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實務見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致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四號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五四號
證人之陳述如具有互補性
或關連性,其陳述縱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
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
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倘將證人之陳述予以割
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其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
別,即悉予摒棄,此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
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或關連性,其陳述縱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
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
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倘將證人之陳述予以割
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其枝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
別,即悉予摒棄,此判斷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
法則有所違背,所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且吳正雄係被告之兄,其在法院
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業經過權衡利害得失,其證詞又多與吳正雄
在偵查中之證述有所出入及矛盾,其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
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
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
吳正雄證詞前後不一,然本件案發至今歷時已久,人之記憶未免
衰退,況被告與吳正雄為同胞兄弟,吳正雄身心所受壓力之大可
以想見,反之其於本案偵查初期,距本件案發時較近,記憶猶新
,所受之外力干擾亦較少,當時之指述應較為可信。
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業經過權衡利害得失,其證詞又多與吳正雄
在偵查中之證述有所出入及矛盾,其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
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確信,依據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且應就證
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真偽。
吳正雄證詞前後不一,然本件案發至今歷時已久,人之記憶未免
衰退,況被告與吳正雄為同胞兄弟,吳正雄身心所受壓力之大可
以想見,反之其於本案偵查初期,距本件案發時較近,記憶猶新
,所受之外力干擾亦較少,當時之指述應較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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