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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專欄]蛋糕店可否拒絕為同性戀者製作結婚蛋糕!?

[美國法專欄]蛋糕店可否拒絕為同性戀者製作結婚蛋糕!? 覺得這故事很眼熟嗎?? 沒錯,這正是法庭女王The Good Wife 第6季(2015年)的其中一個案例。 你以為這些故事都是編劇自己瞎掰出來的嗎?當然不是。 這在美國一直是爭議問題,而TGW厲害之處就是將最新穎、最尖銳的法律爭議搬進電視裡,用普羅大眾可以消化的方式表達出來。 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要在2017年12月開庭進行言詞辯論:Masterpiece Cakeshop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原告(蛋糕店)及美國法務部均認為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言論及宗教自由)有權拒絕做蛋糕,被告及美國律師協會則主張應適用言論自由之例外條款:public accommodation laws(公共設施法)。 http://www.abajournal.com/news/article/aba_urges_scotus_to_rule_against_baker_who_refused_to_make_wedding_cake_for

最高法院法官政治任命

沒想到晚上法官協會居然重砲發表聲明。 憲法法院旨在處理法律與政治的臨界問題,如果宣告違憲,推翻立法的效力必須鉅觀考量政治後果,所以各國憲法法院一定是政治任命。 但是終審法院本應服從法律,法官依法裁判,就不一定需要政治任命的基礎。(因此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合一的日本、美國最高法院採政治任命沒有問題) 從釋字530以來,我們渴望最高法院與大法官合併, 並且呼籲縮減最高法院人數、充實二審法官, 結果釋字15年後苦苦盼來的卻是: 「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不合併,但是終審法院法官也一起改為政治任命吧!啾咪」 What the ....

[免費課程]台大許宗力教授憲法線上課程

[免費課程]台大許宗力教授憲法線上課程 繼上次推薦的台大陳聰富老師民總, 現在來推薦許宗力老師的憲法課程! 沒錯,就是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教授~~ 不用花一毛錢、免出門,就能在家上網學習台大名師課程! (目前小編知道的台大法律類課程只有這兩個,若有其他的,歡迎網友們補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MuljQbPmIc&t=6s

廢除監察院

(1.很少看到高檢署投書啊 2.抱歉小編之前沒唸過釋字第3號、第175號,還好也不影響前幾天說的意見 3.調司法院辦事的法官為了法案必須跟立法部門鞠躬哈腰(的話),就真的不宜了,這麼賤的事應該是行政官檢察官的工作XDDD) 其實早在民國七十一年,監察院就曾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均毫無爭議的「司法院是否有法律案提案權」聲請釋憲。聲請書略以:「貴院(司法院)就所掌事項有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本院(監察院)認為依據我國憲法建制之五院,各於職責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相互平等,彼此相維之精神,貴院應與其他各院同享有提案權,是本院與貴院因行使職權,已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解釋見復。」 司法院有無法律案提案權,與監察院行使職權,可說八竿子一點關係都沒有,監察院也能提出釋憲案。也因為監察院所提出的此一釋憲案,讓司法院作出一則舉世無雙、自認為有法律案提案權的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 從此,司法院有法律案提案權。而司法院也非常盡責,舉凡與法院審理案件有關的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的法律,甚至涉及金融機構權利、義務及土地登記事項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都由司法院提出。不但使司法院球員(提法律案)兼裁判(解釋法律有無違憲),且為推動立法,也必須派出具有法官身分的龐大幕僚群,整日在國會鞠躬哈腰、折衝樽俎,完全失去其超然的地位。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90266

司法院不應有法律提案權

法案提案權並非司法權範圍(註),行政權方享有提案建議權。 爭取檢察官行政官的大教授大律師, 也請一併呼籲將訴訟法提案權回歸行政院法務部。 另外,如吳檢察官所述,每年12萬件的內勤案件也請回歸院方喔! (目前實體法歸法務部,訴訟法歸司法院。不知這麼天才的規矩當初是誰定的) 註:對司法權的定義,採取聰明教授等人所採的最狹義說,僅限於中立第三人終局裁決權限。簡言之,只有「審判事務」才是司法權,其他都不是司法權。提案權是司法「行政」的功能。 # 拒絕半套 # 只要全套 台灣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警察將案件函送地檢署,而非移送人犯。以二○一四年為例,台灣地檢署全年新收偵查人數共五一九四五六人,其中移送人犯僅一二九七四一人。與美國相較,美國警察偵查犯罪,若有相當理由足信某人有犯罪嫌疑時,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逮捕,不需事先聲請拘票,因此美國大約九十五%拘捕未事先聲請令狀,刑事程序幾乎都以拘捕為起點,再解送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交保。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9927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今天來談一下公法, 以憲法或行政組織法(Organisationsrecht)的觀點來說, 對於機關設計或定位並沒有本質上的必然,依照通說所採的「功能最適理論」,也就是把這個「事務」放在哪一種「組織」、「程序」、「規範結構」裡面,能達到該事務的「最佳效果」者,就應該採取那一種「組織程序」來運作。以上說明相信任何留學國的學者或讀者應該都能接受。 因此,檢察官應該如何定位,放在行政或司法(不可能是立法權),也必須依照功能最適理論來判斷。 注意,檢察官的功能作用,確實有很多行政權的功能(比如說指揮警調),所以檢察官「含有」行政官的性質。另一方面,檢察官在訴訟審理過程並不是終局裁決者,所以也不是狹義的司法官。如果認為檢察官「還有」中立客觀義務的話(刑訴第2條),檢察官就會是介於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機關。 行政法上發展出「獨立性機關」來解決這類問題,比較有名的獨立性機關有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選會和真調會。不知道各位覺得上開機關是否真的很「獨立」,還是有受到政治的影響?如同水瓶時代的文章所提及,根據613號解釋,即使定位為獨立機關,行政院仍有部分人事權,以符合「責任政治」(換言之,獨立機關再怎麼獨立,都必須向「行政院長」負責)。如果檢察官辦案必須向行政院長「負責」,假設有檢察官「白目地」「辦」了行政院長的愛將或「辦不出」在野黨的重要人士,此時是要檢察官「辭職以示負責」嗎? 欲將檢察官化約為一般行政官,並沒有本質上的絕對不可,但是如何確保其獨立性、抵抗政治勢力介入?提倡此說的專家學者似乎完全處於空中畫大餅的階段。只跟你說檢察官本質上就是行政官,卻沒有提出變成行政官之後要如何設計可行的保障獨立性方案。這就像設計師跟你說你家現在的裝潢設計都是狗屁,叫你全部拆掉以後,卻根本畫不出新的設計圖。這種設計師你敢找嗎? 當然,如果認為檢察官根本沒有中立客觀義務,是否訴追只需完全聽從上級決定,沒有自主決斷的空間,則檢察官就可以100%的定位為純行政官。

檢察權入憲

檢察官評析: 一、檢察機關「預算入憲」,甚至是「檢察權入憲」都是很個好的議題。 二、原文對偵查實務的部分,容有誤解: 1、拘提,為對國民之強制處分。必須依法審慎而為,實務上一定要證明經「合法送達」,所以一定要有回證,而以平信方式郵寄給被告或證人,是不會有回證的,因此不可能發生拘提的情形。另外,實務上對證人拘提的實例甚少,單純證人一次未到即拘提的情況,幾乎前所未聞。 2、因為國家預算撥給檢察機關的文書送達費用,若均要以較嚴謹的掛傳方式來計算,不到所需支出的一半呀。導致檢察機關因為無錢可用,導致要以平信來寄送傳票(不可能逼郵局做白工啦),甚至檢察機關內會統計各股別的「掛傳」次數排行榜,以為行政管控。所以,從各種無數的小細節就能知道,辦案資源不足或缺乏,真的是鋼一樣的事實,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呀。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710963

誰是破壞偵查效能的賊?

時光飛逝,居然已經是一年前的文章, 但是有深度的好文絕對值得一讀再讀。 此時,檢察官通常會將A與「安安」隔離訊問,分別就當天逛哪條街、去哪裡吃飯、行經路線為何、有無購買物品等看似與本案無關的諸多細節加以隔離訊問,若A與「安安」並非真正交往出遊,則兩人對「出遊過程」的供證就容易出現歧異,可以此證明被告所謂「共同出遊」的辯解是在說謊。而A一旦在偵查中透過辯護人閱卷得知「安安」的證詞,將不只讓檢察官隔離訊問失效,且因A閱卷後與「安安」供、證「相符」,反荒謬的成為A辯解自己與「安安」為共同出遊、非搭載賣淫的堅實證據!此時,辯護人沒有任何違背律師倫理之事,被告為自己辯解亦是正當法律權利,但偵查效能已遭破壞,再問一次,誰是那個破壞的賊? http://www.storm.mg/article/84440

[檢察官投稿]沉默:談司法官的公共性

[檢察官投稿]沉默:談司法官的公共性 (司法官對於公共議題不應噤聲) 如果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什麼很大的貢獻,那我會認為其中之一是開始鬆動司法官的「政治潔癖」。因為,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無疑是一個非常政治化的場合,只是它看起來比較沒有「政黨色彩」,看起來比較跟司法官「息息相關」。以前畏懼碰觸政治和政策、吝於在公開場合發聲的司法官,開始守在電腦前觀看轉播、開始關心委員產生的方式、開始為文針砭時事、帶領輿論。這些在社會運動的場合其實並不陌生,所有有關司法官倫理的討論都有適用。為什麼以前害怕沾染政治色彩而不願在社會議題發聲的司法官群體,突然在司法改革這個議題上卻紛紛不怕沾染政治色彩而開始發聲了?而一樣是針砭時事或反應現況的投書(或行動),又突然從充滿爭議的行為變成受到鼓勵了?這個差別的關鍵因素在哪裡?而這種積極投入社會議題的風氣到底會不會因為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的落幕而結束,還是會持續萌芽,有待繼續觀察。 從司法官學院至今,我們常常聽到「不能參與政治」。但是「不能參與政治」和「不該參加政黨活動」其實是二件事,如果把不能參加特定政黨活動無線上綱到不能對任何的政治 議題(注意:不是「政治人物」,雖然政治議題往往牽涉到政治人物)發表評論,那就必須回答一個問題:何種對公共事務的評論算是「參與政治」,而何種公共事務的評論不算?標準是「是否跟司法有關」?「是否影響司法人員的未來」?還是其他?但是司法人員作為組成社會的一份子,他不僅只有司法人員一個身分,身分與身分之間常常是交織的,就像「女」這個字常常被套在「法官」、「檢察官」上面一樣,性別和司法官身分也是交織的,所以司法官的性別議題算不算是政治的一環?女性身分和司法官的身分,是否得以切割? 我至今仍然認為,所謂的「政治」不應該只有長期被污名化的「政黨政治」,而是所有政策制訂背後的意識形態和形成的過程,而所有人(司法官也是人)都牽涉其中,而應該有以各種形式(當然因為司法官身分而受有部分限制,而這個限制的內涵應該要被充分討論)參與其中的權利。

川普提名大法官

美國大法官是終身職,而且只有9席, 保守派、自由派永遠都在拉鋸, 很多爭議判決都是以5-4險峻通過的, 總統對於提名權莫不審慎以對。 因為一旦「預估錯誤」, 例如自己提名的大法官日後卻不支持自己的法案或政府立場, 就給自己打臉了。(歷史上發生過很多這種事) 馬總統最後一年提名的Garland法官,國會進行杯葛而沒有審查, 川普提名的人選能否順利過關?值得全世界注意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20.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us/20170202/1047169/%E7%99%BD%E5%AE%AE%E7%9B%B4%E6%92%AD%E5%A4%A7%E6%B3%95%E5%AE%98%E6%8F%90%E5%90%8D%E6%9C%83%E3%80%80%E7%B6%9C%E8%97%9D%E5%8C%96%E5%A6%82%E5%AF%A6%E5%A2%83%E7%A7%80

釋字228號解釋 司法官業務過失?

釋字228號解釋 司法官業務過失? 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 剛好讀到陳瑞仁老師「執法所思」書中談到此一釋字。 感謝1樓的提問,老實說這不是個簡單的問題,嘗試回答如下:在這則釋字的脈絡下,強調的是司法官對於個案有不同的心證確信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心證不同,或者下級與上級心證不同,就認為「不被支持的認定」是有過失。所以,合理範圍指的是,司法官必須在1.法律以及2.倫理規範的限制內做決定,在此前提下做的決定,不會有故意或過失侵權的問題,因為行為是合法的。 而1.法律的部分,就包含您說的155條「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電影推薦]關鍵少數 Hidden Figures

[電影推薦]關鍵少數 Hidden Figures 剛從電影院出來,就忍不住要跟大家推薦這部好片了! 關鍵少數(原文「隱藏人物」,香港翻「無名英雄」) 是一部真實電影,敘述1950年代種族隔離制度下的美國, 黑人女性在雙重弱勢的身份下 (女性科學家已經很少,更何況是黑人) 如何面對工作、生活上的種種歧視, 為了NASA、科學發展以及黑人權益奮鬥,最終成功的感人故事! 裡面很寫實的一段是,女主角雖然被提拔到研究部門, 但是該大樓卻沒有「有色人種廁所」, 導致女主角必須至800公尺外的「黑人廁所」如廁! (經典金句 Here in NASA we pee the same color! 相信不管大人小孩、女性男性都會被本片劇情所感動, 本片已獲得奧斯卡最佳影片提名,奧斯卡最佳女配角得主Octavia Spencer也因此片再度獲得今年奧斯卡提名, 馬總統也曾特地拜訪向演員致意, 總之非常推薦將本片列入過年必看清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a5UH797-dw

美國知名教授線上憲法課程(免費)

美國知名教授線上憲法課程(免費) Coursera已經陸續開了很多法律課程 之前最大咖的老師應該是耶魯的Amar教授, 本週起UC Irvine的法學院院長Chemerinsky教授也開了憲法課程, Chemerinsky是美國非常有名的憲法教授, 地位崇高、著作等身, 2014年被選為全美法律教育最有影響力人物, 也時常對時事發表評論 (當然,今年也發文罵過川普XD 經過統計,Chemerinsky是美國法律文獻被引用次數第2高的學者。 這麼優的師資,歡迎大家一起來上課喔! (不要求任何法律基礎,no prior knowledge required) ps.還不知道Coursera的請看這篇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6/08/blog-post_73.html http://www.law.uci.edu/faculty/full-time/chemerinsky/ https://www.coursera.org/learn/chemerinsky-on-constitutional-law-structure-of-government/home/welcome

清廉是司法官第一生命 Part 2

清廉是司法官第一生命 Part 2 關於昨天的文章,小編是基於「恨鐵不成鋼」的心情所寫, 實在是因為民間仍對司法官清廉普遍存有質疑下的沈痛回應。 相信司法官一定都有遇過別人詢問類似問題的經驗, 甚至據小編所知, 也有司法官的家人仍堅信「司法官都會收錢」的迷思。 (以下是對網友的回應) 1.本文所指並非「個別法官就個案判斷良窳」的責任,而是司法官作為一個群體(或法官、檢察官2個群體)給予外界民眾的職業形象(Berufsbild)。 而職業形象,不是法律責任,沒有「個人責任個人擔」的分割法,例如民眾對「律師」職業會有他的看法,對於計程車司機、警察或議員也都會有看法,姑且稱為「刻板印象」。 這種刻板印象,不是講個別執業者的行為,而是聚沙成塔、點點滴滴所形成的輿論氛圍。 或許有些人覺得律師都很黑心,此時某優秀的律師跑出來抗議說「我很好,我跟某某不一樣」,但是這種「自清式的抗議」對於整體職業形象的改進,尤其在「老鼠屎」案例一直存在的狀況下,效果是非常有限的。(比較好的方式應該是建立有效的職業自律、監督機制,而不是自清式陳述) 2.再者,即使是採取「法官審判獨立」的見解,其獨立性也有界線,界線之一就是「清廉」。例如刑訴法420條1項5款、422條規定,若檢警法官因案犯罪,得聲請再審。其實司法官收錢,不一定能推論出「判決違誤」,但是若已證明司法官收錢,還有誰會相信判決是公正的?法律的論證,向來是程序優於實體, 所以德國學者說「必須藉程序取得論證正當性」(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美國學者說due process,都是同樣再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當司法官收錢,其程序上已有顯著瑕疵,此時援引「法官獨立」似無助於解消任何指責。換言之,如果司法院真的享有行政功能的話(註),行政目的絕對不在個案判斷的干預,而是至少要監督管理法官不可違反職業倫理。 (白話文:司法官貪污跟審判獨立是兩碼事,如果司法官確實有貪污,拿「審判獨立」出來當擋箭牌是沒用的) 3.如果是追究法律責任,當然是犯案司法官個人承擔,但是對職業形象的傷害,卻是全體司法官要承擔苦果。這也是賴英照老師因為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而辭職下台的原因。司法官如果要改變刻板印象,不是靠一篇聲明稿砲轟就能解決問題。就像學者常掛在嘴邊的「必須先了解問題發生的原因,才能解決問題」。 註:小編個人並...

清廉是司法官的第一生命

清廉是司法官的第一生命 「律師何志揚對此表示,他22年的執業生涯,從未遇過法官或檢察官要求收錢。 何志揚說,他可以摸著良心講,22年的執業生涯,沒有任何法官或檢察官跟他暗示過;約民國84年左右剛當律師時,有聽過這樣的傳聞,但具體來講他真的沒看過。」 清廉是司法官的第一生命,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但是在高院法官集體收賄案、林德盛、貪汙檢察官井天博、林聖霖、詹昭書、陳玉珍、徐維嶽、性侵證人吳傑人、殺人未遂顏漢文等近年案例還歷歷在目的情況下, 小編不認為蔡總統日前所說的「期許司法不要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什麼不對, 雖然法官協會嚴厲反擊蔡總統,但是與其大聲嚷嚷, (院檢)不如就上開案例好好的跟民眾說明道歉, 並且提出司法官防貪的具體機制與作為, 或許比打筆仗更可讓民眾對司法「有感」。 ps.小編無意抹殺絕大多數司法官的努力,但是上開案例正是司法官必須承擔的共業,技術切割是沒有用的。就像消費者進餐廳1次,遇到A服務生不當對待,憤而走人、抱怨,全體餐廳同仁就必須接受這個共業、負評,不是單純說「那只是A的個人問題」、「其他服務生都很優秀」就可以挽回顧客滿意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04447

[美國法專欄]法官該如何打廣告?

[美國法專欄]法官該如何打廣告? 誠如大家所知悉,美國很多地區的法官與檢察官都必須經過人民選舉產生。 既然要選舉,當然就必須積極打廣告囉! 小編今天偶然看到Justice Jeff Brown的2014年競選廣告, Jeff Brown是目前德州最高法院法官(共和黨), 選舉時當然會設立網站,鼓勵大家捐款贊助競選經費。 除了用網站推廣自己的口號以外, 身為最高法院法官當然還要有臉書、推特等社交媒體帳號, 貼貼家庭生活的照片或影片、發發廢文(誤),拉近跟人民的距離, 所以下次想要在網路上交個最高法院的朋友,並不是遙不可及喔!! 身在大陸法系和賄選頻傳的臺灣,應該覺得以上都不可思議吧! 許宗力院長除了公開法官資訊外,是不是也該請各法院首長來 social media一下呢?(just kidding) https://www.justicejeffbrown.com/ 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Brown https://twitter.com/judgejeffbrown ps.小編只是剛好看到此法官相關趣聞(明天介紹),並不認識此法官,本文僅為舉例之用,不是叫大家捐錢的意思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is1BvTXHCI

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究竟怎麼說?

同性婚姻,歐洲人權法院究竟怎麼說? 歐洲人權法院說 1.伴侶法若沒有包含同性戀,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Vallianatos and Others v. Greece,2013 2.若國家沒有提供同性戀者結婚或締結民事結合(civil union)的法律制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在婚姻制度之外,最適當的方式是民事結合或登記伴侶制度。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2015.para174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in the absence of marriage, same-sex couples like the applicants have a particular interest in obtaining the option of entering into a form of civil union or registered partnership, since this would be the most appropriate way in which they could have their relationship legally recognised and which would guarantee them the relevant protection – in the form of core rights relevant to a couple in a stable and committed relationship – without unnecessary hindrance. 3.雖然歐洲人權法院並未將婚姻限於異性結合,但究竟是否要承認同性婚姻,應留待締約國各自依據其內國社會狀況來決定。 雖然有些國家已經承認同性婚姻,但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要求締約國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2015.para191 The Court notes that in Schalk and Kopf the Court found under Article 12 that it would no longer consider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must in all circumstances be li...

[律師投稿]關於”以聖經為由反對同性婚姻”的反思

[律師投稿]關於”以聖經為由反對同性婚姻”的反思 我的臉書上表態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數大於反對的人數,我想,這是世代的轉變。「婚姻,不是要保障每個人希望建立的家庭組合,而是保障每個人的原生家庭。」也許這是一開始婚姻的目的,但是看起來時至今日,婚姻已經在社會中演化成跟生兒育女沒有直接關聯了,所以這個社會對婚姻的看法也逐漸改變了,就像以前社會不問原因的歧視離婚的女人,現在社會卻能支持被家暴而勇敢脫離婚姻追求獨立的女人。 修法與不修法哪一方有理? 我自己還想不明白,關於同性家庭收養對小孩發展的影響問題,我也不夠了解,所以我贊成修法前再有更多的普遍的公眾參與和討論,希望我們都能在盡力理解整個問題及背景知識後,才下自己的判斷,不是人云亦云的盲從。 聖經裡是很清楚講的婚姻是一夫一妻(例子也都是一男一女),但是聖經的條文跟國家法律本來就是兩件事,法律本就不是照聖經訂的。何況,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從生理上或從心理上的自我認同或他們受吸引的對象,就不是能簡單歸類如傳統多數的性別分類時,該怎麼辦? 他們也是神所愛的人,神愛你跟愛他一樣多 ,但他們在你的心中,卻只是個不予考慮其生存處境的異類? 用聖經當反對理由的人,身為基督徒的我想問,我們法律有多少條不符合聖經的教導的?(我自己算過,但算不清楚有幾條了) 每一條你都反對嗎? 包括,你要免別人的債,那你都不能起訴跟別人討債囉? 並不是每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人都歧視同性戀,但其中確實有許多歧視同性戀的言語,我想問攻擊同性戀喊很大聲的人,你們有沒有先照聖經說的,"不要只看見弟兄眼中的刺,沒有看見自己眼中的樑木"啊? 聖經說"不可論斷人,不可定人的罪。" 你的行為符合嗎? 最重要的問題是,你有愛人如己嗎? 聖經不是說這才是最大的一條誡命? 你怎麼捨棄神說是最大的一條誡命,以追求次等的誡命為由,去講傷害別人的話呢? 我認為反對修法中,用恐懼"社會的價值觀越來越混亂"當理由的人,最沒有道理,如果要追求 "社會的價值觀統一",那你應該支持極權政體囉? 因為價值觀統一的方法,就是一個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意志貫徹在整個社會上每一個人的意志,但是那個人不是神,後果是什麼? 人的自私,權力慾,罪性,所帶給別人的痛苦,看掃羅就知道了。掃羅迫害大衛,法老王殺光嬰孩,法利賽人迫害耶穌,不正是出...

[憲法ABC]支持除罪化 不等於法律違憲

[憲法ABC]支持除罪化 不等於法律違憲 真的非常高興看到有實務學長出面說話! 支持除罪化是一回事, 但是如果法律未經認定為違憲, 法官就有依法裁判之必要。 憲法對於不具民主正當性的司法權, 只能靠兩個原則加以監督:不告不理、依法審判。 若法官不依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審判,而是依個人確信的「自然法(?)」審判,就已經徹底顛覆權力分立、甚至破毀整個憲法的架構。 關於通姦罪的部分實務見解,已經走火入魔到 除非直接把性交過程錄影存證, 否則再多間接證據,均有法官可解為「無法證明有性交」, 但如此超高程度的心證門檻,與其他刑事犯罪相較, 明顯有天壤之別(尤其是比較實務對於幫助詐欺的有罪心證門檻), 且此區別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法官擺脫恐龍的第一步,或許就像聖經所言「讓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擔任法官就必須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刑訴155條),審判個案,不因個人立場而有所偏頗。 至於法官個人意見,當可由選舉投票或著書立言,影響更多民意以改變不完美的法律,如此方為正道。 「職司追訴、審判的法官(檢察官)是否還要如此背離現實生活經驗,將其實明明在客觀證據上已足以推論通姦的行為,硬要解釋為不構成通姦罪(無罪或不起訴)?然後再透過新聞媒體三不五時的宣傳,讓一般人民持續認為法官(檢察官)就是這麼恐龍,只會做出極盡荒謬的決定,實在不該繼續背負這樣的罵名。是以筆者建議,除了調整不合時宜的判例、實務見解外,遇到第一線案例的法官(檢察官)也該本於自己的生活經驗、法律上的確信做出判斷,而不是硬遮起自己的眼睛做出自己用膝蓋想也會覺得匪夷所思的判決(不起訴處分)。」

[電影推薦]謊言迷宮 Im Labyrinth des Schweigens

[電影推薦]謊言迷宮 Im Labyrinth des Schweigens 這是林鈺雄老師推薦的2014年德國影片(MOD有), 內容描述1960年代德國法蘭克福菜鳥檢察官偵辦二戰時參與納粹活動之案件,困難在於戰後許多人仍以其他角色繼續生活在德國民間及政界,打擊納粹就等於對身旁的鄉親父老挖瘡疤,如同劇中人所說:納粹並沒有隨著Hitler過世而死去,他們一直存在著。 整體來說當然是題材沈重的電影, 建議必須對德國近代史有稍微了解,或至少閱讀過鄭逸哲老師這篇文章「納粹司法」 http://www.reocities.com/CollegePark/Library/1933/NS1.htm 進階閱讀則為漢娜鄂蘭的耶路撒冷大審判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94637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Extc8lX_-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