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ABA Journal 7月份人物專訪,
標題是「她還未達飲酒年齡,但已經可以把人送進監獄」,
這位神人Robyn K. Crawford,20歲即擔任佛州助理檢察官(職務內容等同我國檢察官,詳後述)
Crawford 16歲高中畢業,大學2年、學士後JD 2.5年
(美國法學院為學士後就讀),在20歲時順利拿到學位並通過律師考試,得到佛羅里達州第五法院Citrus郡的助理檢察官工作,現年21歲。
Crawford14歲時參加青少年處遇計畫即立志研讀法律
(比小編還早啊~小編是16歲受Hero久利生公平感召XD)
她認為年齡不是問題,工作時也沒有人提起,重點在於互相尊重。


 



美國的檢察官係由選舉產生,
原則上一個地區只有一個檢察官(稱為SA or DA),
例如基隆市就只有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選上之後,會招募自己的辦案團隊,也就是助理檢察官
(和調查員等等),檢察官實際上只負責執法方針、政策,
或偶爾主持記者會
(實際上檢察官的目標大多是以後繼續參選議員或州長,例如柯林頓當州長前就擔任阿肯色州檢察總長,檢察官通常只是政治跳板),
實際上辦案、蒞庭者全部都是助理檢察官(ASA或ADA)。
所以,美國的檢察官職務內容其實接近我國的地檢署檢察長(不負責辦案),而助理檢察官的工作才是我國檢察官的內容。


美國檢察官要對執政期間的治安、犯罪追訴率負責,
如果民眾覺得治安都沒有改善,就無法連任或選舉其他職位了。
(例如OJ辛普森案檢方輸了,檢察官Gil Garcetti想選州長的計畫也就破滅了!但是他兒子Eric Garcetti現在當了LA市長!
下次再談辛普森案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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