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奶嘴法官?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2月 02, 2016 法國奶嘴法官?法國司法官訓練所的入學年齡上限是27歲,林輝煌每天都掛在嘴邊,部長不會連這個都不知道吧...依照某些人的神邏輯,法國法官應該都是奶嘴? http://udn.com/news/story/6840/2110135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 4月 04, 2017 [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感謝學長賜稿!應該投書給媒體啊! 這跟林法官不附理由的文章程度實在差太多了) 林法官之投書,令人驚呆了!! 一、總統不能「抗傳即拘」,但檢察官可以,所以權力過大? 總統不能寫判決,但法官可以。所以呢,總統和法官孰大孰小?這有什麼好比的?在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法定」職務權限,拿總統比檢察官,就像拿總統比法官一樣荒唐。當要拿a和b比較時,要不要先建立「可相提並論性」呀?都什麼年代了,還不知「官不在大小,而在職守及權限」為何嗎?多的是法官、檢察官不能行使的其他職務權限咧。 二、詐欺集團用來詐騙的藉口中,警察、法官、金石堂書店、各銀行都是常客,用這點可以當作削減檢察官法定權限的推論,那拿法官來當作詐騙理由時,法官削下來的權力要再丟到哪個不知名的國家機關呢? 三、檢察官絕大部分的的強制處分權限都有法院事前或事後審查機制,甚至也有救濟機制。反而目前真正權力極大,但事實上幾無節制的,反而是法院本身,更別提法官也能「抗傳即拘」,而且沒有救濟機制。「法(院)律保留」的概念太走火入魔的話,就會變「法官至上的法院本位主義」,尤值深思。 四、偵查「庭」是個名稱,如果作者真的也認為偵查應不公開,那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偵查又如何?又法檯之高低重點應該在居高臨下而可環顧四周情狀,尤其觀察各訟訴參與之人之種種全辯論意旨或動作。法檯之高低應該和法院的尊嚴無甚關係,如果說法檯的高低重點是「尊嚴」,那以國人目前對司法的信賴度而言,法檯再加高2倍可能還是嫌不夠。同理,所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老師、教授就不用有尊嚴喔?是不是大家都要來個「全民加高顧尊嚴」的活動呢? 五、法國的「預審法官」與其說是「法官」,倒不如說更像是我國的「檢察官」一些吧。如果像作者所說:「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云云。那應該也與檢察官定位無關吧!而且與其說,偵訊時之庭訊無助案情釐清,倒不如說,在起訴後卷證都公開下的「法庭交互詰問」,在實務驗證下,常常才是最不具有「真實發現」的作用吧。反而卻有「濳在影帝(后)演員發現」的別一作用吧~~~ 補充說明: 為何法國的預審法官「很檢察官」呢,簡單提一下(應該有更多高手能指正啦): 一、法國的預審制度在歷史上有很多階段,演進的進程和結果也很不同。 二、目前法國預審制度約是... 閱讀完整內容
美國檢察官制度 - 8月 19, 2016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官制度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ABA Journal 7月份人物專訪, 標題是「她還未達飲酒年齡,但已經可以把人送進監獄」, 這位神人Robyn K. Crawford,20歲即擔任佛州助理檢察官(職務內容等同我國檢察官,詳後述) Crawford 16歲高中畢業,大學2年、學士後JD 2.5年 (美國法學院為學士後就讀),在20歲時順利拿到學位並通過律師考試,得到佛羅里達州第五法院Citrus郡的助理檢察官工作,現年21歲。 Crawford14歲時參加青少年處遇計畫即立志研讀法律 (比小編還早啊~小編是16歲受Hero久利生公平感召XD) 她認為年齡不是問題,工作時也沒有人提起,重點在於互相尊重。 美國的檢察官係由選舉產生, 原則上一個地區只有一個檢察官(稱為SA or DA), 例如基隆市就只有一個檢察官, 檢察官選上之後,會招募自己的辦案團隊,也就是助理檢察官 (和調查員等等),檢察官實際上只負責執法方針、政策, 或偶爾主持記者會 (實際上檢察官的目標大多是以後繼續參選議員或州長,例如柯林頓當州長前就擔任阿肯色州檢察總長,檢察官通常只是政治跳板), 實際上辦案、蒞庭者全部都是助理檢察官(ASA或ADA)。 所以,美國的檢察官職務內容其實接近我國的地檢署檢察長(不負責辦案),而助理檢察官的工作才是我國檢察官的內容。 美國檢察官要對執政期間的治安、犯罪追訴率負責, 如果民眾覺得治安都沒有改善,就無法連任或選舉其他職位了。 (例如OJ辛普森案檢方輸了,檢察官Gil Garcetti想選州長的計畫也就破滅了!但是他兒子Eric Garcetti現在當了LA市長! 下次再談辛普森案趣聞 閱讀完整內容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 4月 04, 2017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今天來談一下公法, 以憲法或行政組織法(Organisationsrecht)的觀點來說, 對於機關設計或定位並沒有本質上的必然,依照通說所採的「功能最適理論」,也就是把這個「事務」放在哪一種「組織」、「程序」、「規範結構」裡面,能達到該事務的「最佳效果」者,就應該採取那一種「組織程序」來運作。以上說明相信任何留學國的學者或讀者應該都能接受。 因此,檢察官應該如何定位,放在行政或司法(不可能是立法權),也必須依照功能最適理論來判斷。 注意,檢察官的功能作用,確實有很多行政權的功能(比如說指揮警調),所以檢察官「含有」行政官的性質。另一方面,檢察官在訴訟審理過程並不是終局裁決者,所以也不是狹義的司法官。如果認為檢察官「還有」中立客觀義務的話(刑訴第2條),檢察官就會是介於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機關。 行政法上發展出「獨立性機關」來解決這類問題,比較有名的獨立性機關有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選會和真調會。不知道各位覺得上開機關是否真的很「獨立」,還是有受到政治的影響?如同水瓶時代的文章所提及,根據613號解釋,即使定位為獨立機關,行政院仍有部分人事權,以符合「責任政治」(換言之,獨立機關再怎麼獨立,都必須向「行政院長」負責)。如果檢察官辦案必須向行政院長「負責」,假設有檢察官「白目地」「辦」了行政院長的愛將或「辦不出」在野黨的重要人士,此時是要檢察官「辭職以示負責」嗎? 欲將檢察官化約為一般行政官,並沒有本質上的絕對不可,但是如何確保其獨立性、抵抗政治勢力介入?提倡此說的專家學者似乎完全處於空中畫大餅的階段。只跟你說檢察官本質上就是行政官,卻沒有提出變成行政官之後要如何設計可行的保障獨立性方案。這就像設計師跟你說你家現在的裝潢設計都是狗屁,叫你全部拆掉以後,卻根本畫不出新的設計圖。這種設計師你敢找嗎? 當然,如果認為檢察官根本沒有中立客觀義務,是否訴追只需完全聽從上級決定,沒有自主決斷的空間,則檢察官就可以100%的定位為純行政官。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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