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今年6月中旬,這名婦人駕車經三民區大順二路時,將車子併排,被人錄影檢舉,婦女收到罰單,她認為罰單內容有誤,提出申訴,可能以為警方開錯罰單,受理申訴後,可能會撤銷罰單,自己就不用受罰,沒想罰單更改後,罰得比申訴前還重,讓她直呼「嫑嫑」。
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
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均不得於訴願
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之文字。然其提及參考
之民國 69 年 5  月 7  日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時之處
理方法,並未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
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在法無明文時,尚不得以立法理由所
載文字,限制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於正
確認事用法後,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否則不
符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
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
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
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hir=all&N0&sel_jword&N1&N2&N3&Y1=105&M1=8&D1=1&Y2=105&M2=8&D2=31&kt&kw&keyword&sdate=20160801&edate=20160831&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dtype&typeid=C&record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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