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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投稿]關於所謂「濫訴」 Part 1

[檢察官投稿]關於所謂「濫訴」 Part 1 今天應邀參加一個公聽會,標題是「從源頭把關,司法資源有效運用-防止濫訴」。雖然大家都強調目的不是為了減輕審檢工作負擔,但是周律師提到一點:「司法是公共財」。減輕審檢花在所謂「濫訴」案件上的時間,就能夠將這些時間分配給真正具公益性的案件或真正需要保障的當事人。所以「減輕審檢工作負擔」,和「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在使公共財被妥善運用的概念下,其實是一體兩面的。 然而,錢法官和尤律師都講到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不應該輕易的把人民說成「濫訴」,「濫訴」似乎也不應該由審檢來定義,更不應該去限制人民的訴訟權。這點我敬表同意。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不宜用訴訟費用去限制人民提告的權利(或許會卡到一些真正弱勢的人民),也不宜限制特定人提告的權利,然後檢審的人力也不可能增加的情況下,勢必就只能夠簡化訴訟流程,搭配某些微罪除罪化(回歸民事或行政罰處理),減少整體的工作量,否則不管是微罪移給警察、移給檢事官、或微罪轉自訴,都免不了壓榨基層或以鄰為壑的質疑。 因此我才會思考「不起訴處分書類簡化」以及「微罪除罪化」(如:通姦、過失傷害等訟爭性髙、私益性髙、公益性低、重在賠償、只有繳不起罰金的窮人會入監的案件類型除罪化,回歸民事處理,或是單純賭博這種公益性低的案件,可除罪化由行政罰處理,可實質上達到由警察處理的效果,因為人民賭博多為蠅頭小利,罰鍰即可達到嚇阻目的,而且我實在想不到嫖妓是行政罰,但普通賭博是刑罰的理由?)的方案。

李茂生老師評NGO實習

摘自李老師臉書 報載國是會議建議法官檢察官養成流程中的淘汰機制。考上了以後,首先是一年的實務機關實習,然後經口試及格者才分發,分發後先候補五年(其中兩年國內外NGO實習、三年協助辦案),候補期結束後遴選部分人試署,最後才是實任,沒晉升到試署階段的人,也就是被淘汰者可去當法官助理等。 換句話說,筆試錄取到口試的期間長達一年,而且這一年是 到各實務機關實習。口試失敗的人,這一年的浪費,算你自己倒楣。這真有替代役的fu,而且還可能拿不到等同於替代役的薪水。 其後是五年的候補,到這個階段應該已經是擁有公務員資格了。姑不論,當實質(法官或檢察官)助理的三年應該只能拿助理薪水的問題,兩年的NGO實習期間,如果仍舊拿助理薪水,那麼就等於國家補助特定NGO了。查了一下臺灣現有的NGO種類與內容,發覺還真的很複雜多元,不知道所屬機關要怎樣選擇可去實習的對象,選太少會被批判不多元,選太多,仍會被批判浮濫。更困難的還有五年候補結束後的遴選機制,如果說遴選的標準是助理期間的績效,加上NGO實習的成效,則實習者最好能夠在這五年期間,好好培養應對考核者的技巧(不然就是花錢到國外實習,讓臺灣的遴選者搞不清楚狀況,此際就要有富爸或媽了),不然遴選失敗後,只能繼續當助理,當到辭職為止。這段期間必須忍受遴選合格者的異樣眼光。也就是說,如果不辭職,或轉任其他公務機關,仍舊留在司法系統內的話,每天只能戴著魯蛇面具上班了。 更重要的是,採行此一制度的話,現在司法中人力不足的現象應該會更加嚴重,因為人力補足的管道會愈來愈嚴苛。 我真的沒有看過這麼沒有人性的淘汰機制的設計。不過,或許國是會議的委員們已經盡力了(我可沒說蠢喔),爛竹很難生出好筍的。當然啦,我絕對不是在說只要全面改成學士後法學教育就能夠解決問題。日本與韓國的經驗,早就告訴我們,我們不是美國。有多元的學士教育單位,並不代表受教者就會多元,每個人還是一元,加上學士後法學,也僅是讓受教者變成二元而已。很多二元的人,並不代表每個司法人員就會變成多元。這應該是個很簡單的邏輯,不知道為何有些人就是看不清楚。一個人為何會成為多元的人,為何會擁有銳利的眼光觀察社會現象,這還是牽涉到這個社會、國家如何看待(整體)教育一事吧。你之所以會多元,或許在你小時候就已經被確定了。終究,單元狹隘的司法人與單元狹隘的人民,都是同出於一源。

[勞動法]過勞自殺:嘉義地院103勞訴第3號判決

[勞動法]過勞自殺:嘉義地院103勞訴第3號判決 「惟查,陳OO於101 年2 月7 日在家燒炭自殺,送醫後死亡,其死亡係因陳OO個人之行為所致,陳OO個人行為所造成之結果,並非被告所可以控制之因素。雖然陳OO的自殺行為,係因職場工作壓力太大,適應不良,產生憂鬱症、泛性焦慮症,導致於101 年2 月7 日在家燒炭自殺身亡,惟此僅得認為係屬職業災害。至於陳OO個人之自殺行為,因在被告可得控制之因素外,而且在家燒炭自殺,被告更無從為必要之預防,故難責令被告應負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 這則民事判決是關於勞基法職災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區辨,至於判決是否妥適暫不置評,惟介紹學者相關見解如下。 王澤鑑教授: 被害人於事故後自殺,是否有因果關係,仍應視所受傷害嚴重度及精神反應等因素,就個案認定之。(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998年9月,頁247) 曾世雄教授以被害人受傷自殺為例,探討相當因果關係說的疑義,並闡釋法規目的論的合理性,認為因車禍而傷人者,對被害人受傷部分應予負責,蓋此屬法律對人身不受傷害的保護範圍。被害人因而自殺者,則應分別判斷之:原則上,駕駛人對自殺部分無庸負責,因法律不保護殘害己身。如車禍受傷情形嚴重而有使被害人自殺之自然趨勢者,則自殺全部或一部成為傷害之必要結果,駕駛人就自殺之損害部分仍應負全部或一部責任。曾教授以此為例強調應以法規目的說取代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損害賠償成立和範圍的基本原則。(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998年9月,頁256)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B%2fmTCRQqhnwyQro3hSMx9TSr82XUQ2pIx3Ez8U0BjHQ%3d http://stinfo.vghtpe.gov.tw/17/article/99-%E8%81%B7%E6%A5%AD%E7%81%BD%E5%AE%B3%EF%BC%8D%E8%87%BA%E7%81%A3%E5%98%89%E7%BE%A9%E5%9C%B0%E6%96%B9%E6%B3%95%E9%99%A2103%E5%B9%B4%E5%BA%A6%E5%8B%9E%E8%A8%B4%E5%AD%97%E7%AC%AC3%E8%99%9F%E6%B0%91%E4%BA%8B%E5%88%A4%

二審檢察官輪調辦案 多數基層表態贊同

新北檢主任林宏松也指出,近年來新分發的司法官都「寧選院方外島也不選新北地檢」,指願意投入檢方的司法官不多,主因應是工作負荷及「升遷模式」出了問題,「一審檢察官的工作負擔急待改善,過重的負擔,只會讓工作熱情一點一滴消逝,也留不住人才。好的制度才能讓熱情源源不斷,檢察官的生命才能長久。」 現任檢審會委員、北檢檢察官江文君則發文指出,「從來我們的制度就有著一張循檢察官、主任、二審發展的藍圖,一旦按圖索驥到達定位,就再無動靜,不是職位上的,是心智上的」,因此江文君也呼籲「請投票給支持輪調歷練制度的檢審候選人」。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7/1099938/

主檢李允煉:現行犯仿急診分流 擴大警方不予解送範圍

為何一再強調分流或增設副檢察官的重要性? 要求1個檢察官+1個書記官在1天內要處理100個內勤案件, 這就是台灣地檢署的悲慘現況。 要問責嗎?先問問這變態的制度是誰造成的。 # 千萬別來念法律 「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1日值班,當日竟有近百件移送案件,都是警方逮捕的現行犯或通緝犯。值班檢察官於下午4點坐上內勤庭訊問後,即未曾離開,直到晚上9點才稍為休息簡單用餐,於10分鐘後立刻上場訊問,就未曾離開內勤庭,一直接續問到隔日凌晨4點半,方結束內勤庭,連續訊問超過12小時,已遠遠超過勞工所能負荷,堪稱檢察工,且問到後來已到不知在問什麼之極度疲倦程度」 「檢察官內勤訊問更是勞心耗神,從被告權利諭知開始、訊問案情,到被告確認筆錄簽名結束止,簡單案件約需10至20分鐘,如較複雜案件,至少需30分鐘以上,如屬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更是動輒1小時,甚至2小時以上。以前開桃檢數據估算,縱使每件訊問只算10分鐘,每位內勤檢察官至少需費609分鐘(每件10分乘以60.9人,約10小時),這還要隨時注意如果要聲請羈押,必須趕在逮捕起算24小時內,根本隨時跟時間賽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8/1099749/?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418%2F1099749%2F

台灣民眾的司法信任度實證分析(上)

「走法院」會讓人民更加信任司法嗎?台灣民眾的司法信任度實證分析(上) (非常精彩的分析,更有趣的結果留待下篇) 「我們發現,即使控制了性別、教育、收入對法院滿意度的影響,受訪者是否參與過法院活動仍然是是個重要的負面因素,參加過法院活動的人對法院的滿意程度顯著偏低(統計顯著性p<0.01)。而相當耐人尋味的是,受訪者參與法院活動的身份,對法院滿意度的影響並不顯著。也就是說,不管受訪者是以被告、原告、證人、受害人還是其他的身份參與法院活動,這個身份別對於他是否滿意法院,並未產生統計上顯著的影響。換句話說:不管人們是以什麼身份參與法院活動,參與法院活動本身即會影響人們對法院的滿意度。且此影響是負面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037953

司法官要多元到什麼程度?

多元進用管道的目的無非在充實司法官的專業性,首要之務應是「改革法學教育」。筆者有幸參加李模先生創辦之「學士後法律系」而得以從醫療專業轉變成司法官,同僚中像筆者這般經歷的人不在少數。截至目前,類似學制已為多所大學廣為設立,畢業生陸續投入此專業。而「學士後法律系」之入學資格限制具備多年社會工作經驗的大學畢業生,於是來自各行各業,其中不乏會計師、護理師、建築師等,完全欠缺法律人脈,僅因司法考試的公平性與相當的錄取名額,願意離開原職場,重拾書本,再投身司法官一職,充分具多元性。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4475

[佳言錦句]王澤鑑教授

[佳言錦句]王澤鑑教授 剛好看到這段話,很有感觸,分享之。 「在若干案件,見解歧異,不足為奇,所願期待的是,各級法院應盡量公開其判斷因素及推論過程,而法學者應就個案從事較深刻的分析,建立較客觀,可資檢驗的論證準則基礎,避免流於主觀法律感情的恣意,以空泛的說辭,掩飾未經深思熟慮的論點。」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998年9月,頁260 PS. 王教授這邊主要是在講「如何有體系地判斷」相當因果關係,以免流於個案感情或恣意,而非指涉恐龍判決。 如果進一步聯想到王澤鑑老師的老師就是以法學方法論著稱的Karl Larenz教授的話(中譯本由陳愛娥教授翻譯),就更會理解為何他(以及一些德派學者)這麼強調法學方法的重要性。

[免費課程]台大許宗力教授憲法線上課程

[免費課程]台大許宗力教授憲法線上課程 繼上次推薦的台大陳聰富老師民總, 現在來推薦許宗力老師的憲法課程! 沒錯,就是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教授~~ 不用花一毛錢、免出門,就能在家上網學習台大名師課程! (目前小編知道的台大法律類課程只有這兩個,若有其他的,歡迎網友們補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MuljQbPmIc&t=6s

[網紅專欄]司法壓力鍋

[網紅專欄]司法壓力鍋 我對當年提出教改的口號其中之一是要「減少升學壓力」這件事很有意見,這個觀念應該是錯的。因為,當每個人都想念最好的學校,都想在比賽中得到最好的成績,壓力就會存在。「壓力」是個被汙名化的好東西,縱使你不承認它很好,但它仍每天跟著你,直到終老。   所以,學習面對壓力,學習與壓力共存,才是正途。教改根本弄錯了方針,目標不是要減低或消除學生壓力,而是要把壓力放在正確的位置上,讓學生在壓力中,正確的學習必要的知識與技能,或體能,或美感,或品德。考試沒什麼不對,問題在於考什麼,考試引導教學沒什麼不對,問題在於考什麼引導教什麼。   司法也是一樣的,國家的責任不是讓人民喜歡司法,理論上來說,有勝有敗的司法不會被所有人都喜歡,實際上來說,當人民都喜歡司法,就沒有人能以時時監督的視角,來防止司法腐敗。   所以,司法本來就不該被人民喜歡,「沒有人喜歡走法院」這才符合人性。   所以,國家的方針,不是想方設法讓人民喜歡司法,反而應該讓人民討厭司法,但要讓人民「以正確的方式討厭司法」。   什麼叫做正確,什麼又叫做不正確?   被判刑的名嘴口中的討厭是典型的不正確,因為在這些人眼中,司法是公正還是不公正,端看判她贏她輸;但質疑法官為什麼不採取美國某州堡壘原則來判失手勒死小偷的嫌犯無罪,這是正確的討厭,在討厭的過程中,法官與人民彼此學習對於我們共同身處的社群,該以怎樣的價值運轉。   不這樣教導人民正確的討厭司法,卻每天在那裡研究如何讓人民對司法感到舒適滿意給個讚,冀望人民因為你貼心的服務對司法產生信賴,這種改革終將自食惡果。   因為再怎麼貼心的服務,當原告收到原告之訴駁回的判決被告收到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時,一切都回歸原點。   司法又再度死翹翹而需要改革~~~

[Bear專欄]我們的寶島,他們的牢

[Bear專欄]我們的寶島,他們的牢 這是小編臉書回顧2013年的舊文, 4年後,連原本分享的新聞連結都銷聲匿跡了(原新聞「10萬外勞3年沒休過假」), 但是「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從王如玄主委到現在還是沒通過,不知道躺在哪裡。而家事工休假問題還是沒人想解決。 可笑的是下面這則2016年的新聞,內容竟然跟2013年一樣毫無進展。 移工一直是本站重點議題之一, 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參加NGO TIWA的活動。 -- 實習時遇到一個案子,是看護外勞在台灣自殺報驗。 我們用最簡單的方式結案,而這名外勞在台灣工作三年,從來沒回去過。 用最直觀的同理心,我想都沒有不通過法案的理由。 在香港中環匯豐大樓看到的外勞密集度,比桃園火車站或台中第一廣場更勝十倍。 雇主總有理由說,那是我家莉莎自願不休假。 是嗎,她願意多去做那些打掃、買菜、洗衣服等看護以外的工作嗎(甚至關聯性更薄弱的) 其實,那是能不能,而不是想不想的問題。 最近有""待用""助貧風,如果某天,我們能完全接受外國朋友(不是金髮碧眼)那種,上門吃碗待用麵 完全不生異想,我們不是教孩子說,喔他們很危險,不要靠近 那比多談兩公約如何如何 我想更實際的多,更加的尊重他人,同時也尊重自己。 https://udn.com/news/story/9781/1666902

司改就靠松隆子了! Part 2

司改就靠松隆子了! Part 2 小編念茲在茲的副檢察官制度,終於有譜了嗎!? 因檢事官係屬行政文官性質,直接轉任有身分疑慮,為周全故,應可仿效日本透過特別任官考試,晉升為副檢察官並具有刑事微罪結案之權,且自己具名結案也受監督問責,適格者則可再特任考試晉升,拔擢進入檢察官序列。 值此司改之際,對檢察官進用方式多所討論,法務部對此修法亦持肯定態度,期司法先進就此能盡快達成共識、完成修法,使優秀之「雨宮舞子」們能晉升為檢察官行列,共同為司法努力。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14/37617300/

候補法官NGO實習2年

小編是支持法官由一定年資以上的檢察官、律師中選任。近年內可逐步廢除考試進用法官的管道。 當然長期來說要廢掉司法官考試,如米國直接由律師中選任法官、檢察官,也是很好。 另一方面,如同醫師必須歷經長期的升等管道(intern,PGY,R,CR),最後始能獨當一面診治病患, 司訓的時間不妨縮短一些,把升等、訓練放在司訓之後的階段, (其實只是讓現行的候補、試署「落實化」)或許更好。 重點倒不只是考核,而是團體激盪、經驗傳承的訓練,以免年輕司法官閉門造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03567

人民當家作主,判決不滿意包退包換!換到滿意為止!

人民當家作主,判決不滿意包退包換!換到滿意為止! 如果真心覺得人民最大,「頑劣的司法官」必須以「審級救濟」以外的方式予以「政治監督」的話, 何不玩真的直接民主,讓法官檢察官民選產生吧!不然都是玩假的 (不管你怎麼設計評鑑程序都會被說是官官相護,乾脆用陪審團審判司法官好了 # 檢察官起訴與否大陪審團決定 # 法院判決有罪無罪小陪審團決定 # 法官檢察官全民直選 # 人民當家作主超英趕美臺灣難波萬 「司法改革第三分組會議作成重要決議,人民可以直接向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評鑑委員認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http://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5274

[陪審專題5]觀審制有違憲之虞

[陪審專題5] 觀審制有違憲之虞 以前沒注意過釋字378號解釋理由書,長知識了(內文387應為筆誤)。 雖然小編不認為陪審制違憲, 不過用職業懲戒法庭的說理來推衍陪審制可能....論理仍須加強?(仔細看解釋理由第二段「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715/433456/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實務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實務 (談傳聞法則、當事人主義之前,不妨先瞭解美國檢察官如何運作,才會產生上開法制) 美國刑事訴訟也多少反映這個現象,昂貴訴訟也在對被告進行篩選,弱勢者通常找公設辯護人,如果否認犯罪要進陪審法庭,一般人也請不起昂貴的律師,不少人跟檢察官認罪協商,換取較低刑度。各地檢察長也有很大的起訴裁量權,在民選或政治任命下,他們更專注於重大矚目案件,或者有利於下屆選舉的案件,「不重要」的案件可以簡單不起訴,幾乎不須向告訴人交代具體理由,就算寫理由也是為了教育警察。我國社會文化,要求政府照顧義務、庶民平等觀念都很強烈,健保、醫療和訴訟都呈現出這種需求。 我曾與一位美國某市檢察官助理談過我所經手的一件詐欺案件,告訴人認為被告在法官調解過程中隱瞞了財力,她被蒙騙才同意調解,最後一無所有,為此怒告對方詐欺。收案之初我認為難以成立,但眼見告訴人對司法深惡痛絕,想說死馬當活馬醫試著調查,幾個月以後,竟然出現證據而提起公訴。但那位美國檢察官助理告訴我,這個案件在他家,應該是不會啟動偵辦,而且不起訴處分只是例稿,有時打幾個勾就結案。而且,在美國,告訴人也 不能拿檢察官怎麼辦,也沒甚麼申訴再議制度。頂多,你下一次不要投票給他的檢察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411/1095223

[陪審專題4]法官投書:陪審制哪裡有違憲?

[陪審專題4]法官投書:陪審制哪裡有違憲? 許宗力院長質疑陪審制違憲後,蔡法官隨即回應反擊 沒有理由就定罪處罰被告,這不但違憲,也違反常識,當然不應該如此。因為被告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處罰就沒有意義,也沒有正當基礎。但是陪審是沒有理由就將被告定罪嗎?顯然不是! 經過陪審審判定罪的被告,都經過檢察官起訴並在法庭上逐一詰問證人、展示證據,被告的辯護人不但可以事先透過證據開示,掌握起訴被告所憑的證據,也可以當庭透過反詰問、提出相反證據,為被告伸冤辯護。最後陪審團判被告有罪,不就是因為陪審團採信檢察官的舉證,足以無合理懷疑地將被告定罪?怎會認為陪審判決沒有理由呢? 當然,被告可能對於陪審團採信檢察官舉證,感到無法信服,但在職業法官審判也是如此啊!對於理由不能信服,與沒有理由,是兩回事,怎能混為一談呢?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635

美國法律白話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406/1091991/applesearch/%E3%80%90%E5%8F%B8%E6%94%B9%E4%BA%A4%E9%8B%92%E3%80%91%E5%9C%B0%E9%99%A2%E6%B3%95%E5%AE%98%EF%BC%9A%E6%B3%95%E5%BE%8B%E7%99%BD%E8%A9%B1%E6%96%87%E4%B8%8D%E5%8F%AA%E6%98%AF%E3%80%8C%E7%99%BD%E8%A9%B1%E3%80%8D%E8%80%8C%E5%B7%B2

檢察人事必讀之作

林達專欄:檢察人事改革 讓油水分離變活水轉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410/1094574 扭轉官越高責越輕的檢察體系刻不容緩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3/14/%E6%89%AD%E8%BD%89%E5%AE%98%E8%B6%8A%E9%AB%98%E8%B2%AC%E8%B6%8A%E8%BC%95%E7%9A%84%E6%AA%A2%E5%AF%9F%E9%AB%94%E7%B3%BB%E5%88%BB%E4%B8%8D%E5%AE%B9%E7%B7%A9/

少年事件的偵查

[少年事件] 實務上比較麻煩的是,少年與成年人共同犯罪,尤其是涉犯重罪時(例如殺人),若非現行犯即無法逮捕,成年人部分檢察官固然可以(在符合要件下)逕行拘提並聲押,但是少年部分檢察官是否有權進行?如何進行?(證人身分、被告身分?問完後人可否送院方?) 若需等待警方將案件送進少年法院,法院分案後才能處理或才能要求「同行」(至少要數日以上,尤其案發在週五、週六的話),有許多跡證恐怕都因時間經過而滅失或串證(少年之間時常發生頂替問題),而少年也可能已逃匿無蹤。簡言之,少年法院對於少年事件的指揮偵查權限似乎一直以來並未釐清。

台大法律生自爆3度酒駕遭攔,提出3大自保要訣

身為司法官面對臨檢都不應拿出證件, 身為NTU法律系學生面對臨檢就拿出學生證? 如果真的認為警察要依法行政一視同仁,更不應該這樣做! 有道理的話請你依法服人,不要以證件壓人! # 不然你跟民代有何不同 「有時他只是深夜在路邊喝酒被臨檢,由於不想廢話,所以直接拿出法律系的學生證,警察態度還會180度大轉變,從強硬轉為客氣、甚至開始閒話家常」 http://www.storm.mg/lifestyle/244521

Fritz Bauer

Fritz Bauer:「我們無法在這塊土地上創造出天堂,可是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作些什麼,好讓這塊土地不致淪為地獄。」(Wir können aus der Erde keinen Himmel machen, aber jeder von uns kann etwas tun, daß sie nicht zur Hölle wird.) 小編也要說明,絕大多數德國法律人對納粹的態度都不像Fritz Bauer 一般(見鄭逸哲教授譯,納粹司法) http://www.r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NS.htm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89/article/4633

德派公法學請進

德派公法學請進 如果能保有一點推敲事理的餘裕,應可看出大法官所提問題的癥結最終是落在,對大法官的定位抱有什麼樣的想法,以及願意在憲法的框架下留給立法者多大的空間。要在立法論上把立法者所有可能的決定空間封死,製造出只有唯一一種合憲的立法可能情境,換句話說,讓立法者只剩下一條路可走,是件困難的事。因此,把所有的期待掛在大法官身上反而未必合理,也可能超越了釋憲制度的極限,讓人忘了真正該去鼓勵的對象是誰。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3/30/%E4%B8%80%E4%BB%BD%E8%A3%9C%E9%81%BA%EF%BC%9A%E9%97%9C%E6%96%BC%E5%90%8C%E5%A9%9A%E6%A1%88%E6%86%B2%E6%B3%95%E6%B3%95%E5%BA%AD/

李茂生老師

光現出版,岡本茂樹著《いい子に育てると犯罪者になります》中譯本推薦序。 「民國八十六年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時候,我就不斷主張身陷司法的少年需要的不是責罵、究責或反省,而是成人的伴同以及自我表達權的保障。伴同可以促進安心,而安心則是自我表達的基礎。如果司法少年可以在處遇的流程中,理解到自己深層的創傷,學會表達自我,並積極尋求他人協助的話,那麼他就踏出了更生的第一步。   本書給予我們最大的啟示是,當我們聽到少年說我絕對不會再犯時,必須要戒慎恐懼,因為這句反省的話,代表其仍舊無法對他人敞開心胸,仍在自我壓抑,反倒是如果少年說出我不知道將來會怎樣,你能協助我嗎的時候,這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陪審專題3]吳俊達:擔任陪審員很爽嗎?

[陪審專題3]吳俊達:擔任陪審員很爽嗎? 「如果」 陪審團必須連續關在像國家考試闈場一樣的籠子內五天就好(依照國外立法例,在案件審結之前,陪審員必須配合集中審理而必須暫時隔離,以避免遭受不當接觸、干擾或施壓),隔離期間不能用智慧型手機,沒有網路,完全不能看新聞,而這個超級大案件還可能因為證據蒐集及提出的問題,在五天內無法結案,必須多延宕個幾天,才能繼續審理,因此委屈你得多關幾天,請問你還那麼想體驗陪審員工作嗎? 當然,國家會給擔任陪審員報酬,但是給多少呢?想想司法預算都已經解決不了法官、檢察官過勞問題了,還有多少報酬給陪審員?至少,可能沒辦法給你正常上班一樣的日薪。 當你收到可能擔任陪審員的通知時,你要不要跟老闆請假?會不會擔心被老闆解僱?你去幹了幾天陪審員回來之後,有職務代理人會協助清空你爆肝的工作量?你老闆會佛心支持你,維護司法正義,務必要當個盡責的陪審員? 如果老闆明示、默示暗示你,去當陪審團就看著辦,你還敢去嗎?到底是老婆和嗷嗷待哺的小孩重要(當然老婆還不至於因為你被隔離,就跟隔壁小王跑了),還是坐在被告席上「這個曾經遊走法律邊緣,而被檢 察官起訴」的被告,誰對你比較重要?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402/1089529

[陪審專題2]一切都從這裡開始

[陪審專題2]一切都從這裡開始 對關心陪審制的小編來說, 這是2月份最重要的一則新聞。 許院長的違憲說是否屬實? 就請大家藉由本站一系列的陪審專題,繼續看下去。 -- 許宗力文中對於法官們關心的人民參與審判問題寫道,「我可以在此坦然向大家報告我的看法,至少我認為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嫌,因為陪審制的判決是不附理由的,我很難想像不附理由的有罪或不利判決在正當程序面前站得住腳,當然,除非修憲,學美國憲法,明白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289824

[律師投稿]何不同病相憐

[律師投稿]何不同病相憐(文長) (連假的最後一天,為大家帶來學官與律師的精彩文章, 本站始終相信司法要進步,不分立場,大家一起努力! 半夜發這樣的文不知道是會引起共鳴還是破壞跟一些朋友的友情記得某位大律師曾說,你還有時間在臉書就不要說你多累 有時累並不一定想睡覺,卻會真的做不下事了 那位真正的大律師也常上臉書,你不嫌累但你賺很大,那你有時間常上臉書卻又賺那麼大是不是壓搾你的小律師來的呢 應朋友要求寫出來一件前天的事,看能得到哪些人的共鳴,有個當事人突然來所,銀行法案件,是被害人,被騙一千七百多萬,有刑事判決,被民事執行處駁回,異議期間最後一天,我什麼資料都沒有,只好花五分鐘先寫個異議狀,寫些大致理由,想說也不知道怎麼收費,當事人既然主動問費用,啊一千塊好了,當事人說好,但沒帶錢,她去遞完狀馬上領來給我,人當然從此下落不明,我也不以為意,連名字我都忘了,只跟朋友有共同的想法,就是這種會計算動歪腦筋,貪的人,才會成為銀行法的被害人(其實銀行法被害人及被告只是一線之隔) 我們也有些交心的司法官朋友,話可以直接講,常聊到彼此工作的困境,現在我們能體會司法官的辛苦,有時就彼此互相吧,別罵了 串起來的司改議題有點嚴肅 司改不是我們這些小律師小司法官可以參一腳的,於是有些司法官朋友會很無奈的用每件案子平均報酬來調侃自己 但我覺得,司改裡,司法官的困境如何解決,應該由司法官們直接講他們的需求,所需資源,如何疏減案源兼顧辦案及生活品質,我實在不同意一個司法官累得跟狗一樣,還要被社會要求極高的標準,司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也如同我一樣,有時很想回去陪家人,彌補以前準備身為法律人錯過了的時光(甚至根本來不及了) 不過不需要拿律師來揶揄什麼大家都想轉任律師,尤其是這已過黃金時代的悲慘行業,這有點是吃碗內看碗外,以後也沒退休金,司法官們的收入,用最低薪資,如果您跟我過一樣的生活也愛車,一定也買得起,雖然我很納悶,聽說很多司法官為了怕....不敢買好車 有人寫司法官一天的生活,我認為一定要改善,我也想我的司法官好友能多跟我們出去玩啊(奇怪,在台灣又卡到不能跟律師走太近),然其實律師一天的生活很多時候也跟我明天一樣,搞不好還被大律師們嫌太悠閒呢!我不認為大多數的法律人能做到像小羅一樣,不顧生活品質,只為了一份法律人的理想 而律師也是常虧本的,並不是做每件事都有大把鈔票進

[學習司法官投稿]文革司法時期的學官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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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司法官投稿]文革司法時期的學官心情 (學官專欄又來囉,感謝作者無私分享~~ 每次有判決或檢方書類被新聞拿來炒作時, 對法官、檢察官通常是指責和辱罵比較多, 例如..去死啦.去吃屎啦.敗類.… 反正不是死你家的人... 諸如此類的祈使句狀態... 有時候我真的蠻矛盾的.. 因為不久之後.根據身旁親友你們的形容, 我就會是屎堆裏的人了, 所以...我好像該為自己的清白辯駁一下? "不要這樣子.新聞很多都只截部分資訊.別盡信.. 而且我也還是粒米,我會認真的,不會變成屎的 " 可是說真的,我也確實看到不認真的成分存在, 要我認同這樣的人然後掛保證說. "沒有.他們全體都是很有熱忱且認真的..." 我其實也說的心虛。 各行各業都有認真與不認真的人, 如果還有點理智的人, 應該都能認同這個常態, 這行也不例外。 當然因為左右了別人的生活和權利義務狀態 從事這行的人理應接受比較高的標準, 這個我也認同, 但是,真的並非全體都是該死的衣冠禽獸, 在批評之前, 你真的讀完判決理由了嗎? 在叫我們去死之前, 你真的了解事情經過如何嗎? 你真的覺得媒體擷取後的標題 是法官、檢察官的真意嗎? 還是大家真的希望, 活在媒體公審的審判制度下, 人皆云殺,即誅之, 才有所謂的正義? 有時候還在努力學習的我,也不免困惑, 如果我再怎麼認真工作, 終究也是換來一句檢察官、法官都去死的結論 那我究竟為何而戰? (雖然現在還沒真的上戰場就是了) 我只是裏頭的一個小小螺絲釘, 也許也只能盡自己的力去做好自己的事 但只是真的有點小小的希望 如果也能給認真的人一點點加油和鼓勵 是不是也有可能往好的地方發展? 檢察官和法官確實需要被改革 但也有需要被鼓勵的,努力認真的人, 不要讓無差別的不停攻擊, 澆熄心中仍有正義及理想的人 最後的那一點火苗。 至少下次叫法官檢察官去死的時候 小聲一點,不然我會以為, 你們叫我去死,可以嗎? XD

[陪審專題1]夢中情人的陪審怕只在好萊塢(林臻嫺)

[陪審制專題1]評議秘密原則及其例外 (小編還來不及介紹最高法院最新出爐的Rodriguez判決, 就被林法官搶先一步了,哈哈! 也感謝林法官持續的法律教育投書~~ 不如就讓這篇專業好文作為本站陪審專題的開路先鋒吧! Rodriguez案是少數觸及評議秘密原則的最高法院判決, 並且樹立了評議原則的例外,對此刻想引進陪審的臺灣來說, 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上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針對陪審參審展開辯論,有論者比喻陪審制就像「夢中情人」般美好,筆者認為陪審制既能讓法官成為單純指揮訴訟者,無須再絞盡腦汁撰寫不白話的判決理由,且施行成本也不用法官來煩惱,確屬夢中情人無誤。 在今年3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甫宣判的 Pena-Rodriguez v. Colorado案,便標示這種轉變。此案被告是墨西哥裔被指控性侵,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後,被告律師主張評議時,有陪審團成員曾說出充滿種族偏見的話語,如「我想就是他做的,因為墨西哥男人會為所欲為,只要他們想的話」,要求重審。 這次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改認:美國陪審制中的種族偏見難以根除,而陪審評議秘密又將使這問題更加惡化,如不讓其他陪審員於事後舉發,並不合理,因此撤銷發回原法院,並認如讓陪審評議繼續以秘密原則來掩飾,反才會讓公眾對陪審制喪失信心! 故在摘掉秘密面紗後,美國陪審的真實案例似也是千瘡百孔,主張陪審如「夢中情人」的大概都是好萊塢看太多吧。還是說台灣引進陪審,就會比美國陪審員的行為更高尚,絕不會有「行為不檢」或「政治偏見」?絕不會造成冤案?唉!有夢雖美,但夢醒後的現實真能如此?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if_racial_comments_made_jury_deliberations_courts_should_investigate_says_s

廢除監察院

(1.很少看到高檢署投書啊 2.抱歉小編之前沒唸過釋字第3號、第175號,還好也不影響前幾天說的意見 3.調司法院辦事的法官為了法案必須跟立法部門鞠躬哈腰(的話),就真的不宜了,這麼賤的事應該是行政官檢察官的工作XDDD) 其實早在民國七十一年,監察院就曾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均毫無爭議的「司法院是否有法律案提案權」聲請釋憲。聲請書略以:「貴院(司法院)就所掌事項有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本院(監察院)認為依據我國憲法建制之五院,各於職責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相互平等,彼此相維之精神,貴院應與其他各院同享有提案權,是本院與貴院因行使職權,已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解釋見復。」 司法院有無法律案提案權,與監察院行使職權,可說八竿子一點關係都沒有,監察院也能提出釋憲案。也因為監察院所提出的此一釋憲案,讓司法院作出一則舉世無雙、自認為有法律案提案權的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 從此,司法院有法律案提案權。而司法院也非常盡責,舉凡與法院審理案件有關的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的法律,甚至涉及金融機構權利、義務及土地登記事項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都由司法院提出。不但使司法院球員(提法律案)兼裁判(解釋法律有無違憲),且為推動立法,也必須派出具有法官身分的龐大幕僚群,整日在國會鞠躬哈腰、折衝樽俎,完全失去其超然的地位。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0266

司法院不應有法律提案權

法案提案權並非司法權範圍(註),行政權方享有提案建議權。 爭取檢察官行政官的大教授大律師, 也請一併呼籲將訴訟法提案權回歸行政院法務部。 另外,如吳檢察官所述,每年12萬件的內勤案件也請回歸院方喔! (目前實體法歸法務部,訴訟法歸司法院。不知這麼天才的規矩當初是誰定的) 註:對司法權的定義,採取聰明教授等人所採的最狹義說,僅限於中立第三人終局裁決權限。簡言之,只有「審判事務」才是司法權,其他都不是司法權。提案權是司法「行政」的功能。 # 拒絕半套 # 只要全套 台灣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警察將案件函送地檢署,而非移送人犯。以二○一四年為例,台灣地檢署全年新收偵查人數共五一九四五六人,其中移送人犯僅一二九七四一人。與美國相較,美國警察偵查犯罪,若有相當理由足信某人有犯罪嫌疑時,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逮捕,不需事先聲請拘票,因此美國大約九十五%拘捕未事先聲請令狀,刑事程序幾乎都以拘捕為起點,再解送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交保。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9927

Master Yoda:帝國大反擊 The Empire Strikes Back

Master Yoda:帝國大反擊 The Empire Strikes Back 不覺得詮釋學循環那段很詭異嗎?是要掉書袋4 ni ? 小的孤陋寡聞,第一次聽到hermeneutic circle可以跟奶嘴法官扯上關係。 司改一方面強調「素人陪審團」的偉大,另一方面又強調法官必須經驗豐富,你沒有發現這兩件事根本矛盾衝突嗎?? 因為23歲的「奶嘴大學生」依法也可以擔任陪審員啊! 案件評議時奶嘴陪審員跟老人一樣票票等值啊! 如果沒唸過法律、毫無社會歷練的奶嘴大學生都可以當法官, 為什麼專業的法律人不能當法官? 照這種說法,陪審員應該限制40歲以上「閱歷豐富人士」擔任吧?但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這樣設計。WHY? 因為陪審制的前提是認為「法律是直觀自明的」,跟詮釋學循環或Berufsbildung(職業養成)毫無關係。 推陪審時就說年齡不重要,打倒法官時就說閱歷要豐富。 不要再選擇性辦案、拿張飛打岳飛了好嗎!!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28/891174.htm

玩半套的司改

就談這一點好了。 其實要推陪審制的話,應該是不分民事刑事都可以引進。 但是臺灣從頭到尾都絕口不提民事。WHY? 這跟92年刑訴修法改採傳聞法則一樣, 英美法的證據法則是民刑事訴訟共通, 民事案件當然也有直接審理、傳聞禁止的問題, 但是臺灣也是完全視而不見。民事判決就不會涉及人民權利嗎? 所以可以看到補習班這種很瞎的民訴解答: 「民事訴訟僅涉及雙方私權紛爭...立法精神上對於追求客觀真實之要求為高,故民訴是否採傳聞法則即有探討必要」 (美國證據法老師看到大概會昏倒.....) (倒不是怪罪作者,畢竟這種「刑事奉為圭臬、民事視而不見」的立法例,確實也很難自圓其說。) 總之, 每次司改都只會病急亂投醫(法庭直播?行政官?派遣法官?), 也不管我國原生體質或法理是否一貫, 更莫名的是司改永遠都只會針對刑事開刀, 彷彿民事行政事件都完美無瑕好棒棒, 刑事案件就是國家機器戕害善良百姓, 從88年司改到106年司改都還是一樣毫無章法, 貴國肛門期未免也太長了吧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77635_%E5%82%B3%E8%81%9E%E6%B3%95%E5%89%87%E6%96%BC%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7%A8%8B%E5%BA%8F%E4%B8%AD%E6%9C%89%E7%84%A1%E9%81%A9%E7%94%A8.pdf 「司法改革的重點絕對不是以刑事司法為重心,因為刑事司法與一般民眾距離太遙遠。不過,如果刑事司法太過於顢頇,進而引起社會動盪的話,則另當別論。奇妙的是,在我國一談到司法改革,民眾欲改革的對象一定是刑事司法,而不是行政或民事。或許這是因為刑事經常被當成極權統治的手段,而我們仍舊是還沒脫離肛門期,所以只要談及改革,一定是要改雖然一生都不見得會碰到一次,但卻是極權代表的刑事司法。而且,改革的方向絕對是「民主、民治、民享」。殊不知,刑事司法的怪獸很難馴服,需要有良心的訓獸師來控制這個怪獸,一般人輕易插手,對訓獸師隨意指點高見的話,難保不會兩敗俱傷。」(李茂生教授)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4台上1951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4台上1951(文長) Key:舊刑法停止追訴權時效,以對特定人開始偵查為必要。若尚不知悉犯人,則不構成追訴權停止進行事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UZoVwodrBIJooojBwaV18MMeMGhs14l90ixU1%2FW0s0s%3D

[網紅專欄]追憶似水年華

[網紅專欄]追憶似水年華 國中的一段往事~   當時很喜歡隔壁二班的一個女生,所以寫了很多情書,在那段自以為可媲美江南四大才子的小屁孩青春歲月裡,背了很多李煜、李清照的詩詞,就算不確定那是什麼意思,只覺得句子很美,就一股腦的全部抄在情書裡(長大後才知道原來我抄的有一半以上都在講亡國之恨,沒人在談愛情),然後拜託隔壁班暗樁小蘋果幫忙送信。   信沒被退回,但不值得高興,因為更糟,全部石沈大海。 有一次實在受不了,戳戳小蘋果去探聽到底是怎樣?給不給追一句話而已啊。   小蘋果回來了,原音重現她與她的對話 「你覺得隔壁班那個XXX怎樣?」 「什麼怎樣?我又不認識他」 「但他給了妳這麼多信,總能知道他是怎樣的人啊」 「沒耶,我還是不知道他是怎樣的人」 「為什麼?難道信裡沒寫什麼?」 「我不知道」 「什麼不知道?」 「我沒打開看」 「幹嘛不打開看?」 「因為知道是他寫的就覺得不用打開看啦」   孩子,女生要不要接受,問題從來都不是情書寫的好不好。被告要不要接受,問題一直都不是判決書看不看得懂。

奇文共賞:台東八仙洞

奇文共賞:台東八仙洞 臺灣少見的國家級史前文化遺址, 觀光客進去都還要付門票給政府, 因為被少數民眾長期佔用,所以山洞就變成廟方的? 就算從清朝開始佔用,也不會將無權佔有的事實變成合法的啊,你是有跟清朝政府購地嗎? 要是你去參觀馬丘比丘、埃及金字塔、柬埔寨吳哥窟裡面居然有人佔為己用設神壇,你作何感想? 這就跟國有的十分大瀑布居然被私人圈地收門票錢一樣荒謬。(目前政府已收回瀑布) 判決書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Ha%2fNfW7i%2fkMAeXqd9fH8%2fRp5mXn%2bEEZXAjfTvVXTc2o%3d https://tw.news.yahoo.com/%E8%A7%80%E9%BB%9E%E6%8A%95%E6%9B%B8-%E4%BF%9D%E7%95%99%E5%85%AB%E4%BB%99%E6%B4%9E%E5%A4%9A%E5%85%83%E6%96%87%E5%8C%96-%E5%8B%BF%E8%AE%93%E9%81%BA%E5%9D%80%E8%B6%95%E5%BB%9F%E5%85%AC-223000714.html

[著作權法教室]

[著作權法教室] 老師,結論我們沒有意見, 但是法院判決並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舉這個例子是否有點類比錯誤了(unvergleichbarkeit), 而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形式(expression),而不是概念內容本身(not concept itself).......不然考生引用學說難道還得先付費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因為抽象概念的模仿與參照,在人文社會學內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下級法院的判決就經常參用最高法院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9128

超英趕美、三國無雙的偉哉臺灣司改。

超英趕美、三國無雙的偉哉臺灣司改。 記得當年高喊「超英趕美」口號的「中國大躍進」最後是什麼下場嗎? 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官員謊報美化數據, 最後土法煉鋼失敗、農產豐收也被戳破造假, 60年代中國進入大飢荒,死了1800萬人以上。 民主國家的社會工程(social engineeering),永遠都不像自然科學可以瞬間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ing)、可以一步蹴及,而是細緻緩步的改革(piecemeal revolution)。 當然,如果司改會議根本就不走民主,就另當別論了。 (參照:K.Popper,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y) 「新政府的司法改革,企圖讓檢察官成為行政官、法官可以派遣、監察委員監督法官判決,民眾則透過電視看法庭審理,已超英趕美,舉世未聞,甚至讓人懷疑……猜測的就不說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5/1084132/

擁92kg安毒無保請回 毒梟變裝落跑

擁92kg安毒無保請回 毒梟變裝落跑 刑事局本月初逮捕跨國毒梟徐聖傑,起獲重達九十二公斤多、黑市價近億元的安非他命毒品,內政部長葉俊榮還特地赴刑事局勉勵辦案有功官警,新北地檢署也以徐聖傑所犯為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新北地院法官施建榮卻以無法證明徐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裁定無保請回,徐聖傑一毛也沒花,大喜過望,獲保馬上變裝潛逃,警方苦苦追捕十四天,前天才再次逮捕他。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8214 檢方雖立即提出抗告,並對徐男發出拘票,但徐男離開法院後,隨即人間蒸發,檢方拘提無著,只好發佈通緝,而高院也於日前撤銷徐男無保請回的裁定,命新北地院另為裁定。 警方追緝10多天,直到21下午才在新北市府中捷運站附近發現徐嫌,再次將他逮捕到案,另查出徐男因施用毒品遭判刑7月確定,移送地檢署發監執行,但檢察官仍堅持聲押有理,新北地院今重新召開聲押庭,裁定徐男羈押禁見。

[實務投書]人民要的是怎樣的法官? Part 2(完)

[實務投書]人民要的是怎樣的法官? Part 2(完) 當然,檢察官這樣速速處理也不是沒有苦衷,每個月案件真的就像是颱風時海邊的浪一樣的打進辦公室,檢察官又有內勤、外勤的輪值,還有需要長期指揮偵辦、不停關注的專案,還必須配合公出進行法律宣導,最重要的,是只要案件一有遲延,就會在每個月的某個固定時間,放張警告用的紅單在你桌上,如果要件件偵查到竭盡所能才結案,那就是長期擔任股王,然後未結數這麼難看,年底考績肯定更好看,檢察官也是人、也有家庭老小,誰會跟薪水和職等過不去呢? 這樣管考只有一種結果,愈認真辦案的人,下場愈慘。時間久了,同理心和心中的正義還要熊熊燃燒,好像也只有神才能辦到。 為什麼會陷入這樣結構性的困境? 案件量真的太多了,但是,不適任的人似乎也已經太多了。 如果凡事都站在圈內去想,只會形成不斷地用本位主義下的思想,淪為為了反對而反對;為了捍衛而捍衛的僵局。但冷靜的想一下,其實人民根本不在意檢察官到底是不是行政官(因為本來就對檢察官、法官分不清楚),他們在意的,其實不過是幫我辦案的這個人,能不能替我盡力找出真相,就算真相仍無法還原,但至少要盡力一下吧! 而不是在幾近全無調查的情形下,只是拿著判例和法律告訴人民,我愛莫能助。若能在兼顧人民訴訟權保障下抒解訟源,這對於檢察官偵查品質確實是有助益的,量與質無法兼顧的道理,任何人都無法反駁,但是對這樣已經完全沒有同理心和正義的人還擔任檢察官,恐怕在抒解案源後,只會替那些認真辦案的檢察官招來更大的無妄的反感。 多日來眾多學長努力投書說明檢察官工作負荷之重,實非外人可以想像,我相信在這樣負荷下,認真努力仍為正義而戰的人,仍然為數不少,案件量大確實也實際的影響辦案的品質,但我們也應該正視不適任者、對這工作已經沒有熱情的人,要如何淘汰的問題,否則案件成敗結果如何,將變成全然繫於偵辦檢察官為何人,這樣的司法要實現正義,未免射悻性也太高。 強調案件量應該要減少的同時,應該也要讓不適任者出場;讓工作量合理化,辦案品質也能因為不適任者的減少而自然的提升。

104台上2628號判決: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104台上2628號判決: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中關於 取證程序或其他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 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法未明文。私人自 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行為,既不 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 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實務投書]人民要的是怎樣的法官?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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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投書]人民要的是怎樣的法官? Part 1 (感謝實務人士賜稿,文長分兩段刊登,作者語重心長的提出個人觀察的結論,小編非常贊同,也希望這類文章能夠促進實務與民眾的溝通) 人民要的其實只是一個有同理心的司法官 認真的司法官要的其實也只是一個合理的工作量 司改會議沸沸揚揚,改革音浪的分貝不斷拉大、創意不斷泉湧,司法圈內紛紛站出來力挺的、反而帶頭讚聲數落的聲音,此起彼落。 同為司法圈內的人,除了工作以外,因為自己生活週遭的人都是與司法沒有關係的一般人,在這樣的生活情形下,面對這樣敏感的議題,本能的想去捍衛我看到的司法美好的那一面,但除了自己以外,身旁所有曾與司法交手過的人都齊聲認為,我不過是為了捍衛而捍衛而已,因為事實上他們的經驗就是那麼的不堪。 我忍不住好奇,為什麼認知上會有這麼大的鴻溝? 我相信我看到的認真和美好確實存在,但身旁親友這些活生生的不堪經驗,不可能同持捏造,答案其實只有一個,部分的司法官(或許其實還為數不少),不管什麼原因,原本應有的同理心和心中的正義早就消磨怠盡,雖然仍有部分司法官心中熱血尚未冷卻,但,遺憾的是,真的已稱不上是多數。 人民的反撲其來有自,以檢察官的工作為例,試想一個受了委屈的告訴人,想來找司法替他找回公道,從去警察機關申告開始,警察可能就告知:「你知道誣告是有刑責的哦,你確定要告吼!」,到了檢察署,檢察官一看可能認為不起訴機會很大、又是這麼小的案子,只想速速結案,不是不停送調解,就是問告訴人:「你有證據嗎?」,接著可能因為失去耐心,冷笑一聲說,你都搞不清楚了還要告別人? 也許下了庭,這件立刻就可以結了,原因當然是只有告訴人單一指述。 依照現在圈內人的想法,司法應該要有價而非無價,沒有錯,小案子確實不需要、也不應該花上很多的成本去偵辦,但依我看到的認真的檢察官的作法,多替告訴人發個函調看看監視器有沒有拍到、找個也許有看到的證人來開個庭問一下,甚至在庭上與告訴人討論一下,要起訴的要件還欠缺了什麼需要告訴人協助提供線索追查,其實,這也花不了多少時間,然而,這樣的調查對告訴人而言,他會認為,即使最後仍獲得一張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已經盡力偵查了,而非用一個平常人很難讀懂的判例和幺口的書類通知告訴人:「只有你的單一指述,我愛莫能助」,收到這樣書類的告訴人,若再想起這一路上申告被告知可能有誣告、檢察官開庭時的態度…。告訴人

[法官投稿]丹尼炸雞對李文的小意見:對德國法的澄清

[法官投稿]丹尼炸雞對李文的小意見:對德國法的澄清 (今日重點投書,感謝法官無私分享! 李佳玟教授在其< 即便檢察官為行政官 洩密於總統依然不是義務(二之二)>一文(下稱李文)中舉德國Generalbundesanwalt beim Bundesgerichtshof(GBA)當例子,並不是一個妥當的舉例,其原文為:「德國司法部長之所以可以強迫聯邦檢察總長退休,有一部分是德國司法部長是聯邦總長的上級長官,有一部分是因為德國聯邦檢察總長與台灣檢察總長一樣,屬於政治性任命的政務官。德國聯邦公務員法裡頭規定,聯邦檢察總長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配合國家的刑事政策,為確保其履行職務能和聯邦政府刑事政策一致,得隨時被解職。由於制度設計讓德國司法部長為檢察權之行使負最終的責任,司法部長自有權在檢察總長違反國家刑事政策時將其解職,一旦司法部長公開解任檢察總長,其也必須為這樣的行為負責,受到國會以及輿論的檢視。」 首先,李文將GBA檢察長翻成「聯邦檢察總長」,如果不是疏於考察,就是別有用心,立刻會造成台灣讀者誤解,以為跟台灣檢察總長的職權類似。 比較中性的翻譯,可將GBA翻成「聯邦總檢察署」,較不會引起台灣讀者的遐想,裡面的檢察官由邦檢察官或法官擔任(審檢不分啦!),是一個政治部門(要達成政府的刑事政策目的),由司法部長提名,聯邦參議會通過後由總統任命。 聯邦總檢察署屬於行政權,是聯邦政府的「律師」,可代表政府至聯邦行政法院、財稅法院、最高法院等出庭;就刑事偵查部分,只負責法院組織法(GVG)§120、142所示嚴重犯行,如侵害國家法益的刑事偵查(目前主要是反恐),GBA在這個範圍內,才具有指令權,此外並沒有領導各邦檢察官的地位。這與台灣的檢察總長完全不同。 其次,李文從GBA對聯邦司法部負責,得出「讓德國司法部長為檢察權之行使負最終的責任」,也是不夠精確,更有誤導之嫌。以學者的標準來要求,李文這段絕對可評為不及格。其索盡枯腸得出「司法部長為檢察權之行使負最終責任」這句話,顯然導向其向來主張檢察官應為行政官的論點,黑心工廠產出「台製德國法」,相當不厚道。 德國是聯邦國家,邦檢察官才是德國討論檢察權的正規軍,性質與聯邦總檢察署完全不同。司法部長頂多為GBA管轄範圍內的檢察權負責,無法幫全德國檢察官檢察權的行使負責。 由此可知,GBA與各邦檢察署的關係比較像是各自負責偵查範

[BEAR專欄]從“做工的人”到”川流之島”

[BEAR專欄]從“做工的人”到”川流之島”(文長) (Bear學長的文字總是帶給大家滿滿的暖流,歡迎細細品嚐) 做工的人非常好看,好看的點來自於,這本書給了我(一個一路讀書而獲取經驗/經歷的人)很多不同的生命經驗。 當然,有很多是我自己或多或少,從書裡或現實人生感受到的。但他一一用工人的生命經驗,去加深了厚度。 逃逸外勞的打工、三明治看板人(絕對要想到黃春明老師的小說)、萬華那些茶室(可以看日日春)、還有最直指我心的,工人們對警察乃至於對包括檢察官在內公務員們的看法。 「 當然回過頭來,警察並非真的是「賊頭」,我們的國家給予警察不可思議的混亂業務,只要是和公部門有關的業務,無一不要求警察到場。做為執法和廉價保全的結果,就是一旦發生衝突,所有的公部門擺爛離開後,徒留警察在現場面對憤怒的民眾和接連而來的不滿。這些警察不見得真的理解自己在做什麼,只是命令如此,跟著照做而已。 也因為如此,「賊頭」從來不會試圖了解我們。在警察之中,多的是學長告誡學弟如何預防工人喝酒後亂鑽亂跑。當然,我們基層勞工也從來不想了解「賊頭」。 我還記得一個畫面。那是在約略兩年前,我看著一場車禍後,三個警察在大雨中疾駛而來,連摩托車都沒來得及架好就立刻撲倒在已經不會動的年輕人身上,隨之立刻嘶吼著要求無線電派出救護車。警察們沒有穿上雨衣,在全身濕淋的狀態下指揮交通,等著救護車將人載走,又等著一對夫婦哭泣前來,護送他們上了另一台警車後,才默默地將機車移好騎走。從頭到尾,他們都沒有穿雨衣。我看到的唯一一把雨傘,是從後來到達的警車中拿出來去替那個近乎昏厥的女人遮擋。 由於社會對警察這個群體的期待,使得警察在配合其他單位時,每每顯得木然而呆滯,活像一群殭屍。但如果涉及警察專業之時,那份專業所賦予的信念將變成堅實而強韌,令人無法不尊敬他們的表現。」 <<賊頭大人>>//做工的人 (覺得光是這篇,就好適合分享到靠北警察給所有警察大大一閱) 每個職業現場都有他的甘苦談,無論今天才看到的林文蔚的常年教育~談判技巧最佳示範(講監所管理員的封閉)、最近貌似我們自嗨很久的司法官過勞、或者是醫生、空姐、台鐵員的勞動待遇抗爭。但其實說真的,都遠不如勞動現場那爭來爭去一天可能就是一兩千上下的悲歡。 就像作者是現場ㄟ的現場監工,相較於純粹勞動階級的工人們,念了點書、算管理職,擁有權力可以去決定工人間的

[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感謝學長賜稿!應該投書給媒體啊! 這跟林法官不附理由的文章程度實在差太多了) 林法官之投書,令人驚呆了!! 一、總統不能「抗傳即拘」,但檢察官可以,所以權力過大? 總統不能寫判決,但法官可以。所以呢,總統和法官孰大孰小?這有什麼好比的?在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法定」職務權限,拿總統比檢察官,就像拿總統比法官一樣荒唐。當要拿a和b比較時,要不要先建立「可相提並論性」呀?都什麼年代了,還不知「官不在大小,而在職守及權限」為何嗎?多的是法官、檢察官不能行使的其他職務權限咧。 二、詐欺集團用來詐騙的藉口中,警察、法官、金石堂書店、各銀行都是常客,用這點可以當作削減檢察官法定權限的推論,那拿法官來當作詐騙理由時,法官削下來的權力要再丟到哪個不知名的國家機關呢? 三、檢察官絕大部分的的強制處分權限都有法院事前或事後審查機制,甚至也有救濟機制。反而目前真正權力極大,但事實上幾無節制的,反而是法院本身,更別提法官也能「抗傳即拘」,而且沒有救濟機制。「法(院)律保留」的概念太走火入魔的話,就會變「法官至上的法院本位主義」,尤值深思。 四、偵查「庭」是個名稱,如果作者真的也認為偵查應不公開,那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偵查又如何?又法檯之高低重點應該在居高臨下而可環顧四周情狀,尤其觀察各訟訴參與之人之種種全辯論意旨或動作。法檯之高低應該和法院的尊嚴無甚關係,如果說法檯的高低重點是「尊嚴」,那以國人目前對司法的信賴度而言,法檯再加高2倍可能還是嫌不夠。同理,所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老師、教授就不用有尊嚴喔?是不是大家都要來個「全民加高顧尊嚴」的活動呢? 五、法國的「預審法官」與其說是「法官」,倒不如說更像是我國的「檢察官」一些吧。如果像作者所說:「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云云。那應該也與檢察官定位無關吧!而且與其說,偵訊時之庭訊無助案情釐清,倒不如說,在起訴後卷證都公開下的「法庭交互詰問」,在實務驗證下,常常才是最不具有「真實發現」的作用吧。反而卻有「濳在影帝(后)演員發現」的別一作用吧~~~ 補充說明: 為何法國的預審法官「很檢察官」呢,簡單提一下(應該有更多高手能指正啦): 一、法國的預審制度在歷史上有很多階段,演進的進程和結果也很不同。 二、目前法國預審制度約是

再次感謝林委員

再次感謝林委員, 為了減輕檢察官的負擔,願意攬下所有內勤案件的責任, 幫檢察官省去開庭調查、內勤值班的沈重壓力, 以後案件全部送由中立客觀的法官裁決, 檢察官再也不用24小時接偵查佐、法警室的電話, 甚至連開庭問案也不必, 這麼捨己為人的法官真是提著燈籠也找不到啊, 林法官,揪感心!!! 影片都拍好了,不出來選司法院長嗎? (可以順便兼法務部長嗎?好人做到底啊!) (說真的,「檢察官開庭無助案件釐清」這句話, 如果在研究所報告或投稿法學期刊, 小編很懷疑不會被教授或審稿委員強烈抨擊嗎? 論述依據何在?多少案子是靠檢察官抽絲剝繭才辦出來的! 但是現在學術文章千萬字,也比不上媒體投書博版面有效, 孜孜矻矻做研究的沒人理,真是悲哀啊) 「德國在刑事案件的偵辦上,只有在特別重大的案件,檢察官才親自處理,其餘均委託警察調查。所謂的親自處理,包括口頭指示或現場勘察。德國檢察署並無「偵查庭」的設置,檢察官原則上也沒有開庭的必要,如真有必要訊問被告或相關證人,則在各檢察官辦公室內為之。而日本實務的作法,也是大同小異。因為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7232

林達專欄:檢察官定位與「貓論」

「德國法學大儒駱克信(Roxin)在已歷28版之經典教科書,2014年新版的《刑事訴訟法中》書中明言:「檢察官是司法機關,既非行政,亦非第三權(審判),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獨立司法機關。」(原文為Die StA(Staatsanwaltschaft) ist eine Justizbehorde, die weder der Exekutive noch der dritten Gewalt zuzurechen ist, sondern als selbststandiges Organ der Rechtspflege zwischen beiden steht.)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認為檢察官是「廣義司法機關」(灰貓),但不是「審判機關」(黑貓),這是正確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0/1079984/

[公法教室]檢察官定位小結

[公法教室]檢察官定位小結(五等特考解答?) 檢察官並非狹義的法官(註1),但也不是上命下從的行政官(註2), 也就是處於司法-行政兩權光譜的中間,非常特殊的一個職位。 不管組織法上選擇將檢察官放置於司法院或行政院的組織架構內, 都應該確保其身份地位及退休撫卹的保障, 亦即跟法官相同或近似的標準對待之。 如果以上的前提能確立,其實主張行政官也不會激發那麼多學者及實務人士之反彈。 註1:司法權指位居中立第三人地位得為終局裁決之權力。 註2:行政權的特性為科層體制、上命下從、責任政治。但是檢察官就檢察事務不受法務部長之干涉(法官法第94條第2項但書),而檢察總長、檢察長亦不得於個案中強迫檢察官違背個人之法律確信,至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行使職務收取權與職務移轉權。 以上法條均證立檢察官並非一般行政官,意見不同時無須遵守上級指示,只需依靠自己之法律確信為判斷。(唯一的例外,是當檢察官也存疑,尚未形成確信時,得遵循上級的指示)詳見林鈺雄,檢察官論。 註3:刑事訴訟法的教授是否不太會公法?

扭轉官越高責越輕的檢察體系刻不容緩

小編跪讀的一針見血好文,真正實務的觀點 「因此,就筆者看來,在檢察官諸多可能被拿來濫用的強制處分權,如羈押、搜索、通訊監察等權力都已經回歸法院的今日,其實對檢察體系的改革,最迫切的已經不是為了削弱檢察官強制處分權脈絡而爭執的行政官或司法官之爭,[5]而是徹底扭轉檢察體系官越高責越輕的現況。可想像的做法是,立法強制高檢署在一定條件下,認為案件有尚待調查之處,必須自行偵查並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筆者是認為如果案件發回續查一次地檢署檢察官又不起訴,告訴人又再議上來,高檢署檢察官就該自行偵辦了,畢竟案子發回一次又不起訴,就算真的有什麼調查未盡的地方,一般而言也都不是什麼好辦的案子,這時經驗豐富的優秀前輩還不挺身而出,還把案子又丟回給地檢署的晚輩,天下有這道理嗎?)並且,應重新檢討最高檢業務,如果仍舊維持目前的業務類型,那麼組織上留個一、二個檢察官都綽綽有餘,實在沒有必要再多設員額,浪費珍貴檢察人力了。」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3/14/%E6%89%AD%E8%BD%89%E5%AE%98%E8%B6%8A%E9%AB%98%E8%B2%AC%E8%B6%8A%E8%BC%95%E7%9A%84%E6%AA%A2%E5%AF%9F%E9%AB%94%E7%B3%BB%E5%88%BB%E4%B8%8D%E5%AE%B9%E7%B7%A9/

美國聯邦檢察官撤職風波

美國聯邦檢察官撤職風波 陳瑞仁檢察官(發表於2010年5月)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美國共和黨籍布希總統主政下的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突然撤換七名聯邦檢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引起軒然大波,也讓世人了解到檢察官的任免如果太過政治化,勢必影響司法獨立。 美國全國一共有九十三位聯邦檢察官,全部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基本上屬「政治任命」,新任總統上台後,所有九十三名聯邦檢察官依傳統會全部提出辭呈。政黨輪替時,幾乎所有的聯邦檢察官都會在一年內全部換人,所以有人說美國聯邦檢察官是「看總統臉色而當官」(serve at the pleasure of the president),並不為過。 因此,布希總統一次撤換七名聯邦檢察官本來並非「反常之舉」,但問題是,此次被撤換的,都是布希總統自己提名,且任期未滿,均非自願辭職。更重要的是,替代這些職缺的人,布希政府並未提經參議院同意,才會引起參議員們的反彈,從而查出其撤換過程充滿政治考量。 本來依美國聯邦法28 U.S.C. §546,聯邦檢察官有職缺時,得由司法部長(the Attorney General,相當於我國的法務部長兼檢察總長)指定一人代行職務,但其暫代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不過九一一事件後,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riot Act)卻悄悄的修改了此項規定,將其代行職務期間改為「直到繼任者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時為止」,而不受一百二十天的限制。 此項修改在愛國者法案中幾乎未引起任何人的注意,直到布希政府借由此項規定做政治操作後,才引起國會議員甚至美國國人的注意。換言之,如果布希總統在七名聯邦檢察官被迫提出辭呈後,依正常程序提名繼任者並送請參議院同意,此次撤換背後的政治因素或許永遠不會讓世人得知。但布希政府卻有意援引新法律主張繼任者不必經參議院同意,才會讓國會議員「火大」,而挖出不少內幕。 針對參議院的調查,美國司法部起初當然不輕易屈服,司法部長Alberto Gonzales於二00七年一月在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做證時,還堅稱其一舉撤換七名聯邦檢察官並無政治考量,且未蓄意規避參議院之同意權。在往後數月的調查中,白宮與司法部一再主張「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拒絕配合調查,直到參議院獲得法院同意以豁免權換

陳重言:總統洩密案的法律意義

主張檢察官行政官的大教授請看一下法官法94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不要把黑的說成白的。 「本案涉及我國檢察官之法律地位。此則起訴書,是繼黃前總長洩密案之一、二審有罪判決後,再次確認了我國檢察官相對於政治與行政權之客觀獨立地位。也是對《法官法》第94條第2項但書「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之規定作了補充。確認包含行政院長與總統在內,均非檢察官就個別檢察案件之上級機關。此對於就檢察官定位熱烈討論之司改國是會議,應有所參考價值。」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16/1077050/

當行政官化成為事實 洩密就是義務?(林鈺雄)

一言以蔽之,就是徹底主張「檢察官是上下一體的行政官」,以貫通總統介入偵查中個案的任督二脈,據此導出總長職務上有向總統報告重大偵查中案情的義務;夜奔是「非常盡責的作法,如何談得上向總統洩密呢?」羅織為洩密罪豈非「光天化日陷人於罪」呢?(中研院胡佛院士語)。繞個口令說,就是:「當行政官化成為事實,洩密就是義務」! 等等,考卷寫這種驚世駭俗的答案,學生不會被當掉嗎?別急!老師要打分數還要看推論,理由是這樣寫的:「我國的法制,在審檢分立後,檢察體系更明確地專屬於行政權的管轄,而在職權的行使上,則採行所謂的『檢察一體』」。審、檢不但要徹底分家,以達成「檢察一體,包括總統在內」的憲政目標;而行政官化後的檢察體系,成為「行政一體」科層體系的一環,是以「總統對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是體制內的職權互動關係」,總長應向掌握最高行政權的總統「負政策執行的責任」,尤其是「在確認案情後,立即向總統提出報告,並接受總統的諮詢」的義務(胡佛語)。這考卷,你說要打幾分呢?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17/37586374/

回應頂呱呱法學之2(寶寶不說的原因?

回應頂呱呱法學之2(寶寶不說的原因? 那些強調行政官和檢察官沒有命限制出境權力的聰明教授, 沒有告訴你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美國之所以這樣搞,是因為美國的「內勤案件」「在押案件」是算在法官頭上,每天上百個被拘捕的犯人全部送法院由治安法官裁定, 羈押、執行全部都是法院管,所以檢察官「無案、無權」, 免內勤、免外勤、免開偵查庭、免寫書類,只需要公訴話虎爛, 做個頂呱呱的一造當事人。 這麼爽的行政官檢察官,不當可惜啊! (以下引用檢督盟文章) 1.不再開庭 不使用「開庭」這個名稱又怎樣,就用「作筆錄」總可以吧,怎麼稱呼何必計較呢?老師怎麼取名稱,檢察官就怎麼用,如果認為檢察官不能「開庭」也沒關係啦,書記官們一定會瘋狂從院轉檢! 2.座位打平 不用「高高在上」也沒關係啦,大家就隨便坐坐隨興聊聊,就像Hero裡面一樣也行啦,老師堅持主張這個,就直接送啦! 3.強制處分大放送 除了現在的監聽、羈押(延長、撤銷)、搜索、沒收、沒保、通聯紀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假釋、各種保安處分、合併定刑、撤銷緩刑等等一堆,需要法官裁定外,未來需要拘票、通緝、易科罰金、發監執行、易服勞動、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撤銷緩起訴、交保、限制出境、責付、採檢體、勘驗、鑑定、傳證人等等,也就送法院給法官裁定(上級審就處理抗告)啦。當然囉,傳票也有間接的強制效果,也都送給法院裁定!事情完全丟給法院,檢察官真的就會很好當。 老師雖是在講檢察官定位,實際是在為檢察官減輕負擔,用心良苦啊!老師真的是頂呱呱,而且好棒棒!

[律師投稿]廉潔司法大家一起來

[律師投稿]廉潔司法大家一起來 有一個債務糾紛要提民事求償 當事人:對方有個親戚在中部當檢察官,你要跟她很熟我才要委任你 我:那請回 台灣司法不但要改革審檢律三方 民眾這些觀念再不改也不會進步 我相信現在法官檢察官都很清廉 縱使幾個辦案上讓人很不滿意 問題也不是出在於貪污關說上 縱使仍有很少很少的會接受賄賂關說 我沒能力也不願意做這件事 (感謝大律師賜稿~

[檢察長投書]你知道在奧地利要先當過法官才能當檢察官嗎?

[檢察長投書]你知道在奧地利要先當過法官才能當檢察官嗎? 「有位自翔為最高票委員的林姓法官表示:法務部派出的檢察官都在反改革,沒有自我反省,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的檢察官能開偵查庭、關起門來辦案,檢察官作的不起訴處分還有確定力,這些都該討論改革云云。 西方有句話「一知半解比無知更可怕」,我們不免要質疑,該名國是委員的主張可以代表多數法官或學者的聲音嗎?檢察官行政化,真的是對人民有益嗎?檢察官捍衛辦案之獨立性都是在反改革嗎? 已故刑法大師林山田教授,他曾說過一句話「在比較落後的地方,誰控制了軍隊,誰就控制了政權;在我們這個地方,誰控制了檢察官,誰就控制了政權。」 老話一句,檢察官的幸福就拜託林委員啦! 記得把檢察書類全部都廢掉,檢察官只需要公訴話虎爛~~頂呱呱 (陳檢察長最近投了好幾篇,好像是第一次看到現任檢察長投書的,最近投書陣容真是強大) http://www.storm.mg/article/232674

[檢察官投稿]對吳宗謀博士文章的迴響

[檢察官投稿]對吳宗謀博士文章的迴響 之前也有想過相關問題,但因為沒有從釋字86號出發(有空再仔細分析,真的第一次看到從這號想要切入司法院的作法),所以實際上沒有特別想過要把檢察機關入司法院。 原本思考的方向: 一、檢察權入憲,檢察權就是檢察權不另外強調定位,沒非要做權力屬性定位不可,就設計該權力應具有的獨立性、客觀性、身分及職務保障及究責性。 二、檢察權入憲,檢察權仍定位為司法權(比較接近義大利憲法)。 三、檢察權入憲,將檢察機關脫法務部而入監察院。讓吾人兄弟所獨的憲法上監察權,變得有些意義。 四、檢察權入憲,但定位為特殊的行政權,但仍要設計一定確保獨立性之機制及相關身分及職務保障。 五、弄更大一點,把司法院廢掉,只留憲法法庭。司法院的司法行政全部拿掉,丟入法務部,法務部改為「司法部」,但不得干預院、檢系統。換言之,司法部只能作行政支援事項,院依舊依法審判,檢一樣依法檢察。(司法部在行政支援的面向上,可能比較要偏向美國制),而檢方的檢察系統亦獨立於法務部外,基本上就是以檢察總長為首的獨立機關。 六、法務部(檢察行政)和檢察體系更高度結合,即法務部長檢察總長合併,部長即總長,兼有檢察事務及檢察行政權。此時可再分幾種形式: 1、強化檢察獨立之模式:檢察總長為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有固定任期保障,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去職。總統及國會無提命後之事務監督權。 對外,檢察總長於檢察事務時獨立不受外部干預(不對國會負責,但檢察行政要,例如預算事項),對內檢察總長權力行使的界線則由檢察一體的界限及保障程序控制,其餘不動。 2、強化檢察一體及外部政治介入模式:檢察總長為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之,有固定任期,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去職。但總統或國會仍保有一定事務監督權。但如何設計,不知道,不明顯違憲就好。 前開一到五都要修憲,較不可行。理由是一要修憲,各種政治勢力都要進來,以既有政治情勢分析,難如登天。至少以目前總統第一任任期以求穩及維持現狀之大方向而言,不具有可期待性及實行性。 其次,六的話,修相關組織法即可,難度低,細瑣之權力部門互動問題。如有疑義時,也可由大法官(憲法法庭)為進一步之闡釋。惟六的部分究竟要採哪一個模式 ,考量我國民主進程過於快速(美國民主200年,我國自解嚴後計算約30年),在民眾、媒體、民代、政黨法治文化建立均仍待努力下、採2.在現況下仍缺此模式所應

德國禁止法庭錄影

台大吳從周教授: 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判決(BGHSt 10, 202=NJW 1957, 881),認為基於以下理由絕對禁止是有必要的:「在法庭內由電台錄音錄影轉播將遠超過法院組織法第169條所擔保的言詞辯論公開的要求,進而不僅會危害到刑事訴訟的真實發現,也會妨礙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它將會轉移被告與證人在言詞審理的注意力。有時還會造成被告及辯護人因為畏懼於無限制、無遠弗屆且無法看見的聽眾或觀眾前,而使得其聲明或陳述彷彿法院要求他辯護自己的利益,破壞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訊問被告時,證人不得在場之立法目的,也使得後來的證人知道前面訊問的證人所陳述之內容為何。更造成證人與鑑定人的陳述有障礙,影響其公正性。也把尚未宣判的被告以無法忍受的方式硬扯入廣泛大眾的鎂光燈下。」... (小編早就提過德國法院嚴禁直播,尤其是美國辛普森案後, 更證實直播只有將法庭娛樂化之效果,根本沒有法律上助益 參照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1/blog-post_37.html )

[檢察官投稿]毒品戒癮二三事

[檢察官投稿]毒品戒癮二三事(實務、文長) (基層小檢的努力,只為了不負「檢察官」這個職位) 最近跟一些朋友談到關於  # 毒品  政策,加上最近高檢署雷厲風行的推行  # 戒癮治療 ,突然想起以前在緝毒組的一些往事。 有一個施用安非他命的被告,在南部被抓。他是第二次,但是很配合,我想讓他做戒癮治療,但是他住在台北。我打電話問了一下觀護人,可不可以讓他在台北做戒癮治療,觀護人說不行,因為南部地檢跟台北的醫院沒有合作。我想,那就把案子移轉管轄去台北,讓台北的檢察官來做戒癮治療。然後,毫無懸念地被駁回。那個被告就因為這樣,喪失了獲得戒癮治療的機會。 另一個是初犯施用安非他命的被告。他在我諭知戒癮治療緩起訴後不到1個月,就因為另犯殺人未遂而被羈押。當時,他連一次門診都沒去過。我覺得他根本不算有戒過毒,所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結果被法院駁回,叫我直接起訴。當時我知道最高法院有一個決議,但是還是很白目的提出抗告,也當然毫無懸念的被駁回了。 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如果被告心存僥倖,選擇緩起訴處分,就可以規避直接起訴的規定,跟法律的規範目的有悖」。但是這個被告連一次門診都沒去過,不懂法律的他,又怎麼會知道選擇觀察、勒戒和緩起訴的區別?法律的規範目的,不就是盡量讓被告能夠戒毒嗎?(雖然現在的觀察勒戒和入監服刑也沒啥區別) 從這幾年開始,緩起訴處分金不再補助被告做戒癮治療。二級戒癮治療自費1-2萬元不等,一級毒品可能要到3萬。有一個臨時工一聽到這個費用,跟我說「我沒錢,你直接把我抓去關吧。」 有一個3次沒去喝藥的被告,被觀護人簽撤緩出來。我看他平時表現很好,驗尿也都是陰性,怎麼突然間不去喝藥了。傳他來問,他說「我去雲林工作了,沒辦法每天去喝藥。但是不去工作,我就沒有錢了。」 曾經聽醫生說,因為沒有補助丁基原啡因(就是可以帶著走,一、二個禮拜拿一次的舌下錠),所以即使被告的美沙冬劑量已經低到可以改用丁基原啡因,還是只能用最低劑量的美沙冬給他。 不知道這些狀況,現在會不會有改變呢?

又要法律職業教育,又要降低錄取率?

廖元豪教授 至於一個國家到底要有多少律師?可以討論。依台北律師公會的陳彥希理事長舉出的資料,美國目前大概有 124萬個律師,每萬人有 39.63的律師。而德國每萬人大約 4.5名律師。兩者差異不小。因為,美國的法學院數量很多,德國的高等教育則是嚴格控制。這又象徵了在「職業教育」的邏輯下,也有兩種不同的哲學—市場競爭或國家控制。 總之,法律教育若是「專業教育」,那就畢業生就應該推定能夠進入這個職業圈子,緊摳「錄取率」完全沒有道理。要想正當化「低錄取率」,讓大多數學生都被排除在門外,就必須將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學法律就如同學哲學一樣,就是一種單純的「知識訓練」。但你不能說,法律教育是專業教育,但又要在錄取率上摳得緊緊的。這不是矛盾嗎? http://excaliburtaiwan.com/detail.php?id=223

抓壞人績效 檢方要比照警方嗎(曾士哲)

司法官之客觀義務運作,從案件偵辦的第一秒就展開!當檢察官全為行政權掌控後,只怕礙於績效、社會氛圍考量,上級長官對被告有利證據之蒐集,或興趣缺缺,而沒了司法自主裁量偵查範圍權限的檢方,就長官辦案方向指示,只能照單全收,伴隨而來的隱匿、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調查之弊,反可能侵害人權更甚現況。 日本檢方的屬性比我國更靠攏行政權,2010年竟爆發大阪特搜部檢察官大坪弘道等3人為求勝訴,刻意偽造對被告不利之電磁紀錄的司法醜聞,這是行政官績效取向無限放大後所可能產生的畸象。 賦予檢察權司法官屬性,求的不只是毋縱的抓壞人行政績效考量,重的,更是毋枉的人權保障。轟動一時的阿帕契觀光團涉嫌洩露國防機密案,在國人皆曰應殺氛圍下,檢方本於自己的法確信,調查後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還勞動行政院副院長公開批判「法院」的「判決」應考量社會觀感。則檢方如果失去司法裁量地位,還能不依照民意,奉命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308/37575400/?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appledaily%2Farticle%2Fheadline%2F20170308%2F37575400%2F

中研院吳建輝博士:法庭直播,楚門的世界?

中研院吳建輝博士:法庭直播,楚門的世界? 躲在象牙塔的蛋頭學者,沒有比恐龍法官高竿太多。公開審判,這下子變成公審了,法官固然不喜歡全程直播,但是,不喜歡的恐怕不只法官一個人。...我一直很尊敬許大法官,只是,這個憲法問題,要先做多少研究,法學論證,而我們都沒有,就表決了。這就是瞿海源所說的,非法律人的貢獻?想想,如果你在被告的位置上?在被害人的位置上。 ...現在法院開庭都可以旁聽,如果真的關心這個案子,可以到現場旁聽,對於一個要展現他的關心的公眾而言,出門,到現場,拿號碼牌,旁聽,是對他課予的最低度成本,但是,我們的直播方式,連這個基本的成本都不用負擔,只需要在家裡,對螢幕指指點點,這樣子真的是促進公眾思辨的方式嗎?還是只是楚門的世界,滿足鄉民的集體偷窺心態呢? (關於本站的意見,請見「張飛打岳飛」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4.html )

對頂呱呱法學的回應之一:溫馨談話室圍爐談心

對頂呱呱法學的回應之一:溫馨談話室圍爐談心 (對頂呱呱法學的回應實在太多了,小編近日會逐一分享) 教授可能不知道,當檢察官在殯儀館、災害現場、警局或荒郊野外開庭時,檢察官就是跟被告平起平坐(或一起站著)開庭的。只要問案過程的安全性能夠確保,檢察官真的不是很在乎桌椅的高低。 既然學者如此念茲在茲,建議法務部先把偵查庭更名為「溫馨談話室」,再把現有法臺全部打掉重練,以免落人口實。以後檢察官跟被告同高,甚至不妨一起席地而坐,圍爐談心、各言爾志,更足以凸顯對被告的尊崇與照料義務。

19世紀末律師人數

今天閱讀Friedman「美國法律史」時剛好談到19世紀末律師人數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當時對於還不錯的那些律師來說,最不滿意的就是:要當律師竟然可以如此容易。他們認為美國律師人數太氾濫了,而且很多律師都是二流人才,或甚至更糟。...律師業非常積極遊說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他們的動機...是混雜著不同的動機。有很多律師是真心地希望能提升他們法律專業的品質。但也有些人有著比較自私的動機,希望藉由控制律師的供給來避免律師報酬下降,並藉之排除一些他們不喜歡的人。」(頁721~724) 關於美國法律史一書介紹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98.html 關於律師考試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0.html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