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共賞]「德國司法多好我不信」

[奇文共賞]「德國司法多好我不信」
眾所周知鄭大律師一直是倡議陪審團制度的主要推手,
魯蛇小編雖然也心儀美國法制,
但是鄭大律師所持的理由,卻是瑕疵百出,不忍卒睹啊。

1.「德國二戰前是專制體制,它的司法會多好?」先不談「專制」這個詞的誤用(希特勒是民主程序產生的),法國也是大陸法系,也不採陪審團。全世界採大陸法系不是只有德國耶。
2.「台灣人學德文的很少,所以走德制會愈來愈慘」這樣可以證明美國比較好嗎?
3.「我們的檢察官權力太大,大到你想像不到,在美國有陪審團牽制他,而且法官會駁掉,他們就是怕檢察官濫權」有唸過美國法的應該沒有人會認為美國檢察官權利很小....(除了美國檢察官不能發拘票以外,小編想破頭也想不出美國檢察官小在哪裡了)
4.「為什麼要堅持一致決?今天12個陪審員要判他有罪,12個都要認為,不能7票對5票多數決,在美國是不能這樣,四百年來都提這觀念。」1972年Apodaca v. Oregon案大法官說10比2也可以判有罪,判決出爐40年了,拜託多念點書好嗎。
5.「德國的制度是很不好的制度,但學界很喜歡留德,是糟糕的制度」,他去考察德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等,他的參審制是落後。而日本被聯合國形容是「中世紀審判」」
美國學者對於當事人主義的反省意見小編暫且不提(e.g. Damaska,Langbein&Weinreb,Frankel...),
美國首席大法官Warren曾說
「對抗制不是最好的刑事訴訟程序,而且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有人認為對抗制雖然沒效率,但卻是我們能設計出的最好的制度,對此我感到懷疑。...我認為一些北歐國家的法制更加人道...在我們的制度之下,被告不管有罪無罪都會經歷很慘痛的程序,但是荷蘭或丹麥則不會如此。美國法太強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技巧、靈敏度、甚至是詐騙手法」
(http://scholarship.law.upenn.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5309&context=penn_law_review
p.1049)
如果連美國首席大法官、美國學者都不敢斷言美國法世界第一,
台灣人卻一廂情願直說美國難波萬,不是很好笑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9e4b662-3541-4d90-9996-3d3cd14a2184

留言

  1. 他可能需要去讀一下威瑪憲法,或是確認一下專制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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