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實務見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四號
證人之陳述如具有互補性
或關連性,其陳述縱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
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
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倘將證人之陳述予以割
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其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
別,即悉予摒棄,此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
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且吳正雄係被告之兄,其在法院
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業經過權衡利害得失,其證詞又多與吳正雄
在偵查中之證述有所出入及矛盾,其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
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
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
吳正雄證詞前後不一,然本件案發至今歷時已久,人之記憶未免
衰退,況被告與吳正雄為同胞兄弟,吳正雄身心所受壓力之大可
以想見,反之其於本案偵查初期,距本件案發時較近,記憶猶新
,所受之外力干擾亦較少,當時之指述應較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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