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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Memorium Nuremberg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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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法院也可以令人感動 很高興為大家帶來歐洲的獨家報導,分享本站駐德國特派員參訪紐倫堡的第一手情報~~! Memorium Nuremberg Trials 說到紐倫堡當然不可免俗地會想到紐倫堡大審,這個法院就是當年舉行紐倫堡大審的法院,而旁邊的展覽展出了紐倫堡大審當時的珍貴史料,包括二戰的歷史、英美法俄當年決定大審的過程,以及證人當年的證詞、證物、書面文件等。 只是平面的展覽搭配鉅細彌遺的語音導覽(中文)卻讓我在這裡足足待了2個小時,而心靈上的震撼不輸參觀廣島的原爆紀念館。只是念著文件的內容,納粹的暴行就躍然紙上。 有別於紀錄片的是,這個展覽更加強調審判的過程。而對從事司法工作的我來說,最感嘆的莫過於一個國家如此用心的把自己曾經做過的暴行如此鉅細彌遺的呈現出來。正如展覽中其中一位當年的記者說的「沒有這個審判,我們將不知道正義在哪裡。」在這個展覽中,完全可以感受到經過法律程序公開審判的過程,就是一種真相的揭露和轉型正義的過程。 最後,最令人感動的莫過於重現主控方的美國檢察官Robert 的開場發言:當我們把這些罪犯送上法庭而不是報仇的時候,代表了理性戰勝了權力⋯用這把尺衡量他人的時候,永遠記得這把尺也將拿來衡量自己。我想,雖然紐倫堡大審還是有許多受到檢視的地方,但是它背後所蘊含轉型正義的意涵和正當法律程序的追求還是能夠深深打動今日的你我。 (本來上週就要分享的,沒想到發生光復中學納粹事件,更顯紐倫堡大審的重要性) http://www.memorium-nuremberg.de/

[奇文共賞]「德國司法多好我不信」

[奇文共賞]「德國司法多好我不信」 眾所周知鄭大律師一直是倡議陪審團制度的主要推手, 魯蛇小編雖然也心儀美國法制, 但是鄭大律師所持的理由,卻是瑕疵百出,不忍卒睹啊。 1.「德國二戰前是專制體制,它的司法會多好?」先不談「專制」這個詞的誤用(希特勒是民主程序產生的),法國也是大陸法系,也不採陪審團。全世界採大陸法系不是只有德國耶。 2.「台灣人學德文的很少,所以走德制會愈來愈慘」這樣可以證明美國比較好嗎? 3.「我們的檢察官權力太大,大到你想像不到,在美國有陪審團牽制他,而且法官會駁掉,他們就是怕檢察官濫權」有唸過美國法的應該沒有人會認為美國檢察官權利很小....(除了美國檢察官不能發拘票以外,小編想破頭也想不出美國檢察官小在哪裡了) 4.「為什麼要堅持一致決?今天12個陪審員要判他有罪,12個都要認為,不能7票對5票多數決,在美國是不能這樣,四百年來都提這觀念。」1972年Apodaca v. Oregon案大法官說10比2也可以判有罪,判決出爐40年了,拜託多念點書好嗎。 5.「德國的制度是很不好的制度,但學界很喜歡留德,是糟糕的制度」,他去考察德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等,他的參審制是落後。而日本被聯合國形容是「中世紀審判」」 美國學者對於當事人主義的反省意見小編暫且不提(e.g. Damaska,Langbein&Weinreb,Frankel...), 美國首席大法官Warren曾說 「對抗制不是最好的刑事訴訟程序,而且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有人認為對抗制雖然沒效率,但卻是我們能設計出的最好的制度,對此我感到懷疑。...我認為一些北歐國家的法制更加人道...在我們的制度之下,被告不管有罪無罪都會經歷很慘痛的程序,但是荷蘭或丹麥則不會如此。美國法太強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技巧、靈敏度、甚至是詐騙手法」 (http://scholarship.law.upenn.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5309&context=penn_law_review p.1049) 如果連美國首席大法官、美國學者都不敢斷言美國法世界第一, 台灣人卻一廂情願直說美國難波萬,不是很好笑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9e4b662-3541-4d90-9996-3d3cd1

[歷史趣聞]槍桿子捍衛判決

[歷史趣聞]槍桿子捍衛判決 Stephen J. Field於1863~1897年間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也被稱為拓荒者法官。 年輕時Stephen曾任加州的治安法官, 據說有一件採礦權訴訟,陪審團判決被告敗訴, 被告律師起稱「我會建議客戶違抗判決並大開殺戒」 陪審團主席當庭隨即拔槍,現場危機一觸即發。 此時Stephen法官先從口袋中拿出鋼刀剔牙, 隨後慢慢地拿出一把手槍對準律師的頭 「他媽的!你要是不收回那些廢話, 我就送你上西天」 律師見狀稱「我收回」,案子因而結束。 摘錄自O'Connor大法官「最後的正義」,商周,216頁。 Stephen法官還有另一個驚心動魄的趣事,下回分享!~~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ephen_Johnson_Field

[法律宣導]路邊東西,可以撿嗎?

[法律宣導]路邊東西,可以撿嗎? 數年前高雄發生了被告涉嫌撿紙箱遭警方移送後,被告於偵查中自殺的不幸案例。對於不能確定為無主物的物品(通常依物之外觀無法正確判定其所有權歸屬),請大家千萬不要亂撿,就算撿了也要立即交派出所處理,切勿自作主張帶回家! 小編之前至電台錄製法律宣導節目時,也根據相關時事新聞設計案例如下,現在剛好派上用場,請大家參考~ 以拾荒為業的阿明行經巷弄,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阿明表示「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屋主說,阿明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阿明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 問題討論 1.路邊東西可以撿嗎?(無主物與遺失物之概念。無法確認究竟為無主物或遺失物,不可以,除非能夠確認為無主物) 2.阿明以拾荒為業,可否主張免責? (重點在於是否得到物品主人之同意。若該屋主長期以來有交付回收物品與阿明之習慣,則阿明有可能主張誤認此次得到屋主同意) 3.民眾撿到物品應如何處理? (不可以據為己有,更不可轉送他人。拾得遺失物應交給警察機關。物主認領時,得主張1/10以內之財產價值報酬) 4.因案至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開庭,如何應對? (如為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都有機會獲得免費之法律扶助律師協助。 被告權利:得保持緘默、得選任律師、請求調查證據。 得請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職權處分,或在法院請求緩刑 另外,針對新聞內容,小編認為:安德魯知悉行李袋存放之位置,所以客觀上並不是遺失物。而依客觀證據,拾得人要主張主觀上認為「藏有400多萬元的行李袋是遺失物」,似乎很困難。 不過沒有看過卷宗,以上只是基於新聞的推論,順便澄清一下遺失物的概念。(337條的客體有三種,判決要區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21/1017295/1/%E9%98%BF%E4%BC%AF%E6%92%BF%E5%88%B0%E4%B8%80%E9%8A%80%E7%9B%9C%E9%A0%98%E6%A1%88%E8%B4%93%E6%AC%BE%E3%80%80%E8%A2%AB%E4%BE%9D%E4%BE%B5%E5%8D%A0%E7%BD

[不負責短評]Jolin分手的原因?

[不負責短評]Jolin分手的原因? 「錦榮稱結婚最基本是婚戒不離手、老婆冠夫姓、夫妻財產共有」雖然本站是刑事法為主,不過大家好像滿喜歡趣味新聞的, 所以就分享一下XD 今天剛好友人談到「怎麼會有冠夫姓這麼傳統的主張」, 其實在歐美國家,至今結婚後妻子仍是要「改夫姓」(註1), 不是「冠」夫姓喔,是要刪掉女性的原姓氏,直接改成夫姓。 例如錦榮本名是Vivian Dawson, Jolin結婚後就必須改名為Jolin Dawson,原本的Tsai不能再出現在名字中。 另外,關於夫妻財產制, 有些國家法律目前仍為夫妻共有制的規定, 例如美國加州就是很有名的財產共有制例子(註2)。 所以啦,站在歪國人的觀點來看,其實「冠夫姓」、「財產共有」並不是很傳統、保守或什麼很奇怪的主張喔。 很多人納悶為什麼歐美的女權運動如此發達,至今仍要改夫姓, 記得大學時劉宏恩老師說,台灣雖然就廢除冠夫姓一事領先全球, 但是其他女權主張卻毫無長進,好像也沒有比較好啊! 註1:妻子有選擇不改姓的權利,但是至今絕大多數的美國婦女婚後仍會改姓,例如川普夫人。也可以複姓(就是冠夫姓),例如歐巴馬夫人,但是不改姓又不冠夫姓的很罕見。德國總理「梅克爾」也是冠夫姓,而且她跟前夫「梅克爾」離婚後,再婚至今還沒有改回來! 註2:不過錦榮是紐西蘭人,小編對紐西蘭財產制就不清楚了XD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22/1018204/

美國知名教授線上憲法課程(免費)

美國知名教授線上憲法課程(免費) Coursera已經陸續開了很多法律課程 之前最大咖的老師應該是耶魯的Amar教授, 本週起UC Irvine的法學院院長Chemerinsky教授也開了憲法課程, Chemerinsky是美國非常有名的憲法教授, 地位崇高、著作等身, 2014年被選為全美法律教育最有影響力人物, 也時常對時事發表評論 (當然,今年也發文罵過川普XD 經過統計,Chemerinsky是美國法律文獻被引用次數第2高的學者。 這麼優的師資,歡迎大家一起來上課喔! (不要求任何法律基礎,no prior knowledge required) ps.還不知道Coursera的請看這篇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73.html http://www.law.uci.edu/faculty/full-time/chemerinsky/ https://www.coursera.org/learn/chemerinsky-on-constitutional-law-structure-of-government/home/welcome

[律師建議]司法改革之路 我們一起走

[律師建議]司法改革之路 我們一起走 令人汗顏的是,儘管律師界早已自治自律多年,但成果仍不盡人意。或許正因如此,日前有論者倡議應透過法官、檢察官對律師之法庭上表現進行評量,將該資訊公開,並由國家建置律師資訊供民眾使用等云云。 若要貫徹對執業律師之監督,筆者認為宜從以下幾點著手:一、將現行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合併為司法考試,並由國家撥列預算共同進行實務訓練。二、加強現行司法官對於律師倫理之認識,促使司法官針對違反倫理規定之律師,主動函請檢察署或律師公會進行調查。三、律師資訊公開平台宜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自律建置,一定程度公開律師相關資訊(包含是否曾受懲戒或有犯罪紀錄等)。四、應將歷年律師懲戒決議書全文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五、對曾有倫理風紀問題之司法官,應禁止其轉任律師或設有一定程度之限制。 律師界在面對這樣的倡議時,若因此認定司法官皆守舊並懷有家父長心態,這對年輕一輩的司法官來說,恐怕未盡公平。近來司法風紀問題頻傳,肇因者從來都不是年輕司法官,但他們卻總是無辜成為眾矢之的。我國司法改革的希望,就該寄託於這思想與時俱進的年輕司法官們身上。儘管律師與司法官們因身分、立場的不同,但大家想要改革、破舊的心情都是一樣的。 本站短評: 司法官與律師合訓為日本所採,雖然我國技術上有待克服,但本質上倒是不難解決。 要求律師受訓2年才能出來執業,可能律師會吃不消,但是可以採取律訓部分學分在司訓所共同上課的方式,增進互相瞭解,而司訓也可規定應到律師事務所完成部分學分。這種多方受訓的方式,很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先例。(目前司訓所機關實習有包含律師事務所,但名額很少,故大多學員都還是前往行政機關實習)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hot/20161220/1016125/%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4%B9%8B%E8%B7%AF%E3%80%80%E6%88%91%E5%80%91%E4%B8%80%E8%B5%B7%E8%B5%B0/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鄭玉山嘆口氣,案件多,加上為因應司改潮流,最高法院現在常開庭言詞辯論,開庭又是另一個問題,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依法原則上不用開庭,現在為了開庭,法庭不夠用,即使開庭言詞辨論,律師的素質沒有跟上,「這種言詞辯論有何意義」,希望能建立國外的「大律師」制度,對社會有意義的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再開庭言詞辯論,而非所有案件都可不設限的上訴最高法院。 一位最高法院庭長也說,有些案件是「死案子」,根本不可能翻案,案子全都上訴,只是浪費訴訟資源。鄭玉山也說,現在重罪或重大金額案件全都可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年有二千多件煙毒案,法官的精神都在審煙毒案,對嗎?「司改應是治療自己的沈窠,拿刀砍自己的手,會像人嗎?」 本站短評:案件過多的問題,美國法是採取調卷令,最高法院自己選擇認為有重要意義的案件才審理表示意見。但是大陸法系不採此種方式。至於言詞辯論,德國也是原則上書面審,例外重要案件才進行辯論。 「對照同樣是原則不開庭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該國每年刑事庭5個庭(我國有13庭之多)開庭總件數約為200件,佔總上訴案件約5%;換算回我國的總案件數,大概一年要開400件。至於採行選案制度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平均每年也有80幾件的言詞辯論案件,佔總上訴案件約1%。相差十萬八千里的我國最高法院,不開庭的紀錄可謂傲視民主先進國家。 」(摘自錢法官)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30/34194955/ http://udn.com/news/story/1/2178620

[奇文共賞]愛護司法,請勿當臺灣鯛

[奇文共賞]愛護司法,請勿當臺灣鯛 這篇驚人的文章在FB上引起不少實務朋友討論, 最特別的是這段 「最近收到一封外縣市地方法院寄來給兒子的掛號信,原來是半年前兒子遭電話詐騙後,報了案,半年後法院通知嫌犯捉到了,是要確認兒子是原告的身分。兒子把通知函直接丟進回收箱。 我想,不是兒子不在意錢,而是不願花力氣與被告周旋。難道法院就只能寄一封無濟於事的信函,卻不能為一大串「原告們」主動追討嗎?」 如果今天當事人打電話去法院查詢,承辦人態度不佳, 法院要虛心接受檢討。 但是,法院(不論是基於規定或善意)主動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卻把通知單直接丟垃圾桶,寧願提筆投書, 也不願意回覆法院,這種心態令人費解。 法院已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卻把法院善意當垃圾,若日後案件上產生任何不利益後果,再反過來痛批法院,如此作法絕對無法促進臺灣司法環境。如要追討贓款,而當事人事不關己,法院要怎麼知道被害人希望以怎樣的方式、多少的金額去達成和解條件呢? 在此誠摯呼籲,不論是原告、被告、告訴人、證人等身分, 民眾收到法院通知,若有不解,都可以電話聯絡上面記載的承辦人,甚至是「我當天有事無法去開庭」、「我是被害人但我不想請假跑法院」都可以跟承辦人表示,至少讓法院知道當事人的意見或未到、未主張權利的原因,以圓滿的進行後續程序。 大家舉手之勞,讓司法變更好。 http://udn.com/news/story/7339/2176221

[長知識]不要亂叫別人「香蕉」喔!

[長知識]不要亂叫別人「香蕉」喔! 美好的週末,又是分享網路笑話的時間 在看完這個哭笑不得的新聞後, 小編覺得新聞報導可能會讓大家產生誤會, 所以又要跟大家認真一下了~~ 這則新聞案例即花蓮高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2號判決 (一審東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 而妨害名譽的重點在於「侮辱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 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而所謂「社會」,必須考量陳述者與被指涉者所生活之環境脈絡, 不一定是一般人認為的「社會」, 而可以包含特定的次文化群體或小團體。 簡單來說,特定線上遊戲組成的玩家群體, 即使都是以代號互相來往,則對代號的侮辱亦足以在該團體中構成貶損。(早期實務見解曾認為攻擊網路匿稱不會影響本人名譽,這不是很妥適的說理,尤其在網路時代來臨後,目前實務已有不同見解) 所以, 只要當事人生活在監獄內的環境,而在監獄內的群體中, 「香蕉」一詞帶有貶意即可。 此部份台東地院判決說明的很好 「可徵「香蕉」一詞,在受刑人群體中,確有暗諷受刑人執行案由為妨害性自主罪者之意,因帶有貶意,故縱知悉某受刑人執行案由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如該受刑人明確表示不接受被稱呼為「香蕉」,至多係私底下稱該受刑人是香蕉,而不會當面稱 呼該受刑人為香蕉」 而二審翻案的最主要原因在於, 一審所採的證人證詞均稱獄友「不會」當面稱呼被害人香蕉, 但是二審擷取原證人之片段「曾聽過被告叫被害人香蕉,兩人有說有笑」、「有聽過其他人叫」而認被害人亦接受此外號,改判被告無罪。 嚴格來說,小編認為還是要分析對話的情境脈絡再判斷為妥。 同一個字詞,由不同人口中說出,或者由同一人在不同的場合說出,其意義絕對不一樣。 例如情侶或好友之間,可能私下會稱呼「你白痴啊」、「你是智障嗎」, 但原則上不會在大庭廣眾之下大聲罵這種話。(除非就是刻意要羞辱對方使其難堪的意思) 另一個例子是阿美族原住民朋友說的, 如果阿美族笑布農族「你們布農族都很黑耶!」 布農族大概只會笑笑回罵回去。 但如果是白浪(漢人)對布農族說「你們布農族都很黑耶!」 那就很有可能引起布農族不愉快或糾紛了。 總之,即使被告曾經稱呼過被害人香蕉,仍可進一步說明更多案發的情境脈絡,使判決說理更臻完善。 最後,看到一審法院調取「104年11月

清廉是司法官第一生命 Part 2

清廉是司法官第一生命 Part 2 關於昨天的文章,小編是基於「恨鐵不成鋼」的心情所寫, 實在是因為民間仍對司法官清廉普遍存有質疑下的沈痛回應。 相信司法官一定都有遇過別人詢問類似問題的經驗, 甚至據小編所知, 也有司法官的家人仍堅信「司法官都會收錢」的迷思。 (以下是對網友的回應) 1.本文所指並非「個別法官就個案判斷良窳」的責任,而是司法官作為一個群體(或法官、檢察官2個群體)給予外界民眾的職業形象(Berufsbild)。 而職業形象,不是法律責任,沒有「個人責任個人擔」的分割法,例如民眾對「律師」職業會有他的看法,對於計程車司機、警察或議員也都會有看法,姑且稱為「刻板印象」。 這種刻板印象,不是講個別執業者的行為,而是聚沙成塔、點點滴滴所形成的輿論氛圍。 或許有些人覺得律師都很黑心,此時某優秀的律師跑出來抗議說「我很好,我跟某某不一樣」,但是這種「自清式的抗議」對於整體職業形象的改進,尤其在「老鼠屎」案例一直存在的狀況下,效果是非常有限的。(比較好的方式應該是建立有效的職業自律、監督機制,而不是自清式陳述) 2.再者,即使是採取「法官審判獨立」的見解,其獨立性也有界線,界線之一就是「清廉」。例如刑訴法420條1項5款、422條規定,若檢警法官因案犯罪,得聲請再審。其實司法官收錢,不一定能推論出「判決違誤」,但是若已證明司法官收錢,還有誰會相信判決是公正的?法律的論證,向來是程序優於實體, 所以德國學者說「必須藉程序取得論證正當性」(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美國學者說due process,都是同樣再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當司法官收錢,其程序上已有顯著瑕疵,此時援引「法官獨立」似無助於解消任何指責。換言之,如果司法院真的享有行政功能的話(註),行政目的絕對不在個案判斷的干預,而是至少要監督管理法官不可違反職業倫理。 (白話文:司法官貪污跟審判獨立是兩碼事,如果司法官確實有貪污,拿「審判獨立」出來當擋箭牌是沒用的) 3.如果是追究法律責任,當然是犯案司法官個人承擔,但是對職業形象的傷害,卻是全體司法官要承擔苦果。這也是賴英照老師因為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而辭職下台的原因。司法官如果要改變刻板印象,不是靠一篇聲明稿砲轟就能解決問題。就像學者常掛在嘴邊的「必須先了解問題發生的原因,才能解決問題」。 註:小編個人並

清廉是司法官的第一生命

清廉是司法官的第一生命 「律師何志揚對此表示,他22年的執業生涯,從未遇過法官或檢察官要求收錢。 何志揚說,他可以摸著良心講,22年的執業生涯,沒有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跟他暗示過;約民國84年左右剛當律師時,有聽過這樣的傳聞,但具體來講他真的沒看過。」 清廉是司法官的第一生命,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在高院法官集體收賄案、林德盛、貪汙檢察官井天博、林聖霖、詹昭書、陳玉珍、徐維嶽、性侵證人吳傑人、殺人未遂顏漢文等近年案例還歷歷在目的情況下, 小編不認為蔡總統日前所說的「期許司法不要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什麼不對, 雖然法官協會嚴厲反擊蔡總統,但是與其大聲嚷嚷, (院檢)不如就上開案例好好的跟民眾說明道歉, 並且提出司法官防貪的具體機制與作為, 或許比打筆仗更可讓民眾對司法「有感」。 ps.小編無意抹殺絕大多數司法官的努力,但是上開案例正是司法官必須承擔的共業,技術切割是沒有用的。就像消費者進餐廳1次,遇到A服務生不當對待,憤而走人、抱怨,全體餐廳同仁就必須接受這個共業、負評,不是單純說「那只是A的個人問題」、「其他服務生都很優秀」就可以挽回顧客滿意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04447

[美國法專欄]法庭辯論,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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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法庭辯論,暢所欲言? 看到美國電影、影集中律師滔滔不絕的辯論畫面, 總是讓人覺得刺激萬分, 但是在法庭上辯論是否有時間限制呢? 美國上訴審法院對於訴狀的格式大多都有嚴格限制, 例如聯邦最高法院規定上訴狀(申請調卷令)不得超過9000字, Virginia州最高法院規定8750字, 字體大小、封面顏色也都有詳細規定。 而言詞辯論也不是隨心所欲的任意發言,必須受到30分鐘的時間限制。 如果盡是廢文、廢話,大法官可是不會對律師客氣的喔! 剛好翻到美國大法官O'Connor書中提及,跟大家分享 http://www.courts.state.va.us/…/amen…/2015_0701_update_5.pdf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supct/rule_33

[美國法專欄]監獄改採視訊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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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監獄改採視訊會面 美國許多監獄已經改採視訊會面, 一方面可以遏阻夾帶違禁物氾濫的問題 (有看美劇the night of的話,應該心有戚戚焉), 另一方面若親友要在自家以電腦連線,監獄會收取每分鐘1美元的通訊費(到監獄使用則免費) 採用視訊會面的監獄中有75%同時廢除了傳統的會面機制。 當然也有人表示還是喜歡面對面的感覺 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 12月7日 6:27  ·  "On some days Dawn Herbert can hear her son, Tommy, but most times she says she can't. The sound cuts out or the screen freezes up. And each time, Tommy is a fe ⋯⋯ 更多 翻譯年糕 For Many Jails, Video Calls Rapidly Replacing In-Person Visits This type of visitation is on its way to becoming the new normal in jails across the U.S. NPR.ORG

法律影集:美國犯罪故事

法律影集:美國犯罪故事 紐約時報選出2016年十大電視影集, 其中與法律有關的就是本站9月間專文介紹的「American Crime Story」!對刑事案件有興趣的朋友不要錯過囉! 「《美國犯罪故事》(THE PEOPLE V. O.J. SIMPSON: AMERICAN CRIME STORY) 這部系列迷你劇用精彩的台詞和極具衝擊力的犯罪表演,讓一個已經讓人說濫了的故事又再度煥然一新。它不僅探討了美國現今種族間的緊張局勢,也同樣為美國大選的結局埋下伏筆。它揭示了在這個國家的兩類人眼中的現實是如何的截然不同。」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9/s1.html

[美國法專欄]法官該如何打廣告?

[美國法專欄]法官該如何打廣告? 誠如大家所知悉,美國很多地區的法官與檢察官都必須經過人民選舉產生。 既然要選舉,當然就必須積極打廣告囉! 小編今天偶然看到Justice Jeff Brown的2014年競選廣告, Jeff Brown是目前德州最高法院法官(共和黨), 選舉時當然會設立網站,鼓勵大家捐款贊助競選經費。 除了用網站推廣自己的口號以外, 身為最高法院法官當然還要有臉書、推特等社交媒體帳號, 貼貼家庭生活的照片或影片、發發廢文(誤),拉近跟人民的距離, 所以下次想要在網路上交個最高法院的朋友,並不是遙不可及喔!! 身在大陸法系和賄選頻傳的臺灣,應該覺得以上都不可思議吧! 許宗力院長除了公開法官資訊外,是不是也該請各法院首長來 social media一下呢?(just kidding) https://www.justicejeffbrown.com/ 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Brown https://twitter.com/judgejeffbrown ps.小編只是剛好看到此法官相關趣聞(明天介紹),並不認識此法官,本文僅為舉例之用,不是叫大家捐錢的意思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is1BvTXHCI

[美國法專欄]南卡警察槍殺黑人,陪審團無法定罪

[美國法專欄]南卡警察槍殺黑人,陪審團無法定罪 (警告:影片內含犯罪過程,請務必斟酌後再收看!!) 昨天美國最大的法律新聞,小編簡單介紹。 去年4月南卡州一名黑人Walter Scott因為煞車燈故障遭警察Michael Slager攔停,警察與Scott對話後,暫時走回警車之際,Scott下車拔腿逃跑。 之後,就如同影片所呈現,警察從背後對Scott連開八槍(5槍命中),當場身亡。 Slager宣稱「警察與Scott發生肢體衝突後,警察使用電擊棒,但電擊棒隨後被Scott搶走,為了安全所以才開槍」 目擊者原本沒有提出影帶,直到看到警察離譜的說詞才公諸於世,證人稱「警察使用電擊棒後,Scott只是單純的逃跑,根本沒有搶電擊棒」 2015.6大陪審團以謀殺罪起訴Slager,羈押9個月後被告以50萬美金交保(沒打錯,就是1500萬台幣),具保條件為在家監禁(禁足)。 州法院自今年10.31開始審理,辯論終結後,12名陪審員花了三天三夜的時間評議,最終仍告失敗:有1名陪審員堅持被告無罪,因無法達成陪審團一致決(hung jury,或可譯為「懸而未決的陪審團」,註1),法官只好宣布審判無效(mistrial,註2)。 近年來美國一再發生警方殺黑人引發社會激烈衝突,此案判決無疑是雪上加霜。 註1:並非每州都規定陪審員要一致決,有的州規定絕對多數決即可。 註2:無效判決,檢察官可擇期再行起訴,重新選任陪審團,並無一事不二罰或雙重危險。 http://edition.cnn.com/…/michael-slager-murder-trial-walte…/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michael-slager-black-live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hooting_of_Walter_Scott… https://vimeo.com/12433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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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對刑事法筆記的支持, 我們很高興能在4個月內獲得3000名粉絲的關注! 小編日前很榮幸跟來自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Ph.D. Candidate 討論我國實務遭遇的困境、 司法改革的方向,以及刑事法筆記成立的初衷與目標。 雖然我們沒有任何資源,也沒有花錢買廣告, 但是希望能藉由法律的推廣與討論,匯集專業與素人的力量,用體制外的方式發聲傳導至體制內。 狗吠火車固然無用,但是當成百上千隻狗一起吠時, 或許能帶來一些改變也不一定。 (圖為愛犬畢嚕,但是他不會吠怎麼辦XD Thank you to all our Facebook friends! We are happy to reach 3,000 fans in 4 months! Yesterday I had an opportunity to meet with Ph.D. Candidate Miss Hsu from University of Toronto. During the pleasant talk,we exchanged our thoughts upon Taiwan's judicial trends,and some possible risks of the upcoming reform movement. We also discussed the founding ideas and objectives which Criminal Law Notes Fanpage wants to achieve. Wish her all the best with the project. And stay tuned with us for more exciting articles in the future!

[Bear投稿]檢察官的日常

【BEAR投稿】 天氣微涼的周末,有空來讀讀現職司法人員怎麼描述他的生活吧。   ""初心不忘,方能於迷途時,選擇方向"   再看看一年多前寫下的句子,再溫習燈下磨字時的溫柔敦厚。   生活有時而窮,然生涯長路再回首,放在心頭的,永遠是在時窮時仍未放棄的風景。   共勉之。 【檢察官的日常】   王宗雄(刊於明道文藝461期。2015.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有跟廉政英雄一樣,出去搜索飛踢嗎?」   「檢察官尬法官,誰人卡大?」   「電視上那人被法辦,甘係高層指示阿?」   這是鄉親最常問的問題。   「很多人以為法官比檢察官大,事實上,懂的人都知道,檢察官才是最大的。案子是由法官判,由法官來判生、判死、判要關多少年,而檢察官負責偵查,或指揮警、調偵查,把案件起訴送交法院審理之人,得以調度數百萬警、調大軍,掌握偵查主體唯一權限的檢察官才真的是最大。檢察官大是因為:什麼案件要起訴?什麼案件不要起訴?要起訴的案件要辦到什麼程度?是要辦到密不透風,還是辦到剛剛好就好?起訴的被告要株連要到多廣?要不要格殺勿論令人聞風喪膽,還是恰好掐住重要人士喉嚨就好?乃至於究竟要不要辦某個人?要不要聲請羈押某個人?要不要搜索他全家等等,全部都是由檢察官決定,不是由法官決定。法官只能就檢察官起訴送審的被告來判決,範圍頂多就一個池子,是被動的,但是整個台灣,卻都是檢察官的主場。」前檢察官、現任律師鄭深元如是說。   資深學長說得一針見血,便全文照引。我國錄用法官、檢察官的制度,仍採用同一套司法特考、訓練機制。兩年訓練、實習後結算成績。選擇法官、檢察官,盍各言爾志。目前雖統稱「司法官」,然亦有人持反對見解(讀法律首要接受的,就是永遠存在不同論調),認為檢察官的行政屬性強,與講究審判獨立的法官,應予區分。「審判獨立」、「檢察一體」均是當代法官、檢察官的基本理念,故職場文化也有所不同。檢察官首重調查業務,團隊夥伴大抵有司法警察、調查官(就是大家以為神秘兮兮的調查局人員啦),近來為防免官僚貪腐,整合行政機關的政風資源,成立廉政署。法律人職司「認事用法」,剛出道的檢察官,法律素養銳利,然受限經驗,人情世故的判斷,總還要跟這些團隊夥伴相互磨練,學習辦案技巧。   檢察官主戰場的刑事案

法條解釋與自由心證

法條解釋與自由心證 去年彰化地院頂新無罪判決出爐時, 一堆「法律專業人士」在網路上以「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之大旗擁護該判決,並主張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法院本該判被告無罪云云。 「無罪推定」這種理由,只能唬唬外行人,騙不過內行人。 法院審理案件,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適用法律,包含對法條的解釋,以及三段論法的涵攝。 如果法院刻意曲解法條,完全違背白紙黑字的立法院會議記錄,就是嚴重違反法學方法的論述,論證存有重大瑕疵,無法形成正確的判決結論。 (很慶幸之前花時間寫了「解釋、涵攝與證據評價」這篇基礎文章!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html 今天最高法院終於以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的方法(沒有用到目的性擴張喔!),正確地闡釋了食安法的構成要件規範對象,做到了最高法院應負的統一見解之責,實值喝采!也希望曲解者能因此得到警惕。 「自由心證」是評價證據時用的,對「法條如何解釋」可不能「自由心證」啊!! 下次要說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之前,必須先搞清楚問題出在解釋論或者證據評價。(所以林鈺雄教授才這麼生氣的投書啊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40440

105年第18次刑庭決議

食安議題。 以下引述報導:『根據歷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理由,「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餘地」、「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等。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因而認為,本法修正是為了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因此,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有立法者擬制的危險。   有關富味香食品混油案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總長僅能為被告有利部分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的新決定對本案被告不利,因此本件決定效力不及於被告,只能糾正原判決。但法界人士指出,最高法院的決議拘束下級審,目前仍在智慧財產法案審理的頂新案有機會適用。』 https://video.udn.com/news/605264

奇文共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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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賞 刑法第57條清清楚楚說明: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均為法定量刑事由。 站在辯護人的立場,當然可以主張被告無罪,或認判決違法而提起上訴,但是法院對於判決有罪之案件,必須在量刑時交代法定量刑事由,否則即屬違法判決。 總不可能判決書前段說被告有罪,後段量刑時說被告沒有犯罪,不用考慮57條吧!? 再次強調,本站論述均對事不對人,也沒有任何恩怨。 小編真的很想知道這位先生是怎麼通過律師考試的... 李仁豪 律師/建築師 說這專頁讚 11月26日 17:35  ·  【維冠金龍大樓刑事一審判決,正義嗎?】 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今年2月6日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傷、289人無家可歸。台南地方法院經過7個月審理,11月25日下午5時宣判:建商林明輝、建築師及結構技師等5名被告,一審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決5年有期徒刑,同時各併科罰金最高9萬元。 據報載,臺 南地方法院宣判時表示「審理過程中被告沒有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又一再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意,這起事件造成被害人身心俱創、家園全毀、家破人亡,整個家族死亡人數最高9人,即使已量處《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 關於本案罹難者及其家屬之處境,毫無疑問地,令人不捨與悲痛;但罹難者家屬自本案發生以來,一再公開呼籲臺南地檢署應重視之公務員責任乙事,卻完全未見臺南地檢署有讓罹難者家屬及社會大眾足以認同之回應及處置,不得不令人質疑官官相護、真相難求? 至於臺南地方法院方面,在11月25日宣判時完全沒有論述判決被告有罪之各該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行為為何?僅謂「被告不應該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就此試問:被告若事實上的確沒有犯罪,為何需要和解?就算要和解,原告開出和解金在新臺幣50億元以上,被告難道有能力和解?其次,臺南地方法院有謂「被告一再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意」,惟就此試問:被告若事實上的確沒有犯罪,為何需要承認犯行、承擔責任並有悔意?這豈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再查,臺南地方法院認為「這起事件造成被害人身心俱創、家園全毀、家破人亡,整個家族死亡人數最高9人,即使已量處《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惟就此

優秀的法律部落格

每年美國律師協會選出100個優秀的法律部落格, 稱之為Blawg 100,供法律人參考。 小編搜尋了一下,列出刑事法相關的推薦網站給大家 Before the Bar http://abaforlawstudents.com/stay-info…/before-the-bar-blog/ Fault Lines http://mimesislaw.com/category/fault-lines 4th Amendment http://fourthamendment.com/ Not Guilty No Way http://notguiltynoway.com/ Prison Law http://www.prisonlawblog.com/

維冠案的修法契機?

維冠案的修法契機? 小編簡評: 早年我國繼受德國舊刑法時, 也一併將德國的失誤帶進來,當時的立法思潮對財產法益的保障遠高於生命法益,也因此導致我國過失致死罪的刑度(2年以下),居然比竊盜罪、侵占罪(5年以下)還輕的原因。 (沒錯,撞死人比偷東西處罰還輕,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你叫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 而德國早已修正此失衡立法,確立生命法益的優先地位,但是我國刑法自1935年制訂至今,儘管學者一再倡議,立法者仍未能改正此一明顯缺失,希望維冠事件能發展為修法契機。 「如同我國過往面對酒駕肇事頻繁,抑或大統混油案中對法人無以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一般,此時必須仰賴立法機關迅速對社會做出回應,加快修法腳步方為正辦,也才足以供司法機關解決實務上面臨難題的途徑,而不是將矛頭指向法院,讓法院背負罵名」 http://www.storm.mg/article/195135

[美國法專欄]美國死刑公投大獲全勝

[美國法專欄]美國死刑公投大獲全勝 除了川普當選之外,還有一件重要的公投案也揭曉結果,加州、Nebraska、Oklahoma三州在總統選舉當日也同時進行死刑公投。 本站在9月間即預告此一值得關注的重大議題,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9/blog-post.html) 至今國內媒體似乎仍未見介紹。 加州的62號提案,46.1%同意廢死、53.9%反對廢死。 66號提號,50.9%同意改革上訴程序、49.1%維持現狀。 (但因為票數過近,還未考量通訊投票,66號提案正式結果12月才會出爐) Nebraska州去年修法廢除死刑(以終生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代之),但今年公投以61.2%支持恢復死刑。 Oklahoma州以64%支持在州憲法中直接增修「死刑並非酷刑」,將成為美國第一個在州憲法擁護死刑制度的州。(因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禁止不得處以非常殘酷之刑罰) 本次投票再度確立「支持死刑」在美國之領先地位,尤其是民主黨票倉、向來以自由開放著稱的加州亦未能通過廢死,實值深思關注。 ps.關於選票數字各家媒體稍有出入,但不影響投票結論。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election-execution-idUSKBN1343C7 http://www.nbcnews.com/storyline/2016-election-day/election-2016-nebraska-oklahoma-vote-favor-death-penalty-n681301 https://theintercept.com/2016/11/11/the-death-penalty-won-big-on-election-day-but-the-devil-is-in-the-details/

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究竟怎麼說?

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究竟怎麼說? 歐洲人權法院說 1.伴侶法若沒有包含同性戀,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Vallianatos and Others v. Greece,2013 2.若國家沒有提供同性戀者結婚或締結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法律制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在婚姻制度之外,最適當的方式是民事結合或登記伴侶制度。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2015.para174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in the absence of marriage, same-sex couples like the applicants have a particular interest in obtaining the option of entering into a form of civil union or registered partnership, since this would be the most appropriate way in which they could have their relationship legally recognised and which would guarantee them the relevant protection – in the form of core rights relevant to a couple in a stable and committed relationship – without unnecessary hindrance. 3.雖然歐洲人權法院並未將婚姻限於異性結合,但究竟是否要承認同性婚姻,應留待締約國各自依據其內國社會狀況來決定。 雖然有些國家已經承認同性婚姻,但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要求締約國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2015.para191 The Court notes that in Schalk and Kopf the Court found under Article 12 that it would no longer consider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must in all circumstances be li

[院檢散策]第三站 宜蘭地院、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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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散策]第三站 宜蘭地院、地檢署 美好的週末,適合介紹美麗的法院~ 宜蘭院檢原位於宜蘭市渭水路,舊大樓為傳統之院檢同一建築, 院檢分別於民國93、96年搬至現址,建物各自獨立,相距約數百公尺。 因早期公務機關多位於宜蘭市,且腹地狹小, 為求南北平衡,遂逐步搬遷至宜蘭、羅東中間點之縣府計畫區。 因身處廣大的縣府綠地草皮之間, 不出幾步就可置身樹林、池塘,環境優美閑適, 且地檢署建築外型也很圓潤,不像一般公務機關方方正正 (曾有朋友說大門口像老爺飯店) 建議遊客路過時可以一訪喔! (假日時法院沒有開放,但地檢署大廳可以進去一看的 ps.這次好像在寫旅遊介紹XD

有錢就是任性?談高社經犯罪者之量刑Part 2

有錢就是任性?談高社經犯罪者之量刑 1.分享一件可謂公務員之恥的偽造公文書案件, 一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花蓮地院104原訴65) 二審改判緩刑,並於確定後2年內支付公庫150萬元(花高院105原上訴27號)。 2.一審判決的量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督固‧撒耘於行為時,擔任花蓮縣政府原民處代理處長,被告徐采瑤為原民     處專員,其等本應奉公守法,潔身自重,詎被告督固‧撒耘     竟基於個人喜好,恣意妄為,利用其擔任原民處代理處長之     機會,指示被告徐采瑤拿取空白試卷及相關公文書,被告督     固‧撒耘甚而親自動手篡改他人之評分表、試卷,並指示被     告徐采瑤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花蓮縣政府本次原住民輔     導員甄試結果之正確性與公平性,其2 人所為,嚴重殘害公     務員秉公守法之形象,被告督固‧撒耘係居於主導地位,惡     性與情節均較重;被告徐采瑤承主管之命令,明知為犯罪行     為仍予配合,固不足取,然涉案情節及惡性較輕。惟念及被     告督固‧撒耘於行使變造公文書後,在正式公布考試結果及     政風處調查前,即知錯並決定以原始正確之考試結果發文予     原住民委員會,損害未即擴大;(二)被告2 人均無前科; (三)被告督固‧撒耘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在花蓮縣政府擔任秘書 ,家庭經濟    狀況尚可;;(四)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3.二審改判緩刑之理由(完整版放在下面留言處) 「 2....惟被告於本件犯行     遭揭發後,迭次於偵審期間一致坦白認錯,其因本件犯行亦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5年4月15日議決休職一年,有該會     105年度鑑字第13740號議決書可考(本院卷第90頁),目前為     休職期間,堪認被告已受有相當之教訓;又被告自105年3月     間自行擬定部落公共場域勞動服務計畫書,並於同年3、4月     間提供勞動服務,有其製作之工作紀錄表、黃德勇等10人出     具之被告社會服務工作內容及項目證明可佐(見原審卷第182     頁、本院卷第55-80、171-180頁),而被告在花蓮縣政府任     職期間屢獲記功、嘉獎(見原審卷第60頁起),現

高社經地位犯罪者的量刑 Part 1

高社經地位犯罪者的量刑 Part 1 「為何白領犯罪這麼可惡?所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有些人的犯罪是迫於生活環境的無奈、迫於所受教育的不足、迫於從小沒人疼愛而產生的反社會性人格,由於先天上已經不會給人什麼好感了,常常一被抓到就是「竊鉤者誅」; 但白領犯罪卻往往相反,通常是生活環境優渥、接受過高等教育薰陶、在健全家庭中成長也不致產生反社會性人格,因此,身處這種條件下卻還選擇犯罪,其可責性應該比一般窮人還要高,也因此對之的處罰應該更重!但司法實務顯然不是這麼想,繳回犯罪所得就能緩刑,置因家貧而「竊鉤者誅」者於何地?」 處於社會弱勢者,法院量刑從輕,有其道理, 但是對於高社經地位者,法院卻時常以不適合機構性處遇為由,以罰錢取代入監(例如趙藤雄繳2億緩刑),那到底什麼人才該進監獄? 這是我國實務非常嚴重的問題。明天分享一則判決。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123/995207/%E2%80%8B%E5%85%A7%E7%B7%9A%E4%BA%A4%E6%98%93%E3%80%80%E7%99%BD%E9%A0%98%E7%8A%AF%E7%BD%AA%E5%88%B6%E8%A3%81%E4%B8%8D%E5%BD%B0

法庭直播,拿張飛打岳飛?

法庭直播,拿張飛打岳飛? 一、多年前第一次接觸此議題時,直覺以為直播或錄影,有何不可? 但是閱讀了德國憲法法院2001年的「法庭電視錄影案」判決後, 才知道事情不是傻子(小編)想的那麼簡單。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證人在錄影或直播的壓力之下, 會因為案件以外的考量,而無法為完全之證述。 (白話:原本要講的,在攝影機前面就不敢講了。) 而讓證人緊張或感受到壓力,絕對是公正審理過程中最不需要,也最應優先排除的項目。 二、小編隨手孤狗,至少就找到這些參考資料: 司法院,德國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1),法庭電視錄影案,2004年 韓義興,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政大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http://140.119.115.26/handle/140.119/33248 林鈺雄教授,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投書2009年 https://www.ptt.cc/…/Lawyer/DC81/DCE/M.1248543225.A.BBF.html 司法院回應立委關於建置影音平台提案之回函2011年 http://lci.ly.gov.tw/…/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282.pdf 三、摘錄比較法如下 (一)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 1987 年之「法庭內攝影規定」:「審判長認為適當時,得許可法庭內之攝影採訪;但開放時間僅限於法官全體就座後、宣布開庭前之 2 分鐘以內,且刑事案件不得有被告在庭,並不許使用燈光及錄音器材」,只能轉播開庭前畫面,不允許轉播法庭審理過程。 (二)美國 聯邦法院一律禁止媒體轉播。 部分州法院試辦媒體轉播法庭審判活動,但均明定相關實施條件。有的州規定,須經全體當事人同意(如科羅拉多州、路易西安那州、內華達州、德州、華盛頓州、田納西州等),有的州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可以隨時要求停止轉播,陪審員或證人等人亦得不同意媒體對於自己部分進行轉播;有的州規定須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如喬治亞州、維吉尼亞州);有的州規定須經證人、當事人及陪審員之同意(如阿拉巴馬州、阿拉斯加州);有的州規定,須經法官同意(如亞利桑納州、威斯康辛州、佛羅里達州);有的州 規定,須經法官及被告之同意(如加州、奧克拉馬州)。 (三)英國 英格蘭、威爾斯之法院,均不許電視媒體對於法庭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影,且拍攝法庭活動屬於犯罪行為。 (四

法國奶嘴法官?

法國奶嘴法官? 法國司法官訓練所的入學年齡上限是27歲, 林輝煌每天都掛在嘴邊, 部長不會連這個都不知道吧... 依照某些人的神邏輯,法國法官應該都是奶嘴? http://udn.com/news/story/6840/2110135

[超級任務]還好有華山

[超級任務]還好有華山 (感謝檢察官同意本站分享) 約好早上9點半以前載老孩子們到,慶祝設站10週年,活動主軸是:由義工幫忙老孩子們寫信表達思念。 長期關心基金會的太陽花立委在老孩子們寫完信到場,握手、致詞、唱歌、切蛋糕及照相後離開了,偏偏記者們姍姍來遲…… 記者們希望可以請義工再做做樣子,以便有鏡頭帶出稿子,我說不用做樣子,當場再寫一封就好,但是阿嬤說實在想不到還要寫給誰。 站長說「那就寫給國金啦!」話才說完,阿嬤就開始邊哭邊說,我立刻提筆寫信,記者也順勢錄音錄影…… 寫的時候心裡發酸,但不是因為現場氣氛,而是阿嬤第一封信很壓抑沒有寫給亡夫,一說到又眼淚潰堤,那麼她獨居用餐的時候,又是多麼地孤單傷心難過啊? 【八旬阿嬤黃昏之戀有洋蔥 檢察官代筆一封寄不出的信】(聯合) http://udn.com/news/story/3/2116509 【檢察官幫老嫗書寫 寄不出去的思念】(蘋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 …/…/life/20161119/992971 【義工好感性 幫阿公阿嬤寫一封說不出口的信】(自由)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91764

[律師投稿]關於”以聖經為由反對同性婚姻”的反思

[律師投稿]關於”以聖經為由反對同性婚姻”的反思 我的臉書上表態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數大於反對的人數,我想,這是世代的轉變。「婚姻,不是要保障每個人希望建立的家庭組合,而是保障每個人的原生家庭。」也許這是一開始婚姻的目的,但是看起來時至今日,婚姻已經在社會中演化成跟生兒育女沒有直接關聯了,所以這個社會對婚姻的看法也逐漸改變了,就像以前社會不問原因的歧視離婚的女人,現在社會卻能支持被家暴而勇敢脫離婚姻追求獨立的女人。 修法與不修法哪一方有理? 我自己還想不明白,關於同性家庭收養對小孩發展的影響問題,我也不夠了解,所以我贊成修法前再有更多的普遍的公眾參與和討論,希望我們都能在盡力理解整個問題及背景知識後,才下自己的判斷,不是人云亦云的盲從。 聖經裡是很清楚講的婚姻是一夫一妻(例子也都是一男一女),但是聖經的條文跟國家法律本來就是兩件事,法律本就不是照聖經訂的。何況,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從生理上或從心理上的自我認同或他們受吸引的對象,就不是能簡單歸類如傳統多數的性別分類時,該怎麼辦? 他們也是神所愛的人,神愛你跟愛他一樣多 ,但他們在你的心中,卻只是個不予考慮其生存處境的異類? 用聖經當反對理由的人,身為基督徒的我想問,我們法律有多少條不符合聖經的教導的?(我自己算過,但算不清楚有幾條了) 每一條你都反對嗎? 包括,你要免別人的債,那你都不能起訴跟別人討債囉? 並不是每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都歧視同性戀,但其中確實有許多歧視同性戀的言語,我想問攻擊同性戀喊很大聲的人,你們有沒有先照聖經說的,"不要只看見弟兄眼中的刺,沒有看見自己眼中的樑木"啊? 聖經說"不可論斷人,不可定人的罪。" 你的行為符合嗎? 最重要的問題是,你有愛人如己嗎? 聖經不是說這才是最大的一條誡命? 你怎麼捨棄神說是最大的一條誡命,以追求次等的誡命為由,去講傷害別人的話呢? 我認為反對修法中,用恐懼"社會的價值觀越來越混亂"當理由的人,最沒有道理,如果要追求 "社會的價值觀統一",那你應該支持極權政體囉? 因為價值觀統一的方法,就是一個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意志貫徹在整個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意志,但是那個人不是神,後果是什麼? 人的自私,權力慾,罪性,所帶給別人的痛苦,看掃羅就知道了。掃羅迫害大衛,法老王殺光嬰孩,法利賽人迫害耶穌,不正是出

請尊重這塊土地的主人,拒絕漢人沙文主義

請尊重這塊土地的主人,拒絕漢人沙文主義 小編搜尋法學檢索系統,大部分法院都直接認定「番仔」為貶抑之詞彙,無庸贅言。 (板橋地院101年度簡字第521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539號判決、桃園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85號判決等) 較為完整之論述,可參花蓮地院103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 「「番仔」乙詞,舊指原住民,現在常用來     指不可理喻的人,但今有歧視原住民之義,有教育部臺灣閩     南語常用詞辭典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     頁),被告使用「死番仔(臺語)」之言詞,依當時之衝突     情境,顯為無禮、蔑視、踐踏告訴人人格之抽象貶抑言詞,     自足損及告訴人人性尊嚴,侵害告訴人之名譽。至辯護意旨     稱「番仔」係對於不同種族之稱呼,包含外國人及西洋人云     云(見本院卷第34頁正面),依上揭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番仔」乙詞雖亦有用以指外國人、西洋人之義,惟依被     告當時所處情境,實係因知悉告訴人具有原住民身份後,進     而使用「死番仔(臺語)」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縱然「番     仔」亦可指外國人,惟仍無解於被告使用「死番仔(臺語)     」等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罪責。是核被告行為,係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立委在院內雖有言論免責權,但是公眾人物毫不隱諱自己對原住民的歧視,實為最糟糕之示範,並印證我國長期以來根深蒂固存在社會結構中的漢人沙文主義。 (為什麼小編突然想到Trump.....XD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1175013-1.aspx (希望不是人前道歉,骨子裡的歧視還是沒變!) http://udn.com/news/story/1/2109745

[美國法專欄]大法官:「我們沒有絕望的本錢」

[美國法專欄]大法官:「我們沒有絕望的本錢」 美國大法官Sotomayor本週在一場活動中,被詢問是否對川普當選感到憂慮,Sotomayor表示她必須用另一個方式來回答這個問題。 Sotomayor說「每一個良善的人都有義務繼續發聲,並繼續做對的事,我們無法承擔總統失敗,我們必須幫助總統導引他做正確的事,我們沒有絕望的本錢,也不可以放棄我們以往努力爭取到的價值,對我來說,我會繼續做我認為對的事情,這將是我接下來面臨的挑戰」 I think that this is the time where every good person has an obligation both to continue being heard and to continue doing the right thing.” “We can’t afford for a president to fail,” Sotomayor continued. “We have to support that which he does which is right and help guide him to those right decisions. “But we can’t afford to despair, and we can’t afford to give up our pursuing of values that we and others have fought so hard to achieve. And so for me, this is a challenge. So I’m going to continue doing what I think is the right thing. That’s the challenge we all have to face.”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sotomayor_on_trump_we_cant_afford_to_despair

[法緒教室]解釋、涵攝與證據評價

[法緒教室]解釋、涵攝與證據評價 一、解釋論(Hermeneutics)也就是所謂的釋義學方法、法學方法,這是德派學者最愛做的事,也是我國刑分課本、教學的重點。 例如什麼叫做「兇器」、什麼叫「強暴、脅迫」、什麼叫「文書」,這些都是對構成要件的解釋。 法條制訂了「兇器」這兩個字,到底要如何理解,就是釋義學的工作,此時必須運用各種法學方法(文義、體系、目的論、歷史解釋等)探求其內涵。 在德國非常有名的例子就是,德國刑法典224條加重傷害罪規定「武器、危險性工具」這2個字, 那請問硫酸是武器嗎?拿頭撞牆的牆是武器嗎?這就是解釋論的問題。(如果提出證據,爭執這個東西是「牆」嗎?這是為了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評價) 當司法機關判決見解對兇器下了定義之後,(eg.我國最高法院判例)所有法院、檢察官原則上會遵循這個見解去處理、涵攝案件。(當然也可以挑戰既定見解) 二、對兇器定義之後,螺絲起子、剪刀是否屬於兇器,這個叫做「涵攝」,若螺絲起子符合定義,就會進入兇器的範圍。解釋、涵攝都是屬於解釋論的範圍。 三、至於刑事訴訟法上稱的證據評價、證明力, 指的是「法庭上證據的呈現、累積之後,可否證明構成要件事實,證明力道強或弱」這個推理過程。 例如「被告前科累累」可否推論出「被告犯本件犯罪」? 在絕大多數情形,這都是屬於低強度的推論,所以證據法直接排斥前科具有證據能力 (但是有少數的例外: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0/blog-post_70.html ) 例如「兩人為情侶」「進入摩鐵」「有精液衛生紙」「有用過的保險套」可否推論出「兩人有性器接合」?這就看審判者認為這樣的證據累積是否達到高強度的推論,也就是證據評價的問題。 四、兇器部分,如果真的要說證據評價的話, 也是有可能,假設個案中對於「本案工具是否達到可以傷人的程度」屬於爭點,辯護人可能會提出證據或勘驗說明「以同類型的槍枝、彈丸試驗,此槍射出之子彈根本不會穿刺皮膚或對人造成傷害」「勘驗扣案刀具已鈍,無法傷人」。此時正反證據資料的呈現,就是留待審判者做評價,以達「可否傷人」之心證。 總之,「兇器的定義是指可以傷人的工具」這是解釋論,「扣案物到底可否傷人」是評價。 五、當然涵攝的第二步驟,本質上會包含「訴訟法上的證據評價」,只是說視個案性質,看重點是在「解釋論」或「

[憲法ABC]支持除罪化 不等於法律違憲

[憲法ABC]支持除罪化 不等於法律違憲 真的非常高興看到有實務學長出面說話! 支持除罪化是一回事, 但是如果法律未經認定為違憲, 法官就有依法裁判之必要。 憲法對於不具民主正當性的司法權, 只能靠兩個原則加以監督:不告不理、依法審判。 若法官不依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審判,而是依個人確信的「自然法(?)」審判,就已經徹底顛覆權力分立、甚至破毀整個憲法的架構。 關於通姦罪的部分實務見解,已經走火入魔到 除非直接把性交過程錄影存證, 否則再多間接證據,均有法官可解為「無法證明有性交」, 但如此超高程度的心證門檻,與其他刑事犯罪相較, 明顯有天壤之別(尤其是比較實務對於幫助詐欺的有罪心證門檻), 且此區別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法官擺脫恐龍的第一步,或許就像聖經所言「讓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擔任法官就必須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刑訴155條),審判個案,不因個人立場而有所偏頗。 至於法官個人意見,當可由選舉投票或著書立言,影響更多民意以改變不完美的法律,如此方為正道。 「職司追訴、審判的法官(檢察官)是否還要如此背離現實生活經驗,將其實明明在客觀證據上已足以推論通姦的行為,硬要解釋為不構成通姦罪(無罪或不起訴)?然後再透過新聞媒體三不五時的宣傳,讓一般人民持續認為法官(檢察官)就是這麼恐龍,只會做出極盡荒謬的決定,實在不該繼續背負這樣的罵名。是以筆者建議,除了調整不合時宜的判例、實務見解外,遇到第一線案例的法官(檢察官)也該本於自己的生活經驗、法律上的確信做出判斷,而不是硬遮起自己的眼睛做出自己用膝蓋想也會覺得匪夷所思的判決(不起訴處分)。」

拼裝車跑得贏原裝車嗎?

拼裝車跑得贏原裝車嗎? 「修法迄今,傳聞例外法律漏洞百出,致實務無所遵循,尤其在全球化後層出不窮的跨境犯罪(如台商命案或詐欺集團)上,實務只能選擇「自為對被告不利的類推適用傳聞例外」承擔違憲違法的學界罵名,或選擇以「拒絕類推適用故境外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承擔縱放人犯的民眾指責。...... 各取所需,隨性割裂後的立法,可能會出現美式陪審,搭德式被害人參加,再加日式起訴狀一本,法理上到底能否貫通?制度上可否運行?相關人權益如何兼顧?恐無人問。」 如同小編一再強調,刑事訴訟法如果再亂修下去,只會淪為拼裝式的四不像(還要一併「歸功」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決議的「貢獻」),除非我們有超越歐美的頂級工程師與coordinator(which obviously not the case),否則就算拿超跑引擎裝在國產車底盤,不但不會跑比較快,反而更快解體、無法操控!!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107/983336/%E5%90%91%E7%BE%8E%E8%B5%B0

關於同性婚連署與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聲明

[司法官投稿]關於同性婚連署與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聲明 一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6條也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待遇。」2條文均明訂不得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然而,現行的民法規定僅有異性間得以締結婚姻,使司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不對非主流性傾向之群體為差別待遇(例如:法官依法不得判決同性婚姻有效;檢察官依法無法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同性伴侶等),使司法官無法落實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因此,為了促使法律的修正更符合對不同性傾向之平等對待,因而發動此連署,非但無倫理上之疑慮,更是為了使司法官執行職務時更符合司法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二 檢察官倫理規範 第3條規定:「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同規範第7條規定:「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以充分發揮其職能。」過去30幾年來,全世界約有20%的國家開始修改法律,賦予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或相當的權益。截至2016年,全球計有23個國家成認同性婚姻及15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其中包含美國、法國、德國及英國(見法務部委託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研究案網站及審議會議議題手冊)。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為我國承認並頒佈施行法,其中審查委員會對於我國第2次國家報告之總結意見與建議第33點明確建議「政府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僅承認異性婚姻,但不承認同性結合或同居關係,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故無論就社會發展或國際潮流而言,對於同性伴侶的制度性保障,實乃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健全司法制度發展所必要,連署支持婚姻平權,亦係基於檢察官倫理對於檢察官之要求。 三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

[實務見解]二審應如何援用一審勘驗筆錄

[實務見解]二審應如何援用一審勘驗筆錄 最高法院101台上6696號判決 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 、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 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 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 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 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固非法所不許,惟第二審如未親 自實施勘驗,而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逕為與第一審判決相異 之認定,即與事實審採直接審理之精神相悖離。

好法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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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牙慧]好法官的條件 「良好法官之能力,與良好辯護士不同。法官應注意之事項,有證人為之陳述,所應注意之法律,有國家法典由當事人引據,故法官於所訊之案,初不必預為研習也。」 「又普通裁判,由人民選任12人訊之,斯12人決斷事實,並決斷權利義務...此12人,固未必習知法文,故有專任之員,備其諮詢,但其判決,即不照此法律專員之敘述,亦無責。」 「良法官之條件, 第一對公道原則有正確瞭解,此不在乎多讀律書,而在頭腦清新深思明辨。 第二富貴不能移 第三脫然感情影響 第四聽訟需有耐心、有注意力、良好的記憶且分析」 剛好翻到這段話,覺得很有趣, 三百多年前Hobbes的意見,大家同意嗎? From Hobbes,Leviathan(1651).

[推薦書籍]請戴上程序法的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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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籍]請戴上程序法的眼鏡 關注米國選情之際,為大家推薦2本證據、程序法書籍。 美國20世紀初法學家Karl Llewellyn曾說過一句名言 「你一定要戴著程序法的眼鏡,研讀實體法。 因為實體法告訴你的事情,除非程序法能實現,否則都是假的」 (You must learn to read your substantive courses, as it were through the spectacles of the procedure. Because what substantive laws says should be means nothing, except in terms of what procedure says you can make real.) 相信進入實務工作的人,一定對這句話有所感受。 而下面這兩本書,都是美國經典著作中譯本, 對於證據法則及訴訟技巧,有大量的說明。 我國法學院對於訴訟技巧教學往往極為欠缺, 對美式理論及程序可能也大多來自電視電影的片段介紹, 研讀這兩本實用的作戰手冊, 即使是已有一定年資的訴訟律師,相信也能有所收穫!

[科學實驗]吃燒酒雞酒測會超標?

[科學實驗]吃燒酒雞酒測會超標? 感謝大家對防制酒駕議題高度關注, 小編找出2013年Mobile01的酒測實驗供參。(現行行政罰標準0.15,刑罰0.25mg/L) 料理部分,經測試麻油雞、燒酒雞、花雕雞、燒酒蝦, 食用15分鐘後,最高數值達到0.11mg/L, 食用30分鐘所有人數值皆為0。 酒類方面(食用15分鐘後) 實驗者飲用1490cc啤酒後,一人為0.29,一人為0.10。 實驗者飲用50cc. 58度高梁後,一人為0.21,一人為0.07。 小編自己也接受過酒測實驗,深知酒測值與個人身體差異(例如酒量)有極大相關(某些人代謝酒精的速度特別快) 上文只是強調,單純食用料理要達到酒測超標, 除非「本身酒量不好之人,又食用明顯超過正常一人份量」的狀況,否則幾乎是不可能的。 而「酒量不好又特地吃很多酒類料理」時,行為人也不該上路,或主張主觀上無法預見,不是嗎? http://www.mobile01.com/newsdetail/13046/sobriety-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