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法改司為司法界發聲的努力有目共睹,令人敬佩,
不過小編對於這裡面一段話有點想法。
「於刑事,請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這句沒有問題)
「法院本來就應該中立,澈底聽審。也請擺脫高定罪率及法院務求詳盡調查證據的枷鎖」
這一句貫徹聽審,好像認為如果「非單純聽審的法院」(例如職權主義的國家)法官就不夠中立?尤其下一句把「職權調查」跟「強逼認罪」放在一起,更讓人擔心該文對於「職權調查」是否存有過度的負面印象?職權調查也包含還給被告清白的功能啊。(小編親自遇過被告認罪但法官「依職權調查」判無罪的案例)
「有多少案件是職權調查、強逼認罪、或以推測之詞入人於罪的? ...成天聽證人及被告謊話連篇、反覆、矛盾,然後去猜哪些是真的,不累嗎? 監視器、DNA、指紋,一翻兩瞪眼,不是很好? 且用猜的,果真能超越合理懷疑? 」
強逼認罪當然是不可取也不合法的方法,
但是「以推測之詞入罪」,依上下文脈絡應該是指「對卷內互相衝突矛盾的供述證據,予以證據評價後的結論」,而證據評價本有一定空間,
即使陪審團審判也是會面對開庭時「證人甲說 一套、證人乙說另一套」或被告、證人供述前後不一的情形,
此時陪審員也必須做出決定,這樣算是「以推測之詞入罪」嗎?
「若檢方起訴證據不夠,請上級審支持勇敢判無罪的下級審判決。」
這當然沒有問題,但是也無法忽視確實存有一些原審判無罪,上訴審改判有罪的案例。使無罪者獲得清白、有罪者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制裁),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功能與目的之一。
最後,如同本站所提過,對抗制並非毫無缺點(Warren大法官言),
而我國目前也仍是以職權主義色彩為重(張明偉教授),
我國現在的問題是,檢察官制度設計朝向:
偵查階段職權主義(包山包海的任務項目及精緻偵查),
審理階段當事人主義(公訴角色),
這種制度不但舉世罕見,大概也只有神仙能夠勝任。
(美國當事人主義下,檢察官人數是刑庭法官的3倍以上,
而且檢察官只負責公訴,不偵查,也不訊問,當然更沒有外勤)
黃里歐 粗略閱覽「一位法官的新年有感」乙文,該文的為文者,大概主要是一吐心中的萬般的無奈及積藏既久之苦水,並希望透過該文可令外界能夠正視司法的一些制度性困境。文章對相關司法困境的剖析及數據的引用來看,殊值用心。

但,就該文中提到有關「證據、事實認定」這個部分,或容有商榷之餘地。畢竟,就算個案中有監視器或DNA跡證等證據,但在個案事實認定上,也未必能達到「一翻兩瞪眼的」程度。而在很多個案中並沒有監視器畫面、DNA證據,但在綜合證人證述及一切事證,並佐以論理及經驗法則之辨證,難道在發現真實的作用上,就真的那麼
差嗎?

如果說,事實認定非要有「一翻兩瞪眼」的證據,才能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就是起訴證據不夠。並不是說不能採取這種司法制度啦(此與現行刑訴法第251條起訴門檻標準之通說、實務見解相悖)。 只不過,若此種思維推展到極致,那刑訴是不是乾脆直接規定沒有「被告自白+十足的補強證據」下,就一律不準判有罪,豈非更直接,更節省司法資源嗎?但司法不會被攻擊的更體無完膚嗎?

試舉一例以明:
甲乙夫妻共處一室,旁無他人,結果乙女在家中被甲夫打成豬頭(骨折多處、肺塌陷、擦挫傷難以計數、乙妻住院多日等等)。乙就醫後,有被打得體無完膚的驗傷資料及相片,甲則只承認夫妻難免會有拉扯,但辯稱就是沒打乙妻,伊看了乙送醫後照片也嚇一跳云云。那上述施暴過程當然沒有一翻兩瞪眼的行兇過程監視器畫面,就僅僅有乙女指訴+驗傷資料,及被告僅承認有拉扯的辯解。

「如果」法院認為這種沒有一翻兩瞪眼證據的案件,都叫起訴證據不足,則司法要遭受外界的非難及指責,恐怕只會更激烈(無意評論此部分的對錯,這個問題更複雜)。只能說,證據之取捨及個案判斷的正確性,有時真的很難,不是單純的硬性規則操作或套套公式即可覓得。

有時想想,把起訴或定罪門檻的拉高的思維,或許是一種還不到可恥,但還算有用的逃避吧?大概吧……環境再惡劣下去,不知還有多少人「小楊桃」呢!!
Jung Tzu Wang 我覺得該學長是陳述自己的一些感想而已,其實真要講很多案例絕對不是靠一番兩瞪眼的證據,還以很多是基於生活邏輯上的判斷,但我必須說檢方跟院方在看事情上還是都有自己的本位主義,這真的沒辦法避免,有罪無罪有時候存乎在幾個關鍵證據的解讀,只是說大環境這樣下去,越來越多的法律人也不免替自己下一步找出路
刑事法筆記 Criminal Law Notes 法改司的文章向來都以高水準著稱,這篇文章也不例外,99%的部分都說的非常好,只是剛好這幾句小弟覺得稍值討論,所以提出意見供參。
我們也都知道,舊法之下有部分法官誤用職權主義,以為職權主義就是強逼認罪、不用直接審理,甚至以為根本不需要公訴檢察官。
當然這些都是大錯特錯、不值效法的示範,也不是職權主義的真正樣貌,只可惜2002年修法並非將「錯誤的慣習」改成「正確的職權主義方式」,而是把「錯誤的慣習=職權主義」,進而一舉修法改為「自創的半套當事人主義」,導致許多制度上的衝突至今無解,這部分剛好是小的最近閱讀、唸書的心得,所以多提了一下這部分。

感謝法改司學長的勉勵,我們都很希望能建立辯檢審友善、互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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