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是司法官第一生命 Part 2

清廉是司法官第一生命 Part 2
關於昨天的文章,小編是基於「恨鐵不成鋼」的心情所寫,
實在是因為民間仍對司法官清廉普遍存有質疑下的沈痛回應。
相信司法官一定都有遇過別人詢問類似問題的經驗,
甚至據小編所知,
也有司法官的家人仍堅信「司法官都會收錢」的迷思。
(以下是對網友的回應)
1.本文所指並非「個別法官就個案判斷良窳」的責任,而是司法官作為一個群體(或法官、檢察官2個群體)給予外界民眾的職業形象(Berufsbild)。
而職業形象,不是法律責任,沒有「個人責任個人擔」的分割法,例如民眾對「律師」職業會有他的看法,對於計程車司機、警察或議員也都會有看法,姑且稱為「刻板印象」。
這種刻板印象,不是講個別執業者的行為,而是聚沙成塔、點點滴滴所形成的輿論氛圍。
或許有些人覺得律師都很黑心,此時某優秀的律師跑出來抗議說「我很好,我跟某某不一樣」,但是這種「自清式的抗議」對於整體職業形象的改進,尤其在「老鼠屎」案例一直存在的狀況下,效果是非常有限的。(比較好的方式應該是建立有效的職業自律、監督機制,而不是自清式陳述)
2.再者,即使是採取「法官審判獨立」的見解,其獨立性也有界線,界線之一就是「清廉」。例如刑訴法420條1項5款、422條規定,若檢警法官因案犯罪,得聲請再審。其實司法官收錢,不一定能推論出「判決違誤」,但是若已證明司法官收錢,還有誰會相信判決是公正的?法律的論證,向來是程序優於實體,
所以德國學者說「必須藉程序取得論證正當性」(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美國學者說due process,都是同樣再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當司法官收錢,其程序上已有顯著瑕疵,此時援引「法官獨立」似無助於解消任何指責。換言之,如果司法院真的享有行政功能的話(註),行政目的絕對不在個案判斷的干預,而是至少要監督管理法官不可違反職業倫理。
(白話文:司法官貪污跟審判獨立是兩碼事,如果司法官確實有貪污,拿「審判獨立」出來當擋箭牌是沒用的)
3.如果是追究法律責任,當然是犯案司法官個人承擔,但是對職業形象的傷害,卻是全體司法官要承擔苦果。這也是賴英照老師因為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而辭職下台的原因。司法官如果要改變刻板印象,不是靠一篇聲明稿砲轟就能解決問題。就像學者常掛在嘴邊的「必須先了解問題發生的原因,才能解決問題」。
註:小編個人並不贊同司法院與最高法院併存的模式,但是為了聚焦,暫且不提。

下為網友回應
Ethan Hunt 每年數百萬乾脆說白一點是三百多萬,在這案件量之下,多的是努力支撐這個體系運作的司法人員,不獨司法官本身,甚至就連業務協助性質的替代役男都有被當事人懷疑作手腳的案例,進到法院的人民沒有清晰的法意識、法制教育沒有落實、一味要求最低的訴訟成本…這些都是人民自己該檢討的地方,改革司法不是只單方針對體系內、程序上、司法官操守…這些的,也應該是雙方動態的對話,判決就算再白話,還是有人會被斷章取義的媒體煽動;法庭就算再公開,多的是事不關己不願偶爾進到法院旁聽的人民,訴訟攻防本就有勝有敗,案件一進收發室就注定分案後會有受不利判決的風險,但是當事人多的只為自己不見得合法的權利而濫訴興訟,沒有盡到協力找出爭點的義務 ……所以要說司改怎麼改?只能說隨著制度跟司法人員再檢討之外,人民的教育也不能等 。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法教室]功能最適理論

最高法院要開庭嗎?

法律人必先自律,方能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