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拿張飛打岳飛?

法庭直播,拿張飛打岳飛?
一、多年前第一次接觸此議題時,直覺以為直播或錄影,有何不可?
但是閱讀了德國憲法法院2001年的「法庭電視錄影案」判決後,
才知道事情不是傻子(小編)想的那麼簡單。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證人在錄影或直播的壓力之下,
會因為案件以外的考量,而無法為完全之證述。
(白話:原本要講的,在攝影機前面就不敢講了。)
而讓證人緊張或感受到壓力,絕對是公正審理過程中最不需要,也最應優先排除的項目。
二、小編隨手孤狗,至少就找到這些參考資料:
司法院,德國憲法法院裁判選輯(11),法庭電視錄影案,2004年
韓義興,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政大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http://140.119.115.26/handle/140.119/33248
林鈺雄教授,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投書2009年
https://www.ptt.cc/…/Lawyer/DC81/DCE/M.1248543225.A.BBF.html
司法院回應立委關於建置影音平台提案之回函2011年
http://lci.ly.gov.tw/…/pdf/07/07/03/LCEWA01_070703_00282.pdf
三、摘錄比較法如下
(一)日本
日本最高法院於 1987 年之「法庭內攝影規定」:「審判長認為適當時,得許可法庭內之攝影採訪;但開放時間僅限於法官全體就座後、宣布開庭前之 2 分鐘以內,且刑事案件不得有被告在庭,並不許使用燈光及錄音器材」,只能轉播開庭前畫面,不允許轉播法庭審理過程。
(二)美國
聯邦法院一律禁止媒體轉播。
部分州法院試辦媒體轉播法庭審判活動,但均明定相關實施條件。有的州規定,須經全體當事人同意(如科羅拉多州、路易西安那州、內華達州、德州、華盛頓州、田納西州等),有的州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可以隨時要求停止轉播,陪審員或證人等人亦得不同意媒體對於自己部分進行轉播;有的州規定須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如喬治亞州、維吉尼亞州);有的州規定須經證人、當事人及陪審員之同意(如阿拉巴馬州、阿拉斯加州);有的州規定,須經法官同意(如亞利桑納州、威斯康辛州、佛羅里達州);有的州
規定,須經法官及被告之同意(如加州、奧克拉馬州)。
(三)英國
英格蘭、威爾斯之法院,均不許電視媒體對於法庭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影,且拍攝法庭活動屬於犯罪行為。
(四)加拿大
加拿大全面禁止法庭內攝影,甚至不容許攜帶媒體記者攝影器材進入法院。
(五)法國
訴訟程序進行中,不得拍攝法庭內活動。但經當事人及檢察官同意時,於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得經法院院長許可後進行拍攝。
(六)德國
不許基於公開目的,對於法庭開庭活動進行拍攝或電視錄影。
四、而影片中除了拿「偵查影片抨擊法官」此一明顯的打擊錯誤以外,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拿外國「法律審」的准許直播,來要求我國「事實審」應開放直播,忽視法律審與事實審完全迥異之性質,豈非指鹿為馬、拿張飛打岳飛?
(至於中國法,非國際上法制先進國家,參照價值有限)
(若是要求法律審直播,相信基層法界會雙手贊成)
五、此外,從該網站的說明可知,該站主張直播但不要拍當事人,只要拍審檢辯,如此一來明顯可知所謂「法庭直播」只是想要找到審檢(辯?)開庭的表現或小辮子,
然而現行審檢辯均有各自的錄音錄影、自律監督機制,有爭議時監督單位自然會調影片出來勘驗,(如影片中的檢察官,已受到法務部記過2次)
則是否還有必要單純為了搞新聞,
為了剪輯幾秒鐘的新聞畫面反覆強力放送,而強制全國法庭直播?
如此的法庭直播,或許滿足嗜血的新聞需求,但有何「促進民眾參與」、「提昇司法公信」的正當性可言?
(新聞絕對不會播90%以上的正常開庭畫面,只會選少數爭議影片放送,且素人很少會主動上網觀看法庭錄影,無助於了解司法、提昇公信)
這就像為了檢查柯市長的政績,而24小時直播市長的所有公務活動發言,這種耗費大量資源的方法,真的是人民想要的嗎?
ps.身為法律專業媒體,如果要大張旗鼓領導改革,除了製作精美的影片,或許也要多做點功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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