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專欄]談pro bono(公益案件)

[美國法專欄]談pro bono(公益案件)

關於陳瑞仁檢察官的「省錢的司改」文章,
網路上有不同的意見(例如著名網站P律師)
(請先閱讀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678)

事實上,如同陳文所述,
美國法一直有pro bono(公益案件)時數的存在,
(有看good wife法庭女王應該會想起Diane律師一直碎念pro bono時數怎麼還沒完XD)
美國律師協會模範規則第6條規定「律師有義務對無資力者提供服務,每年應至少公益服務50小時。」
因此,美國許多州都有強制pro bono的規定,
例如AK,CA,AR,AZ,CO,HI,GA,ID,IA,KY州等等。
(有少部分不強制要求,另一小部分只要求20~30小時)
另外例如紐約州規定要入公會前先做個50小時pro bono再來申請,
也算是另一種形式。

小編一向主張律師應該維持高錄取率,
因此,在律師並非稀缺的時代,
課予律師相應的pro bono職業義務,以回饋社會,應屬合理。
當然,如果認為50小時真的太多,律師負荷不了
可以考慮下修到40小時或甚至更低。
(假設一個案子8個工作時數來算,一年不到7個案件,說真的應該不算很多)
但若是主張律師根本沒有pro bono的義務與社會責任,
小編是較不贊同。

ps.至於法扶雇用專任律師的方法,本來就與一般律師相同,
是以勞保方式保障,
除非是希望再回到過去的公設辯護人制度(which is fine for me),
否則依當前編制員額緊縮政策下,
政府不太可能再以公務員職缺做pro bono的業務。

感謝ABA製作這麼精美的一覽表
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bono_public_service/policy/state_ethics_rules.html
http://www.americanbar.org/groups/probono_public_service/policy/aba_model_rule_6_1.html
https://www.nycourts.gov/attorneys/probono/baradmissionreq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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