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實務

[美國法專欄]美國檢察實務
(談傳聞法則、當事人主義之前,不妨先瞭解美國檢察官如何運作,才會產生上開法制)
美國刑事訴訟也多少反映這個現象,昂貴訴訟也在對被告進行篩選,弱勢者通常找公設辯護人,如果否認犯罪要進陪審法庭,一般人也請不起昂貴的律師,不少人跟檢察官認罪協商,換取較低刑度。各地檢察長也有很大的起訴裁量權,在民選或政治任命下,他們更專注於重大矚目案件,或者有利於下屆選舉的案件,「不重要」的案件可以簡單不起訴,幾乎不須向告訴人交代具體理由,就算寫理由也是為了教育警察。我國社會文化,要求政府照顧義務、庶民平等觀念都很強烈,健保、醫療和訴訟都呈現出這種需求。
我曾與一位美國某市檢察官助理談過我所經手的一件詐欺案件,告訴人認為被告在法官調解過程中隱瞞了財力,她被蒙騙才同意調解,最後一無所有,為此怒告對方詐欺。收案之初我認為難以成立,但眼見告訴人對司法深惡痛絕,想說死馬當活馬醫試著調查,幾個月以後,竟然出現證據而提起公訴。但那位美國檢察官助理告訴我,這個案件在他家,應該是不會啟動偵辦,而且不起訴處分只是例稿,有時打幾個勾就結案。而且,在美國,告訴人也不能拿檢察官怎麼辦,也沒甚麼申訴再議制度。頂多,你下一次不要投票給他的檢察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411/10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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