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站著的法官」(magistrature debout)

檢察官:「站著的法官」(magistrature debout)
小編不懂法文,剛看到李檢察官介紹法國法的大作,突然想到N年前林勤綱老師(個人很敬佩的一位司法官)上課時提過:在法國,檢察官又稱為「站著的法官」、「地板上的法官」(magistrats du parquet)!
方才谷歌了一段法國檢察官的獨立史,看到法國為了加強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而試圖修憲(雖然失敗),反觀我國卻是想方設法要剝奪檢察官的獨立性,化約為一般行政官,兩者相較,豈不令人欷噓!
「法國檢察官在各方面所享的待遇皆與法官相同。法國此種設計,有其歷史淵源,在「國王的代理人」的時代,檢察官係立於審判官席位下面,以木板製作之地板上為辯論,故又稱檢察官為「站著的法官」(magistrature debout),而稱審判官為「坐著的法官」(magistrature assise)。時至今日,審理案件的法官仍稱為「坐席法官(magistrats du siege)」,負責追訴的檢察官稱為「立席法官(magistrats du parquet)」,二者同屬司法官(magistrates)之列。
法國檢察官,雖然其養成背景與法官相同,升遷方式亦與法官類
似,但並無身分保障(no “inamovibilité”),...
為避免司法部長任意將檢察官進行懲戒或解職,一九五八年的法規規定,司法部長應先諮詢最高司法會議的意見。
法國一向將檢察官視為法官,為了增加檢察官的獨立性,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修正的憲法,將最高司法會議(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的權限擴張及於對於某些檢察官(magistrats du parquet)的任命提出意見。席哈克總統(Jacques René Chirac)甚至設立獨立的委員會,以檢討檢察官與司法部的關係,希望能切斷或削弱二者之間的連結,惟該憲法修正案在二000年遭國會否決。」
引自鍾鳳玲,政大博士論文,
從檢察制度的歷史與比較論我國檢察官之定位與保障,頁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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