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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司法專題影片

繼高雄地檢宣導片後,又有血汗書記官專題影片啦! 延伸影片推薦 林孟皇法官,孤獨的美食家: https://www.facebook.com/news.ebc/videos/1440204826014604/ 高雄地檢「你不知道的檢察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bkbm3d-7zU 書記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_ju3sOpjVM

州最高法院駁回公設辯護人限制案量的要求

[美國法專欄]州最高法院駁回公設辯護人限制案量的要求 新墨西哥州公設辯護人向州最高法院表示案件量過多, 使被告無法獲得有效協助,請求限制分案量。 州最高法院一致決駁回此項聲請。 先前的言詞辯論期日,檢察官方面表示解決方式應該是將公辯人力配置到較繁忙的法院,且讓有資力的當事人自行聘請律師。 目前已有地方法院公辯拒絕接案,但遭法官駁回。 公辯方面則表示會繼續向各界爭取人力及財力的支援。 https://www.usnews.com/news/best-states/new-mexico/articles/2017-10-11/supreme-court-denies-petition-for-help-from-public-defenders

[美國法專欄]從受刑人到法學教授

[美國法專欄]從受刑人到法學教授 美國法專欄繼續為大家介紹米國的奇人軼事, 這位Shon Hopwood先生, 於1998年(23歲)在Nebraska州因持槍搶劫銀行被判刑12年。在獄中開始自學法律,幫同學撰寫書狀, 出獄後,第一份工作是洗車工,而後得到華盛頓大學全額獎學金,最後取得JD學位並考取律師執照(律師考試之前還先經過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確認他可以參加)、擔任聯邦法官助理。 現在,Shon已經是知名的Georgetown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就是「法庭女王」TGW男女主角畢業的學校XD) Shon表示:「很多人把我當作自立更生的典範,但其實我受到很多貴人的幫助,尤其是出獄找工作時。但大部分受刑人沒有那麼好運。」 「對受刑人再社會化最重要的就是給他們足夠的技能職業訓練」 以北卡州數據為例,出獄者再犯率高達40%, 但出獄後有工作者再犯率僅有5%。 http://cumberlink.com/news/local/closer_look/digital_data/beyond-bars-one-man-s-journey-from-inmate-to-law/article_51cdee8a-ad7f-55f5-bb6d-e1d6e487d36f.html

「為保育國土」而竊佔國土 前法院院長獲輕判

之前分享引發譁然的退休法院院長竊佔案件, 被告持續否認,然後從一審10月改判4月。 二審法院: 「蕭廣政之行為,相較於告訴人自稱欲取回土地種植香蕉、薑、芋頭、青菜等,應更有利於國土保安、水土涵養及自然保育」 這是在說什麼X話???刑法保護持有法益跟告訴人要怎麼利用土地有關係嗎?我有一塊地放著讓它長草,也不代表鄰居就可以竊佔啊! 請問一審判決寫的這些,二審都當作沒看到嗎? 被告接受採訪還說要告承辦法官、檢察官,二審也不知道? 臺灣司法量刑恣意何時改革? 「犯後否認犯 行,雖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而其縱使否認犯罪,亦屬 其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然被告於偵查、審理中阻撓檢察 官及本院勘驗現場調查證據,有臺灣南投法院檢察署勘驗筆 錄及本院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見他卷第78頁;本院卷 第71頁),屢屢揚言欲對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事務官、檢察 官、本法官提告(見本院卷第35頁至36頁、第71 頁、第125 頁),已非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目無法紀,犯後態度惡 劣,惡性非小,難認事後已具悔意」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到底要開幾次庭?」民眾訴訟案件,最關切判決結果,卻有法官在定出宣判日後,又決定「再開辯論」,引發質疑。高等法院李姓法官因從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止,動輒再開辯論、逾越辦案期限,甚至在宣判後也未遵期交付裁判原本,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李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指出,若在案件未成熟達可宣判的程度時,就輕率決定言詞辯論終結,定宣判期日,之後再濫用再開辯論,不但讓當事人產生不良觀感,也會影響司法威信。而李姓法官竟有16件再開辯論2次以上,有些甚至高達6、7次,增加當事人不合理的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82427

[美國法專欄]馬總統即將擔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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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馬總統即將擔任陪審員! 馬總統卸任後,在芝加哥仍有居所, 庫克郡法院院長表示已傳喚馬總統參與下個月的陪審活動! 如同我們先前介紹的, jury duty是一項重要的美國公民義務, 如收受傳票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依法可予以處罰。 除了日前介紹的小天后Taylor Swift以外, 連前總統Bush也擔任過陪審員(候選人)呢! http://edition.cnn.com/2017/10/28/politics/obama-jury-duty/index.html?sr=fbCNN102817obama-jury-duty0743AMStory

[美國法專欄]跟法官交朋友的價目表(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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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跟法官交朋友的價目表(大誤) 之前介紹過,不少美國法官都會設置粉絲專頁跟網友互動, 尤其是競選時。 這篇是美國律師Rosa Silva要競選伊利諾州Cook郡法官(民主黨黨內初選)的文宣之一, 我們可以看花多少錢可以跟法官交朋友(ㄜ...是贊助競選活動啦!) 100美金:普通朋友 250美金:銀卡朋友 500美金:黃金朋友,友情固若金湯 1000美金:白金朋友,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總之,在法官民選的美國,捐獻、贊助競選活動是合法且很正常的,臺灣民眾肯定無法想像吧! 另外,Silva也被選為伊利諾州「TOP 40優秀律師(40歲以下律師)」,這也是本站一直希望臺灣法律圈可以跟進學習的「同儕評選」風氣~~ 註:小編完全不認識這位律師,只是剛好看到舉例分享,無意拉票XD

[美國法專欄]蛋糕店可否拒絕為同性戀者製作結婚蛋糕!?

[美國法專欄]蛋糕店可否拒絕為同性戀者製作結婚蛋糕!? 覺得這故事很眼熟嗎?? 沒錯,這正是法庭女王The Good Wife 第6季(2015年)的其中一個案例。 你以為這些故事都是編劇自己瞎掰出來的嗎?當然不是。 這在美國一直是爭議問題,而TGW厲害之處就是將最新穎、最尖銳的法律爭議搬進電視裡,用普羅大眾可以消化的方式表達出來。 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要在2017年12月開庭進行言詞辯論: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原告(蛋糕店)及美國法務部均認為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言論及宗教自由)有權拒絕做蛋糕,被告及美國律師協會則主張應適用言論自由之例外條款:public accommodation laws(公共設施法)。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aba_urges_scotus_to_rule_against_baker_who_refused_to_make_wedding_cake_for

解送微罪通緝犯

有檢察官打臉稱,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對檢察體系外不能公開,但檢察體系內互相通知不是難事,如果只有微罪、沒有羈押問題,地檢署間可互相幫忙代訊問;例如,日前台南抓到一名中風半身癱瘓、遭高雄地檢通緝的侵占案通緝男子,警察變成看護,將半癱男子抱出、抱入,從台南送到高雄,其實南檢、雄檢間可以互相配合,傳真資料代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也維護警察權益。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26850

愛的相反不是恨,而是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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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e Wiesel 198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納粹大屠殺生還者 「愛的相反不是恨,而是漠不關心」 每人多點關心,就能減少很多遺憾。

澳洲法官花4天念判決

[外國法專欄] 澳洲某地院法官為了一件侵權案件寫了138頁的判決(在普通法國家是很罕見的長度。) 重點是,法官花了4天庭期,共17個小時把判決逐字唸完,雙分律師都必須「到庭陪聽」。 於是二審(NSW)法官就不客氣的罵人了:地院法官根本是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成本,法官只需提供判決書即可,本案不涉及緊急事由非逐字宣讀不可。 https://www.legalcheek.com/2017/04/judge-slammed-for-spending-17-hours-to-read-aloud-138-page-judgment-involving-spooked-horse/

法庭直播 別人孩子死不完

一名陪親友到法院開庭的張小姐甚至直言:「我贊成法庭直播,但若是我自己的案件就不行。」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1112/37843388/

高明哲法官公懲會議決書

高明哲法官公懲會議決書 當天被付懲戒人高明哲與林洲富、高玉舜在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辦公室評議時,高玉舜先表示意見,認該案事證明確,應維持原審有罪判決。但被付懲戒人高明哲以被告是同案被付懲戒人蕭仰歸之子,同案被付懲戒人蕭仰歸有找他。高玉舜原表示可將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撤銷。被付懲戒人高明哲竟稱:「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 因二人相持不下,高玉舜乃依己意製作駁回上訴之有罪判決。被付懲戒人高明哲另製作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之判決書。嗣經陪席法官林洲富在改判無罪之判決書上簽名,以二比一評議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案。經送達當事人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高玉舜於徵得被付懲戒人高明哲同意,將其原製作之駁回上訴之判決書,訂入評議簿,作為不同意見。 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10003/pdf/10003%E3%80%80%EF%BC%8818%EF%BC%89%E5%85%AC%E5%8B%99%E5%93%A1%E6%87%B2%E6%88%92%E5%A7%94%E5%93%A1%E6%9C%83%E8%AD%B0%E6%B1%BA%E6%9B%B8.pdf

台日定罪率比較

由日本最高裁判所已公告之最新統計資料觀之,其中2010年(平成22年,以下類推)全般案件共偵結起訴62,840人,有罪判決者61,585人,定罪率達98%,2009年偵結起訴共65,875人,有罪判決者64,540人,有罪率為97.9%,2008年則共偵結起訴67,644人,有罪判決者66,378人,定罪率達98.1%。 另觀察我國相同時期之定罪率,2010年全般案件之定罪率為95.6%,2009年為95.4%,2008年則為95.9% ,約同時期我國之重大案件平均定罪率更達99.6% 。是若由「全般案件」及「重大案件」之定罪率比較觀察,當可發現日本與我國就此二統計數字相去不遠,應無太大差異。 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100478

新竹地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4號

新竹地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之事由否正當,非僅以法律明文者為限,若在習慣或 道義上所許可,而具有社會相當性者,亦不能認為係無故侵入,換言之, 如有正當理由縱使未經許可進入,亦不構成犯罪。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正當理由而言,而理由是否正當 ,則應依個案之具體情事,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之本旨,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 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可認聲請人顯有違反婚姻貞潔忠誠義務之虞,被告因其配偶權受侵害而有上述急迫之情況,為保全證據而為進入上址臥室、拍攝聲請人及李OO照片之蒐證行為,且被告事先已向警察局報案,行為當時有警察陪同在場,並於聲請人知情之情形下所為採證,過程中未施以暴力手段亦無聲請人告訴意旨指訴強行破門侵入住宅之情,有當日蒐證現場錄影光碟、另案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可參。綜上可知,被告係出於證實聲請人違反婚姻貞潔義務之蒐證目的,並非「無故」,且其手段符合要性及正當性,核與刑法第306 條第1 項所規範之無故侵入、第315 條之1 所規範無故竊錄之情形有異,自無從以上述罪名相繩。

英國法庭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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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專欄] 英國的法庭座位,跟美國完全不同, 被告坐在最後(或側面),律師與被告分離、坐前方, 控辯雙方律師不對立,均面向法官。 證人面向律師,陪審員同美國在側面。 以下圖為例,最前排戴假髮是訴訟律師,第二排是solicitor,第三排白衣是被告。 (註:每個法庭不一定,但大致是這樣) https://www.futurelearn.com/courses/crime-to-punishment/2/steps/220448?utm_campaign=Share+Links&utm_medium=futurelearn-open_step&utm_source=facebook

[外國法專欄]德國法學院的明天?

[外國法專欄]德國法學院的明天? 德國法學向來以深度、嚴謹的研究著稱, 德國法學家也深信自己作為法學輸出大國的地位, 但德國法學院在國際排名卻江河日下, 在最新公布的TIMES法學院排名最高也不過是悲慘的第98名(漢堡大學),還輸給智利、南非大學。 (上海排行榜的表現更慘,跌出100名) 一位熱衷推廣德國法的美國教授Miller憂心表示, 荷蘭、西班牙、以色列等國的國際化都做的比德國好, 如欲提高排名,一定要強化英文發表的數量, 方能提高國際互動討論, ,並增加國際師資、國際生的數量。 小編:其實這對臺灣法學界也一樣適用。 TIMES排名 https://www.timeshighereducation.com/world-university-rankings/2018/subject-ranking/law#!/page/0/length/25/sort_by/rank/sort_order/asc/cols/stats 上海排名 http://www.shanghairanking.com/Shanghairanking-Subject-Rankings/law.html http://einspruch.faz.net/einspruch-magazin/2017-11-29/ca6ca35ea813dae2e3a8c06e3fe64e37/?GEPC=s3

[陪審專題9]舊金山女死亡案,謀殺、過失致死均判決無罪

[美國法專欄]舊金山女死亡案,謀殺、過失致死均判決無罪 美國今天最重要的法律新聞。 被告辯稱槍是撿到的,不知道是槍,誤觸扳機後擊中被害人。 陪審團判決均無罪。 川普及司法部長表達強烈不滿。 (那要改成大陸法系職業法官制嗎XD??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y/realtime/20171201/1251395/

交互詰問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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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學英文的時間囉! 交互詰問時,當辯方已經沒有問題時,辯護人要說 Your Honor, the defense rests. 那考考大家,如果檢察官詰問完畢時,要怎麼說呢? (答案在最後面) -- "defense" 在球場上是「守方」,在法庭中則是「被告或被告方的律師」,也有「辯詞」之意。"rest" 一般用法是「休息」,法庭用語則是「停止」,"the defense rests" 就是「被告答辯完畢」。"your honor" 則是指「法官大人」(常看法庭劇一定知道)。 . 紅襪隊官方 Twitter 則是翻玩洋基隊為 Judge 所取的口號 "All Rise"「全體肅立」,搭配 Bradley Jr. 躍起的照片圖輯,正好「躍起」也是 "rise",是很高明的雙關語。 . 紅襪隊官方 Instagram 同樣調侃了洋基隊的口號 "Jackie's Chamber"「Jackie 管區」,原是 "Judge's Chamber"「法官休息室」,在今年 Judge 大爆發後,洋基隊主場為這位菜鳥在中右外野設置了「法官休息室」,給喜愛 Judge 的球迷有表演的機會。 -- A:答案''the People rest" 為什麼檢察官要說the People呢? 為什麼常看到美國判決名稱是 People v. XXX呢? (例如People v. O.J. Simpson 辛普森案) 因為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所以檢察官就等於人民喔。 文章中段及照片分享自: 看職業運動學英文 https://www.facebook.com/sportsenglish/

下了庭大家都是法律人,不是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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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審檢辯,案件歸案件, 下了庭大家一樣都是法律人,不是仇人, 就像不同球隊的選手,上場時各為其主、努力爭取好成績, 下場時大家可以是朋友,甚至互相分享工作心得, 說不定哪天轉隊、彼此角色互換都大有可能! 對客戶來說,只要律師盡責為己爭取最大利益, 就是好律師,而不是比法庭吵架、臭臉、講話誰大聲 (以下為黃律師原文) 「律師的立場是在法律上幫助自己的當事人爭取他想要的結果,所以其實重點會擺在說服法官、檢察官,不是一定必須攻擊對造、窮追猛打、咄咄逼人,其實沒有一定要製造對立感,沒有一定要在法院互罵吵架,重點是紛爭有沒有解決,法官相不相信你的主張。 但是一般人上法庭很容易畫上楚河漢界,一定要完全對立,各據一方,甚至我也遇過一位客戶想在訴訟進行一半時,解除委任原本的律師、進而委任我,她和我說:「因為我的律師開庭結束後,走過去和對造律師打招呼,我覺得他不是完全站在我這邊。他會不會有可能跟他們串通,說服我和解?」。 我聽了之後有點驚訝,因為我們也是人,也會有同學、學長姐、學弟妹、朋友,從法律系的學校畢業考上律師,如果年紀差沒幾歲,一定有很多在學校看過、或是律師訓練同梯次、甚至現在臉書很發達,律師的臉友、同溫層可能都是律師,其實碰到面,打個招呼其實真的很正常。總不可能接一個案子就得要和對方的律師撕破臉吧!!」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7月17日 22:36  · 

法庭犬相伴,上法院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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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小品]法庭犬相伴,上法院更安心 週末照例輕鬆一下, 1990年代密西西比州開始在兒虐案件使用法庭犬, 而後這股風潮開始擴散到其他地區,美國目前已經有7個州立法准許證人出庭作證時,使用法庭犬作為協助。其他尚未立法的州,法官也會在個案上權衡是否同意使用。 法庭犬的主要功能在於協助兒童證人、或心智障礙者在證人席上面對詰問時,能夠更為放心、安心。(部分地區是准許在偵查中詢問時使用) 法庭犬的主要品種是拉布拉多與黃金獵犬,經過協會認證後可供法庭使用,訴訟中通常是由檢方聲請。 有律師表示證人有狗狗相伴時可能讓證人看起來更有可信度,畢竟無法得知陪審員心裡到底再想什麼。 有法官則表示有時證人在庭上太過歇斯底里,有法庭犬相伴顯然可以安撫情緒,其實對辯方也是有好處。(另外,有些法官會把狗藏在證人台下面,不讓陪審團看到) 有興趣的請進一步參考: Courthouse Dogs Foundation 其他狗狗照片分享在下面留言處~~ http://www.pewtrusts.org/…/canines-helping-out-in-the-court…

[陪審專題8]警槍殺非裔男陪審判無罪 法官看不太下去

警槍殺非裔男陪審判無罪 法官看不太下去 (警告:影片含血腥內容!請斟酌是否觀看) 美國非裔男子卡斯提爾(Philando Castile)去年7月在明尼蘇達州臨檢時,遭警員亞尼茲(Jeronimo Yanez)開槍擊斃,行車紀錄器影片引起爭議,陪審團在上個月判亞尼茲無罪。而主持該案的法官最近致書陪審團,一方面肯定他們做出這個艱難的決定,但另一方面卻也點出他們「違背了大眾及媒體的期待」。 根據美國廣播公司(ABC)報導,由多為5名女性及7名男性,並且其中多為白人所組成的陪審團於6月16日宣判,亞尼茲2級殺人罪和故意開槍危害安全兩項罪名無罪,引發民眾怒火。一般來說,在做出判決後,法官會馬上與陪審團對談,但像此案法官萊瑞(William H. Leary III)這樣寫信很少見。 萊瑞在信中表示,警方行車紀錄器的畫面,以及陪審團「沒被要求去注意的事情」是引發輿論抨擊的主因,「身為陪審團,你們只需判斷是否有犯罪事實,但你們永遠不需要判斷,種族歧視是否還繼續存在,也不需要了解是否有些人是不是受警方的策略影響,而絕望至極,或是警方的訓練到底足不足夠。」萊瑞隨後拒絕發表評論,並表示其餘的討論沒什麼意義。 http://edition.cnn.com/videos/us/2016/07/07/graphic-video-minnesota-police-shooting-philando-castile-ryan-young-pkg-nd.cnn/video/playlists/philando-castile-shot-in-minnesot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hooting_of_Philando_Castil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706/1155370/ http://edition.cnn.com/…/philando-castile-shot-in-minnesota/

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美國法專欄]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感謝網友黃鈞勵先生的分享) 繼上次分享檢察官薪資後, 網友又提出了美國勞工資料統計局的數據: 2016年美國全國律師薪資中位數為118160美元,美國法官薪資中位數109940美元,而採終身制的聯邦法官中位數則達123060美元! 聯邦法官還享有「以最後任職時薪水」計算的終身俸,所得替代率100%! https://www.bls.gov/ooh/legal/lawyers.htm https://www.bls.gov/o…/legal/judges-and-hearing-officers.htm

[美國法專欄]美國法律系?

[美國法專欄]美國法律系? 大家都知道英美國家的法學教育是走「學士後法律」, 也就是大學畢業後,有興趣的人再考法學院(law school)的方式, 因此大學部並沒有法律系,只有研究所有法學院。 但是前幾天發現,美國亞利桑納大學在2014年開辦了全美唯一的大學部法律學位課程(B.A. in Law,法學士), 課程提供「想學習法律,但不需要到JD程度」的學生一種選擇,例如畢業後從事一般公司法務人員工作。此學程已吸引超過700名學生。 校方表示,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都是在大學部就提供法律教育。UA只是第一個在美國這樣做的學校。 小編:在日本韓國臺灣邁向學士後法學院趨勢的時候,看到美國有這個反方向,覺得非常有趣。或許天下大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沒有恆常的贏家。 ps.不過此學程畢業好像不能考律師,歡迎網友們補充指正。 http://www.lawyeredu.org/arizona.html https://uanews.arizona.edu/s…/nations-first-ba-law-now-model

一群超熱血公務員 把邊緣少年變搶手人才

保護管束少年、弱勢少年明明有「脫貧」需求,卻被排除在主流職訓體系外。勞發署桃竹苗分署公務員當起「保母」,彌補社會安全網漏洞,開設職訓專班,幫助少年習得一技之長、不至於走偏,甚至有人月入六萬元,從此改變人生。 「每個人都不給機會,他們怎麼有機會呢?在這待著,好過出去『攏溜連』」 認真追蹤下去,其實也有些學員結訓後沒好好工作,轉了一圈,進了距離分署只有半小時車程的誠正中學(少年矯正學校),或再遠一點點的新竹監獄。 「有時會很灰心,每年都喊著明年不做了,但很有趣,這樣想時,就會發生一些好事。」劉宏俊說,第一屆畢業後,就業率百分百,大家心想:這樣的孩子也可以找到工作,好像該繼續辦下去。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92745-165626-%E4%B8%80%E7%BE%A4%E8%B6%85%E7%86%B1%E8%A1%80%E5%85%AC%E5%8B%99%E5%93%A1%20%20%E6%8A%8A%E9%82%8A%E7%B7%A3%E5%B0%91%E5%B9%B4%E8%AE%8A%E6%90%B6%E6%89%8B%E4%BA%BA%E6%89%8D?page=6

法律系之光 雞排博士

法律系之光 不管擔任任何角色,人與人之間的尊重與溝通才是最重要的。會讀書可以幫助你通過考試,但目中無人只會讓人生失去更多機會(「靠北書記官」有感)。 -- 資優生養成的性格,和法律系的訓練,也是幫凶。「我從小就一定要搶贏,而且唸法律的人很難跟人道歉,因為在法庭上絕對不能低頭,而是要拚命抓對方的語病和漏洞,我在無形中把家庭當法庭,難怪前妻會說『你說話傷人不是傷到皮肉,而是傷到骨』。」他有些不好意思,停了幾秒才說「我後來才知道,我有3秒鐘激怒人的本事。」 宋耿郎會讀博士班,其實也是為了平撫創傷,「考試對我從來不難,所以很順利就考上博士班,但每回去探視小孩,相處之後,看他們離開的身影,我都忍不住掉眼淚,為了避免觸景傷情,最後才決定從台北回到故鄉,之後又賣起雞排。」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630bus005/

美國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的「薪情」大不同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與公設辯護人的「薪情」大不同 關於美國奧勒岡州Deschutes郡的報導: 該地區之檢察官起薪為年薪86,249美金,每年加薪; 而(與州政府簽約的)公設辯護人起薪為64,448美金,兩年加薪一次,即使服務7年也比不上檢察官的起薪。 檢察官每年處理約200件案件,公辯需處理307件案件。 而年輕的公辯通常在服務數年後選擇離去, 雖然相關團體每年均遊說立法者應立法增加公辯薪水, 以平衡與檢方之差距,但每次草案都在議會無疾而終。 曾擔任6年公辯的現任檢察長表示, 遇到非輕罪的案件, 經驗不足的公辯與老經驗的控方相較之下, 會處於較明顯的劣勢。 http://www.bendbulletin.com/localstate/5432071-151/wage-gap-leads-to-unequal-representation-in-criminal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今年6月中旬,這名婦人駕車經三民區大順二路時,將車子併排,被人錄影檢舉,婦女收到罰單,她認為罰單內容有誤,提出申訴,可能以為警方開錯罰單,受理申訴後,可能會撤銷罰單,自己就不用受罰,沒想罰單更改後,罰得比申訴前還重,讓她直呼「嫑嫑」。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29188 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 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均不得於訴願 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之文字。然其提及參考 之民國 69 年 5 月 7 日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時之處 理方法,並未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 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在法無明文時,尚不得以立法理由所 載文字,限制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於正 確認事用法後,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否則不 符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 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 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 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hir=all&N0&sel_jword&N1&N2&N3&Y1=105&M1=8&D1=1&Y2=105&M2=8&D2=31&kt&kw&keyword&sdate=20160801&edate=20160831&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dtype&typeid=C&recordNo=1

臺灣似乎完全沒有關於偵查手段的修法意向(通訊監察)

臺灣似乎完全沒有關於偵查手段的修法意向 (本文並沒有排除法官保留之意) 從事偵查檢察官工作多年,深知案件查緝時通訊監察之重要性,且各國皆然,因監察所得內容,非僅一般人想像的談話細節,更包含了受監察人所在位置、生活習慣、交友、犯行等資訊。綜觀近30年來通訊模式日新月異,從有線電話、行動電話到今日的行動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What’s App),然迄今立法機關、執法部門對於犯罪者通訊監察方式、人員編制、預算、機關位階,猶停留在20年前的有線或傳統行動電話偵查模式,即僅能對有線、行動電話語音通話、簡訊等施以監察,但普羅大眾使用通訊軟體已是常態,故現今執法部門對於通訊監察已接近束手無策的窘境。 反觀世界各國,對此問題在法規上早已有所因應,例如英國於2016年11月29日通過的調查權力法案(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16)第5篇所稱之設備干擾(Equipment Interference)、美國於2016年12月1日修正通過的聯邦刑事訴訟法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4 1條所稱之遠端存取(Remote Access)、法國於2016年6月5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第 706-102-3、706-102-2條、德國2011年透過判例確認屬於刑事訴訟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 StPO)第100a條電信監控之附加能力(Annex Competence)、以色列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第23a條所稱之滲透(Penetration),均已具有相關法律規範,使偵查機關取得法院核發之許可後,對特定之儲存裝置(電腦、手機等)施以滲透、收集資料等偵查行為。中國大陸則更為極端,完全禁止人民使用微信以外,無法監控的通訊軟體,俄羅斯亦同。 近來,毒品、食安、電信詐欺陸續躍居民怨之首,但查緝中發現,除最底層犯罪者,因智識、年紀、經濟等因素,猶使用傳統方式外,其他均利用無法監察的通訊軟體,故多數案件僅能查獲最底層罪犯,主事者猶能另起爐灶。又因犯罪者熟知設置斷點、防火牆、利用我國金融管制的鬆散、人頭帳戶氾濫,使犯罪集團幾近零時差遠端領取被害人款項,或搭以比特幣等交付方式,致偵查難上加難,

[美國法專欄]毒品法庭革新

[美國法專欄]毒品法庭革新 因施用毒品而死亡的人數日漸增多, 紐約州水牛城投入3年30萬美金預算, 預計每年對200名施用毒品者進行美國唯一的創新實驗(opioid crisis court)。 被告在第一個月必須每天跟毒品法院法官會面,且每晚8點後實施宵禁(禁足)。 目前執行的80名被告尚未發生施用致死的案例, 而法官表示每天的見面會並非訊問,只是聊天,重點在於希望拯救及穩定被告的生命。 http://www.nbcnews.com/storyline/americas-heroin-epidemic/first-opioid-court-u-s-focuses-keeping-users-alive-n781121

院檢散策 番外篇2 綠島人權文化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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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散策 番外篇2 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原警總綠島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 這個才是供觀光客參觀的舊綠島監獄, 八卦樓是很典型的監獄建築模式,設有中央控制台, 再往外輻射出4個廊道,方便看管受刑人,總共兩層樓建築。 受刑人的生活除了「精神教育」, 也包含無止盡的挖石、蓋屋,以消磨精力。 當時在綠島監獄的受刑人雖然鎮日吹著海風, 卻可能永遠沒有見過牆外的綠島風光。 維基百科介紹: 1950年代,臺灣地區約有一千多名政治犯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該單位當時有有12個由男性囚犯所組成的中隊(每個中隊約有數十位成員);其中有些人被監禁並強迫接受政治教育,也有些人被外放並在監視下從事「勞動改造」,但大都居住於數間木房搭建而成的牢舍內。 「新生訓導處」有關當局曾驅使其男性囚犯至附近海岸搬運石塊回單位所在地建築圍牆與簡易屋舍,其獄友也因此曾自我謔稱「自己蓋自己的監獄」;此後,當局亦曾驅使其囚犯從事農耕及食品加工活動,以達自給自足之目標。

公部門吹哨者保護

新竹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本案尚未確定) 刑事部分已給予免刑之優惠, 問題在於行政懲處部分也應該修法,使機關對吹哨者有一定裁量空間。 「因本件係被告戴立紳不懼壓力,勇於檢舉並挺身自首,是被告戴 立紳於犯罪後自首,並已自動繳交其全部所得財物,亦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免除 其刑。」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廉政署指出,《壹週刊》報導的戴立紳案件,是因戴男也涉入貪污案件當中,自首後另外檢舉其他共犯。雖然確實因為戴男自首並檢舉共犯,而使得公共利益減少受損,但因他也涉嫌犯罪,情節和單純基於公益而檢舉有所不同。 廉政署表示,法務部研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架構,就包含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職位保障等面向。為了鼓勵犯罪成員的內部揭弊,另在草案內明訂,揭弊者在弊案中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行政責任也可減輕或免除。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707/1156465/

[佳言錦句]美國首席大法官祝學生「一路逆風」

[佳言錦句]美國首席大法官祝學生「一路逆風」 Roberts在一所私立菁英中學的畢業典禮致詞表示: 「我希望你們將來受到不公平待遇,這樣你們才會知道正義的價值;希望你們遭到背叛,你們才知道忠誠的重要; 希望你們不時感到寂寞,這樣你們才知道朋友相伴不是理所當然的。 祝你們一路逆風(bad luck),你們才知道機會的重要, 使你明瞭你的成功不是理所當然,別人的失敗也不是必然。 希望你的敵人嘲笑你的失敗,你才會知道運動家精神的重要;希望你被忽視,你才會知道傾聽他人的重要; 希望你受到足夠的痛苦,你才會知道同理心的重要。 不管我是否如此『祝福』,你們將來都必定會經歷這些事情。 而你是否會因此受益,端看你能否從不幸中獲得教訓。」 是不是說的很好呢? 不只對學生,對於某些眼睛長在頭頂上的法律人也是很受用的。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chief_justice_roberts_wishes_students_challenges_rather_than_success

[陪審專題7]陪審團或法官審理?

[陪審專題7] 美國法專欄 對刑事辯護人而言,究竟要交給把被告的命運交給12名素人(陪審團)還是1個職業法官,實在是很難以取捨的問題。 這則報導採訪了幾位律師和前檢察官, 大部分似乎都傾向選擇陪審團審理,尤其是案件具有一些「感情因素」時。 重點是,只要說服12人中的其中1人不投下有罪票, 就足以製造hung jury,這比說服法官容易多了。 what do you think? 關於hung jury延伸閱讀: 南卡警察槍殺黑人,陪審團無法定罪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95.html http://www.silive.com/…/07/take_your_chances_with_12_juro.h…

[院檢散策] 番外篇1 綠島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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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散策] 番外篇1 綠島監獄(綠島學分班) 日前去綠島旅遊時,也參訪了著名的綠島監獄, 但這個是目前仍實際營運中的監獄, 是不開放遊客參觀的喔!! (門口的管理員很無奈,因為無時無刻都有旅客來問可否進去參觀XD 開放參觀的是往北一點的人權園區! 既然都來了,當然支持一下矯正署產品, 綠島監獄製作的柴魚片,送禮自用兩相宜喔! (門口即可購買) http://www.gip.moj.gov.tw/ct.asp… (下回繼續介紹人權園區)

美國刑事程序與地檢署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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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 這個圖片介紹了美國刑事程序主要流程 網頁也順便介紹了加州聖地牙哥郡地檢署, 檢察長管轄旗下310位律師(等同我國檢察官),180位調查官(必須具有4年以上刑警經歷),另外還有700餘位行政人員。 是全美規模第6大的地檢署。 附帶一提,SD人口約330萬人。 這個地檢署的規模遠遠大於臺灣~~ http://www.sdcda.org/office/criminal-justice-system.html

無被害人證詞的性侵案件

無被害人證詞的性侵案件 What happens when there is no victim testimony? 最近臺灣的一些法律議題,很巧的美國剛好也都有相關的討論。 例如王教授這篇文章其實牽涉到我國「單一指訴不得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這個判例鐵則。 可以討論的非常多,不過也可以看看強調「被害人出庭指證」、「直接審理」的美國,控方嘗試在被害人不願出庭作證的情況下如何將被告定罪 >>> http://www.sandiegouniontribune.com/…/sd-me-skorniak-notebo… (當然,存有諸多間接證據的性侵案件,實務上是可遇不可求) 從更宏觀一點的角度看, 勞力剝削、性剝削、性侵害案件實務上常見「理想被害人模型」的問題, 當特殊罪名不以「物理強制」為構成要件時(例如勞力剝削罪與權勢性交等),「心理強制」的認定應該放寬。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3/1042189.html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485%3F%3Dfb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485%3F%3Dfb

只有轟轟烈烈的起訴才叫辦大案嗎?

只有轟轟烈烈的起訴才叫辦大案嗎? 小編之前在座談會中提出類似的概念。 既然淘汰不適任者現階段這麼困難, 不如先從管理的另一方面,也就是「正向鼓勵」著手。 美國各地方每年均會評選出Judge of the Year、 Top 10 Lawyer of the Year等, 我國也可以藉由現有的民眾問卷、律師公會及審檢辯的共同推舉, 每年度選出各地前十名優秀法官、檢察官及律師。 不能公布吊車尾的,但推舉模範生總是可以的, 而且也讓更多民眾知道優秀法律人的存在, 對內部人而言,也可以鼓勵模仿學習。 最重要的,這個積極管理方式完全不用修法,也花不了幾毛錢,何樂而不為? 另外林檢很敏銳的提到一個問題, 檢方辦案只有起訴叫辦大案嗎?難道認真的調查後給予一個公正的不起訴處分,就不算是優秀的檢察官? 如果只有「所謂的辦大案」才能升主任, 難怪一堆人嚷嚷檢察官不過是行政官而已。 「可是,要激勵檢察官認真辦案,真的不能只靠升官。因為這不僅扭曲心態,長期下來更是沒有效果。這就像以前大學聯考一樣,為了逼學生用功念書所以聯考,結果大家只會迎合考題。最慘的是,只激勵了高三那一年(還有重考那一年),高一高二也是在混,一旦考上大學就立刻放鬆,沒考上就轉行就業。用這一套來激勵檢察官,效果真是驚人相似。升官激勵制度也快窮途末路,因為高檢開缺名額快要歸零,獎勵的籌碼已經幾乎用光。 要鼓勵檢察官認真辦案,正確之道應該是肯定他的專業,讓他感到自豪光榮。當一個檢察官因為認真辦了一件案件,聰明而原創性地蒐集到證據,深湛的法學進行了詮釋和論證,或者圓滿的和解了爭端,被檢察官同儕所傳頌、仰慕與學習,這便是無上的光榮。要塑造這樣一種正向肯定的文化,檢察體系應該設立專業獎項,而且是大量的獎項,起訴好的可以得獎,不起訴好的也可以得獎,兩種同樣給予專業肯定的獎項,讓檢察官客觀中立的司法屬性,藉此彰顯出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626/1148005

德國法官

德國的法官多,訴訟案件數量特別高,原因在於起訴十分方便,訴訟費用相對比較低。法院的工作讓人心悅誠服... 法官為準備和審理每一個案件所需的時間,遠遠超過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德國法官說明或論證其判決所付出的工作,遠遠超出英美法系國家的同行。 這符合德國人的心態和傳統:解決爭議首先是國家的任務。同時它顯現了固有缺點...司法訴訟效率低下 Source:Thomas Raiser,法律社會學導論,2011年簡中版 (照片檔請見FB)

法官陳昱維:司法過勞處方的療效

其次,尤律師稱:「人民納稅養了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其實沒有立場指責人民濫訴」。光此話的前提,本身就有證明問題;且若此話有理,是否意謂有錢就是大爺,可以任性而為?連服務業都不見得接受。對於真正需要得到及時司法救濟的人民,不會過於自私,間接侵害他們的訴訟權利?院、檢人員待遇不變,工作內容加量、加質、超時給付後,還要被吃到飽?又此論點若可行,人民是否可以當蘇花公路因落石而中斷通行,或出於好奇、體驗的慾望,要求政府必須免費提供阿帕契、F16、艦艇的運輸服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23/1146829/?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623%2F1146829%2F

香港法官的薪水

香港法官的薪水看這邊 一般裁判官起薪(月薪)11~13萬港幣。 特委裁判官7萬。 另外,文末的暫委法官也很值得我國研究! 有案無官審,怎麼辦?「暫委」法官應急 「暫委」意即暫時委任,除了新官上任、行內所謂「未坐正」的裁判官,亦指司法機構因應人手不足,從外間聘任的臨時法官。這些暫委法官或裁判官,通常是退休法官,以參選特首的前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為例,退休後曾以暫委法官的身份重返高院審案。 暫委法官每次任期一般為數星期,但亦有高院的暫委法官在位近3年;至於暫委裁判官,任期一般是6個月(常任裁判官是3年合約),任期屆滿後可再獲委任。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64649/-%E6%B3%95%E5%AE%98%E7%9A%84%E9%9A%8E%E6%A2%AF-%E5%BE%8B%E5%B8%AB%E5%9F%B7%E6%A5%AD%E8%87%B3%E5%B0%915%E5%B9%B4-%E8%B5%B7%E8%96%AA7%E8%90%AC%E5%85%83

香港也鬧法官荒?(非常值得一讀,大推)

香港也鬧法官荒?(非常值得一讀,大推) (看到第一段就哭了...港幣乘以4...) 法官地位崇高,坐在法庭最高位置,薪酬卻不如坊間所想像般高。「眾官之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月薪30多萬元。相反,私人執業的「星級大狀」打一堂官司,收費動輒幾十萬元,遠超首席法官一個月所得。就以創下「天價」訟費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為例,律師團隊費用累計下來,竟高逾10億元。 一個成功大狀(即律師)的人工一定比法官高。以法官仕途的必經門檻「裁判官」職級而言,月薪約11萬至13.3萬元。雖然私人執業的收入相對不穩定,但仍比做裁判官優厚。 「香港法律執業者收入基準研究」報告,報告除反映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高院原訟庭法官的薪酬,皆遠遠低於大律師收入達4%至60%,亦解釋了大律師不想做法官的原因。 出任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須承諾在法官任期結束後,不再從事私人執業(小編:這一點值得研究!)。但馬官坦言招聘法官,特別是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十分困難,但他認為司法人員質素必須維持於高水平,並稱寧可法官數目不足,也不能對法官質素的要求作出妥協。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64055/-%E6%B3%95%E5%AE%98%E8%8D%92-%E6%98%9F%E7%B4%9A%E5%A4%A7%E7%8B%80%E6%94%B6%E5%85%A5%E9%81%A0%E8%B6%85%E6%B3%95%E5%AE%98-%E6%9B%BE%E7%95%B6%E8%A3%81%E5%88%A4%E5%AE%98%E5%A4%A7%E5%BE%8B%E5%B8%AB-%E6%B3%95%E5%AE%98%E5%94%94%E6%98%93%E5%8D%87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58639/-%E6%B3%95%E5%AE%98%E5%94%94%E6%98%93%E5%81%9A-%E6%B3%95%E5%AE%98%E8%96%AA%E9%85%AC%E4%BD%8E%E6%96%BC%E5%A4%A7%E5%BE%8B%E5%B8%AB%E6%9C%80%E5%A4%9A%E5%85%AD%E6%88%90-%E7%8D%B2%E6%89%B9%E5%8A%A0%

律師可以整脊為副業嗎?香港律師謀生不易

律師可以整脊為副業嗎? 香港新聞 擁有「體雕師」資格的大律師梁思豪,因有意以「體雕」作副業以幫補家計,遂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但遭公會否決,梁早前不服公會決定,尋求司法覆核,並獲判勝訴。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下判詞,認為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沒有違反《基本法》33條保障職業自由的規定,裁定公會上訴得直。敗訴的梁思豪揚言,會與律師團體再商議,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 香港現有一千多名非資深的大律師,但並非所有大律師如外界想像般風光,尤其是初出茅廬者更要靠家人或積蓄維持生計。在○○年至一三年間有九百多人取得大律師資格,約有三分之一已轉行;而大律師當中又可分成兩類,第一類有自己辦公室及秘書,第二類雖可在律師樓的會議室見客,但其實是要在家中或圖書館工作,而後者人數更有逾一百人。 申請人指公會在守則中設下一份清單,規定除了某些特定「副業」包括死因裁判官、仲裁員、審裁員、新聞、廣播、教書、慈善機構職位、議員等可獲豁免外,其他副業都要先經公會批准,他認為守則有不公平之處。 (分享這篇不是要說上訴法院判得對,而是強調其實外國的職業規範是很嚴格的,管制的密度、強度都很高)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51060/%E6%8B%92%E6%9C%83%E5%93%A1%E4%BB%A5-%E9%AB%94%E9%9B%95%E5%B8%AB-%E4%BD%9C%E5%89%AF%E6%A5%AD-%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4%B8%8A%E8%A8%B4%E5%BE%97%E7%9B%B4-

運動員法官

Dwayne D. Woodruff, 1979~1990年匹茲堡鋼鐵人隊美式足球員, 1979年超級杯冠軍,31歲時取得JD學位,33歲退役, 史無前例地同時擔任執業律師和足球員3年(這是神吧!!!) 2005年起獲選為賓州Allegheny郡法院法官,目前參選2017年賓州最高法院法官選舉。 繼運動員立委之後,臺灣什麼時候會出現運動員法官呢? http://www.abajournal.com/magazine/article/10_questions_dwayne_woodruff

再推 法庭女王 The Good Wife

再推 法庭女王 The Good Wife 小編已多次推薦這部超級精彩的法律影集給大家, 如果對法律議題或美國法夠敏銳的話,會學到非常多東西, 不只是主角們談戀愛而已XD 很高興看到黃律師也大力推薦這部戲: 「我自己常舉的例子,就是去年剛下檔的CBS影集The Good Wife 法庭女王一到七季,以及目前上檔的衍生劇The Good Fight第一季。 以我自己在美國處理案件的經驗,以及私下跟許多美國律師朋友閒話家常的討論來看,我發現幾乎嚴謹的法律工作者,不管是美國聯邦公設辯護人、ABA的幕僚或者商業大所的資深合夥人,對這兩部戲都好評有加,完全不像提到Grisham小說或者Perry Mason之類法律奇想劇,狂翻白眼。 一言以蔽之:這兩部戲的專業法律事實細節的描述精確而細緻,卻又同時可以呈現主線以及支線的劇情推進以及角色群的情感互動。實在是教育意義以及創作高度兼具的佳作。」 https://www.themarshallproject.org/2016/05/05/how-the-good-wife-got-the-law-right#.ZokE22284

法律人應該要有社會經驗!?

香港新聞 見習大律師在修讀法律前,曾因非禮一名14歲校服女生被判監,其後他改修讀法律,並獲香港大律師公會批准他成為大律師,惟遭律政司反對。由於大律師公會和律政司持不同意見,最後尋求高院指示,法官今下判詞指,社會對大律師有很高的期望,認為大律師必須擁有無可挑剔的品格,故拒讓該見習大律師取得專業資格。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98517/%E9%9D%9E%E7%A6%AE%E5%89%8D%E7%A7%91%E7%94%B7%E5%AD%90%E8%A2%AB%E6%8B%92%E7%95%B6%E5%A4%A7%E5%BE%8B%E5%B8%AB-%E5%AE%98-%E6%B3%95%E5%BE%8B%E4%BA%BA%E5%93%A1%E5%BF%85%E9%A0%88%E5%85%B7%E7%84%A1%E5%8F%AF%E6%8C%91%E5%89%94%E7%9A%84%E5%93%81%E6%A0%BC

台北地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9號判決(強制罪)

台北地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9號判決 (兼回應6.13日貼文) 按刑法妨害自由章,除保障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外,尚及於意 思決定之自由,則所謂「強暴」,自應採廣義之解釋。故所 謂強暴,乃指對人施用有形物理力之行為,即以實力不法加 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之於他人身體為必要,縱間接施 諸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 122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 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 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 判例參照。 又林山田老師認為,304之強暴手段不以對他人身體或物施用暴力為限,只要會發生強制作用者皆屬之,例如在交通樞紐處和平靜坐,造成他人無法行車(文獻上有反對意見)。 至於以行車堵住他人車輛,因車上有人,強行堵車將影響駕駛者之意思決定自由,故屬對人施強暴手段,非對物(對物是指人根本不在現場,例如趁人不在而換鎖),附此敘明。 判決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6wy9nrRnpA7cZxeeCQ3K%2fu4G4KN4pDT9xJCIZqEwOn4%3d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7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