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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3月, 2019的文章

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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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兩部關於Ginsburg大法官的電影在臺灣上映 , 分享小編很喜歡的Ginsburg名言: 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but do it in a way that will lead others to join you.(為你關心的事物奮鬥,但以能吸引他人加入的方 式去實現) 值得所有關注社會議題的朋友效法。 change does not happen overnight. 這也是我們設立法普網站、持續狗吠火車的初衷。 #掌握外國法趣聞請鎖定刑事法筆記 https://www.azquotes.com/ quote/1268996

John Morgan 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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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861年英國畫家John Morgan的代表畫作「陪審團」, 生動地描繪了12名陪審員的實況。 The Jury (oil on canvas) was painted by John Morgan in 1861 at the Assizes held at County Hall, Market Square, Aylesbury. http://www.coulborn.com/ furniture-categories/ notable-sales/morgan/

法官,你的名字是聖人、勞工或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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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的名字是聖人、勞工或恐龍? (波斯納「法官如何思考」 葉俊榮教授推薦序 面對這些批評和質疑,法官除了扛著司法獨立的大旗,不理 會外界批評之外,經常有兩種回應。 一種是將責任推給法律,雙手一攤,無辜地表示這是法律規 定, 我們只是依法審判,法律不改我們也莫可奈何。 這樣的說法無法說服大眾。在大眾眼中,有太多證據顯示, 即使同樣的事實和法律,法院的判決經常不一致。

[波斯納專欄]法官誠實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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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納專欄]法官誠實的成本 「法官是人,理性而自利,除了理想,亦有著人的慾望與期 待,其出於自利之心,固然關注自己在工作上的成就,希望 贏得名聲與敬重,但也同樣基於自利之心,希望有好的金錢 報酬,較輕鬆的工作負擔,並且在升遷上受到公平待遇。 如果制度設計無法讓這兩組誘因協調,反而讓誘因相衝突, 法官對自身工作的關心程度當然會受到壓抑,這是成本問題 ,當誠實的成本越高,就越沒有人願意誠實。」 from 帥嘉寶法官推薦序 -- 波斯納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兼芝加哥大學教授,最著 名的是開創法律經濟分析之先河,以及「法律與文學」,法 律實用主義者。 波斯納著作等身,但魯蛇小編其實並沒有涉獵,直到最近才 看了這兩本。 看完以後,對於自己這麼晚才知道這兩本書感到慚愧。 這兩本書都深入實務進行批判,應該列為我國司訓所的指定 讀物,尤其是「法官如何思考」對於法官的行為模式、思考 方向、常用的藉口以及弊病,都有完整的介紹。 本書的推薦序言也相當精采,之後會陸續分享本書中的精彩 段落~~ Posner 2016年的新書是Divergent Paths: The Academy and the Judiciary,目前尚無中譯,從書名來看應該是延 續「法官如何思考」第八章對學術界的批判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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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句賞析]「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除了這句名言以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Holmes 也說過下面這句名言: 「倘若我的同胞公民們想要下地獄,我會幫助他們。這是我 的工作。」 這句話反映了Holmes的哲學,釋憲者應該節制權力, 讓各州立法者適度進行立法實驗。以實用主義的觀點來說, 法律就是一種實驗,實驗結果出來前,誰知道好不好呢?因 此大法官不應任意介入。據此,其實法律或社會就是一個l ab。 相對地,歐陸較缺乏實用主義的思維。 photo credit:  izquotes.com

[有雷]有歡笑、更有淚水的RBG紀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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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雷]有歡笑、更有淚水的RBG紀錄片 去年CNN為Ginsburg大法官拍攝的紀錄片, 本站也介紹過, 但因臺灣沒有上映,所以無緣觀賞, 前一陣子因緣際會在飛機上看完這片, 確實值得推薦給大家,沒想到臺灣也即將有片商引進~~ (以下有雷) Ginsburg大法官就讀哈佛法律時,性別比例為500男9女,2017年Ginsburg的孫女入學時,哈佛法學院才第一次達到男女各半的性別均衡。 大法官讀法學院時,結婚生女,3年級時先生Marty Ginsburg經診斷罹患癌症,大法官一方面照顧丈夫、女兒,一方面以優異的成績完成學業。但是畢業後,紐約各大事務所卻因為不願雇用女性,Ginsburg因此苦無工作。 Ginsburg熱愛歌劇,甚至曾客串登台表演過(在臺灣的大法官恐怕無法想像)。另外,令人意外的是,Ginsburg與另一極端的Scalia大法官(保守派大將)私交良好,並沒有因為意識形態不同而齟齬。 對於最高法院的論戰,Ginsburg第二起案件Weinberger v. Wiesenfeld 選擇了男性被害人作為性別歧視的案例,成功獲得了當時全男性大法官的支持,真的是很聰明的策略,也印證了她的實用主義哲學:Fight for the things that you care about, but do it in a way that will lead others to join you. -- 題外話:很高興有片商引進,為了吸引目光,標題的翻譯也勉強可接受。只是身為自由派第一戰將的RBG,是否真的會被鄉民歸類為「不恐龍」,恐怕就是個大問題了.... # RBG # 不恐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4&v=GHsdrNjbAgs

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命令媒體提供採訪對話,合憲。

加拿大最高法院: 法院命令媒體提供採訪對話,合憲。 某媒體採訪並報導一個加拿大男子加入IS的故事,如故事內容屬實,該男子將成立多項恐怖主義罪名。 警方雖有該男子之姓名,但並無其他證據,遂向法院聲請令狀,法院命媒體必須交出與該男子之對話紀錄。 媒體認為他們只有通訊軟體之截圖,而且沒有交出的義務,隨後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一致決認為,法院必須衡量寒蟬效應以及國家追訴犯罪的利益,當犯罪越嚴重時,國家利益就越高。本案毫無疑問,警方具有高度追訴犯罪的利益。 同時,最高法院也強調,如果在聲請階段就對警方設下過高的證明門檻,等於將偵查階段轉變為「證明有罪無罪的審判階段」,這樣將明顯減損警方追訴犯罪的能力,並不恰當。 Additionally, a strict necessity test for production orders should not be imposed. While probative value may be 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requiring the police to demonstrate that a production order is necessary to secure a conviction would effectively transform the production order application into a trial of the alleged offence on the merits and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the ability of the police to investigate and gather evidence of potential criminality. https://www.scc-csc.ca/case-dossier/cb/37574-eng.aspx?fbclid=IwAR065INPDHGtmVzaZjCbkhMYqQZ7wuUTydrsOiyHOua-gAWAGe9yUcmjzM8

日本酒駕致死案件從一千多件下降到兩百多件

日本酒駕致死案件從一千多件下降到兩百多件 # 不為也非不能也 日本除了對酒駕者施以重刑,連提供車輛給酒駕者的人,也比照酒駕者的刑度一樣重罰。也就是說,如果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借車給他的人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 提供酒駕者酒類飲料的人,坐在酒駕者車輛上的人,則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酒駕者無法正常駕駛時);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駕駛酒測值超過0.15mg/L時)。 日本的居酒屋老闆絕對不賣酒給可能酒駕的客人,甚至先確認客人有無指定駕駛,就是這個緣故。 https://www.storm.mg/article/360469

加拿大最高法院: 被告要求檢方出示酒測器維修記錄,應予駁回。

[證據法專欄]加拿大最高法院: 被告要求檢方出示酒測器維修記錄,除足認有調查必要,否則應予駁回。 被告主張警方對其酒測的酒測器,在案發日前後都有頻繁的送修記錄,要求檢方開示送修記錄,檢方以無理由拒絕,一審與二審法院對此意見不同。 最高法院表示,第一方資料(即警方蒐證取得者)原則上均應開示,但第三方資料非檢方持有,除非被告釋明與本案相關,否則檢方無開示義務。 因酒測器每次使用時都會自我檢測(若故障會顯示),所以酒測器的送修記錄並不能證明特定某次使用時是否故障,被告主張無理由,上訴駁回,維持有罪判決。 # 證據法 # 加拿大 # 掌握外國法請鎖定刑事法筆記 In addition, the expert evidence in this case supports the view that the maintenance records are not obviously relevant to the reliability of the approved instruments or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strument malfunctioned. The breathalyzer machines are designed to produce a fail reading where they malfunction. Maintenance records cannot indicate whether any particular result is a false positive. The existence of maintenance records and the fact that the instrument underwent maintenance from time to time is not sufficient to justify the disclosure requested by the accused. https://www.scc-csc.ca/case-dossier/cb/37395-37403-eng.aspx

日本最高法院:酒駕同乘者可能成立精神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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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酒駕同乘者可能成立精神幫助犯 (2013年就判決了,你還在用撥接嗎?) 案例:ABC均為公司同事,某日下午共同飲酒後,AB明知C嚴重酒醉。隨後C表示「還有時間,要去繞一圈嗎?」A點頭、B回答「那麼做嗎?」,均上車。隨後C以時速100公里發生車禍,造成2死4傷。 最高法院:C駕駛車輛前確認公司前輩意向,取得理解,係C危險駕駛之重要契機。AB知悉C駕駛困難,仍由C駕駛而未阻止,默認C行為與之共乘,AB理解並默認的行為,加強C危險駕駛意思,AB成立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之幫助犯,維持原判決(AB有期徒刑2年、C有期徒刑16年)。 另外日本於2007年修法將「提供車輛」「提供酒類或勸酒」「要求請託同乘」行為均入罪化。 摘自:檢察新論22期,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