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導]路邊東西,可以撿嗎?

[法律宣導]路邊東西,可以撿嗎?
數年前高雄發生了被告涉嫌撿紙箱遭警方移送後,被告於偵查中自殺的不幸案例。對於不能確定為無主物的物品(通常依物之外觀無法正確判定其所有權歸屬),請大家千萬不要亂撿,就算撿了也要立即交派出所處理,切勿自作主張帶回家!

小編之前至電台錄製法律宣導節目時,也根據相關時事新聞設計案例如下,現在剛好派上用場,請大家參考~

以拾荒為業的阿明行經巷弄,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阿明表示「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屋主說,阿明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阿明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

問題討論
1.路邊東西可以撿嗎?(無主物與遺失物之概念。無法確認究竟為無主物或遺失物,不可以,除非能夠確認為無主物)
2.阿明以拾荒為業,可否主張免責?
(重點在於是否得到物品主人之同意。若該屋主長期以來有交付回收物品與阿明之習慣,則阿明有可能主張誤認此次得到屋主同意)
3.民眾撿到物品應如何處理?
(不可以據為己有,更不可轉送他人。拾得遺失物應交給警察機關。物主認領時,得主張1/10以內之財產價值報酬)
4.因案至警局、地檢署或法院開庭,如何應對?
(如為原住民或中低收入戶,都有機會獲得免費之法律扶助律師協助。
被告權利:得保持緘默、得選任律師、請求調查證據。
得請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職權處分,或在法院請求緩刑

另外,針對新聞內容,小編認為:安德魯知悉行李袋存放之位置,所以客觀上並不是遺失物。而依客觀證據,拾得人要主張主觀上認為「藏有400多萬元的行李袋是遺失物」,似乎很困難。
不過沒有看過卷宗,以上只是基於新聞的推論,順便澄清一下遺失物的概念。(337條的客體有三種,判決要區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21/1017295/1/%E9%98%BF%E4%BC%AF%E6%92%BF%E5%88%B0%E4%B8%80%E9%8A%80%E7%9B%9C%E9%A0%98%E6%A1%88%E8%B4%93%E6%AC%BE%E3%80%80%E8%A2%AB%E4%BE%9D%E4%BE%B5%E5%8D%A0%E7%BD%AA%E8%B5%B7%E8%A8%B4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