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壞人績效 檢方要比照警方嗎(曾士哲)

司法官之客觀義務運作,從案件偵辦的第一秒就展開!當檢察官全為行政權掌控後,只怕礙於績效、社會氛圍考量,上級長官對被告有利證據之蒐集,或興趣缺缺,而沒了司法自主裁量偵查範圍權限的檢方,就長官辦案方向指示,只能照單全收,伴隨而來的隱匿、忽略對被告有利證據調查之弊,反可能侵害人權更甚現況。
日本檢方的屬性比我國更靠攏行政權,2010年竟爆發大阪特搜部檢察官大坪弘道等3人為求勝訴,刻意偽造對被告不利之電磁紀錄的司法醜聞,這是行政官績效取向無限放大後所可能產生的畸象。
賦予檢察權司法官屬性,求的不只是毋縱的抓壞人行政績效考量,重的,更是毋枉的人權保障。轟動一時的阿帕契觀光團涉嫌洩露國防機密案,在國人皆曰應殺氛圍下,檢方本於自己的法確信,調查後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還勞動行政院副院長公開批判「法院」的「判決」應考量社會觀感。則檢方如果失去司法裁量地位,還能不依照民意,奉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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