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解釋與自由心證

法條解釋與自由心證
去年彰化地院頂新無罪判決出爐時,
一堆「法律專業人士」在網路上以「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之大旗擁護該判決,並主張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法院本該判被告無罪云云。
「無罪推定」這種理由,只能唬唬外行人,騙不過內行人。
法院審理案件,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適用法律,包含對法條的解釋,以及三段論法的涵攝。
如果法院刻意曲解法條,完全違背白紙黑字的立法院會議記錄,就是嚴重違反法學方法的論述,論證存有重大瑕疵,無法形成正確的判決結論。
(很慶幸之前花時間寫了「解釋、涵攝與證據評價」這篇基礎文章!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html
今天最高法院終於以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的方法(沒有用到目的性擴張喔!),正確地闡釋了食安法的構成要件規範對象,做到了最高法院應負的統一見解之責,實值喝采!也希望曲解者能因此得到警惕。
「自由心證」是評價證據時用的,對「法條如何解釋」可不能「自由心證」啊!!
下次要說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之前,必須先搞清楚問題出在解釋論或者證據評價。(所以林鈺雄教授才這麼生氣的投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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