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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律師:司法改革應跳脫立場,以科學與證據為本

黃致豪律師:司法改革應跳脫立場,以科學與證據為本 黃律師說的很好,不過,回顧我國歷次修法, 又有幾次是以科學為本evidence-based的改革呢?!! 例如林鈺雄老師提到, 關於民訴的支付命令制度,吳從周老師寫了再多篇文章說明, 但2015年立法者就用莫需有的理由大筆一揮把既判力刪除, 立法者何嘗尊重學者的科學研究呢? 不尊重專業與實務的修法,法律人終究只能狗吠火車嗎 「其實說穿了不過也就兩個重點:第一、一切依據證據說話,所有論據一律引證出處,第二、一切論述與證據必須接受事實查核。這兩件事情,幾乎是所有科學界的人每一次提出論述或者論文寫作,所必須面對的基本標準。但在法律圈,不知何故,卻是有如登天之難。 」

狂賀:美國犯罪故事與女檢察官勇奪金球獎&沈痛的得獎感言!

狂賀:美國犯罪故事與女檢察官勇奪金球獎&沈痛的得獎感言! 本站去年9月推薦給大家的法律影集American Crime Story:O.J. Simpson 奪下今年金球獎最佳迷你影集, 飾演檢察官的Sarah Paulson獲得迷你影集最佳女主角獎!! (Paulson因檢察官角色同時奪下艾美獎與金球獎最佳女主角! 看來本站可以兼影集指南了~~哇哈哈XD) 今天製作人上台領獎時,第一句就抨擊令人悲憤的美國司法實務 「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讓悲劇變成一場鬧劇,也提醒我們當案件涉及種族、性別以及社會名流時,美國的司法系統是多麼的盲目。 當我們拍攝影片時,我們沒有想到這個議題跟2016年發生的事件會如此令人痛心的相關」(編按:可能指美國去年發生多起白警殺黑人事件,請見本站「南卡警察殺黑人」一文) (The trial of Simpson turn tragedy into entertainment,reminding us the American justice is anything but blind when race,gender and celebrities involved.When we were working on the show,we have no idea how painfully relevant those things would be in 201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uDkVvybE2c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95.html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9/s1.html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9.html

被害人訴訟參加

感謝網友推薦分享 李老師的文章果然「精采」。 「刑事政策,不能光是抄襲他國法條,必須深入研究他國在此議題的法理論證與相關爭議,並追問這些制度的實際效果」 這段話當然絕無爭議,是大家一致同意的研究態度。 不過有些段落,小編就不敢苟同了... 即使是對當事人主義兩造對抗制深信不疑的美國,至今也已將被害人權利納入州憲法、聯邦法保障。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認為「被害人至上」,如同沒有國家採取「被告至上」的法制,訴訟本來就是價值衡平的過程。 何況,被害人不只可以在審理與量刑時參與,也可以在決定是否起訴時參與,甚至為被告求情不是嗎? 將被害人參與扯到擴張國家權力,或者貼上「官方主導」的標籤,是否適宜? 註 1.目前美國已經有32個州將刑事被害人權利納入州憲法保障。 See Douglas Beloof,The Third Model of Criminal Process,1999 Utah L. REV. 289(1999). Pizzi,. Victims' Rights: Rethinking Our “Adversary System,” 1999 Utah L. REV. For specific statute,also  http://victimsofcrime.org/our-prog…/public-policy/amendments 2.聯邦法部分最重要就是2004年CVRA法 Criminal Victim's Rights Ac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rime_Victims'_Rights_Act 「舉著維護被害者權益的大旗,推動以打擊犯罪為主的保守刑事政策,擴張國家的權力。看看程序的瑕疵或是舉證的不足,是否可在被害者力挺之下逼迫法官接受。」 「被媒體輿論罵怕了的法官與司法院早就樂於埋單。一個法理不清、效果不明,意識形態混亂的刑事政策大概就會在這樣的氛圍下通過。」(「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才是意識型態混亂的政策吧) 「當下這個以確認國家刑罰權為主,以迅速結案為導向的刑事司法體制,的確不能給人民令人滿意的正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231/1024843/%E8%A2%AB%E

[好書推薦]傳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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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推薦]傳聞例外 對於英美法制刑事訴訟或傳聞法則有興趣的朋友,非常推薦張明偉老師的這本傳聞例外! 作者雖然留美,但是卻中肯的認為我國本質上還是職權主義制度,引進當事人主義的傳聞法則不能因「外國月亮比較圓」就毫無反思的全盤接受,必須依我國特性加以修正,進而批判我國實務判決的諸多誤解,非常精彩! 魯蛇小編唸完這本,刑訴大概提升了一甲子的功力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12012

「逃逸外勞」:一個充滿歧視的用詞

「逃逸外勞」本身就是很弔詭的詞彙。 假設辦公室同事2天沒來上班,你應該不會稱呼他是「逃逸勞工」(頂多是翹班或曠職),如果美語補習班的歪果人老師或日商主管2天沒出現,會被叫做「逃逸外勞」嗎? 但一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藍領外國人身上,就立馬變成「逃逸外勞」了。 較好的稱呼是「行方不明」或「逾期居留外勞」 推薦閱讀:藍佩嘉,跨國灰姑娘、顧玉玲,我們。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422577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417615 http://udn.com/news/story/9/2176319

羈押改革刻不容緩:現行替代措施的不足

羈押改革刻不容緩:現行替代措施的不足 接連分享兩件被告逃亡案件,就是要再次強調羈押改革的必要。 不談有罪判決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以最溫和的改革而言, 至少在羈押替代措施必須增加house arrest的選項。 現行法的責付,違反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具保,沒有辦法防止串供、滅證或恐嚇證人,更別提實務金額往往偏低。 限制住居、出境,只有傻傻拿著護照去機場的人才會被攔下,實務上沒有任何意義。 house arrest,可稱為禁足、居家監禁或電子監控, 限制被告不得離去指定住所,並於身體及家中安裝電子設備以確認被告是否離開,超過一定距離則發出警報。 house arrest才具有真正限制住居的效力,並減少串證、滅證之機會。此制度在美國早已行之多年,技術上無任何困難,甚至可以節省經費。 對於羈押要件嚴格檢視之餘,至少也要讓偵查、執法機關有相對應的替代方案,否則單方面一再強調被告保障,卻完全忽視國家亦有追訴犯罪、確保刑罰權實現之義務,絕非全民之幸! 本案法院明知被告財力雄厚,且曾遭通緝、潛逃大陸3年,竟仍予以交保,裁定是否明顯不妥?!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0/blog-post_64.html 「當年周武賢在檢調發動偵查前,早一步潛逃大陸,躲藏深圳市,遭北檢通緝3年;2013年8月大陸公安逮捕周,調查局及移民署將周押返回台歸案。周一度遭羈押,直至2015年2月高院裁定以2000萬元交保,停止羈押,總計周被羈押1年6月。 今年6月30日,最高法院駁回周上訴,周被依違反證交法判刑7年確定,北檢執行科傳喚周入監服刑,期間周曾多次向高院聲請停止執行、再審均遭駁回。 北檢多次傳喚、拘提周發監執行,但周早已人間蒸發,檢方認為周已逃匿,日前先聲請沒收周當年的2000萬元保證金獲准,近日將再次對周發布通緝令。這也讓政府防止大咖落跑所撒出的法網,再度出現漏洞。」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29000694-260106?from=fb_share_mobile

廢棄物定義的新變革

[法官投書]廢棄物定義的新變革 廢棄物清理法是司法實務上非常頭痛的法條, 第46條看似洋洋灑灑無所不包的規定, 實際上卻因廢棄物的定義不明、許多廢棄物被解釋為有「再利用」的可能,而導致無法追訴、判刑。 小編曾看過檢察官在上訴書中憤而表示「如果依照原審見解,太空人需飲用回收的尿液,則尿液是否也不是廢棄物?」(二審改判有罪) 何法官對此議題鑽研甚深,值得大家細讀品味!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03/1026422/

[美國法專欄]水電工的逆襲

[美國法專欄]水電工的逆襲 美好的假期,魯蛇小編為大家分享搞笑新聞~~ 美國加州法院法官Hunter在一個謀殺案的陪審員選任程序中,講了一個很糟糕的故事: 「法律規定你們不可以對任何人有偏見,不可以因為某些人身分特殊而自動相信他所講的話,也不可以因為某些人的身分而不願意相信他的證詞。 我總是舉這個例子,因為我自己的經驗中對於水電工有非常非常糟糕的印象,如果我知道來作證的是水電工,我直覺認為他一定會說謊,所以我這樣就是存有偏見,你們不可以跟我一樣喔! 你們必須觀察證人當庭的表現來判斷他的可信度如何」 有6個陪審員聽到了這番話,而本案的被告關鍵證人居然剛好是名水電工。嗣後審理程序中,水電工到庭證稱被告有不在場證明,檢察官則主張證詞不可採信。陪審團判決被告成立一級謀殺罪,法院量刑有期徒刑114年。 加州高等法院認為Hunter法官的指示明顯不當,以2比1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本站短評:怎麼有這麼蠢的故事....XD ps.為順應我國習慣,將plumber譯為水電工。 http://www.courts.ca.gov/opinions/nonpub/B258517.PDF http://www.latimes.com/local/lanow/la-me-ln-conviction-reversed-plumbers-20161010-snap-story.html

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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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誹謗死者罪與洩漏業務秘密罪

[特殊案例]誹謗死者罪與洩漏業務秘密罪 其實這是個值得寫一篇判決評析的爭議案例,頗有法學研究的價值,小編嘗試簡要說明如下: 高雄地院105年度自字第14號判決 https://goo.gl/gT9zae 一、312條部分 1.312條林山田老師主張刪除,但除罪化不在討論範圍,暫不提。 2.312條2項的前提是成立310,而310在本案例中以辯護人的立場,最大的爭執就是本案中行為人有無「誹謗故意」。誹謗故意,亦即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知悉且有意為之。 3.如同本站在「不要亂叫別人「香蕉」喔!」一文所強調,妨害名譽案件必須要「分析對話的情境脈絡再判斷」。本案中,行為人為牧師,地點為教會內,場合為「追思告別禮拜」,這三點必須確立。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8.html 4.在此,先對基督教義作基本的說明。依照聖經的意旨,每個人都是懷有原罪的,也就是說,即使在世時做再多善事,也不可能有任何人(包括教宗、神父、牧師、聖人等)是「完全沒有罪」的。所以聖經強調要悔改,要寬恕別人,因為自己也是有罪的。 5.我們來看牧師當天到底說了甚麼話: 「每次探訪周媽媽,為她禱告,總是希望她可以卸下心頭重擔交給耶穌,饒恕自己的丈夫,饒恕介入的第三者」、「周伯伯的外遇,是上帝不許可的事,破壞了婚姻中和諧的愛」、「如果兩人之間沒有婚外第三者的介入,周媽媽健在,與周伯伯一起來敬拜,一起走生命的道路,跟隨主耶穌,那會多美啊!」「『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來13:4 ),周伯伯的外遇,是上帝不許可的事,破壞婚姻中和諧的愛,一直成為周媽媽心中的痛」「周伯伯善盡顧家 的責任,周媽媽生活上沒有缺乏」、「直到晚年,周媽媽病了,罹患失智症,雖然有外勞及子女照顧,但責任是周伯伯在扛,用他的專業為周媽媽安排打點養病的大小事情」、「我相信在那一段時間,周伯在內心有深刻的感受、省思」「周伯伯的一生,有成功之處,但也有失敗之處」」、「那些荒唐失敗的事,上帝不會認可」 6.綜合以上全文,以及當天為追思禮拜的場合,從牧師所述之整體故事觀之,行為人確實有要「貶損他人名譽」嗎?還是只是如同最尋常不過的基督教講道一般,談到人性的軟弱、人的犯錯以及知錯悔改?這一點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