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檢察官投稿]對林孟皇法官投書之回應:兼論法國預審法官
(感謝學長賜稿!應該投書給媒體啊!
這跟林法官不附理由的文章程度實在差太多了)
林法官之投書,令人驚呆了!!
一、總統不能「抗傳即拘」,但檢察官可以,所以權力過大?
總統不能寫判決,但法官可以。所以呢,總統和法官孰大孰小?這有什麼好比的?在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法定」職務權限,拿總統比檢察官,就像拿總統比法官一樣荒唐。當要拿a和b比較時,要不要先建立「可相提並論性」呀?都什麼年代了,還不知「官不在大小,而在職守及權限」為何嗎?多的是法官、檢察官不能行使的其他職務權限咧。
二、詐欺集團用來詐騙的藉口中,警察、法官、金石堂書店、各銀行都是常客,用這點可以當作削減檢察官法定權限的推論,那拿法官來當作詐騙理由時,法官削下來的權力要再丟到哪個不知名的國家機關呢?
三、檢察官絕大部分的的強制處分權限都有法院事前或事後審查機制,甚至也有救濟機制。反而目前真正權力極大,但事實上幾無節制的,反而是法院本身,更別提法官也能「抗傳即拘」,而且沒有救濟機制。「法(院)律保留」的概念太走火入魔的話,就會變「法官至上的法院本位主義」,尤值深思。
四、偵查「庭」是個名稱,如果作者真的也認為偵查應不公開,那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偵查又如何?又法檯之高低重點應該在居高臨下而可環顧四周情狀,尤其觀察各訟訴參與之人之種種全辯論意旨或動作。法檯之高低應該和法院的尊嚴無甚關係,如果說法檯的高低重點是「尊嚴」,那以國人目前對司法的信賴度而言,法檯再加高2倍可能還是嫌不夠。同理,所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老師、教授就不用有尊嚴喔?是不是大家都要來個「全民加高顧尊嚴」的活動呢?
五、法國的「預審法官」與其說是「法官」,倒不如說更像是我國的「檢察官」一些吧。如果像作者所說:「犯罪偵訊是一門學問,檢察官高高在上對人民開偵查庭,並無助於案情的釐清」云云。那應該也與檢察官定位無關吧!而且與其說,偵訊時之庭訊無助案情釐清,倒不如說,在起訴後卷證都公開下的「法庭交互詰問」,在實務驗證下,常常才是最不具有「真實發現」的作用吧。反而卻有「濳在影帝(后)演員發現」的別一作用吧~~~
補充說明:
為何法國的預審法官「很檢察官」呢,簡單提一下(應該有更多高手能指正啦):
一、法國的預審制度在歷史上有很多階段,演進的進程和結果也很不同。
二、目前法國預審制度約是以1958年以後的刑事訴訟法典為主,當然持續有些修正,但大體上已經成型:
1、法國的預審法官在1958始正式獨立於檢察官外,而不再具有司法警察的雙重身分,始不用再遭檢察官選擇或監督考核。
2、但預審法官仍就享有「預審偵查權」而負責刑案之偵辦,但限於重罪或少年犯罪,但一般案件仍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偵查,不見得要移送預審。
3、同一法院有多名預審法官時,業務分配由院長裁定,院方可建立輪值表,或依專長而指派承辦法官。而該指派為「司法行政處分」。
4、預審還可分層級,第一級預審管轄機關是獨任制的預審法官,第二級預審管轄機關由三名上訴法院法官組成,稱為「控告法庭」。而第二級的控告法庭,職責是對於重罪案件,在預審法官完成預審工作後,認為屬於重罪案件時,最終案件會移到控告法庭。那控告法庭調查後,也認同時,才會以「裁定」將案件送重罪法院。審理「原則上」不公開且是書面審。
5、預審法庭的處置:
(1)不起訴"裁定":如行為不罰、被調查人死亡、時效完成…等等。但基於事實原因之不起訴裁定,在有新事實下,可由檢察官或檢察長請求重開預審。
(2)移送審判"裁定":限於輕罪或違警罪,前者裁送輕罪法院,後者送違警法院。
(3)移送該管檢察長"裁定":重罪時,裁定送檢察長,由檢察長向前述控告法庭進行第二級預審。
由上述可知,法國預審法官和我國傳統理解上的法官很不一樣,前者不但要偵查,而且理所當然分享狹義"審判"程序前之偵查權,原則上亦行「不公開」程序,且事務分配上亦未踐行嚴格的法定法官原則,而可由院長指分案件。其中,不起訴之"裁定"和我國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也極為類似。簡單的說,預審法官的左右腳分別踏在控訴原則的兩端,與其說是法官,倒不如說像是檢察官,可能還貼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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