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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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的文章果然「精采」。
「刑事政策,不能光是抄襲他國法條,必須深入研究他國在此議題的法理論證與相關爭議,並追問這些制度的實際效果」
這段話當然絕無爭議,是大家一致同意的研究態度。
不過有些段落,小編就不敢苟同了...
即使是對當事人主義兩造對抗制深信不疑的美國,至今也已將被害人權利納入州憲法、聯邦法保障。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認為「被害人至上」,如同沒有國家採取「被告至上」的法制,訴訟本來就是價值衡平的過程。
何況,被害人不只可以在審理與量刑時參與,也可以在決定是否起訴時參與,甚至為被告求情不是嗎?
將被害人參與扯到擴張國家權力,或者貼上「官方主導」的標籤,是否適宜?

1.目前美國已經有32個州將刑事被害人權利納入州憲法保障。
See Douglas Beloof,The Third Model of Criminal Process,1999 Utah L. REV. 289(1999).
Pizzi,. Victims' Rights: Rethinking Our “Adversary System,” 1999 Utah L. REV.
For specific statute,also http://victimsofcrime.org/our-prog…/public-policy/amendments
2.聯邦法部分最重要就是2004年CVRA法
Criminal Victim's Rights Ac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rime_Victims'_Rights_Act
「舉著維護被害者權益的大旗,推動以打擊犯罪為主的保守刑事政策,擴張國家的權力。看看程序的瑕疵或是舉證的不足,是否可在被害者力挺之下逼迫法官接受。」
「被媒體輿論罵怕了的法官與司法院早就樂於埋單。一個法理不清、效果不明,意識形態混亂的刑事政策大概就會在這樣的氛圍下通過。」(「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才是意識型態混亂的政策吧)
「當下這個以確認國家刑罰權為主,以迅速結案為導向的刑事司法體制,的確不能給人民令人滿意的正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231/1024843/%E8%A2%AB%E5%AE%B3%E8%80%85%E8%A8%B4%E8%A8%9F%E5%8F%83%E5%8A%A0%E6%98%AF%E8%AA%B0%E7%9A%84%E6%9C%89%E6%84%9F%E5%8F%B8%E6%9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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