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室]意圖犯(續)評最高法院96台上598

[法學教室]意圖犯(續)評最高法院96台上598
案例:被告於討債過程中發現對方在錄影,為湮滅證據遂強取攝影機,進而發生扭打,最後取走攝影機。
解答:強盜罪不法所有意圖包含占為己有與排斥所有2要素,前者只要短暫為之,後者需長期排斥之意。
本案中湮滅證據是被告之動機,也是目的,被告至少對錄影機內之記憶卡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為搶奪攝影機而施以強暴,被告成立強盜罪。
最高法院將「湮滅證據」認為「不具不法所有意圖」,黃教授認判決有誤而撰文。可惜的是,原本一二審正確的見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即順從上意,從強盜罪改判傷害及強制罪,因而確定。(台灣高96上更一155)
(黃惠婷教授,意圖與動機,月旦154期,頁260)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