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轟轟烈烈的起訴才叫辦大案嗎?

只有轟轟烈烈的起訴才叫辦大案嗎?
小編之前在座談會中提出類似的概念。
既然淘汰不適任者現階段這麼困難,
不如先從管理的另一方面,也就是「正向鼓勵」著手。
美國各地方每年均會評選出Judge of the Year、
Top 10 Lawyer of the Year等,
我國也可以藉由現有的民眾問卷、律師公會及審檢辯的共同推舉,
每年度選出各地前十名優秀法官、檢察官及律師。
不能公布吊車尾的,但推舉模範生總是可以的,
而且也讓更多民眾知道優秀法律人的存在,
對內部人而言,也可以鼓勵模仿學習。
最重要的,這個積極管理方式完全不用修法,也花不了幾毛錢,何樂而不為?
另外林檢很敏銳的提到一個問題,
檢方辦案只有起訴叫辦大案嗎?難道認真的調查後給予一個公正的不起訴處分,就不算是優秀的檢察官?
如果只有「所謂的辦大案」才能升主任,
難怪一堆人嚷嚷檢察官不過是行政官而已。
「可是,要激勵檢察官認真辦案,真的不能只靠升官。因為這不僅扭曲心態,長期下來更是沒有效果。這就像以前大學聯考一樣,為了逼學生用功念書所以聯考,結果大家只會迎合考題。最慘的是,只激勵了高三那一年(還有重考那一年),高一高二也是在混,一旦考上大學就立刻放鬆,沒考上就轉行就業。用這一套來激勵檢察官,效果真是驚人相似。升官激勵制度也快窮途末路,因為高檢開缺名額快要歸零,獎勵的籌碼已經幾乎用光。
要鼓勵檢察官認真辦案,正確之道應該是肯定他的專業,讓他感到自豪光榮。當一個檢察官因為認真辦了一件案件,聰明而原創性地蒐集到證據,深湛的法學進行了詮釋和論證,或者圓滿的和解了爭端,被檢察官同儕所傳頌、仰慕與學習,這便是無上的光榮。要塑造這樣一種正向肯定的文化,檢察體系應該設立專業獎項,而且是大量的獎項,起訴好的可以得獎,不起訴好的也可以得獎,兩種同樣給予專業肯定的獎項,讓檢察官客觀中立的司法屬性,藉此彰顯出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626/114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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