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228號解釋 司法官業務過失?

釋字228號解釋 司法官業務過失?
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
剛好讀到陳瑞仁老師「執法所思」書中談到此一釋字。
感謝1樓的提問,老實說這不是個簡單的問題,嘗試回答如下:在這則釋字的脈絡下,強調的是司法官對於個案有不同的心證確信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心證不同,或者下級與上級心證不同,就認為「不被支持的認定」是有過失。所以,合理範圍指的是,司法官必須在1.法律以及2.倫理規範的限制內做決定,在此前提下做的決定,不會有故意或過失侵權的問題,因為行為是合法的。
而1.法律的部分,就包含您說的155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