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權力分立看檢察權:一些初步看法

「若將其劃歸為行政官,那就必須正視縱然將檢察機關設置為行政權之獨立機關,仍無法豁免行政首長對其一定之人事決定權,又依憲法之規定,行政院需要向立法院負責,則基於責任政治原理及行政一體原理,檢察官納入行政權之結果只是使檢察權之行使,更無法免於政治力介入偵查之陰影。此係憲法框架使然,畢竟行政權之行使要如何脫離立法者基於憲法的監督控制,在目前憲法的規範框架下,實在難以想像。如要擺脫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項所給予的規範限制,檢察權行政化的前揭步驟恐怕必須先修憲以及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方可能開展出檢察官納入行政權,既不受行政首長控制,亦不受立法者之政治監督之在地化、本土化超越的獨立檢察行政機關,然而若所謂獨立的檢察機關長成這樣,它其實又與狹義的司法機關有什麼不一樣呢?」

https://aquavenisa.wordpress.com/2017/03/03/%E5%BE%9E%E6%AC%8A%E5%8A%9B%E5%88%86%E7%AB%8B%E7%9C%8B%E6%AA%A2%E5%AF%9F%E6%AC%8A%EF%BC%9A%E4%B8%80%E4%BA%9B%E5%88%9D%E6%AD%A5%E7%9C%8B%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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