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幸福就拜託林委員了!

檢察官的幸福就拜託林委員了!
林孟皇法官:「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的檢察官能開偵查庭、關起門來辦案,檢察官作的不起訴處分還有確定力,這些都該討論改革。」
前兩個特徵,不是全世界一拖拉庫的國家都是這樣嗎?
難道要檢察官完全不用偵查,直接把警察移送的案子丟進法院?或者打開門歡迎媒體朋友和鄉民進來地檢署參觀土豪哥問案過程?
(還是林法官跟李教授一樣念茲在茲的是我國檢察官座位比較高這件事?當檢察官在殯儀館、勞災、空難、公路翻覆現場或荒煙漫草的野外邊開庭邊吃土時,檢察官有跟當事人靠杯過誰位置比較高嗎?
只要能確保詢問過程的安全,檢察官辦案真的不是很在乎桌椅的高度。)
至於第三個特徵(處分的實質確定力),學者早就提議說要改了,
小編也在本站提過好幾次。
德日美不起訴處分沒有確定力,因為他們檢察官不用寫落落長的書類交代理由,請林委員一定要幫檢察官廢除刑訴260條確定力,並且廢掉檢察官必須寫處分理由的「陋習」,檢察官只是行政官,自作多情學法官寫什麼書類幹嘛,學日本一樣只要寫明信片size的處分要旨(或學美國根本不用寫),最好起訴書也可以像美國日本的行政官一樣只要寫三行,全國上下一千多位的檢察官一定對您感激涕零!

https://udn.com/news/story/9939/2309461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