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律師:司法改革應跳脫立場,以科學與證據為本

黃致豪律師:司法改革應跳脫立場,以科學與證據為本
黃律師說的很好,不過,回顧我國歷次修法,
又有幾次是以科學為本evidence-based的改革呢?!!
例如林鈺雄老師提到,
關於民訴的支付命令制度,吳從周老師寫了再多篇文章說明,
但2015年立法者就用莫需有的理由大筆一揮把既判力刪除,
立法者何嘗尊重學者的科學研究呢?
不尊重專業與實務的修法,法律人終究只能狗吠火車嗎
「其實說穿了不過也就兩個重點:第一、一切依據證據說話,所有論據一律引證出處,第二、一切論述與證據必須接受事實查核。這兩件事情,幾乎是所有科學界的人每一次提出論述或者論文寫作,所必須面對的基本標準。但在法律圈,不知何故,卻是有如登天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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