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案的修法契機?

維冠案的修法契機?
小編簡評:
早年我國繼受德國舊刑法時,
也一併將德國的失誤帶進來,當時的立法思潮對財產法益的保障遠高於生命法益,也因此導致我國過失致死罪的刑度(2年以下),居然比竊盜罪、侵占罪(5年以下)還輕的原因。
(沒錯,撞死人比偷東西處罰還輕,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你叫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
而德國早已修正此失衡立法,確立生命法益的優先地位,但是我國刑法自1935年制訂至今,儘管學者一再倡議,立法者仍未能改正此一明顯缺失,希望維冠事件能發展為修法契機。
「如同我國過往面對酒駕肇事頻繁,抑或大統混油案中對法人無以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一般,此時必須仰賴立法機關迅速對社會做出回應,加快修法腳步方為正辦,也才足以供司法機關解決實務上面臨難題的途徑,而不是將矛頭指向法院,讓法院背負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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