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派公法學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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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保有一點推敲事理的餘裕,應可看出大法官所提問題的癥結最終是落在,對大法官的定位抱有什麼樣的想法,以及願意在憲法的框架下留給立法者多大的空間。要在立法論上把立法者所有可能的決定空間封死,製造出只有唯一一種合憲的立法可能情境,換句話說,讓立法者只剩下一條路可走,是件困難的事。因此,把所有的期待掛在大法官身上反而未必合理,也可能超越了釋憲制度的極限,讓人忘了真正該去鼓勵的對象是誰。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3/30/%E4%B8%80%E4%BB%BD%E8%A3%9C%E9%81%BA%EF%BC%9A%E9%97%9C%E6%96%BC%E5%90%8C%E5%A9%9A%E6%A1%88%E6%86%B2%E6%B3%95%E6%B3%95%E5%BA%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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