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禁止法庭錄影
台大吳從周教授:
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判決(BGHSt 10, 202=NJW 1957, 881),認為基於以下理由絕對禁止是有必要的:「在法庭內由電台錄音錄影轉播將遠超過法院組織法第169條所擔保的言詞辯論公開的要求,進而不僅會危害到刑事訴訟的真實發現,也會妨礙被告的防禦權行使。它將會轉移被告與證人在言詞審理的注意力。有時還會造成被告及辯護人因為畏懼於無限制、無遠弗屆且無法看見的聽眾或觀眾前,而使得其聲明或陳述彷彿法院要求他辯護自己的利益,破壞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訊問被告時,證人不得在場之立法目的,也使得後來的證人知道前面訊問的證人所陳述之內容為何。更造成證人與鑑定人的陳述有障礙,影響其公正性。也把尚未宣判的被告以無法忍受的方式硬扯入廣泛大眾的鎂光燈下。」...
(小編早就提過德國法院嚴禁直播,尤其是美國辛普森案後,
更證實直播只有將法庭娛樂化之效果,根本沒有法律上助益
參照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1/blog-post_37.html)
(小編早就提過德國法院嚴禁直播,尤其是美國辛普森案後,
更證實直播只有將法庭娛樂化之效果,根本沒有法律上助益
參照 http://criminallawnote.blogspot.tw/2017/01/blog-post_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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