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ABC]支持除罪化 不等於法律違憲

[憲法ABC]支持除罪化 不等於法律違憲
真的非常高興看到有實務學長出面說話!
支持除罪化是一回事,
但是如果法律未經認定為違憲,
法官就有依法裁判之必要。
憲法對於不具民主正當性的司法權,
只能靠兩個原則加以監督:不告不理、依法審判。
若法官不依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審判,而是依個人確信的「自然法(?)」審判,就已經徹底顛覆權力分立、甚至破毀整個憲法的架構。
關於通姦罪的部分實務見解,已經走火入魔到
除非直接把性交過程錄影存證,
否則再多間接證據,均有法官可解為「無法證明有性交」,
但如此超高程度的心證門檻,與其他刑事犯罪相較,
明顯有天壤之別(尤其是比較實務對於幫助詐欺的有罪心證門檻),
且此區別並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法官擺脫恐龍的第一步,或許就像聖經所言「讓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擔任法官就必須依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刑訴155條),審判個案,不因個人立場而有所偏頗。
至於法官個人意見,當可由選舉投票或著書立言,影響更多民意以改變不完美的法律,如此方為正道。
「職司追訴、審判的法官(檢察官)是否還要如此背離現實生活經驗,將其實明明在客觀證據上已足以推論通姦的行為,硬要解釋為不構成通姦罪(無罪或不起訴)?然後再透過新聞媒體三不五時的宣傳,讓一般人民持續認為法官(檢察官)就是這麼恐龍,只會做出極盡荒謬的決定,實在不該繼續背負這樣的罵名。是以筆者建議,除了調整不合時宜的判例、實務見解外,遇到第一線案例的法官(檢察官)也該本於自己的生活經驗、法律上的確信做出判斷,而不是硬遮起自己的眼睛做出自己用膝蓋想也會覺得匪夷所思的判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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