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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最高法院駁回公設辯護人限制案量的要求

[美國法專欄]州最高法院駁回公設辯護人限制案量的要求 新墨西哥州公設辯護人向州最高法院表示案件量過多, 使被告無法獲得有效協助,請求限制分案量。 州最高法院一致決駁回此項聲請。 先前的言詞辯論期日,檢察官方面表示解決方式應該是將公辯人力配置到較繁忙的法院,且讓有資力的當事人自行聘請律師。 目前已有地方法院公辯拒絕接案,但遭法官駁回。 公辯方面則表示會繼續向各界爭取人力及財力的支援。 https://www.usnews.com/news/best-states/new-mexico/articles/2017-10-11/supreme-court-denies-petition-for-help-from-public-defenders

下了庭大家都是法律人,不是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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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審檢辯,案件歸案件, 下了庭大家一樣都是法律人,不是仇人, 就像不同球隊的選手,上場時各為其主、努力爭取好成績, 下場時大家可以是朋友,甚至互相分享工作心得, 說不定哪天轉隊、彼此角色互換都大有可能! 對客戶來說,只要律師盡責為己爭取最大利益, 就是好律師,而不是比法庭吵架、臭臉、講話誰大聲 (以下為黃律師原文) 「律師的立場是在法律上幫助自己的當事人爭取他想要的結果,所以其實重點會擺在說服法官、檢察官,不是一定必須攻擊對造、窮追猛打、咄咄逼人,其實沒有一定要製造對立感,沒有一定要在法院互罵吵架,重點是紛爭有沒有解決,法官相不相信你的主張。 但是一般人上法庭很容易畫上楚河漢界,一定要完全對立,各據一方,甚至我也遇過一位客戶想在訴訟進行一半時,解除委任原本的律師、進而委任我,她和我說:「因為我的律師開庭結束後,走過去和對造律師打招呼,我覺得他不是完全站在我這邊。他會不會有可能跟他們串通,說服我和解?」。 我聽了之後有點驚訝,因為我們也是人,也會有同學、學長姐、學弟妹、朋友,從法律系的學校畢業考上律師,如果年紀差沒幾歲,一定有很多在學校看過、或是律師訓練同梯次、甚至現在臉書很發達,律師的臉友、同溫層可能都是律師,其實碰到面,打個招呼其實真的很正常。總不可能接一個案子就得要和對方的律師撕破臉吧!!」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7月17日 22:36  · 

香港也鬧法官荒?(非常值得一讀,大推)

香港也鬧法官荒?(非常值得一讀,大推) (看到第一段就哭了...港幣乘以4...) 法官地位崇高,坐在法庭最高位置,薪酬卻不如坊間所想像般高。「眾官之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月薪30多萬元。相反,私人執業的「星級大狀」打一堂官司,收費動輒幾十萬元,遠超首席法官一個月所得。就以創下「天價」訟費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為例,律師團隊費用累計下來,竟高逾10億元。 一個成功大狀(即律師)的人工一定比法官高。以法官仕途的必經門檻「裁判官」職級而言,月薪約11萬至13.3萬元。雖然私人執業的收入相對不穩定,但仍比做裁判官優厚。 「香港法律執業者收入基準研究」報告,報告除反映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高院原訟庭法官的薪酬,皆遠遠低於大律師收入達4%至60%,亦解釋了大律師不想做法官的原因。 出任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須承諾在法官任期結束後,不再從事私人執業(小編:這一點值得研究!)。但馬官坦言招聘法官,特別是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十分困難,但他認為司法人員質素必須維持於高水平,並稱寧可法官數目不足,也不能對法官質素的要求作出妥協。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64055/-%E6%B3%95%E5%AE%98%E8%8D%92-%E6%98%9F%E7%B4%9A%E5%A4%A7%E7%8B%80%E6%94%B6%E5%85%A5%E9%81%A0%E8%B6%85%E6%B3%95%E5%AE%98-%E6%9B%BE%E7%95%B6%E8%A3%81%E5%88%A4%E5%AE%98%E5%A4%A7%E5%BE%8B%E5%B8%AB-%E6%B3%95%E5%AE%98%E5%94%94%E6%98%93%E5%8D%87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58639/-%E6%B3%95%E5%AE%98%E5%94%94%E6%98%93%E5%81%9A-%E6%B3%95%E5%AE%98%E8%96%AA%E9%85%AC%E4%BD%8E%E6%96%BC%E5%A4%A7%E5%BE%8B%E5%B8%AB%E6%9C%80%E5%A4%9A%E5%85%AD%E6%88%90-%E7%8D%B2%E6%89%B9%E5%8A%A0%...

律師可以整脊為副業嗎?香港律師謀生不易

律師可以整脊為副業嗎? 香港新聞 擁有「體雕師」資格的大律師梁思豪,因有意以「體雕」作副業以幫補家計,遂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但遭公會否決,梁早前不服公會決定,尋求司法覆核,並獲判勝訴。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下判詞,認為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沒有違反《基本法》33條保障職業自由的規定,裁定公會上訴得直。敗訴的梁思豪揚言,會與律師團體再商議,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 香港現有一千多名非資深的大律師,但並非所有大律師如外界想像般風光,尤其是初出茅廬者更要靠家人或積蓄維持生計。在○○年至一三年間有九百多人取得大律師資格,約有三分之一已轉行;而大律師當中又可分成兩類,第一類有自己辦公室及秘書,第二類雖可在律師樓的會議室見客,但其實是要在家中或圖書館工作,而後者人數更有逾一百人。 申請人指公會在守則中設下一份清單,規定除了某些特定「副業」包括死因裁判官、仲裁員、審裁員、新聞、廣播、教書、慈善機構職位、議員等可獲豁免外,其他副業都要先經公會批准,他認為守則有不公平之處。 (分享這篇不是要說上訴法院判得對,而是強調其實外國的職業規範是很嚴格的,管制的密度、強度都很高)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51060/%E6%8B%92%E6%9C%83%E5%93%A1%E4%BB%A5-%E9%AB%94%E9%9B%95%E5%B8%AB-%E4%BD%9C%E5%89%AF%E6%A5%AD-%E5%A4%A7%E5%BE%8B%E5%B8%AB%E5%85%AC%E6%9C%83%E4%B8%8A%E8%A8%B4%E5%BE%97%E7%9B%B4-

法官談律師pro bono

法官談律師pro bono 本站先前討論過的pro bono時數問題, 沒想到居然有列入司改會議的議題 「美國ABA為規範律師執業倫理所訂定之「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簡稱Model Rules),除了參酌上述支持論點以及其他本文不及備載的紛陳理論外,極大因素是訴諸並仰賴「律師對於捍衛公平正義的承諾」此一道德及倫理上的良善信念,作為要求律師提供無償或減價公益服務的理論基礎。正因如此,Model Rules第6.1條雖鼓勵律師每年「需致力於」從事至少50小時之公益服務,但並未對未達要求之律師課以懲戒責任,而不認為應以懲戒方式作為強制律師履行公益服務之手段。因此,我國縱欲規範律師每年應無償提供50小時公益服務時數,但對於違反公益服務要求的律師是否應以懲戒手段制裁,似乎不無商榷餘地,而可再行斟酌。」 延伸閱讀: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2/pro-bono.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5/1104845/?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425%2F1104845%2F

[律師投稿]何不同病相憐

[律師投稿]何不同病相憐(文長) (連假的最後一天,為大家帶來學官與律師的精彩文章, 本站始終相信司法要進步,不分立場,大家一起努力! 半夜發這樣的文不知道是會引起共鳴還是破壞跟一些朋友的友情記得某位大律師曾說,你還有時間在臉書就不要說你多累 有時累並不一定想睡覺,卻會真的做不下事了 那位真正的大律師也常上臉書,你不嫌累但你賺很大,那你有時間常上臉書卻又賺那麼大是不是壓搾你的小律師來的呢 應朋友要求寫出來一件前天的事,看能得到哪些人的共鳴,有個當事人突然來所,銀行法案件,是被害人,被騙一千七百多萬,有刑事判決,被民事執行處駁回,異議期間最後一天,我什麼資料都沒有,只好花五分鐘先寫個異議狀,寫些大致理由,想說也不知道怎麼收費,當事人既然主動問費用,啊一千塊好了,當事人說好,但沒帶錢,她去遞完狀馬上領來給我,人當然從此下落不明,我也不以為意,連名字我都忘了,只跟朋友有共同的想法,就是這種會計算動歪腦筋,貪的人,才會成為銀行法的被害人(其實銀行法被害人及被告只是一線之隔) 我們也有些交心的司法官朋友,話可以直接講,常聊到彼此工作的困境,現在我們能體會司法官的辛苦,有時就彼此互相吧,別罵了 串起來的司改議題有點嚴肅 司改不是我們這些小律師小司法官可以參一腳的,於是有些司法官朋友會很無奈的用每件案子平均報酬來調侃自己 但我覺得,司改裡,司法官的困境如何解決,應該由司法官們直接講他們的需求,所需資源,如何疏減案源兼顧辦案及生活品質,我實在不同意一個司法官累得跟狗一樣,還要被社會要求極高的標準,司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也如同我一樣,有時很想回去陪家人,彌補以前準備身為法律人錯過了的時光(甚至根本來不及了) 不過不需要拿律師來揶揄什麼大家都想轉任律師,尤其是這已過黃金時代的悲慘行業,這有點是吃碗內看碗外,以後也沒退休金,司法官們的收入,用最低薪資,如果您跟我過一樣的生活也愛車,一定也買得起,雖然我很納悶,聽說很多司法官為了怕....不敢買好車 有人寫司法官一天的生活,我認為一定要改善,我也想我的司法官好友能多跟我們出去玩啊(奇怪,在台灣又卡到不能跟律師走太近),然其實律師一天的生活很多時候也跟我明天一樣,搞不好還被大律師們嫌太悠閒呢!我不認為大多數的法律人能做到像小羅一樣,不顧生活品質,只為了一份法律人的理想 而律師也是常虧本的,並不是做每件事都有大把鈔票進...

[律師投稿]廉潔司法大家一起來

[律師投稿]廉潔司法大家一起來 有一個債務糾紛要提民事求償 當事人:對方有個親戚在中部當檢察官,你要跟她很熟我才要委任你 我:那請回 台灣司法不但要改革審檢律三方 民眾這些觀念再不改也不會進步 我相信現在法官檢察官都很清廉 縱使幾個辦案上讓人很不滿意 問題也不是出在於貪污關說上 縱使仍有很少很少的會接受賄賂關說 我沒能力也不願意做這件事 (感謝大律師賜稿~

又要法律職業教育,又要降低錄取率?

廖元豪教授 至於一個國家到底要有多少律師?可以討論。依台北律師公會的陳彥希理事長舉出的資料,美國目前大概有 124萬個律師,每萬人有 39.63的律師。而德國每萬人大約 4.5名律師。兩者差異不小。因為,美國的法學院數量很多,德國的高等教育則是嚴格控制。這又象徵了在「職業教育」的邏輯下,也有兩種不同的哲學—市場競爭或國家控制。 總之,法律教育若是「專業教育」,那就畢業生就應該推定能夠進入這個職業圈子,緊摳「錄取率」完全沒有道理。要想正當化「低錄取率」,讓大多數學生都被排除在門外,就必須將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學法律就如同學哲學一樣,就是一種單純的「知識訓練」。但你不能說,法律教育是專業教育,但又要在錄取率上摳得緊緊的。這不是矛盾嗎? http://excaliburtaiwan.com/detail.php?id=223

19世紀末律師人數

今天閱讀Friedman「美國法律史」時剛好談到19世紀末律師人數的問題,跟大家分享: 「當時對於還不錯的那些律師來說,最不滿意的就是:要當律師竟然可以如此容易。他們認為美國律師人數太氾濫了,而且很多律師都是二流人才,或甚至更糟。...律師業非常積極遊說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他們的動機...是混雜著不同的動機。有很多律師是真心地希望能提升他們法律專業的品質。但也有些人有著比較自私的動機,希望藉由控制律師的供給來避免律師報酬下降,並藉之排除一些他們不喜歡的人。」(頁721~724) 關於美國法律史一書介紹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98.html 關於律師考試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0.html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2/60.html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願原力與尤大同在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願原力與尤大同在 倒是醫學背景出身的廖英藏委員旁觀者清,一語道破年輕不是問題,問題在養成。 年輕當然不會是問題,誰沒年輕過?重要的是在養成過程中能不能培養與保持擔任法官的能力,議題在年齡問題打轉,除了凸顯學者無能,只好推給社會大學外,你沒看到整整有2年培訓時間的司法官學院在一旁老神在在笑嘻嘻嗎? Yoda律師根本不懂如何養成法官,更不用說去監督司法官學院了,只好困在年齡這種形式問題走不出來。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3436

[律師投稿]態度決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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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投稿]態度決定高度 (上次行政訴訟律師的文章深受大家好評, 感謝大律師再度賜稿,請我們一起感受法律(人)的溫度, 毋忘學法律之初衷) 抵達法庭時,沒聽到前一案的案由與雙方言詞陳述, 倒是看到法官把幾個人民留下, 苦心地說明司法的極限性,以及人民尚可為之努力, 甚且,對人民的境遇表示理解, 開導其可從現實生活面向去調整心情。 暖女法官的溫柔,讓一家子哭到不行, 感謝道:「如果在跟行政機關交涉階段,有任何一個承辦人願意這樣說,我們都不至於這麼痛苦無助。」 連書記官也感性到默默啜泣。 常跟比較熟的非法律圈朋友勸誡, 司法不是萬能,充其量是人類為穩固社會生活秩序, 所盡可能追求貼近理性的遊戲法則。 正因是規矩,必有其套路和射程範圍, 未必事事盡如人心所冀望之公理。 挺謝謝有這樣謙卑,又溫暖的法官, 雖然坦言了制度所未及之無奈, 卻也不忘給予希望, 進而在審理過程中, 讓人民之個體尊嚴和聲音,具體展現。 這是個案判決結果外的撫慰。 (所以我被拖庭拖了好久,也甘願啦!)

[美國法專欄]談pro bono(公益案件)

[美國法專欄]談pro bono(公益案件) 關於陳瑞仁檢察官的「省錢的司改」文章, 網路上有不同的意見(例如著名網站P律師) (請先閱讀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678) 事實上,如同陳文所述, 美國法一直有pro bono(公益案件)時數的存在, (有看good wife法庭女王應該會想起Diane律師一直碎念pro bono時數怎麼還沒完XD) 美國律師協會模範規則第6條規定「律師有義務對無資力者提供服務,每年應至少公益服務50小時。」 因此,美國許多州都有強制pro bono的規定, 例如AK,CA,AR,AZ,CO,HI,GA,ID,IA,KY州等等。 (有少部分不強制要求,另一小部分只要求20~30小時) 另外例如紐約州規定要入公會前先做個50小時pro bono再來申請, 也算是另一種形式。 小編一向主張律師應該維持高錄取率, 因此,在律師並非稀缺的時代, 課予律師相應的pro bono職業義務,以回饋社會,應屬合理。 當然,如果認為50小時真的太多,律師負荷不了 可以考慮下修到40小時或甚至更低。 (假設一個案子8個工作時數來算,一年不到7個案件,說真的應該不算很多) 但若是主張律師根本沒有pro bono的義務與社會責任, 小編是較不贊同。 ps.至於法扶雇用專任律師的方法,本來就與一般律師相同, 是以勞保方式保障, 除非是希望再回到過去的公設辯護人制度(which is fine for me), 否則依當前編制員額緊縮政策下, 政府不太可能再以公務員職缺做pro bono的業務。 感謝ABA製作這麼精美的一覽表 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bono_public_service/policy/state_ethics_rules.html 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bono_public_service/policy/aba_model_rule_6_1.html https://www.nycourts.gov/attorneys/probono/baradmissionreqs.shtml

[網紅專欄]檢察官的男兒淚

[網紅專欄]檢察官的男兒淚 (快過年了,分享網紅檢座的爆笑趣聞給大家散佈歡樂吧~~) 我有一個學弟跟我同年考上,雖然考上律師應該很開心,但他因為沒考上司法官抱著我痛哭,我還記得買了2手啤酒陪他喝到天亮,遙祭他司法官夢碎。6年後,我就看到他在臉書上曬保時捷,那天我第一次坐保時捷的副駕座,望著窗外,默默流下眼淚,而且中午還是他請吃老乾杯吃了5千多元⋯

[網紅專欄]律師考試60及格制是哪招?

[檢察官投稿]律師考試60及格制是哪招? (非常榮幸又邀請到一位網紅檢察官成為我們的「專欄作家」, 這位前輩行文幽默風趣、妙筆生花,多產型網紅作家, 日後慢慢跟大家分享~) 律師考試60及格制這件事,看了一些市面上的討論,覺得很奇怪。   就算要反對60分及格制,理由很多,但不該是:「考過60分的人也不能保證比沒考過60分的人會辦案」。   如果這個見解是對的,那我們又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第300名律師比第800名律師更有能力辦案呢? 再往下推就會變成   「我們又有什麼證據證明,律師比一般沒通過律師考的人更會辦案呢?」    這個邏輯對嗎? 顯然不太對吧? 難不成最後要變成不論有沒有律師資格都可以執律師業務?   上述的邏輯主要錯在把不同的事情摻在一起談了吧?!   比較合邏輯的看法,應該是   一、律師考試是否需要且能夠偵測辦案能力與品質? 二、如果第一個問題答案為「是」,那60分及格制度,是否比起現狀下採名額制的方式,更優、更適合達成第一個問題的目的?   我個人的看法是: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一、律師考試從來都不是在檢測考生的辦案能力與品質。這個考試主要在確認一個將來執業的律師,是否真的具備可以進行訴訟或處理法律事務的「法律專業程度」。你要說這是死讀書,我說沒錯,但可以換個語彙叫做「純念書」,別奢談辦案,光是把書讀好就不見得做得到了。如果一個律師,連請求權基礎都弄不懂、連證據能力跟證明力都無法分辨、連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與實務通說見解都不知道、連大法官解釋明文要求的內涵都可以自我隨意添加''內容物''。   這樣的律師你敢委任嗎? 我不知道你,但至少我不敢。   別說辦案了,先回答易服勞役跟易服社會勞動差在哪裡就好。(把你手中的GOOGLE放下)   二、60分及格制並不會比現狀的名額制更好。以會計師來說,60分及格制或許是適合的。因為會計考試大部分都有標準答案,也就是分錄、計算、帳務處理都是有同一套標準,所以透過60分及格制是可以檢測出考生的會計水準。   但法科考試不是這樣的,對同一個法律問題(就光講法律問題不扯事實),都會有不同的學說見解跟脈絡,面對一個事實案例怎麼做法律判斷,會因為各家學說見解不一樣,同時涉及改考卷老師的主觀想法跟獨家見解,導致出巨大或些微的差別,所以有可能出現「全國平均分數低於40分,...

[深入報導]法律系太多?美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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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報導]法律系太多?美國的作法 跟我國律師改革時事有關,極具參考價值,小編就順手翻譯一下。 美國教育部宣布不再對Charlotte School of Law (CSL) 這間學校的學生提供任何政府補助款, 是史上第一次有學校遭受如此處分。 因美國律師協會ABA認為CSL學生的律師考試及格率太低, 於2016年11月間,將CSL列入觀察名單。 這篇富比士文章認為, 以往法律人薪資優渥,吸引很多學生就讀, 法學院如雨後春筍般增生, 2010年全美法學院入學人數達到38000人, 但此後就一路溜滑梯跌到剩下七成。 如此導致後段班的學校為了賺錢, 只好將以前入學考試LSAT成績太低、根本進不了法學院的學生也招收進來。而CSL就是其中的例子。 富比士作者認為,不應該拿CSL開刀, 因為這樣只會讓更爛的學校去收下這些後段學生。 教育部應該取消全國所有的法律系學生補助款, 根本不需要拿納稅人的錢補助任何一個法律系學生, 讓法律教育完全回歸市場競爭機制, 只有願意付出相對應學費的人,才可以進入法學院。 同時也可以阻止ABA一再放任法學院學費漲價的問題。 延伸閱讀:「兩年內通過國考,否則掰掰」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html http://www.forbes.com/sites/georgeleef/2017/01/13/we-have-too-many-law-schools-but-this-isnt-the-way-to-thin-the-herd/#5aa8432b7d67 延伸閱讀:「兩年內通過國考,否則掰掰」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html http://www.forbes.com/…/we-have-too-many-law-schools-but-…/…

律師考試的驚人變革方向

律師考試的驚人變革方向 「考選部表示,改革方案仍採兩試,第一試屬於法律基本知能測試,考3科,包括基礎法律科目綜合法學一及綜合法學二,及與法律選試科目(7選2),全都是測驗題。第一試及格標準為換算百分制後,各類別各達60分才算及格。一旦通過第一試,即取得第二試兩次應試資格。 至於第二試考的是律師專業執業能力,分成國文與專業科目,一共考5科。專業科目分公法、民事法、刑法及商事法4大科,每科200分,考試時間一律為3小時。現行考試題目多,這次擬將每科只考實務案例題1至2題,採題庫命題。 考選部表示,第二試採科別及格制,專業科目以每科換算百分制後60分為及格,未及格科目則可保留,應考人可在3年內補考不及格的科目,不必每年從頭考一次。」 本站支持保留成績以及繼續教育的方式,反對刻意縮減名額, 評析請見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0.html http://udn.com/news/story/6939/2229010

「改革」律師

有教授認為「律師業並不是不需要改革,但是這應該是律師公會應該去努力的地方,而不是號稱律師主管機關應該去考慮的點。」 當然律師公會自己願意改革進步確實是很好, 如果沒有的話...主管機關當然就得出面解決了。 至於律師公會主管機關是否應改為司法院, 倒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只是我國「司法行政權」再這樣繼續膨脹下去的話, 「司法院」這個結合司法+行政的組織將會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怪異制度。雖然在我國這已經是擋不住的趨勢。 小編指的是釋字530最後一段,if you know what i mean http://magazine.chinatimes.com/thejournalist/20170112001641-3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