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監察院

(1.很少看到高檢署投書啊
2.抱歉小編之前沒唸過釋字第3號、第175號,還好也不影響前幾天說的意見
3.調司法院辦事的法官為了法案必須跟立法部門鞠躬哈腰(的話),就真的不宜了,這麼賤的事應該是行政官檢察官的工作XDDD)
其實早在民國七十一年,監察院就曾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均毫無爭議的「司法院是否有法律案提案權」聲請釋憲。聲請書略以:「貴院(司法院)就所掌事項有無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本院(監察院)認為依據我國憲法建制之五院,各於職責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相互平等,彼此相維之精神,貴院應與其他各院同享有提案權,是本院與貴院因行使職權,已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解釋見復。」
司法院有無法律案提案權,與監察院行使職權,可說八竿子一點關係都沒有,監察院也能提出釋憲案。也因為監察院所提出的此一釋憲案,讓司法院作出一則舉世無雙、自認為有法律案提案權的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
從此,司法院有法律案提案權。而司法院也非常盡責,舉凡與法院審理案件有關的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的法律,甚至涉及金融機構權利、義務及土地登記事項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都由司法院提出。不但使司法院球員(提法律案)兼裁判(解釋法律有無違憲),且為推動立法,也必須派出具有法官身分的龐大幕僚群,整日在國會鞠躬哈腰、折衝樽俎,完全失去其超然的地位。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美國法官、律師的「薪情」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