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有價

[正義有價]
分享很夯的台中地院時瑋辰法官報告
並引用葉奇鑫律師(曾任檢察官)FB上的意見

台灣司法官只有二個選擇,一個是過勞,一個是犧牲辦案品質。
這十幾年來雖然增加了很多檢察事務官和法官助理,但是司法官的問題看來沒有解決。
我一直認為持續增加人力是又貴又笨的方法,根本解決之道,是重新審視案件源頭。雨越下越大,河水暴漲,一直加高堤防,不是辦法,我們需要大禹治水的創意。
台灣社會一直有個觀念,認為「正義是無價的」,因此再小的案件,都值得投入司法資源。我曾和一位美國前檢察官花了很長的時間討論這個問題,赫然發現:美國司法系統認為正義不是無價的,而是有成本的,因此美國的司法制度只處理大的案件,至於小案件,對不起,沒有預算可以處理。
舉個例子:AB是鄰居,A罵B三字經,B憤而打了A一巴掌,A去醫院驗傷,驗傷單記載臉頰有2*2公分的瘀青。
在台灣,這案子會是這樣發展的...A向地檢署怒告B傷害,A不請律師,檢察官必須開庭整理人事時地物,把事實建構起來,而B出庭後,也怒告A公然侮辱,於是一個案子變成二個案子,雙方互相在偵查庭咆哮,檢察官勸解無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失敗後,案子又回到地檢署,檢察官開庭,B請了律師,要求傳喚五個在場證人,要證明A真的有罵「王八蛋」,同時否認A臉上瘀青是他造成,律師認為是A自己撞到,並加告A偽造證據(第三個案子)......於是案子越滾越大,這案子調查半天,如果最後不起訴,當事人一定申請再議(變出第四個案子),如果起訴,則會進入法官系統,AB繼續咆哮公堂,折磨法官。有時還會再衍生出變奏曲,不滿意的A,再向地檢署提告出庭的證人偽證(第五個案子),A甚至懷疑檢察官收了B的好處,於是提告檢察官瀆職(第六個案子)。以上六個案子都必須寫出起訴或不起訴書,案牘勞形就是這樣產生的。更別提這每個案子都要一個書記官、法警、檢察事務官協助處理,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司法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但A和B可不管這麼多,因為正義是無價的。
反觀這案子如果在美國,檢察官看一看,覺得不值得花司法資源調查起訴,就把卷宗歸檔,結案,前後10分鐘結束,因為美國司法系統知道:「除非社會能給司法無限的資源,否則正義就不是無價的」。
美國檢察官把納稅人的錢花在重大案件上,台灣檢察官把生命和納稅人的錢花在雞毛蒜皮的案件上,這要怪誰?既然要怪的人太多了,那就讓我們怪「正義」吧。

http://talk.justice.care/t/%E5%8F%B8%E6%B3%95%E4%BA%BA%E5%93%A1%E9%81%8E%E5%8B%9E%E5%95%8F%E9%A1%8C/242

https://www.facebook.com/simon.yeh.71/posts/10208320405582067?pnref=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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