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二審應如何援用一審勘驗筆錄
[實務見解]二審應如何援用一審勘驗筆錄
最高法院101台上6696號判決
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
、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
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
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
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
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固非法所不許,惟第二審如未親
自實施勘驗,而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逕為與第一審判決相異
之認定,即與事實審採直接審理之精神相悖離。
最高法院101台上6696號判決
刑事訴訟以直接審理為原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
、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親自觀察體驗現時存在之物或
人之身體、場所等標的,就其察驗所得,獲得證據資料,而為判
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第二審援用
第一審之勘驗筆錄,即係採用第一審法官直接觀察體驗之證據資
料,如與第一審為相同之認定,固非法所不許,惟第二審如未親
自實施勘驗,而援用第一審之勘驗筆錄,逕為與第一審判決相異
之認定,即與事實審採直接審理之精神相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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