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討論]給付型不當得利

[歡迎討論]給付型不當得利
昨天看到這麼瞎的新聞標題,覺得很不可思議,
今天找了判決出來「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已經N年沒看民事判決好不習慣XD
基本上,判決的理由是以上訴人(給付贖金之人即被害人之女友之母)
所提出之133萬部分有提款單為據,主張有理由。
至於剩下67萬部分,雖有友人借據,但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且本案其他證人在偵查程序證稱母親只有出133萬,故此部份無理由。
如此一來就能理解判決結果了。
But小編納悶的是...為什麼原告請求權基礎不是用不當得利179、180,而是侵權行為呢,用184說支付贖金是侵權,時效又短,感覺很奇怪...(小編認為無法成立184條1項前段而請求返還贖金)
還是請民法組的先進們解惑吧~~哈哈
ps.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交付贖金是200萬,並非250萬,新聞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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