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法官」標籤的文章

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圖片
最近有兩部關於Ginsburg大法官的電影在臺灣上映 , 分享小編很喜歡的Ginsburg名言: 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but do it in a way that will lead others to join you.(為你關心的事物奮鬥,但以能吸引他人加入的方 式去實現) 值得所有關注社會議題的朋友效法。 change does not happen overnight. 這也是我們設立法普網站、持續狗吠火車的初衷。 #掌握外國法趣聞請鎖定刑事法筆記 https://www.azquotes.com/ quote/1268996

法官,你的名字是聖人、勞工或恐龍?

圖片
法官,你的名字是聖人、勞工或恐龍? (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 葉俊榮教授推薦序 面對這些批評和質疑,法官除了扛著司法獨立的大旗,不理 會外界批評之外,經常有兩種回應。 一種是將責任推給法律,雙手一攤,無辜地表示這是法律規 定, 我們只是依法審判,法律不改我們也莫可奈何。 這樣的說法無法說服大眾。在大眾眼中,有太多證據顯示, 即使同樣的事實和法律,法院的判決經常不一致。

[波斯納專欄]法官誠實的成本

圖片
[波斯納專欄]法官誠實的成本 「法官是人,理性而自利,除了理想,亦有著人的慾望與期 待,其出於自利之心,固然關注自己在工作上的成就,希望 贏得名聲與敬重,但也同樣基於自利之心,希望有好的金錢 報酬,較輕鬆的工作負擔,並且在升遷上受到公平待遇。 如果制度設計無法讓這兩組誘因協調,反而讓誘因相衝突, 法官對自身工作的關心程度當然會受到壓抑,這是成本問題 ,當誠實的成本越高,就越沒有人願意誠實。」 from 帥嘉寶法官推薦序 -- 波斯納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兼芝加哥大學教授,最著 名的是開創法律經濟分析之先河,以及「法律與文學」,法 律實用主義者。 波斯納著作等身,但魯蛇小編其實並沒有涉獵,直到最近才 看了這兩本。 看完以後,對於自己這麼晚才知道這兩本書感到慚愧。 這兩本書都深入實務進行批判,應該列為我國司訓所的指定 讀物,尤其是「法官如何思考」對於法官的行為模式、思考 方向、常用的藉口以及弊病,都有完整的介紹。 本書的推薦序言也相當精采,之後會陸續分享本書中的精彩 段落~~ Posner 2016年的新書是Divergent Paths: The Academy and the Judiciary,目前尚無中譯,從書名來看應該是延 續「法官如何思考」第八章對學術界的批判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圖片
[金句賞析]「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除了這句名言以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Holmes 也說過下面這句名言: 「倘若我的同胞公民們想要下地獄,我會幫助他們。這是我 的工作。」 這句話反映了Holmes的哲學,釋憲者應該節制權力, 讓各州立法者適度進行立法實驗。以實用主義的觀點來說, 法律就是一種實驗,實驗結果出來前,誰知道好不好呢?因 此大法官不應任意介入。據此,其實法律或社會就是一個l ab。 相對地,歐陸較缺乏實用主義的思維。 photo credit:  izquotes.com

[有雷]有歡笑、更有淚水的RBG紀錄片

圖片
[有雷]有歡笑、更有淚水的RBG紀錄片 去年CNN為Ginsburg大法官拍攝的紀錄片, 本站也介紹過, 但因臺灣沒有上映,所以無緣觀賞, 前一陣子因緣際會在飛機上看完這片, 確實值得推薦給大家,沒想到臺灣也即將有片商引進~~ (以下有雷) Ginsburg大法官就讀哈佛法律時,性別比例為500男9女,2017年Ginsburg的孫女入學時,哈佛法學院才第一次達到男女各半的性別均衡。 大法官讀法學院時,結婚生女,3年級時先生Marty Ginsburg經診斷罹患癌症,大法官一方面照顧丈夫、女兒,一方面以優異的成績完成學業。但是畢業後,紐約各大事務所卻因為不願雇用女性,Ginsburg因此苦無工作。 Ginsburg熱愛歌劇,甚至曾客串登台表演過(在臺灣的大法官恐怕無法想像)。另外,令人意外的是,Ginsburg與另一極端的Scalia大法官(保守派大將)私交良好,並沒有因為意識形態不同而齟齬。 對於最高法院的論戰,Ginsburg第二起案件Weinberger v. Wiesenfeld 選擇了男性被害人作為性別歧視的案例,成功獲得了當時全男性大法官的支持,真的是很聰明的策略,也印證了她的實用主義哲學: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but do it in a way that will lead others to join you. -- 題外話:很高興有片商引進,為了吸引目光,標題的翻譯也勉強可接受。只是身為自由派第一戰將的RBG,是否真的會被鄉民歸類為「不恐龍」,恐怕就是個大問題了.... # RBG # 不恐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4&v=GHsdrNjbAgs

「為保育國土」而竊佔國土 前法院院長獲輕判

之前分享引發譁然的退休法院院長竊佔案件, 被告持續否認,然後從一審10月改判4月。 二審法院: 「蕭廣政之行為,相較於告訴人自稱欲取回土地種植香蕉、薑、芋頭、青菜等,應更有利於國土保安、水土涵養及自然保育」 這是在說什麼X話???刑法保護持有法益跟告訴人要怎麼利用土地有關係嗎?我有一塊地放著讓它長草,也不代表鄰居就可以竊佔啊! 請問一審判決寫的這些,二審都當作沒看到嗎? 被告接受採訪還說要告承辦法官、檢察官,二審也不知道? 臺灣司法量刑恣意何時改革? 「犯後否認犯 行,雖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而其縱使否認犯罪,亦屬 其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然被告於偵查、審理中阻撓檢察 官及本院勘驗現場調查證據,有臺灣南投法院檢察署勘驗筆 錄及本院勘驗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見他卷第78頁;本院卷 第71頁),屢屢揚言欲對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事務官、檢察 官、本法官提告(見本院卷第35頁至36頁、第71 頁、第125 頁),已非訴訟防禦權之正當行使,目無法紀,犯後態度惡 劣,惡性非小,難認事後已具悔意」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 「到底要開幾次庭?」民眾訴訟案件,最關切判決結果,卻有法官在定出宣判日後,又決定「再開辯論」,引發質疑。高等法院李姓法官因從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止,動輒再開辯論、逾越辦案期限,甚至在宣判後也未遵期交付裁判原本,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李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指出,若在案件未成熟達可宣判的程度時,就輕率決定言詞辯論終結,定宣判期日,之後再濫用再開辯論,不但讓當事人產生不良觀感,也會影響司法威信。而李姓法官竟有16件再開辯論2次以上,有些甚至高達6、7次,增加當事人不合理的負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82427

[美國法專欄]跟法官交朋友的價目表(大誤)

圖片
[美國法專欄]跟法官交朋友的價目表(大誤) 之前介紹過,不少美國法官都會設置粉絲專頁跟網友互動, 尤其是競選時。 這篇是美國律師Rosa Silva要競選伊利諾州Cook郡法官(民主黨黨內初選)的文宣之一, 我們可以看花多少錢可以跟法官交朋友(ㄜ...是贊助競選活動啦!) 100美金:普通朋友 250美金:銀卡朋友 500美金:黃金朋友,友情固若金湯 1000美金:白金朋友,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總之,在法官民選的美國,捐獻、贊助競選活動是合法且很正常的,臺灣民眾肯定無法想像吧! 另外,Silva也被選為伊利諾州「TOP 40優秀律師(40歲以下律師)」,這也是本站一直希望臺灣法律圈可以跟進學習的「同儕評選」風氣~~ 註:小編完全不認識這位律師,只是剛好看到舉例分享,無意拉票XD

澳洲法官花4天念判決

[外國法專欄] 澳洲某地院法官為了一件侵權案件寫了138頁的判決(在普通法國家是很罕見的長度。) 重點是,法官花了4天庭期,共17個小時把判決逐字唸完,雙分律師都必須「到庭陪聽」。 於是二審(NSW)法官就不客氣的罵人了:地院法官根本是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成本,法官只需提供判決書即可,本案不涉及緊急事由非逐字宣讀不可。 https://www.legalcheek.com/2017/04/judge-slammed-for-spending-17-hours-to-read-aloud-138-page-judgment-involving-spooked-horse/

德國法官

德國的法官多,訴訟案件數量特別高,原因在於起訴十分方便,訴訟費用相對比較低。法院的工作讓人心悅誠服... 法官為準備和審理每一個案件所需的時間,遠遠超過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德國法官說明或論證其判決所付出的工作,遠遠超出英美法系國家的同行。 這符合德國人的心態和傳統:解決爭議首先是國家的任務。同時它顯現了固有缺點...司法訴訟效率低下 Source:Thomas Raiser,法律社會學導論,2011年簡中版 (照片檔請見FB)

法官陳昱維:司法過勞處方的療效

其次,尤律師稱:「人民納稅養了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其實沒有立場指責人民濫訴」。光此話的前提,本身就有證明問題;且若此話有理,是否意謂有錢就是大爺,可以任性而為?連服務業都不見得接受。對於真正需要得到及時司法救濟的人民,不會過於自私,間接侵害他們的訴訟權利?院、檢人員待遇不變,工作內容加量、加質、超時給付後,還要被吃到飽?又此論點若可行,人民是否可以當蘇花公路因落石而中斷通行,或出於好奇、體驗的慾望,要求政府必須免費提供阿帕契、F16、艦艇的運輸服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623/1146829/?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70623%2F1146829%2F

香港法官的薪水

香港法官的薪水看這邊 一般裁判官起薪(月薪)11~13萬港幣。 特委裁判官7萬。 另外,文末的暫委法官也很值得我國研究! 有案無官審,怎麼辦?「暫委」法官應急 「暫委」意即暫時委任,除了新官上任、行內所謂「未坐正」的裁判官,亦指司法機構因應人手不足,從外間聘任的臨時法官。這些暫委法官或裁判官,通常是退休法官,以參選特首的前上訴庭副庭長胡國興為例,退休後曾以暫委法官的身份重返高院審案。 暫委法官每次任期一般為數星期,但亦有高院的暫委法官在位近3年;至於暫委裁判官,任期一般是6個月(常任裁判官是3年合約),任期屆滿後可再獲委任。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64649/-%E6%B3%95%E5%AE%98%E7%9A%84%E9%9A%8E%E6%A2%AF-%E5%BE%8B%E5%B8%AB%E5%9F%B7%E6%A5%AD%E8%87%B3%E5%B0%915%E5%B9%B4-%E8%B5%B7%E8%96%AA7%E8%90%AC%E5%85%83

香港也鬧法官荒?(非常值得一讀,大推)

香港也鬧法官荒?(非常值得一讀,大推) (看到第一段就哭了...港幣乘以4...) 法官地位崇高,坐在法庭最高位置,薪酬卻不如坊間所想像般高。「眾官之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月薪30多萬元。相反,私人執業的「星級大狀」打一堂官司,收費動輒幾十萬元,遠超首席法官一個月所得。就以創下「天價」訟費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為例,律師團隊費用累計下來,竟高逾10億元。 一個成功大狀(即律師)的人工一定比法官高。以法官仕途的必經門檻「裁判官」職級而言,月薪約11萬至13.3萬元。雖然私人執業的收入相對不穩定,但仍比做裁判官優厚。 「香港法律執業者收入基準研究」報告,報告除反映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高院原訟庭法官的薪酬,皆遠遠低於大律師收入達4%至60%,亦解釋了大律師不想做法官的原因。 出任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須承諾在法官任期結束後,不再從事私人執業(小編:這一點值得研究!)。但馬官坦言招聘法官,特別是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十分困難,但他認為司法人員質素必須維持於高水平,並稱寧可法官數目不足,也不能對法官質素的要求作出妥協。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64055/-%E6%B3%95%E5%AE%98%E8%8D%92-%E6%98%9F%E7%B4%9A%E5%A4%A7%E7%8B%80%E6%94%B6%E5%85%A5%E9%81%A0%E8%B6%85%E6%B3%95%E5%AE%98-%E6%9B%BE%E7%95%B6%E8%A3%81%E5%88%A4%E5%AE%98%E5%A4%A7%E5%BE%8B%E5%B8%AB-%E6%B3%95%E5%AE%98%E5%94%94%E6%98%93%E5%8D%87 https://www.hk01.com/%E6%B8%AF%E8%81%9E/58639/-%E6%B3%95%E5%AE%98%E5%94%94%E6%98%93%E5%81%9A-%E6%B3%95%E5%AE%98%E8%96%AA%E9%85%AC%E4%BD%8E%E6%96%BC%E5%A4%A7%E5%BE%8B%E5%B8%AB%E6%9C%80%E5%A4%9A%E5%85%AD%E6%88%90-%E7%8D%B2%E6%89%B9%E5%8A%A0%...

眼睛長在頭頂上的司法官?

司法官的過勞大家都知道了, 但是司法官以外的伙伴過勞問題,需要機關首長重視與改進。(一句話:補人或減少業務量!) 對司法官而言,他們也很希望搭配的書記官有良好的工作環境,但很妙的是,書記官配置、考績等管理事項卻不是司法官決定的。(由科長或書記官長決定) 另外,確實有的司法官眼睛長在頭上, 但不要忘記也有相當數量的司法官,其實以前都是書記官、事務官、法助考上的,怎麼可能不知道其他伙伴的辛勞之處?! 只能說那種眼睛長在頭上的人,不管有沒當司法官,大概都一樣吧! 講白了,會讀書的人不一定有禮貌或有同理心,這是個人修養與做人處事失敗的問題。 最後,近年來書記官、事務官、法警等伙伴,也陸續成立團體來爭取權益,這是很好的現象。(其實問題10年前就存在,早該組織了 http://www.peoplenews.tw/…/46cb2b7c-2aa4-434e-9660-d6ddebaf…

小心 新的巨靈正悄悄成形?(黃祿芳)

「法院是○○黨開的」,趁司改讓美夢成真? 在終審法院任職到70歲,而國會完全無權否決,難保不會出現黨意凌駕於民意卻在位遠比兩任總統任期更久的終審法院法官,不免令人憂心過去民眾對「法院是○○黨開的」質疑,會不會復活成真? 自新政府上任以來,調查局擬定保防法,引發「人二」復辟的侵犯人權疑慮;有監委提名人揚言要將辦過綠營政治人物的司法人員用「除垢法」清除。司改國是會議則先是決議限制媒體報導偵查中案件,遭質疑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弱化媒體對司法的監督;近日不僅決議終審法院法官政治任命而由總統選任,更有人提議要將檢察官由獨立的司法官定位為上命下從的行政官,遭抨擊要讓檢察官成被政治豢養的狗。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427/37632026/?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appledaily%2Farticle%2Fheadline%2F20170427%2F37632026%2F

最高法院法官政治任命

沒想到晚上法官協會居然重砲發表聲明。 憲法法院旨在處理法律與政治的臨界問題,如果宣告違憲,推翻立法的效力必須鉅觀考量政治後果,所以各國憲法法院一定是政治任命。 但是終審法院本應服從法律,法官依法裁判,就不一定需要政治任命的基礎。(因此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合一的日本、美國最高法院採政治任命沒有問題) 從釋字530以來,我們渴望最高法院與大法官合併, 並且呼籲縮減最高法院人數、充實二審法官, 結果釋字15年後苦苦盼來的卻是: 「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不合併,但是終審法院法官也一起改為政治任命吧!啾咪」 What the ....

[佳言錦句]王澤鑑教授

[佳言錦句]王澤鑑教授 剛好看到這段話,很有感觸,分享之。 「在若干案件,見解歧異,不足為奇,所願期待的是,各級法院應盡量公開其判斷因素及推論過程,而法學者應就個案從事較深刻的分析,建立較客觀,可資檢驗的論證準則基礎,避免流於主觀法律感情的恣意,以空泛的說辭,掩飾未經深思熟慮的論點。」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998年9月,頁260 PS. 王教授這邊主要是在講「如何有體系地判斷」相當因果關係,以免流於個案感情或恣意,而非指涉恐龍判決。 如果進一步聯想到王澤鑑老師的老師就是以法學方法論著稱的Karl Larenz教授的話(中譯本由陳愛娥教授翻譯),就更會理解為何他(以及一些德派學者)這麼強調法學方法的重要性。

擁92kg安毒無保請回 毒梟變裝落跑

擁92kg安毒無保請回 毒梟變裝落跑 刑事局本月初逮捕跨國毒梟徐聖傑,起獲重達九十二公斤多、黑市價近億元的安非他命毒品,內政部長葉俊榮還特地赴刑事局勉勵辦案有功官警,新北地檢署也以徐聖傑所犯為重罪,有逃亡、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新北地院法官施建榮卻以無法證明徐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裁定無保請回,徐聖傑一毛也沒花,大喜過望,獲保馬上變裝潛逃,警方苦苦追捕十四天,前天才再次逮捕他。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8214 檢方雖立即提出抗告,並對徐男發出拘票,但徐男離開法院後,隨即人間蒸發,檢方拘提無著,只好發佈通緝,而高院也於日前撤銷徐男無保請回的裁定,命新北地院另為裁定。 警方追緝10多天,直到21下午才在新北市府中捷運站附近發現徐嫌,再次將他逮捕到案,另查出徐男因施用毒品遭判刑7月確定,移送地檢署發監執行,但檢察官仍堅持聲押有理,新北地院今重新召開聲押庭,裁定徐男羈押禁見。

再次感謝林委員

再次感謝林委員, 為了減輕檢察官的負擔,願意攬下所有內勤案件的責任, 幫檢察官省去開庭調查、內勤值班的沈重壓力, 以後案件全部送由中立客觀的法官裁決, 檢察官再也不用24小時接偵查佐、法警室的電話, 甚至連開庭問案也不必, 這麼捨己為人的法官真是提著燈籠也找不到啊, 林法官,揪感心!!! 影片都拍好了,不出來選司法院長嗎? (可以順便兼法務部長嗎?好人做到底啊!) (說真的,「檢察官開庭無助案件釐清」這句話, 如果在研究所報告或投稿法學期刊, 小編很懷疑不會被教授或審稿委員強烈抨擊嗎? 論述依據何在?多少案子是靠檢察官抽絲剝繭才辦出來的! 但是現在學術文章千萬字,也比不上媒體投書博版面有效, 孜孜矻矻做研究的沒人理,真是悲哀啊) 「德國在刑事案件的偵辦上,只有在特別重大的案件,檢察官才親自處理,其餘均委託警察調查。所謂的親自處理,包括口頭指示或現場勘察。德國檢察署並無「偵查庭」的設置,檢察官原則上也沒有開庭的必要,如真有必要訊問被告或相關證人,則在各檢察官辦公室內為之。而日本實務的作法,也是大同小異。因為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7232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願原力與尤大同在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願原力與尤大同在 倒是醫學背景出身的廖英藏委員旁觀者清,一語道破年輕不是問題,問題在養成。 年輕當然不會是問題,誰沒年輕過?重要的是在養成過程中能不能培養與保持擔任法官的能力,議題在年齡問題打轉,除了凸顯學者無能,只好推給社會大學外,你沒看到整整有2年培訓時間的司法官學院在一旁老神在在笑嘻嘻嗎? Yoda律師根本不懂如何養成法官,更不用說去監督司法官學院了,只好困在年齡這種形式問題走不出來。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