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教室]日本警察之微罪處分權

[刑訴教室]日本警察之微罪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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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警察官得處以微罪處分之案件,係依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之規定,由各地檢署檢察長每年針對管轄區域內之警察局局長為指示,因此,有關輕微犯罪案件之指定,各地方之標準可能未趨一致,惟整體而言,警察微罪處分之案件,約略得區分為下列幾種:
(1)被害金額微小且犯罪行為情節輕微,而犯罪嫌疑人已將贓物返還被害人,並經其表示願意原諒犯嫌,且犯嫌亦屬非素行不良之偶發性犯行,並無再犯之虞之竊盜、詐欺、或贓物罪嫌。
(2)犯罪情節輕微、金額極其微小,且共犯之全體並無再犯之虞之賭博案件初犯者。
(3)非素行不良之偶發性行為之特種犯罪類型案件或輕 微之粗暴犯(如傷害、暴行 等)。
( 4 )除前開三種類型外,經檢察 長特別指定之特種犯罪類型 案件或輕微少年事件之簡易 移送,此外依據日本道路交 通法之規定,違規繳納罰金 之事件,亦屬警察微罪不移 送之部分。
林志勇,檢警關係再進化
2013年4月 刑事雙月刊

https://www.cib.gov.tw/Upload/Monthly/0153/files/assets/basic-html/page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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