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愛護司法,請勿當臺灣鯛

[奇文共賞]愛護司法,請勿當臺灣鯛
這篇驚人的文章在FB上引起不少實務朋友討論,
最特別的是這段
「最近收到一封外縣市地方法院寄來給兒子的掛號信,原來是半年前兒子遭電話詐騙後,報了案,半年後法院通知嫌犯捉到了,是要確認兒子是原告的身分。兒子把通知函直接丟進回收箱。
我想,不是兒子不在意錢,而是不願花力氣與被告周旋。難道法院就只能寄一封無濟於事的信函,卻不能為一大串「原告們」主動追討嗎?」

如果今天當事人打電話去法院查詢,承辦人態度不佳,
法院要虛心接受檢討。
但是,法院(不論是基於規定或善意)主動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卻把通知單直接丟垃圾桶,寧願提筆投書,
也不願意回覆法院,這種心態令人費解。

法院已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卻把法院善意當垃圾,若日後案件上產生任何不利益後果,再反過來痛批法院,如此作法絕對無法促進臺灣司法環境。如要追討贓款,而當事人事不關己,法院要怎麼知道被害人希望以怎樣的方式、多少的金額去達成和解條件呢?

在此誠摯呼籲,不論是原告、被告、告訴人、證人等身分,
民眾收到法院通知,若有不解,都可以電話聯絡上面記載的承辦人,甚至是「我當天有事無法去開庭」、「我是被害人但我不想請假跑法院」都可以跟承辦人表示,至少讓法院知道當事人的意見或未到、未主張權利的原因,以圓滿的進行後續程序。
大家舉手之勞,讓司法變更好。

http://udn.com/news/story/7339/217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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