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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天早上之「大王殺不殺」文章延伸,略述警方盤查之美國法理論。
二、若警方單純「只有主觀臆測」就進行盤查,確實違法,
但美國最高法院肯定警方在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條件下可以進行攔阻、盤查(也可以要求所有乘員下車並進行拍搜frisk)。
(根據美國教科書,心證程度大約30%,與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超過50%不同喔!)
經典判例Terry v. Ohio
「如果警察觀察到不尋常的行為,憑藉他的經驗可以合理推論有犯罪行為正在發生,警察可以攔停並進行盤問,以確認或消除懷疑」
又2002年United States v. Arvizu案,最高法院強調雖然被告當時各種行為分別來看均不犯法(看到警察突然減速、轉彎、不敢正視警察等),但是警察將各種因素合併思考,已構成足以合法攔停車輛之合理懷疑。
三、美國最高法院基於交通工具之高度移動性及滅證可能,認為警方有即時保全之必要,早在1925年就肯定對於「合法攔停」之車輛若符合「相當理由」可進行無令狀搜索(Carroll v. United States,California v. Acevedo,天啊臺灣好像落後美國100年),美國教科書關於車輛盤查、搜索都必須獨立一個章節來談,因為判例很多、內容複雜,以後有機會再跟大家介紹!
四、最後,請看以下影片,警車警鈴一響,路上行車全部立刻靠邊停下,可知美國警察之執法效力及民眾之守法程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Cyxi2SuxI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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