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平權及非異性戀婚姻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10月26日<蘋果日報>刊登了兩篇投書,分別是黃毅峰老師的<保障性自主權 最該做的兩件事>以及瞿欣怡作家、鄭子薇檢察官的<只想送他最後一程 同志婚權不能等>。前者從保障性自主權的觀點立論,說明同志婚姻與通姦除罪間的關連性,也省思了婚姻制度限縮人權的隱性內涵。後者則透過一則男同志的真實故事,說明同志伴侶連領遺體、送對方最後一程的權利都沒有,因此同性婚姻確有必要性。今天小編就以兩篇文章來向二份投書的作者致敬。
貳【同性婚姻平權及非異性戀婚姻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小編的身邊有非常多的同志朋友,他們辛勤工作,對伴侶忠誠,按時繳稅。可是當身邊的異性戀朋友開心的舉辦婚禮時,他們想的卻是先寫好遺囑(但是還是可能被繼承人告)、先寫好醫療委任代理人意願書(但是醫院還是常常不讓他們簽手術同意書)、先買好保險(但是還是可能被保險公司拒保),就算做好了這一切,卻可能因為拿不到死亡證明書而無法辦後事、請領保險金,更不用說2019年即將上路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受遺贈者、保險受益人都不能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延伸閱讀:病人自主權利法真的能夠保障同志嗎?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45320)。一樣是相愛的兩個人,同志卻好像要變成法律專家,才能勉強保障對異性戀朋友來說理所當然的權利。
2016年10月,有多位大法官候選人,包括詹森林、黃昭元、黃瑞明等,都表態支持同志婚姻(延伸閱讀:關鍵評論【對於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廢死及原住民議題,準大法官們怎麼看?】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100…)。大法官黃昭元說:「如果相愛的人不能正常、正式相愛在一起的痛苦,涉及到一個人很根本的親密關係、價值與信仰,這是很大傷害。」黃瑞明也表達「同性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應該對同性戀者進入結婚程序給予任何歧視跟區隔,因此『同性伴侶法』不是真正的平等。」原本表態推動<同性伴侶法>的法務部,也在10月28日同志大遊行的前夕,發佈新聞稿(https://www.moj.gov.tw/ct.asp…)表達「以開放態度研議婚姻平權修法,不侷限於過去方向」。
小編認為,不只同志伴侶,只要是沒有進入婚姻關係的人,都可能面臨相同的問題,同志伴侶的人權議題,其實與任何非婚者的權利息息相關。一個對同志友善的國家,通常也對單身者友善,因為他們不認為結婚、生小孩是通往幸福的唯一道路。未來非典型異性戀婚姻的家庭(如:異性伴侶、同志伴侶、單身、離婚、喪偶⋯⋯)也會成為社會很高比例的的家庭型態,但是現行的法律規定,幾乎只給異性戀婚姻制度性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已經開始重視病人的自主權(但是還是對非繼承人設了很多限制),但有類似理念的法律規定,仍然是鳳毛麟角。未來是否可能引進「意定監護」,也是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議題。
小編的理想是,未來的臺灣社會,是讓想結婚的人可以結婚,讓不想結婚或不能結婚的人,也能擁有自由託付自己的財產、醫療、死亡的權利,讓每一個人,無論是否進入婚姻,都能對未來有想望,不會覺得自己是被國家、被社會遺棄的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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