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教室]大陸法系法官功能(兼談我國改良式主義迷思)

[刑訴教室]大陸法系法官功能(兼談我國改良式主義迷思)
承上,今天介紹大陸法系之法官。
大陸法系採糾問主義、職權進行主義。
法官的主要功能為:
傳喚、調查證據、
訊問證人、
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相較之下,大陸法系法官會認為普通法系法官過於消極被動,
而普通法系法官則是不敢相信大陸法系居然可傳喚、調查證人、證據。
為什麼國際刑法會討論到法官的定位呢?
因為國際刑事法院ICC其實也免不了兩大法系之爭,
不過依據羅馬規約相關規定,目前國際刑事法院所採之訴訟程序,
原則上仍採大陸法系之糾問主義。
回到我國,自從刑訴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後,
職權主義從此棄若敝屣,似乎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但是,以往我國刑事程序的弊病,真的是出在法律本身訂的不好,還是執行法律的人有問題?(例如刑求逼供、非法取證,跟法系有關嗎?)
美國法上固然有宣揚當事人主義優秀之文章,但也不乏主張美國應借鏡大陸法系之呼籲,例如美國聯邦法官、Columbia教授Marvin E. Frankel的名著
The Search for Truth:An Umpireal View(123 U. Pa. L. Rev. 1031,1975 ),就大聲疾呼美國應摒棄「自以為外國均劣於美國、將糾問制描繪為酷刑、獨裁政府」的誤解。
總之,如果只是嘴巴上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打倒職權主義」,以為這樣就能夠解決問題,不但是打擊錯誤,更將我國導向更為混亂的「四不像主義」。
ps.改良式當事人進行,邏輯上其實也可以稱為「改良式職權主義」不是嗎?(因為都是混合的)只是因為政治不正確(職權主義已被揚棄),所以不能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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