關具有獨立性,可以挺得住,但換做是警察機關被記者修理,局長或所長能挺得住壓力嗎? 希望記者能夠尊重嚴守偵查不公開的檢察機關,還給檢察官一個安心的辦案環境。

行政官就是要配合國家的節電政策啊

圖片
行政官就是要配合國家的節電政策啊(汗)(菸)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檢察官定位:談點有建設性的

檢察官定位:談點有建設性的 「為了讓檢察權能公正行使,檢察體系必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除了個別檢察官必須受到如同法官的身分與薪資的保障,以及採行檢察一體的陽光監督制度之外,在人事晉升或是檢察事務的處理分配上,也必須給予基層檢察官相當的自治權力。」這是李文所說。 基本上能做到這樣的話,小編覺得不管叫司法官、行政官或特殊行政官都沒差。只是組織上到底要怎樣設計才能達成呢? That's THE ONLY question. 小編認為要達到檢察官獨立, 又不用大肆修法之釜底抽薪方法有二: 第一:實任檢察官結案無須送閱(如同法官)。 第二:主任、檢察長自己票選。 (第一步能夠達到的話,檢察長的重要性就會大幅降低) 小編這麼才疏學淺都想得到兩招, 反觀李文風格還是批評的多,建設的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08/1113698/

說個笑話

說個笑話: 臺灣新總統的司改措施是讓終審法院政治任命, 加上讓檢察官「就地合法」成為名副其實的行政官, 以達成「司法獨立」,並挽救人民的不信任。 # 全世界都想讓檢察官更獨立只有臺灣政客與眾不同 「文在寅也承諾要讓檢察官更獨立,使總統不易濫權,限制財閥與政府串通和逃避司法責任的能力。但這類改革可能需要修憲,在目前黨派林立的狀況下,啟動修憲困難重重。」

不爽不要做:醫生檢察官寧賠錢也不願留任

不爽不要做:醫生檢察官寧賠錢也不願留任 (如果您也認同我們,請踴躍轉發分享) 小編看到這新聞真的滿難過的。 最近一些彰檢檢察官辭職的新聞, 有人說反正還不是要去作律師, 當然小編也不知道這些學長真正的原因。 但無論如何,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 當輿論一直在討伐司法官時, 可曾想過有多少司法官是為了理想與榮譽才留在這份工作? 如果沒有值得追求的價值, 薪水不如人、又沒有成就感、甚至變成過街老鼠(司法官在外大多不敢說出自己的職業),昔日滿腔熱血已成一攤死水,離職者只會越來越多。 反正當在野法曹有錢賺又可博名聲, 誰跟你當司法官做到流汗被嫌到流涎 (桃園內勤一天可達近百件案件)。 司法官離職潮影響到的不是法律人, 而是必須接觸法院、地檢署的一般民眾的權益啊!! 不為了檢察官,至少為了民眾的權益及社會的未來, 劣幣驅逐良幣後,留下的會是哪些人? 每一句「不爽不要做、司法官拿錢辦事」都是在吹熄優秀司法官心中的最後一點火光。Please stop it. We need judicial reform,not judicial persecution.我們需要司法改革,但不需要司法迫害。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03/1110090/

林達專欄:檢察官服膺法律 行政官服膺政策

我們看到貓用四隻腳走路,絕不會說四隻腳走路的都是貓,這是邏輯。如果說,檢察一體和行政一體很像,檢察機關和獨立機關也很像,檢察機關又隸屬於法務部,所以檢察官應該定位為行政官,這可能有邏輯謬誤。 如果宣告檢察官改為行政官,等於宣告檢察官應該服膺政策,政黨政治下說白了就是服膺執政黨。破口一開,行政化檢察官也會銜內閣之命進行金融或各類犯罪掃蕩,從行政金檢到犯罪偵查都成為政策工具,這是對民主法治的重大戕害。美國已因此飽受批判,這絕不是靠「特別的行政官」或「獨立機關」抽象概念可以解決的政治實力問題。如果有人批判現在已經這樣,乾脆讓他名實相符,這就好比看到大巨蛋明明不按圖施工,不去嚴格糾正,竟然宣布就地合法,連迂迴隱晦都免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4/1104050/

小心 新的巨靈正悄悄成形?(黃祿芳)

「法院是○○黨開的」,趁司改讓美夢成真? 在終審法院任職到70歲,而國會完全無權否決,難保不會出現黨意凌駕於民意卻在位遠比兩任總統任期更久的終審法院法官,不免令人憂心過去民眾對「法院是○○黨開的」質疑,會不會復活成真? 自新政府上任以來,調查局擬定保防法,引發「人二」復辟的侵犯人權疑慮;有監委提名人揚言要將辦過綠營政治人物的司法人員用「除垢法」清除。司改國是會議則先是決議限制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遭質疑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弱化媒體對司法的監督;近日不僅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政治任命而由總統選任,更有人提議要將檢察官由獨立的司法官定位為上命下從的行政官,遭抨擊要讓檢察官成被政治豢養的狗。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27/37632026/?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appledaily%2Farticle%2Fheadline%2F20170427%2F37632026%2F

超級精彩的國是會議影音檔!!倒數2分鐘必看!

超級精彩的國是會議影音檔!!倒數2分鐘必看! (請從影片2:38:10秒左右開始) 1.總統指示司改秘密會議?請問總統依哪一條法律?如果司改委員涉及倫理問題的話,可以一句「秘密」就當沒事嗎? 2.如果有司法官開庭像主席這樣「霸氣」的話,不會被瞿老師罵翻送評鑑嗎? 「瞿海源面露不悅,此時,楊雲驊表情嚴肅說,我們要改革的司法,要透明公開,結果那天談了3個鐘頭,談非常多的重要議題,甚至包括到有司改委員去司法機關去遊說,希望司法機關不要再掙扎、不要再抵抗等等的事情,甚至包括我們司改委員倫理的問題,有司改委員在電視上及報上亂放話。 瞿海源立即制止並說,我請你不要再說,我跟你說,那個是閉門會議,大家已經約定,總統已經指示清楚,你再說,你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楊雲驊回答,是很多委員跟我反應說,你們籌委會到底談了什麼?開會到底講了什麼?兩人你一言我一語3分鐘,正當楊要再繼續說時,瞿拍桌,宣布散會並起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gY42QQD1n4&sns=fb

Prosecutor-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

Prosecutor-你所不知道的檢察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自費、自編、自演微電影 - YouTube (請給努力的司法人員多點鼓勵 https://m.youtube.com/watch?v=Bbkbm3d-7z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