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第18次刑庭決議

食安議題。
以下引述報導:『根據歷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理由,「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餘地」、「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等。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因而認為,本法修正是為了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因此,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有立法者擬制的危險。

 
有關富味香食品混油案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總長僅能為被告有利部分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的新決定對本案被告不利,因此本件決定效力不及於被告,只能糾正原判決。但法界人士指出,最高法院的決議拘束下級審,目前仍在智慧財產法案審理的頂新案有機會適用。』https://video.udn.com/news/60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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