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台上2628號判決: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104台上2628號判決: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中關於
取證程序或其他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
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法未明文。私人自
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行為,既不
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
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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