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法改司為司法界發聲的努力有目共睹,令人敬佩,
不過小編對於這裡面一段話有點想法。
「於刑事,請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這句沒有問題)
「法院本來就應該中立,澈底聽審。也請擺脫高定罪率及法院務求詳盡調查證據的枷鎖」
這一句貫徹聽審,好像認為如果「非單純聽審的法院」(例如職權主義的國家)法官就不夠中立?尤其下一句把「職權調查」跟「強逼認罪」放在一起,更讓人擔心該文對於「職權調查」是否存有過度的負面印象?職權調查也包含還給被告清白的功能啊。(小編親自遇過被告認罪但法官「依職權調查」判無罪的案例)
法改司為司法界發聲的努力有目共睹,令人敬佩,
不過小編對於這裡面一段話有點想法。
「於刑事,請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這句沒有問題)
「法院本來就應該中立,澈底聽審。也請擺脫高定罪率及法院務求詳盡調查證據的枷鎖」
這一句貫徹聽審,好像認為如果「非單純聽審的法院」(例如職權主義的國家)法官就不夠中立?尤其下一句把「職權調查」跟「強逼認罪」放在一起,更讓人擔心該文對於「職權調查」是否存有過度的負面印象?職權調查也包含還給被告清白的功能啊。(小編親自遇過被告認罪但法官「依職權調查」判無罪的案例)
「有多少案件是職權調查、強逼認罪、或以推測之詞入人於罪的? ...成天聽證人及被告謊話連篇、反覆、矛盾,然後去猜哪些是真的,不累嗎? 監視器、DNA、指紋,一翻兩瞪眼,不是很好? 且用猜的,果真能超越合理懷疑? 」
強逼認罪當然是不可取也不合法的方法,
但是「以推測之詞入罪」,依上下文脈絡應該是指「對卷內互相衝突矛盾的供述證據,予以證據評價後的結論」,而證據評價本有一定空間,
即使陪審團審判也是會面對開庭時「證人甲說 一套、證人乙說另一套」或被告、證人供述前後不一的情形,
此時陪審員也必須做出決定,這樣算是「以推測之詞入罪」嗎?
強逼認罪當然是不可取也不合法的方法,
但是「以推測之詞入罪」,依上下文脈絡應該是指「對卷內互相衝突矛盾的供述證據,予以證據評價後的結論」,而證據評價本有一定空間,
即使陪審團審判也是會面對開庭時「證人甲說 一套、證人乙說另一套」或被告、證人供述前後不一的情形,
此時陪審員也必須做出決定,這樣算是「以推測之詞入罪」嗎?
「若檢方起訴證據不夠,請上級審支持勇敢判無罪的下級審判決。」
這當然沒有問題,但是也無法忽視確實存有一些原審判無罪,上訴審改判有罪的案例。使無罪者獲得清白、有罪者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制裁),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功能與目的之一。
這當然沒有問題,但是也無法忽視確實存有一些原審判無罪,上訴審改判有罪的案例。使無罪者獲得清白、有罪者獲得應有的法律評價(制裁),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功能與目的之一。
最後,如同本站所提過,對抗制並非毫無缺點(Warren大法官言),
而我國目前也仍是以職權主義色彩為重(張明偉教授),
我國現在的問題是,檢察官制度設計朝向:
偵查階段職權主義(包山包海的任務項目及精緻偵查),
審理階段當事人主義(公訴角色),
這種制度不但舉世罕見,大概也只有神仙能夠勝任。
(美國當事人主義下,檢察官人數是刑庭法官的3倍以上,
而且檢察官只負責公訴,不偵查,也不訊問,當然更沒有外勤)
而我國目前也仍是以職權主義色彩為重(張明偉教授),
我國現在的問題是,檢察官制度設計朝向:
偵查階段職權主義(包山包海的任務項目及精緻偵查),
審理階段當事人主義(公訴角色),
這種制度不但舉世罕見,大概也只有神仙能夠勝任。
(美國當事人主義下,檢察官人數是刑庭法官的3倍以上,
而且檢察官只負責公訴,不偵查,也不訊問,當然更沒有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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